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鹏 曲卫东 季玉香
摘要:2019年10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全文公布,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建议。这是继监察法颁布后,国家监察工作领域的一件大事,将更加有效的衔接党纪与监察法之间的执纪执法工作,强化对所有国家监察对象的有效监督。因此高校监察工作在此背景下,如何保障教育工作健康科学开展,成为一项极具现实意义的工作。本文试图在政务处分法出台的背景下,高校监察的存在依据与运行特点,做简单探讨。
关键词:政务处分法 高校监察 影响 探讨研究
2019年10月8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政务处分法》(草案))全文,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建议。这是继监察法颁布后,国家监察工作领域的一件大事,将更加有效的衔接党纪与监察法之间的执纪执法工作,强化对所有国家监察对象的有效监督。
那么这部法律对高校监察工作有何影响,将会在哪些方面对高校监察工作有新的促进,笔者愿意做一个初步的探讨,以和广大读者共同学习。
1.明确了高校开展监察工作的依据基础
通过明确任免机关、单位的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处分职责,从而赋予了高校行使监察权力的法律基础。
高校监察工作的最充分法律依据源于1990年《行政监察条例》第四十九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单位非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进行监察”的规定。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下简称《行政监察法》),“监察机关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监察,适用本法” 的规定,仍然为高校监察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2010年修订的《行政监察法》第二条规定“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这条规定明显缩小了《行政监察法》的监察范围,因此修订后的《行政监察法》不再适用于高校的行政监察。
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对六类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其第四类为“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因此高校的管理人员也全部成为了监察对象。
同时,《监察法》第三条:“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因此,高校监察工作是没有行使国家监察权力的法律依据的。
《政务处分法(草案)》第四条规定,“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发现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案件重要或者复杂的,可以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通过以上规定就明确了高校具有教育、管理、监督内部公职人员的职责,可以对其违法行为给予政务处分,这就赋予了高校开展监察工作的法律基础。
2.提高了高校监察的可操作性
《政务处分法(草案)》明确了高校对自身履行公职的人员监督与进行政务处分。而此前,高校开展监察工作缺乏法规制度性依据,需根据监察法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通过监察委向高校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授予监察权限来实现对国家监察对象的监督,简便了授权程序,弥补了监督空缺,扩大了监督的覆盖面,提高了监督效率。
3. 弥补了监督空缺,扩大了监督的覆盖面
《政务处分法(草案)》之前,高校职能是通过监察委向其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授予监察权限来实现对国家监察对象的监督,具有监察权限的只有学校的监察机构,而二级学院是没有设立监察机构的制度依据的,对于动辄几万人甚至近十万学生,几千或者上万教职工,几十个或上百个教学院系、研究机构的高等院校来说,学校监察机构受制于人员编制,实际监督管辖能力,从而在高校的二级单位产生了监督的真空。
《政务处分法(草案)》的出台,赋予了高校建立内部监察制度体系,开展对全体公职人员的全面监督,消除监督死角的强大监督能力。
4.实现了高校内部监察与国家的有效衔接
《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首先,监察委员会作为专责机关,对行政区域内的全部行使公权力的人员进行监察,很难也是不可能对单位内部进行日常的廉洁与效率的监察,只能是根据违纪违法犯罪线索开展相关调查处置工作。
其次,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对象是管理人员,重点是领导干部,它的专责机关的性质,决定着其主要是抓住关键少数,对于数量庞大的管理人员---,教育部直属70余所高校处级干部就有2万多人,全国高校的管理人员就是一个极其庞大的群体,并且分布在全国各地,---必须由高校内部的监督机构进行廉洁与效率的监督。
但是,此前高校内部监察的重要性显而易见,但是高校开展教育、监督、管理却是师出无名,处于一种于法无据的尴尬境界。《政务处分法(草案)》的出台,解决了这个问题,给了高校内部监察一个合理的职责定位,也捋顺了高校内部监察和监察委员会的国家监督的工作衔接关系。
参考文献:
[1]孙 鹏 .开展效能监察的方法与关键-[J].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15. (5)
[2]張 瑜 .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高校监察制度模式设计探索 -[J] .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 2018.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