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

2019-09-10 15:43朱虹霓
大众科学·上旬 2019年3期
关键词:刑诉法鉴定人证言

朱虹霓

《刑诉法》第六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宣读鉴定结论,但经人民法院准许不出庭的除外”。但实践中证明,目前证人、鉴定人出庭率普遍偏低,证人、鉴定人不出庭始终是困扰法院审判的难题之一。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相关的司法解释,证人、鉴定人一般都应出庭,不出庭当属例外。而实践中,证人、鉴定人出庭的机率极低,出庭反成例外。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审判人员对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观念不强的因素,有证人、鉴定人个人主观意愿等因素。

一、证人、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法律规定的发展路径

证据制度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对于保证案件质量,准确定罪量刑具有关键作用。证人证言法庭质证、认证制度对于刑事诉讼走向民主和法治具有重要作用。

随着新刑诉法规定实施,辩护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得到法律充分保障,公安、司法工作将更会成为社会和新闻媒体关注的部门,可以预见一个对抗式公诉辩护庭审体制将真正建立,新刑诉法对司法审判素能要求将越来越高,审判员的工作压力将越来越大,案件风险责任将越来越重。

二、证人、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发展现状

就目前而言,证人出庭工作开展不平衡,证人出庭率极低,带来的后果就是言词證据以书面形式质证多,翻证多,刑事案件质量得不到保障,执法公信力得不到社会的认可。

三、证人、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

1、立法所确立的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不明确。适用了比较抽象的“有异议”、“重大影响”、“有必要出庭作证的”。立法把哪些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难题交给了司法机关,由办案的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根据个案情况加以裁量,新刑诉法把这一裁量程序安排在开庭前的准备工作中,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经过了解情况和听取意见后,由审判人员确认出庭证人名单,并于开庭前三日送达通知书。对于证人是否需要出庭作证的质疑,将会受到检察院、法院、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四个方面的激烈定夺,检察院公诉部门和当事人中的被害人一方,在指控犯罪和追求诉讼结果时,可能出现差异。

2、立法规定的证人保护和补偿制度落实没有实施细则。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对证人保护责任规定不明确。新刑诉法对证人保护的起止时间,证人提出异议的处理方式,证人补偿标准和款项支付的方式,补偿经费管理主体,检察院的监督方式等等都还不明确,可能导致司法实践操作时出现对证人补偿标准不一,保护不力的情况发生。

3、公诉人的现实素能与询问鉴定人和专家证人时需要的知识储备相比明显不足。庭审方式的重点将由法庭辩论转向法庭质证,专家证人出庭对于刑事法庭解决多个矛盾的鉴定意见的取舍和辨别控辩双方对于鉴定意见的分歧具有积极的作用,证人和鉴定人员出庭后所当庭提供的证据成为定罪量刑的重要基础。公诉人对鉴定人出庭如何发问,鉴定人出庭如何作证,专家证人是接受控辩审三方来交叉进行询问,还是有权力与鉴定人进行对质,或者控辩双方的专家证人是否可以相互发问进行对质,这些问题的解决和应对,影响着法院案件的公平、公正、高效审理。

四、对司法机关落实证人出庭工作制度的建议

1、司法机关要从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角度,确保查明事实和依法收集证据,强化对刑事诉讼的监督,在法庭审理前解决好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侦查人员证言的证据效力问题。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司法机关必须贯彻新刑诉法的立法要求,进一步强化司法机关审判犯罪和诉讼监督的职责,切实转变司法人员,特别是审判员的执法观念,提高审判员的法律监督水平和能力。同时,积极发动群众,参与诉讼监督活动,促进诉讼监督的公平正义。

2、对于重要证人证言应当要求公安局刑事侦查和检察院自侦案件办理程序一样采取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为了尽可能防止出现重要证人证言的变化,出现对控方不利的局面,公安局、检察院要将重要证人证言同步录音录像作为硬性工作任务进行要求和考核,公诉机关要通过侦查监督和公诉等部门的制度安排和监督工作推动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落实。

3、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落实要尽快出台细则,细化明确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责任。要使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有一个坚实和良好的开端,进一步完善司法解释,尽快明确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确定好补偿的标准和款项支付的方式、支付时间,对证人保护的起止时间,证人提出异议的处理方式,检察院的监督方式等等,以使证人免除后顾之忧。同时建议由法院作为补偿证人的管理主体,体现经济补偿的中立特征,以支持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原有法理。

4、切实增强证据意识,法院要作严格遵循办案程序法律规定的表率。如严格遵守询问证人的规定,将规范执法纳入法院工作的考核环节。通过完善法院机关内部制约机制和业务部门的工作流程,规范案件证据收集标准、案件责任追究机制等形式,强化自身监督,对执法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公诉疑难复杂问题进行梳理、改进、分析,要加强接受人大监督、人民监督员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努力从程序和实体二个方面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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