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码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物史观“基因”

2019-09-10 07:22王芳
阅江学刊 2019年4期
关键词:唯物史观基因

王芳

摘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以历史唯物主义法学为指导,而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的理论内核是唯物史观。用唯物史观来批判法学世界观作为资本主义“法治”国家的立论基点,并用历史唯物主义法学解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唯物史观的固有基因,是辨识资本主义法治国家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本质区别的一把“金钥匙”。“解码”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唯物史观的“基因”应遵从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唯物史观的结构论表明社会主义的法治建设必须推动生产力发展;第二,唯物史观的动力论指明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途径是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第三,唯物史观的目标论指明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目的是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和社会进步。

关键词: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资本主义法治国家;唯物史观;历史唯物主义法学

中图分类号:B27文献标识码:A文章分类号:1674-7089(2019)04-0080-09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哲学根据到底是什么?不从哲学上深刻剖析并彻底澄清这个根本问题,就根本无法辨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资本主义法治国家的最本质区别,就根本无法清除人们对西方发达资本主义法治国家法治优越性的盲目推崇。2017年5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中国政法大学时,其实已经很明确地给出了答案: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就是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内核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学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以历史唯物主义法学为指导,一方面是划清社会主义法治和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分野;另一方面,学界以往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研究中侧重于中、西、马的思想梳理、经验教训总结、路径建构等方面,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缺乏唯物史观视角的理论关照和深度论证。解码并确证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物史观“基因”,并以唯物史观整合中西方法治观念的内在差异,防止资本主义唯心史观的法学观念的渗透,凝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共识,增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优越于资本主义法治国家的认同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理论论证工作。简而言之,是否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基因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为真正的法治国家的科学标准。

一、唯物史观作为衡量法治国家真实性的哲学追问

什么是真正的法治国家,唯物史观何以作为衡量法治国家真实性的科学标准?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必须解决三个最根本且又密切相关的问题:一是为什么资本主义国家不是真正的法治国家?二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给我们留下了什么?三是唯物史观的基本内核是什么?明辨好第一个问题,是对以唯心史观为理论基因的资本主义“法治国家”的深刻省思和有力驳斥;回答好第二个问题,是确立历史唯物主义法学能否作为指导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论依据的根本前提;解决好第三个问题,可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优越性提供最科学可靠、最充分的历史和实践根据。

(一)为什么资本主义不是真正的法治国家?

反观当今世界,西方均号称为“法治国家”,把不认同西方法治理念,不采用西方法治体制的国家都称之为专制国家。而国内部分学者甚至是许多民众也持有如此观点,甚至认为社会主义国家法治状况是不如资本主义国家的。这种错误认识不仅是因为苏联时期在法治改革中的失败阴影并未消散,而且更深层次的原因是西方在理论和现实层面强势推行的以普世价值为精神内核的法治理念。追溯资本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最初是在法学世界观打破神学世界观的基础上建构的理论体系。恩格斯认为,法学世界观的基本特征为:(1)否定神学世界观的神权至上,宣布人权至上;(2)蔑视神的权威,主张废除君主专制制度,反对教会的统治,用世俗国家的权威代替教会的权威;(3)用对法律的信仰代替对上帝的信仰;(4)否认经济、社会关系由教会和教条创造,而是把这些关系归结为以权利为根据的国家。正如马克思所说,资本主义只能将 “现存的所有制关系”设想为 “普遍意志的结果来表达”,《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13页。 “把市民社会,也就是把需要、劳动、私人利益和私人权利等领域看做自己持续存在的基础,看做无须进一步论证的前提。”《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6页。  所谓的资本主义“法治国家”就是以抽象的人性论为基础、以抽象的自由、平等、民主、人权、法律至上等普世价值作为精神支撑的法治理念和以宪政民主、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等法治制度建构的现代国家。简而言之,资本主义“法治国家”是以唯心主义的世界观建构的。“唯心主义为法找到的基础完全置这种正当的要求于不顾,它对侵犯财产的行为做出判断的立场、进行评价的尺度,仅仅是私有财产神圣的 ‘寓言教导’。”张文喜:《重新发现唯物史观中的法与正义》,《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6期,第6页。 实践证明,资本主义法治理念并不是普遍的真理,而是對西方近现代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种回应和对西方国家法治实践的一种理论总结,其根本立场是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正如马克思所言,“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89页。

