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70年法治建设的演进逻辑

2019-09-10 04:17:17陈洪玲
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 2019年4期
关键词:中央文献出版社依法治国宪法

法治是社会文明的基石,代表着人类政治文明演进的崇高价值,体现了國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要求。中国的法治现代化经历了一个极不平凡的历史进程,新中国成立70年以来,党领导人民坚定不移地走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到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再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刻记录了党和人民在法治道路上滴水穿石的恒心,彰显了在法治道路上踏石留痕的坚毅。

一、 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时期

法制建设的探索与实践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成为一个领导人民掌握着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江泽民:《论党的建设》,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第508页),中国人民成为新国家和新社会的主人,这为党着力在全国范围内探索法制建设创造了有利条件。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确立了新中国的各项制度,规划了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方向,充分体现了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的制定提供了蓝本,开启了依靠法制来治理国家的治国执政思路。为了彻底清除国民党法律包括西方法律思想的影响,1952年,在全国法学界开展司法改造运动,要求“应该经常以蔑视和批判国民党《六法全书》《六法全书》指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六个门类的法律法规汇编。1949年2月,毛泽东主持制定了《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立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同年4月,华北人民政府颁发了《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一切反动的法律的训令》。这既指明了人民民主法制建设的方向,也进一步巩固了“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 及其他一切反动法律法令的精神,以蔑视和批判欧美日本资本主义国家的一切反人民法律法令的精神……,来教育和改造司法干部”(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二十六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155页)。这一时期,在人民民主专政思想的指导下,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一系列成就,掀起了新中国第一次立法高潮,先后制定并颁布了《共同纲领》(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1952年)等法律和条例,使新中国的法律体系初具雏形。

随着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在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事业的同时,开始对法制建设进行探索,以便用宪法、法律的形式将国家体制和政治、经济等各项制度确立下来,推进了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并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即“五四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种人民权力至上的制度,一切国家机关由它产生并向它负责;确立了中国特色的检察监督体制、法院独立审判原则、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此外,我国还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等。这些法律搭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为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奠定了重要基础。由于我国此时正处于由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时期,并且“五四宪法”的指导思想是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因此,“这个宪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但还不是完全社会主义的宪法,它是一个过渡时期的宪法”(《毛泽东文集》第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329页)。

1956年,党的八大召开。董必武指出:“现在无论就国家法制建设的需要来说,或者是就客观的可能性来说,法制都应该逐渐完备起来。”(董必武:《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132页)党的八大将健全人民民主法制写进了政治报告,体现了党对法制建设重要性认识的进一步深化,这在中国法制建设历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可惜的是,1957年后,全国范围内的整风运动、反右派斗争、“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扰乱了党的八大提出的“健全法制”的任务,也打断了法制建设发展的正常历程。尤其是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将新中国成立后建立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破坏殆尽。

二、 与改革开放同向共进的依法治国实践

在对历史进行深刻反思的基础上,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高举民主法制的旗帜,开创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局面。1978年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全会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针,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尽管此时没有明确提及“依法治国”和“法治”的相关观念,但却为法治思想在中国的生根发芽奠定了基础,构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框架。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也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1982年12月召开的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新中国的第四部宪法,即“八二宪法”,明确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并受人民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有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选举和罢免国家主席和国务院总理等领导人、审查和批准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等十五项职权,标志着我国开始迈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从1978年到1992年,五届、六届和七届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先后制定了138部法律、修改了10部法律,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框架。

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这就需要法律在整个经济运行过程中发挥在所有制关系、分配关系以及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协调方面的重要作用,这就对法制建设和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明确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宣告“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强调要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强调了新时期法制建设的目标,即“遵循宪法规定的原则,加快经济立法,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律、刑事法律、有关国家机构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473页)。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了“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二〇一〇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28页)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按照该目标的基本要求,国家开始加快立法的步伐。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表明依法治国已经成为中国共产党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

为了从法律层面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从1993年到2007年,我国先后制定了《反不正當竞争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担保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合同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信托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企业破产法》《物权法》等经济立法;先后出台了《国家赔偿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公务员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立法法》《反分裂国家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发展和完善了我国的立法制度、行政制度、司法制度和检察制度。

可以看出,从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我国的法制建设实践是紧紧围绕法治这一目标的,体现了我国从法制到法治的转化过程。

2007年,党的十七大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并强调:“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政治和法律制度保障。”(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年,第22页)此后,立法机关一方面继续加强立法工作,另一方面专门组织开展大规模的法律清理工作。到2011年,吴邦国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郑重宣布:“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262页)2011年10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中指出: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经过各方面坚持不懈的共同努力,到2010年底,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意志,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1页)截至2011年8月底,我国已制定“现行宪法和有效法律共240部、行政法规706部、地方性法规8600多部,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第9页),展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立法成就。

三、 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征程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将全面依法治国提升到“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统一谋划和推进,并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开启了全面依法治国和实现法治现代化的新时代。

2012年,党的十八大明确将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强调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第21页),要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而为构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奠定了扎实的法律制度基础。同年12月,在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的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第88页),凸显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这一基本要义。

2013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年,第144页),赋予了“全面依法治国”更为丰富、科学的内涵。同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部署,即“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第529页),成为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一环,也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引领和保障。

2014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强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不断把法治中国建设推向前进,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第55页)。同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勾画了法治中国建设的宏伟蓝图,指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和战略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第157页);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重大任务和重要意义;强调和部署了一系列具体任务,即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以及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等;并将每年的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牢固树立了宪法权威,开启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新篇章,彰显了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在带领全国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征程中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信心和勇气,这在我国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重大的里程碑意义。同年11月,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强调要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015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并将坚持依法治国作为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步入法治化轨道。2016年,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专题研究了全面从严治党问题,进一步完善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强调了“四个全面”的协调推进。2017年,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22页)。习近平总书记描绘了依法治国的宏伟蓝图,并进一步制定了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路线图:第一个阶段是从二○二○年到二○三五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第二个阶段是从二○三五年到本世纪中叶,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些都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了指引,也为实现中国法治现代化指明了方向。

当然,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形成的。随着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随着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会越来越接近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目标,也必将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陈洪玲,法学博士,北京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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