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集资诈骗罪

2019-09-10 19:15:49高晓辰
青年生活 2019年3期
关键词:死刑法制

高晓辰

摘 要:随着社会的发展,集资诈骗罪的频发给我们生活带来困扰,已经成为一种较为常见的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关于集资诈骗罪的相关处理,直接关系到利害关系人最直接的利益,在处理集资诈骗问题时应当及时、准确、有力,才能更好的保障人民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因此对集资诈骗罪进行研究,具体内容包括对集资诈骗罪构成的分析,以及集资诈骗罪的相关案例的分析研究,以及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分析。

关键词:集资诈骗;死刑;法制

近几年来,随着金融经济的发展,集资诈骗的现象越来越多的出现。集资诈骗现象对社会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影响,使人民群众的社会公信力降低,使国家的金融秩序紊乱。虽然刑法对本罪做了严厉的规定,国家也在加强打击力度,但这种现象依然在持续增多,且在201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死刑,本人希望通过对本罪的分析,加深人们对本罪的理解,避免此罪发生而给生活带来困扰。

一、集资诈骗罪的概述

(一)集资诈骗罪的影响

集资诈骗罪是指为了非法占有采用诈骗的方法进行非法集资且有较多数额的为集资诈骗,集资诈骗罪会导致国家金融秩序的紊乱且会严重侵害公民的公私财产所有权。通俗的将就是在没有一个合理的金钱来源的情况下,利用一种用金钱补利息且利息巨大的方法,骗取群众的钱,会导致恶性循环,到来严重的影响。集资诈骗会导致公民乃至社会的信任危机,造成社会的混乱,人民利益损失带来的一系列严重过后果等,应当从各个方面且结合案例对本罪进行分析,以加深对本罪的深刻了解和充分的讨论。

(二)集资诈骗罪的理解

集资诈骗罪是由诈骗方法和非法集资构成的,但是我认为诈骗方法与非法集资是重复表述的,大多数非法集资都会通过诈骗的方法完成。集资诈骗的定义是通过一些虚假的证明和以高回报或利息为诱饵,骗取人民存款的行为。我认为,集资诈骗罪打击集资为一个表面,更重要的是打击诈骗的行为,所以我认为应当修订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用非法集资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

二、集资诈骗与普通诈骗的区别

为了更好的惩治时候故意行为,应当区分集资诈骗与普通诈骗的区别。一般诈骗是事前故意行為,通过实现预谋、有计划的的行动,以获取他人财务为最终目的,事成后会立即潜逃,这种非法占有财务一目了然。而集资诈骗大多是在事中、事后故意而为,在最开始的时候往往不能判断,但是随着集资金额的增加,以及在集资后对钱财的任意挥霍和处分行为,使人们认识到侵吞集资款的故意,即非法集资是无非法占有的目的,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才有故意侵吞的情形。

三、集资诈骗罪的法律规定

(一)集资诈骗罪的法律解释

我国最早在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在其中的第八条规定了集资诈骗罪,1997年在刑法是予以确认,且认为该罪个人诈骗金额在100万元以上认为数额特别巨大,单位在250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此种情况适用死刑。在2015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废除对于本罪的死刑。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第六百九十条、三百条第三款和第二百八十七条是关于对的法律条文,看条文的同时应该参照相应的司法解释,更好的了解法条,在这我就不一一列举法条了。

(二)集资诈骗罪和其他犯罪的区别

关于集资诈骗和其他犯罪的区别,从区别更容易加深对集资诈骗的理解。关于集资诈骗和诈骗罪的区别,两罪既有共性也有区别,两罪均为诈骗,但是犯罪客体不同,集资诈骗罪是复杂客体,而诈骗罪是针对特定的人或者组织实施诈骗。且集资诈骗的客观方面包含特殊法条的规定。其次是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两者主要是侵犯对象不同和客体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集资诈骗的侵犯对象是复杂客体,是群众用于集资获利的财产或者是财物,非法吸收是只能表现为金钱。集资诈骗的客观行为纯粹是非法占有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为了盈利为目的,不是出于占有的行为,所以两罪的主要区别还是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关于集资诈骗罪的处罚,犯本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没收两万到二十万的罚金;情节严重的出五年到十年有期徒刑,并没收五万到五十万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没收五万到五十万的罚金或没收财产;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数额特别巨大并给国家和人民群众造成重大损失的判处无期徒刑,并没收全部财产。当然若犯本罪并在一审宣判前将钱财退回,或者情节轻微,得到当事人原谅,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但是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甚至死亡,或者诈骗抢险物资等行为属于严重情节,应当从重处罚。本罪两千元以上就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超过二十万元,单位超过五十万元就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超过一百万元,单位超过二百五十万元,就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四、集资诈骗案例及分析