因此,资产阶级从唯心史观中得出的鼓吹人人平等、法律至上的法律关系的理论,无法达致法的实践性。实践证明,资本主义的法治体系存在理论和实践的正负两方面作用以及此消彼长的矛盾状况。资本主义的法治一方面在历史上起过积极的作用,一方面又在内部存在许多无法解决的悖论;一方面到处宣扬抽象的自由、平等、民主、人权等精神,另一方面又心惊胆战地提防无产阶级利用自由来反对资产阶级,因而尽量宣布限制和缩小自由,体现在宪法中就是“宪法的每一节本身都包含有自己的对立面”“在一般辞句上标榜自由,在附带条件中废除自由”;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84页。一方面通过宪政民主、三权分立、司法独立妄图实现所谓的民主法治制度,另一方面却造成决策效率低下、法治混乱、无产阶级的法权无法保障等不尽人意的状况;一方面法治看似是维护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重要力量,一方面又化解不了资本主义的经济危机,因为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不能和经济有深刻的密切勾连,历次资本主义经济危机都没有根本改变资本主义的法治体系,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制度不可能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产生任何撼动。所以,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充满了悖论,根本就不是良法善治,对无产阶级来说没有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历史将会证明,由资产阶级基于法学世界观而从19世纪起就缔造的所谓“法治国家”并不是真正的法治国家,必将陷入僵死的历史形式中,消匿于人类的未来社会之中。

(二)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给我们留下了什么?

由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国家一直以法学世界观建构自身的法治理论体系,直接导致西方大多数学者对于马克思主义是否包含法律思想,一向秉持质疑的态度。比如,德国哲学家阿图尔·考夫曼曾指出:“克伦纳提出的‘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留下了什么’之问,只能以‘确实没有’来回答,尽管马克思作为哲学家无疑将与世长存。”[徳] 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示流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105页。  造成对“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空白”误解的原因,英国学者科林斯曾认为马克思的法律思想之所以“贫乏”,乃是“马克思主义物质观的一个后果”,由于马克思的主要兴趣点“集中于社会内部的经济和政治的协调关系,因而法律便被视为一种无关紧要的东西。” [英]休·科林斯:《马克思主义与法律》,邱昭继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年,第10页。  至此,西方思想家认为马克思主义是经济决定一切的“唯物论”,从思想上自然地排斥把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作为指导资本主义法治国家的立论根据。这是对历史唯物主义法学轻视或不精通而导致的对唯物史观的严重歪曲和亵渎。

尽管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强调的是社会经济条件制约和决定的法律,因而应该从经济关系及其发展中解释法的现象,但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绝非狭隘的“经济决定论”。恩格斯认为:“根据唯物史观,历史过程中的决定因素归根结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无论马克思或我都从来没有肯定过比这更多的东西。如果有人在这里加以歪曲,说经济因素是唯一决定性的因素,那么他就是把这个命题变成毫无内容的、抽象的、荒诞无稽的空话。”《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604页。  这段话表明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观点,就是唯物史观绝不是单一的经济决定因素,而是由多种基于经济基础之上、又植根于物质生产之中的政治、法律、文化、哲学、宗教等多重因素所共同决定。其中,作为治理国家的制度利器,法律是基于唯物史观基础上能对国家历史进程产生重要影响的社会因素。因此,可以说,马克思主义给我们留下了历史唯物主义的法学,其中包含了法律的起源、发展、本质以及对资本主义法律思想的批判等极为丰富的法学思想,而所有这些法治观念都是基于唯物史观基础构建的。

(三)唯物史观的精神内核是什么?

唯物史观的核心特质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认识非常重要。那么,唯物史观的前提和核心特质分别是什么呢?

