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治报道的双重属性

2019-09-10 07:22罗华
媒体融合新观察 2019年3期
关键词:普法用人单位受众

罗华

法治报道是指来自于政法机关或执法部门,有关并不限于民事、商事、刑事等方面的案件类陈述,通过媒体向受众进行传播的过程。法治报道在电视和报纸中占有一定的比重,尤其是市场报如都市报晚报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通常,无论媒体或是受众,都只看到法治报道的好看与否,而忽略了法治报道的另外一个属性,即法治宣传教育作用。事实上,法治报道在不知不觉中承担着普法宣传教育,让受众了解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以及社会公平正义,让受众有看了一条法治报道,有如同上了一堂法律课的感受,发挥传媒的引导功能。

一、 做好看的法治报道

(一)深入现场。现场是最精彩的,只有到达现场才能让自己释怀。但作为观众和读者,更多只能通过记者的镜头和笔头了解现场,这就考验记者的镜头和对现场的描述功夫。

电视记者只要用好远景、中景、近景、特写镜头,还原现场应该能轻松搞定,但文字记者确实需要一定的笔下功夫,才能描述描全还原现场,有经验的文字记者,会详细描述现场,将所见所闻全部写出来,由后期编辑取舍。初入行的记者一般往往只写现场看到的自认为最精彩的部分,缺少还原现场全貌的能力,殊不知其认为的精彩到后期编辑认为一点都不精彩,呈现给受众的同样也不精彩。

最开始,电视台和报社甚至在征得警方的同意后,派驻记者与110联动,开设“直通110”“110直击”“110现场”等栏目,根据警方接到的报警线索,记者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采访拍摄,将现场新闻原原本本呈献给受众,这类报道现场感强,因而受到观众和读者的好评,电视的收视率得到提高,报纸的读者也多(也有与法院合作,开设“庭审现场”、“庭审直击的”)。

无现场,不精彩。因此,最好看的现场新闻,一定要力图从所见所闻还原现场全貌才精彩。而且,现场涉及公安机关办理或介入的案件类现场新闻,最好在报道末尾写上警方已经介入调查或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或引发诉讼纠纷。

(二)注意细节。细节最能打动人。法治报道一定要注意细节,比如法院审判中,被告人因为后悔而落泪,曾经满头乌黑的头发变成满头白发、双脚不停颤栗等;公安机关办案中,民警根据一个烟头或一个脚印找到疑凶,车祸现场,一只孤零零鞋子表明车祸的凄惨等等。有细节的描写,比干巴巴的文稿要受看。

总之,法治报道一个小小的细节可能会引发受众的共鸣,打动受众的心弦,受众可能会因为一个细节会记住这个报道甚至这个栏目或这张报纸。

(三)提取亮点。法治报道除了现场新闻外,更多的是来自政法部门的案件侦破或案件审理,某些案件本身重大直接呈现就可吸睛,但很多案件是稀松平常的,这就要注意找出亮点并进行提取,将亮点也就是精彩部分做标题或导语。譬如警方公布一起普通的盗窃案件,可从窃贼或盗窃物品着手找亮点,如窃贼是个瘾君子,那就从瘾君子着手找亮点,如盗窃物品是手机,也可从手机着手找亮点。

再如法院审理一起普通抢劫案件,粗看并无多大报道价值,但卷宗显示,抢的主要是深夜独自归家的单身男,而且只抢手机不抢钱,报道出来了,《男子是个手机“迷”只抢手机不抢钱》。有亮点,才有让受众继续看下去的冲动和欲望。

因此,一定要做有心人,细心人,才能做出好看的法治报道。

二、做有用的法治报道

法治报道不止好看,更应有普法宣传作用,从报道中获取法律知识。让受众通过媒体,在法治新时代下知法守法护法,懂得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

(一)引用法律法规,普法。法治报道,除了政法机关的总结性材料外,或多或少都都蕴含有法律法规知识,比如妇孺皆知的盗窃触犯刑律,我们通过报道,可以起到普法的作用。

以一起盗窃案为例,很多人都知道盗窃触犯刑律,是犯罪行为,但触犯了哪条哪款,很多人并不知道,通过报道,不时的在报道中普法。刑法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具体的案件报道,可以适当的加入法条进行普法。