关于本罪的社会影响,唐亚楠集资诈骗案,唐亚楠是安徽省万物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04年6月到2007年3月,唐亚楠和他的同伙虚假宣传公司的经营状况,以高利率高回报为名向社会非法集资,先后与七省116县区49786人签订合同书,非法集资数额高达9.37亿元,而其中绝大部分存款用于唐亚楠的个人生活享受、肆意挥霍,到案发未知还有3.33亿无法归还,并导致一人自杀身亡,唐亚楠的这种情况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情节恶劣,在当时被判处死刑,并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就此案而言,唐亚楠的行为给社会和人民群众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至使人民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

反观现在社会,尤其近几年各地的集资诈骗案件频发,且数额都在上千万,过亿也成为了常态,如2013年,陕西省吴堡县三星典当有限公司案件、2014年河北省廊坊市的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案件、2014年陕西西安的世和投资有限公司责任人捐款逃跑的案件以及2015年刚过去的钰诚公司的e租宝案件等等,伴随着这些案件的必然是人民的财产损失和倾家荡产甚至是生命的消逝,由此也可以看出集资诈骗案件近几年的高发性。

面对高发的集资诈骗行为,我认为立法者和司法人员不仅应当加强立法,还应当加强普法宣传,使有心犯罪的人心存畏惧,是法律深入人心,让人们群众能够辨别犯罪,合理且正确投资。其次我认为还是人们贪心在作祟,总是抱着侥幸的心理,说明社会的发展不足,但是也说明人民手中有钱,社会应当针对这一现象进行改革发展,迎合人民的需求。第三,我认为也是人民对于社会信息了解和认识的缺乏,这么多集资诈骗的案件频发依然不能使人民引起重视,所以我认为可以借助收视率比较高的节目或者广告的形式,在某种程度上加深人们对于一些犯罪信息的认识。第四,国家加强对集资诈骗罪的打击力度和监管力度。第五,建立全方位金融管理体系,努力发展加大检测范围,控制力度。加强教育,使人民转变对经济的一些不良的态度。

五、集资诈骗罪的扩张性解释

集资诈骗罪的扩张性解释还能解决非法传销问题。在传销组织中,对于商品虚高的价格我想大家都心照不宣,也不存在错误的认识,基于发财的想法,就开始发展下线,使越来越多的人身陷其中。在中国的传统想法里,无法认定为集资诈骗,但在西方国家这是很多犯罪分子以这种低价商品转换为高价传销为规避诈骗罪法条的新型手段,如果不能治本,会使集资诈骗罪这一重罪被轻而易举的规避,应当对食利性非法传销的发起人基于相应的处罚,才能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笔者认为集资诈骗罪会给社会和人民造成极大的创伤,可能导致一个家庭的破裂,人民财产的损失,金融市场秩序的紊乱和国家金融秩序的失调等等,有很多人只看重眼前的利益,正所谓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贪小便宜吃大亏。从另一个角度说,现在人的存款也够充盈,国家可以充分調动市场的积极性,不仅可以带动经济发展,还可以使人们享受生活。这些违法者也是利用人性的弱点去实施犯罪,但同样导致他们实施犯罪也正是人性的弱点,我觉得关于本罪死刑的废除也是合理的,纵然对于那些被害的家庭,让他们觉得不公,但是也是处于任性的考虑。即便到现在可能还有集资诈骗的案件在发生,希望大家能多多去关注时事新闻,多多思考,有对问题的看法和见解,同时也不要为一些小利而失大,对自己造成一些不必要的伤害。同时也不要为了赚取更多的利益而去拉别人下水,或者出于别的什么不良的心理,毕竟在中国现在国情下有相当一部分人挣的钱是来之不易的,可能他们的钱真的是用一辈子换来的,可能比命还重要,就像那些案例中自杀的人。平时多看一些法制频道,新闻联播,有关的法律书籍,不仅可以趋利避害,对于我们日常生活也是很有助益的。现在国家的法治已经开始逐步完善就,我相信以后一定会更好,对于犯罪的惩处力度,受害人权益的保障会越来越好。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85.

[2]吴振兴.罪数形态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203.

[3]刘炎,刘才光.非法集资犯罪若干问题探讨[R].2000年刑法学年会论文.

[4]高艳东.集资诈骗罪的立法完善与解释对策[A].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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