首先,唯物史观的立论前提是“现实的个人”。马克思恩格斯毫不掩饰地表明了唯物史观的前提:“这是一些现实的个人,是他们的活动和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包括他们已有的和由他们自己的活动创造出来的物质生活条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66-67页。 相对于以“抽象的个人”为立论根据的法学世界观,将“现实的个人”作为历史前提的唯物史观则以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价值目标,是合乎人类社会发展的第二大形态,合乎人的本性逻辑发展的世界观。

其次,历史性和具体性原则构成了唯物史观的核心特质。唯心史观认为历史只是抽象的理性精神自我展开的历史:“人类的历史变成了抽象精神的历史,因而也就变成了同现实的人相脱离的人类彼岸精神的历史。”《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92页。 而唯物史观的历史观始终站在现实历史的基础上,其精神内核内嵌于“历史具体”中。唯物史观的科学性在于:“它完备而严密,它给人们提供了决不同任何迷信、任何反动势力、任何为资产阶级压迫所作的辩护相妥协的完整的世界观”《列宁全集》第2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41页。

再次,唯物史观认为历史发展表现为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合规律性体现为历史规律植根于人的实践活动之中,又超然于历史实际进程之外,贯彻自身的客观性、必然性和重复性。合目的性体现为人类活动具有强烈的目的性指向,具有主观性、偶然性和预测性。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不是抽象地有机统一。“真正的目的是规律的主观状态,而规律则是目的的客观依据。”陈先达:《漫步遐思:哲学随想录》,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359頁。  比如,中国的崛起并不是任何人或一群人所决定的,而是由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进程中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必然结果。

二、唯物史观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成基因的必然性

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理论把严格的科学性和高度的革命性内在地结合,成为无产阶级认识和追求法的真理的强大的思想武器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指南。唯物史观是探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生的历史必然性、逻辑起点、价值指向非常重要的一个观测点,是驳斥西方资本主义法治国家优越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最有力的理论靶子。

(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

唯物史观认为,历史规律本质上是一个民族为了生存与发展,遵循合乎历史发展因果必然性的逻辑规定所作出的正确历史选择的客观反映,并通过历史实际进程螺旋式上升运动表现出来。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过程中,一直非常善于把勇于创新的精神贯彻到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时代主题(贯穿改革开放时代的线性进步逻辑)中,不仅体现出道路自信,而且也是通过实践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和辩证法。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历史具体性的展开,不是抽象性的幻想,而是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过程中各种因素综合作用和实践逻辑要求而形成的历史必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活动,顺乎全体中华各民族的人民意志,为了实现伟大中国梦所做出的符合历史发展规律的伟大创新和重大战略转变。

(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体现了唯物史观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统一的观念

唯物史观以在“历史具体”中去看待历史进程中的现象和事件为精神内核,颠覆了唯心史观以普遍取代特殊、以绝对限制有限,以观念取代现实的逻辑谬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是体现了唯物史观中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法治是人类历史上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种社会制度都必须采取的基本治国方略。但是,法治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社会制度又展现出不同的特殊性。社会主义法治不是社会主义与法治的生硬的嫁接,或法治理论套用在社会主义制度之上,而是基于生动的社会主义事業的伟大实践与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相适应的、不断健全完善的法治理论二者之间的有机融合、贯通和运用。所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是抽象的绝对精神跃迁的过程,而是与中国社会结构正处于转型时期的事实相对应、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进程需求的重要战略。这才是历史唯物主义法学思想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科学运用,体现了鲜明的社会主义中国的“特色”。

(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体动力是“从事物质生产的现实的个人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前提”

唯物史观把从事生产实践活动的“现实的个人”作为理解人类全部历史的“金钥匙”,并以“现实的个人”为逻辑前提来建构全人类解放的社会,揭示了人类社会向第三阶段进发、达到第三状态的一般条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是像资本主义国家那样以抽象的原子式的个人来建构自己的法治体系,而是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符合全体无产阶级的阶级意志。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绝不是维护某个特殊群体的特殊利益,而是顺应了广大人民群众对优良的法治秩序的普遍诉求,能够切实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唯物史观构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因”的确证维度

考诸《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有关唯物史观的内容方面,主要包括三个基本观点:“关于社会形态和社会基本矛盾运动规律的观点,关于人民群众的历史主体作用的观点,关于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观点。” 本书编写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年,第3页。 我们可将唯物史观的内容概括为三个方面的理论:社会结构论、社会动力论、社会目标论,并沿此思想架构论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物史观”的相关内容,更能深刻地揭示唯物史观与社会主义法治基因的内在关联,破解唯物史观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因密码”的具体形式。