(二)检察官法官提醒。对在檢察机关侦查终结起诉阶段发布的案件或法院审理的案件进行报道时,也可在文末以“检察官法官提醒”“检察官法官说法”等方式进行普法宣传教育。

如《贵州都市报》报道贵州某房地产公司通过出让方式获取某村组的土地使用权,被征用土地的村民均取得土地补偿款。但工程将要开工时,当地村民蒋某某、周某某等人以承接该公司土石方开挖工程强行索要工程提成费,并威胁不答应便不能开工,并带领村民进行堵工,导致该公司不能正常开工。为了顺利开工,该公司与6被告人签订了虚假的《土石方开挖协议》,以工程款的名义支付该组村民89万,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当地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依法提起公诉并出庭支持公诉。报道在文末加注检察官提醒:本案6名被告人采用威胁、围堵工地的方式,强行索要工程提成费,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当受到法律惩处。检察官温馨提示:要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言行,绝不要坠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法院审理案件后对审理案件进行报道,也可用 “法官提示”、“法官释法”等方式进行普法宣传,让受众受到法律教育,起到媒体的引导和宣传作用。

以《贵州都市报》报道的一个法院审结的案件为例,该案报道一男子在工作中突发意外,当申请工伤认定时,用人单位却以“未签劳动合同,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配合。无奈之下,男子将用人单位告上法院,双方打起了官司,最后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未依法为男子缴纳社会保险费,男子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男子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经过确认为工作期间受伤,虽然未签合同,应依法享有工伤待遇。用人单位未为男子缴纳工伤保险,应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支付工伤待遇费用,结果男子获得用人单位赔偿共计31.8万余元。

该案最后以“法官说法”进行普法。阐明未签订劳动合同,并不代表劳动关系就不成立。主审法官介绍,根据相关规定,只要当事人双方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即便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也成立。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保障权益受到侵害时,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样,可以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等途径,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件主审法官还提醒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尽量保存好相关证据 如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工作证”及“服务证”等,以便出现劳动争议后,证明劳动关系。

此外,对政法机关未予立案受理或审结的案件,媒体在报道中也可用“律师说法”方式援引相关法律条款予以报道,这也是一种法律宣传、普法。

三、做法治报道应有一定的法律知识

做经济报道要有一定的经济知识,做法治报道也应該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至少要了解简单的法律常识,不然,不但做不好法治报道,而且会闹出笑话,甚至可能会违法。

比如在听取办案人员介绍后由于疏忽,在成稿时,可能会将《刑事诉讼法》写成《刑法》;在将一个还在侦办中的案件写成已经结案;违反此法写成违反彼法等。

做法治报道,确实需要一定的法律素养,才能把法治报道做得得心应手,让法治报道有厚度、有深度、有温度。

但在实际工作中,无论报社还是电台,从事法治报道的采编人员十有八九不是法律专业出身。以某电视台为例,该台法治节目共有5位采编人员,除制片人是法律专业毕业以外,其余4位中有两位是广播电视专业毕业,另两位分别是行政管理和金属制造专业毕业。这从另一方面也说明媒体采编人员的人力配置需要改善。

四、结语

法治报道与时政报道经济报道既有相似之处又有不同点,相似之处都是新闻报道,都有新闻规律,不同点在于政法新闻一般归类于社会新闻,体现在电视节目中有时标注为“社会传真”、“社会纵横”等,在报纸上则归结为社会新闻版面。时政经济报道主要让受众了解政策或掌握经济趋势动态,是否对自身生活有影响,而法治报道一般情况下则有受众茶余饭后的谈资作用,更有让受众通过报道接受法律教育,相当于上了一堂法律课的效用(政法部门出台的利民便民措施报道,我们把它归结为时政报道),等同于看了一条报道,如同上了一堂法律课,这也是传媒的引导功能。

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新时代媒体,更有推动法治进程,走进法治新时代的使命和责任,将法治报道做好,让法治报道好看、有用,为法治建设添砖加瓦,有效利用好法治报道的双重属性,也是媒体提高影响力的一种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1]卢琴,王剑.土地已出让,他们还想“赚点”钱[N]. 贵州都报,2019-6-4(A13).

[2]孟剑飞.未签劳动合同出事故算工伤吗?法院:劳动关系成立,劳动者享有同等权益 [N]. 贵州都市报, 2016-3-22(B6).

(作者单位:贵州日报当代融媒体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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