郝志恒
摘 要:当前,因网络而诱发的青少年犯罪现象日益突出,已经成为了学界和社会所广泛关注的问题。当前青少年网络犯罪呈现出犯罪客体更加多元、犯罪手法更加多样、暴力犯罪更加突出以及犯罪行为更加智能和隐蔽等特点。本文针对青少年网络犯罪发生的原因,从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两大方面提出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策略,以期更好地惩治青少年网络违法犯罪活动。
关键词:青少年;网络犯罪;原因;刑法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在给人们工作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导致了许多新问题出现,青少年网络犯罪便是问题之一。近些年来,青少年网络犯罪问题日益突出,犯罪客体更加广泛,犯罪手段日益多样,因此应对青少年网络犯罪问题加以重视并开展针对性预防工作。而刑法作为治理社会越轨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惩治违法犯罪方面有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在青少网络犯罪行为的规制中,刑法更起到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一、青少年网络犯罪概述
《现代汉语词典》中指出,“少年”是10岁至15岁的年龄段;“青年”是16岁至25岁的年龄段。故而青少年犯罪指10至25岁的人犯罪。[1]网络犯罪指是违反法律规定,通过信息技术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的妨害计算机信息交流或者严重危害社会,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综上,青少年网络犯罪是指,10至25岁的青少年将信息网络当作犯罪工具,或者以信息网络作为攻击对象,故意实施的危害信息网络安全、侵犯社会主体合法权益、触犯有关法律规范的行为。
当前我国青少年网络犯罪现象日益突出,且呈现出犯罪客体更加多元、犯罪手法更加多样、暴力犯罪更加突出以及犯罪行为更加智能和隐蔽等特点。[2]对此应引起刑法学界的高度关注,全面分析青少年网络犯罪产生的原因,并针对原因提出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策略。
二、青少年网络犯罪原因分析
(一)刑事责任年龄设置滞后
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八种犯罪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刑法对于青少年主体的特殊保护并不该成为犯罪青少年逃避刑罚制裁的方法,更不该是对已触犯法律的青少年所予以的法外施恩。但是在当前我国处理青少年犯罪的司法实践中,过多的强调刑法对于青少年成长产生的负面影响,致使刑法很难被严格适用于青少年主体,普遍采用“以罚代刑”的方法予以处理。[3]
(二)刑罚量刑畸轻
我国刑法对于青少年犯罪采取的原则是从宽处罚。一方面,在量刑上,刑法规定已满14但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规定了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死刑。均体现了我国刑法对于青少年犯罪在量刑方面的从宽处理。另一方面,在刑罚的执行上,若青少年罪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充分认罪服法,严格遵守教育规范和改造规范,表现积极,可被视为具有悔改表现,可以依照其悔改表现情况适当予以减刑。
(三)政策偏于轻刑化
依照我国历来刑事政策,对于青少年犯罪往往都是从宽进行处罚。但是对于青少年犯罪一味地强调非刑罚化或者从宽处罚,既不利于伸张公平与正义,同时会导致犯罪青少年难以感受到刑罚的否定性评价。在治理青少年网络犯罪方面,对青少年网络犯罪选取单一的刑罚化或者非刑罚化均是立法與司法简单化表现,未能从我国客观状况出发予以考量。
三、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策略
(一)加快青少年网络犯罪刑事立法
当前我国尚无专门针对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刑事方面立法,这导致青少年网络犯罪只能与成年人一样适用相同刑事法律,无法兼顾青少年在生理方面以及心理方面的特点。同时我国当前有关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刑事立法的层级和效力不高,许多有关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刑事立法均是以规章制度等形式存在,过低的立法层级通常导致有关立法只能存在于纸面上,无法付诸于司法实践。我国可参考借鉴美国、德国等国家有关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立法经验,加快相关刑事立法工作。
(二)完善有关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刑法规范
1.合理调整最低刑事责任年龄
从近年司法实践来看,当前我国青少年犯罪呈现出低龄化趋势。2016至2017年两年内,全国法院系统新收入的未成年犯罪案件中,初中生被告占比68%。2012年4月,广西一名未满13岁女孩因不满同学比自己漂亮,将同学约至家中杀害并分尸;2013年11月,重庆一10岁女童摔打婴儿后将婴儿从25楼抛出;2018年3月,湖北一13岁女生放学途中遭一名未满14岁男孩持刀抢劫与伤害。因而合理降低青少年主体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既与当前青少年的智力发育匹配,也符合青少年犯罪日渐高发的治理需要。
2.合理扩大青少年刑事责任范围
刑法中规定的相对责任年龄主体遗漏了已满14但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部分严重罪行,如绑架罪等。就绑架罪的社会危害和人身危险而言,与法定8种严重犯罪的危害性没有显著区别,也应当纳入刑法规制范畴。因而有必要调整立法,明确刑法所列举的是8类犯罪行为,而不仅仅是8种个罪,同时将绑架、网络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罪纳入其中。
(三)提高青少年网络犯罪司法应对能力
一是建立青少年权益司法保护机构。我国刑事立法尚未对少年法庭地位、青少年司法制度等问题进行明确规范,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认可少年法庭地位,也没有对少年司法制度予以完备性规定。因而应当妥善处理好青少年审判工作,完善青少年司法保护相关制度。二是采取适当从严的司法对策。在国际上,不乏对青少年网络犯罪予以严厉制裁的做法。如英国为遏制青少年网络犯罪,组建专门机构来负责跟踪和打击网络黑客、网络金融诈骗等犯罪行为。因而有必要适当从严规范青少年网络犯罪,从司法层面对青少年形成警示威慑作用。三是继续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青少年网络犯罪遵循宽缓精神,在司法实践中严格遵守青少年犯罪的轻刑化、非犯罪化以及非监禁化。同时充分充分运用当前有限的司法资源,打击青少年网络犯罪活动中的重大犯罪,打击犯罪增长趋势。
参考文献:
[1]顾思九,季涛.论青少年犯罪研究的“青少年”概念[J].青年研究,1994(7):47-49.
[2]郭翔.当前我国青少年犯罪的状况与特点[J].中国青年研究,1996(3):39-41.
[3]罗大华,郑红丽.青少年犯罪成因实证研究[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8(6):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