(一)经济与法的关系主旨:社会主义的法治建设必须推动生产力发展

唯物史观的理论体系建立在对什么是法的现实认识基础之上,其关于法律的产生、内容构成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体系的理论基石。马克思认为应从社会经济基础即“物质的生活关系”来理解“法的关系”和“国家的形式”,“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 本书编写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第3页。  由是观之,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基石命题在于:经济关系决定法的关系。根本而言,法律是社会经济关系的规则表现。恩格斯也曾指出:“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年,第309页。 法律不能由其自身得到说明,也不能由人类的一般精神获得解释,而要到社会物质生活现实中找到答案并验证其原理的正确性。“法纪本身不提供任何东西,而只是认可现存的关系。”《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59页。  由此,我们得知,唯物史观重点探索了社会演进路径及其基本规则需求,其破解社会关系的基本模式则是通过对法律规则的认识和立法等活动的一个基本标准和价值取向来破解社会演进逻辑进路:社会演进不仅决定法律的产生和演变,更决定法律运转的基本状态。法治国家应如何建设以及最终能否建成,关键是看法律规则与社会演进规律的契合度。正如恩格斯指出:“在现代国家中,法不仅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不仅必须是它的表现,而且还必须是不因内在矛盾而自己推翻自己的内部和谐一致的表现。”《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610页。

因此,唯物史观为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指明了根本目标:第一,经济基础决定法的内部和谐一致这一原则具有根本性的意义,即经济决定法律的原则要求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始终坚持生产力的标准,使法律有效地服务于提高综合国力和满足人民对美好的物质文化生活的向往这个根本大局。第二,法律对经济的积极作用要求法律要充当经济体制改革,尤其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力手段。当代中国,特别要建立以宪法为主导,以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为核心的、严整的法律体系。第三,法律对经济的负面作用表明,要尽可能地减少立法滞后于经济发展的现象,避免法律对经济发展的阻碍作用,力争立法的超前性,使法律始终能够成为经济及整个社会发展的先导。第四,法的结构及其诸要素应当相互协调。自身内部结构协调的法,方可发挥指导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否则法将成为社会发展的绊脚石。尽管在社会主义国家,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为建构良法提供了一个比资本主义优越的物质经济条件,但是若经济与法的关系处理不好,也会对社会肌体造成不可挽回的巨大伤害。比如,前苏联的法学家仅仅认为过于超前的法律规定可能对生产力发展造成伤害,并没有充分认识到法律不适合经济基础这一客观规律才会造成经济状况越来越糟,人民生活水准急剧下降。所以,社会主义应制定完备的法律体系,科学立法,从而达到法体系内部各部分相互协调,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发展。

(二)人民民主专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途径

马克思主义认为,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争取民主是其革命的第一步。“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有一个从前者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也有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28页。 在我国,我们称之为人民民主专政。当无产阶级掌握政权后,要做的第二步就是摧毁旧的法律体系,建立真正体现无产阶级当家作主的新的法律体系。“所有通过革命取得政权的政党或阶级,就其本性来说,都要求由革命创造的新的法律基础得到绝对承认,并被奉为神圣的东西。”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238页。 社会主义法是抵御各类敌人、敌对分子的破坏活动,保卫政权的重要武器之一,是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有力工具。“假如人们拒绝用法令指明道路,那我们就会是社会主义的叛徒。”《列宁全集》第3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188页。  第三步,无产阶级专政要求社会主义国家科学立法,而且要求严格执法和全民守法,特别是无产阶级政党首先要严格守法。

“人民遵守法律的首要条件是国家机关不越出法律的范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年,第91页。  恩格斯第一次提出了国家机关的活动必须“合法”这一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国家机关中起带头和决定作用的是广大党员干部。无产阶级政党即共产党是实现无产阶级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领导保证,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才能切实保证人民民主专政。而党员干部是否遵守法规法纪,是否清正廉洁是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领导保证。

