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清
摘要:在我国行政部门执法过程中经常会对公民基本权利造成一定的侵犯,主要源于我国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描述不够具体,存在着较多的限制,且公民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时往往无处可诉,导致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受到了巨大的阻碍。本文将对我国公民具备的基本权利以及法律保障现状加以探讨和分析,并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路径,以期能够立足于法律的角度实现对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有效保障,从而将依法治国理念落到实处。
关键词:我国公民;基本权利;法律保障
引言:
依法治国的基础就是对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加以保障,这并非一项简单的事情,需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为依托,确保各个执法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都能够将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置于重中之重的地位,与此同时,我国公民能够提高对自身权利的保护意识,当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寻求有效途径进行救济,整个国家都将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下处于高效运转状态,有助于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促进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稳步提升。
一、公民基本权利概述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该款规定了公民的宪法概念,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具有中国国籍的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基本权利也称宪法权利,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2004年“人权”首次写进我国宪法,表明我国开始对人权进行法律保障。基本权利是宪法确认和保障的权利,即宪法权利。可以认为基本权利和人权的法律意义是完全相同的,保障人权即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公民基本权利主要涵盖三方面内容,分别是公民权利、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权利,这些权利都需要予以大力维护和保障。
一般来说,公民基本权利容易遭到国家权力机关的侵犯,部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存在着违法行为,这给公民基本权利带来了较高风险,当公民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往往不知道该如何救济,致使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成为一句空谈,法治化国家建设目标将很难实现。
二、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现状
首先,我国公民基本权利面临着诸多的风险,是比较容易受到侵害的,最为普遍的一个现象就是在拆迁事件中经常会出现纠纷,有些人员出现了不当行为,危害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法律意识相对淡薄,不知道如何才能维护自身基本权利而无法得到救济。其次,我国宪法虽然规定了公民基本权利,却没有对于公民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予以详细解析,通常情况下公民只能通过民事、刑事、行政等诉讼程序得以救济,可是这些诉讼程序都存在或多或少的不足,使得公民的基本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最后,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权利,包括守法和法律适用上的平等,而在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明确了公民的批评权、建议权、检举权、国家赔偿请求权、申诉权和控告权等六项权利,包括政治性和非政治性权利,但缺乏相应的司法救济保障程序。
三、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不全面的原因分析
1、基层执法人员权利保障意识不高
由于历史原因,现阶段的执法人员很大部分并没有接受过专业法律教育,执法人员的整体法律意识较低,人权保障意识不高。执法时容易忽视公民的基本权利,致使政府和居民间矛盾不断积聚。
2、基本权利的司法救济制度不完善
法彦云:“无救济则无权利”,即权利有效与否的前提是能否得到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应内在地包含救济的内容,因而基本权利并非是独立的。宪法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最高法,普通法律的制定要充分体现宪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精神,并不得与其相违背。这些规定一般在诉讼和行政复议等法律制度中有充分的体现。此外,对基本权利的侵犯除了国家权力之外,社会力量也是一个重要方面,宪法及相关部门法对于来自社会力量侵犯而产生的救济权的规定就略显不足。
3、各部门法对宪法基本权利细化不够全面
我国宪法未确立违宪审查制度,对于宪法司法化的问题也只是理论层面的研究。而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律法规也只限于对公民基本权利中的人身和财产权进行保护,对这之外的基本权利没有明确的救济性规定。由于我国还未建立起违宪审查的司法救济制度,这就使得公民的其他基本权利在受到侵害时维权之路难上加难,由此人们开始寻求非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很有可能造成法治秩序的混乱,增加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四、构建公民基本权利司法保障制度的建议
1、提高各级执法人员的权利保障意识
法学家伯尔曼所言“除非人们觉得,那是他们的法律,否则,人们就不会尊重法律。”各级执法人员要树立牢固的宪法和法律权威,形成尊重宪法、法律、尊重他人人权的理念。要向民众宣传法律意识和法律思想,使人们形成尊重他人权利的意识和习惯。法的终极价值目标是关注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追求人的幸福,切实保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要让执法者信仰法治,将法治精神贯穿于执法过程的始终,坚持社会公共利益与公民基本权利的统一。
2、将基本权利保障性规定细化到各法律部门
目前已有的基本权利理论预设的一个前提是有一个可以对基本权利规范进行适用的宪法审查机制。如果宪法审查制度在未来没有明显的发展,对基本权利的研究将更多关注权利作为一种客观规范如何在一般法律层面得以实现,以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以及宪法权利在部门法领域的效力来进行的研究。部门法将成为公民基本权利得以实现和救济的具体途径,因为部门法可以通过司法诉讼和复议、听证、审查纠错等程序来维护权利公正,但一个关键点在于保障性规定的细化,具体标准是便于操作执行。
3、强化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完善各部门法对基本权利的规范规定,严格发挥法律的保障作用,执法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完善对执法过程的监督,杜绝暴力执法、侵权执法。在司法实践中,要充分审查判断对公民有利的證据材料,不枉纵、不徇私,审判和裁判都要依法进行,避免公民在救济环节遭受侵害。在基本权利的救济方面,民事、刑事和行政等部门法律中规定救济程序则依之进行保护;部门法律对基本权利没有规定救济程序的,则要开辟公民的维权通道,由检察机关对公民基本权利受到侵害的案件进行调查,对单个公民权益受害案件可以向当事单位和人员提出相关检查建议,并监督其改正。
参考文献:
[1]宋哲.基本法是“一国两制”事业的法律保障[J].中国人大.2017(11)
[2]林腾腾.知识经济背景下宪法关系的新解读[J].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综合版).201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