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如何对学生进行有效管教成为了令老师头疼的难题。随着学生及家长权利意识、保护意识的增强,传统罚站、罚跑等惩戒手段受到一些非议,由于缺乏明晰的根据,不少老师在运用惩戒方式方法上多有顾虑,这使得一些调皮的学生有恃无恐,甚至扰乱了正常的教学秩序。
正是由于罚站、罚跑等惩戒方法仍处于合理合法与否的模糊地带,广东省教育厅负责人在对草案进行说明时介绍说,在当前教育教学实践中,教师对于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的学生,时常存在不敢管、“校闹”难处理等问题。
对于这一难题,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首次明确提出教师惩戒权这一问题,并要求制定实施细则,以便其现实执行。
什么是教师惩戒权,具体该如何行使?此次提交初审的条例率先给出答案,规定对中小学生在上课时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尚未达到违纪处分的行为,任课教师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措施。
中小学校学生在上课时有用硬物投掷他人、推搡、争抢、喧闹、强迫传抄作业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尚未达到给予纪律处分情节的,任课教师应当给予批评,并可以采取责令站立、慢跑等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措施。
在这之后,条例还指出,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以此区分“罚站、罚跑”与体罚之间的界限,并对于超过罚站、罚跑烈度的处罚行为,予以明确禁止。
此外,对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违反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学校应当批评教育,可以由监护人陪同在学校写检讨书,并由监护人签字;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根据学生违纪的情节、后果和影响,可以给予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多维解读
角度一:惩戒权,也要遵守规则
在国内,一般比较大的村落会有祠堂,祠堂里面有些会有“训诫书”之类的东西,记录着一些族规,及违反后相应的惩戒。正如有些学堂里会有一些规定,直接用文字的形式将规则以及违反规则后相应的惩罚罗列出来,起到一个警醒的作用。
而现在有很多关于教师惩罚学生的一些负面报道,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没有相关的规则进行指导和约束。如果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让教师能够做到法有所依,而且有度量的要求,就会避免一些争议,教育才能更有效果。
角度二:除了惩戒权,教师更应提升自己
人大代表提出恢复惩戒权,也是因为代表发现如果不执行惩戒权或者教师没有惩戒权,教师管理学生就会力不从心。
但这也暴露出一些教师在教授过程中没有很好把握学生年龄层次的心理需求或者对课堂的把控程度不够,导致对于学生的约束能力或影响能力偏弱。这表明教师需要不断加强学习,提升自己的实力。权威是自己通过能力获取的,而不是别人给予的。
角度三:教师惩戒权的“回归”于生有益,于师责无旁贷
于生而言,合理性的教师惩戒权是以教化学生为目的,通过规则教育身心尚处于塑造阶段的中小学生,能够有效避免学生越轨情况的再次出现,也有助于威慑其他学生,形成良好的契约氛围;于老师而言,教师执行惩戒权是履职需要。
还是要给教师惩戒权留出空间
◎土土绒
近日,上海市教委印发《加强义务教育学校作业管理措施》(以下简称《管理措施》),明确了“不得布置惩罚性作业”等多条底线。
在中小学减负的大背景下,《管理措施》秉承《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减负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把指导性原则细化为具体要求,为教育实践中的减负提供了富有操作性的依据。
《管理措施》中的大部分要求,都是针对教育界长期以来深受诟病的“痛点”,果断出手,精准施策。例如落实进校App的“双审查”责任制,不得使学生作业演变为家长作业,杜绝要求家长代为评改作业,不使用侮辱、嘲讽性言词或符号批改、反馈作业等规定,为教育行为划出了清晰的底线,赢得了家长们的一致叫好。
但是,“禁止”中的一些规定似还有厘清的必要。例如,“不得布置惩罚性作业”,这是针对一些学校和老师动不动就布置大量的抄写、默写等机械性的作业。这本来是一件好事,因为这类作业增加学生的负担又没有实际效果,布置起来却不需要花什么脑筋。不过,如果一个孩子总是写不对生词,让他抄10遍算不算惩罚?一名教育工作者,是否也应该拥有一些促进教学和实现教育目的的合理惩戒手段呢?
去年11月,江苏省常州市局前街小学召开了一场关于惩戒制度的听证会。在听取了教师、学生、家长、心理学专家和法律界代表的意见后,学校归纳出“经常不能完成自己力所能及的学习任务”等7种可惩戒行为,并总结了8种惩戒方式。
8种方式中,有一种就是“加倍劳动”,即将自己力所能及应完成的学业任务和劳动任务完成,并加做一次,然后与学生约定再犯错,如何翻倍。根据反复犯错的情况,不断提高之前约定的相应的倍数,最高不超过5倍。这种方式能够让学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时也能使其在惩戒的过程中学到知识,不失为一种好办法。
那么,“不得布置惩罚性作业”的规定,为教师的惩戒权留下用“武”之地了吗?
在教育学界,一个广泛被认可的原则是,面对孩子的错误,家长或老师要持有温和而坚定的态度。温和,指的是成年人不能用发脾气、辱骂等方式来“教育”孩子、发泄不满;坚定,则是指对孩子的错误不能视而不见、妥协退让。与学生约定好什么情况下会“罚抄”作业,并且在他“触线”时实施惩罚,可以说是一种温和而坚定的做法。
当然,动不动就罚抄作业、罚抄课文,是一种教育上的懒惰,应该坚决反对。因此,如何把握好惩戒的度就是关键了,运用之妙,不能“存乎一心”,而应该在学校、教师、家长和学生充分沟通的情况下,共同做出明确的约定,让教育惩戒具有可预期性。在明晰的规则之下,给予触碰规则者适当的惩罚,相信大家都能接受。
(摘自《光明日报》2019年9月23日)
青年观点
★白岩松:明确教师惩戒权,势在必行!老师不敢惩戒,受害者最终是孩子!
★网友“易辩浩裕”:养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千年古训,放在今日实用性更强,价值更高。
★张若梅:教师惩戒权“滥用”以及“不用”现象突出,而基于教师育人之本职和对生有益之原则,明晰如何正确使用教师惩戒权则显得尤为迫切。
★南京某中学老师:如今在批评教育学生时,对老师的沟通技巧要求很高,但有时候这也会淡化孩子对错误的认知和反思力度;而给予教师一定的惩戒权,最关键的还是要让学生有一种被批评和教育的仪式感,让他们清晰地意识到自己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