建设新型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体现了人民群众是推动历史发展的根本动力这一唯物史观基本原理,就是要求用法律来确认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马克思、恩格斯不是一般地提出无产阶级的法权要求,而是更为关注在社会革命中这些法权要求实现的历史条件。无产阶级实现法权的要求体现在:第一,建立统一的民主共和国;第二,消灭私有制,维护无产阶级的经济利益;第三,实现真正的彻底的人民主权;第四,建立独立的工人政党。所以,我国宪法规定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根本理念,并且由中国共产党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等各种途径、形式管理和发展社会主义各项事业,以切实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权利。

(三)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和社会进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目标

唯物史观从揭示“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出发,阐明法、法律是个人的社会化和社会的个性化的工具,从而彻底消除了千百年来西方法学家在个人与国家、社会关系问题上所制造的“二律背反”,确立了正确回答法的价值问题的分析构架。法律的价值体现为兩个方面:“一方面要通过一定的规则来调整社会关系,以增进社会的有序性和进步性。另一方面,法律要通过一定的规则为个体设定各种权利和义务,以增进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自由和发展。而这两个方面又是相互联系的,社会的有序进步归根到底也是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侯惠勤、陈湘文、李义松:《重大历史案例的法理研究》,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34页。  这主要包含两层意思:首先,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就是以促进人的自由全面的程度为其价值的基本衡量尺度。人的自由是全面发展的前提,人的全面发展又是实现自由的基础。其次,社会主义法治内涵中包含的公平正义价值是能够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治国理念。

首先,唯物史观的目标论指向之一就是法律保障每个人实现自由全面发展。马克思认为,法律为人而存在,人的存在就是法律,“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76页。 人实现自由的根本体现是通过法律来实现权利和履行义务。然而,在剥削阶级的法学中,自由、平等等法权要求根本无现实的逻辑存在,当资产阶级“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一方面却几乎把一切义务推向另一个阶级”,《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97页。 无产阶级根本无法掌握生产资料来 “满足自己正当欲望的需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48页。 无产阶级解放斗争的实质就是要争取“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只有在社会主义国家,在法律的保障下,人民群众才能实现自由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有机统一。所谓全面发展,就是不仅是指个人具备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而且是要求个人能够守住法律底线,做个懂法、守法的公民,并进而提升道德境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主要就是要求执法人员严格执法、广大民众普遍守法。当每个人都成为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好公民时,社会主义国家的治理成本就会大大降低。所以,人的全面发展也推动了社会的全面有序发展。

其次,唯物史观指明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价值取向是实现社会的实质正义,这是体现社会进步的根本标志。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须臾离不开唯物史观的思想基础和价值指引,唯物史观使马克思的法律批判作为一种价值学的地位获得承认。马克思主义批判资本主义社会法学的目的就在于批判资本主义社会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不正义之间的对立。马克思认为不能脱离历史条件下的社会关系及人们的活动来简单地谈公平正义等。马克思曾批判德国社会民主党内用抽象的公平正义代替唯物史观的腐败风气: “这些人想使社会主义有一个‘更高的、理想的’转变,就是说,想用关于正义、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女神的现代神话来代替它的唯物主义的基础。”《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 10 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 420页。  抽象的民主社会主义,在前苏联那里早就被实践验证是失败的。能否实现法律“公正感”的社会价值,绝不仅是通过法令禁止来实现的。法的价值属性更深刻的内涵在于:它是基于一定社会生产力和交换关系发展的基础上形成的对主体自由和权利的确认。我们要实现的是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相统一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与社会主义的结合,为法治理论的创新提供了极好的契机。

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由于深受传统的平均主义和封建等级特权思想的影响,以及当下的市场经济交换原则的非法渗透,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存在行政司法人员打破游戏规则,进行非法的钱权交易现象以及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相冲突的冤案错案,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权威,削弱了人们对社会主义法治的信仰。所以,当前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任务,就是要把真正的社会关怀意义的实质正义摆到优先地位,法治理论应当吸收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而谋求更新之道。而实现这种途径的当代中国精神重建的动力源泉就是深入贯彻2016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强化社会治理的价值导向;用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加强组织领导”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民日报》,2016年12月26日。 ,真正做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只有这样,才能建设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动社会主义正义事业走入历史深处,早日迈进共产主义社会。

〔责任编辑:李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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