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消息 日前,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和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简称《规定》),自4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学校应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学校相关负责人陪餐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规定》强调,学校应健全学校食品安全風险防控体系。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应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学校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规定》明确,学校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教育、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和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细化了对学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人员发生违法违规情形进行追责的规定等。 (摘自“教育部”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