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古代禁婚制度

2019-09-10 09:25徐晴晴
学业 2019年5期

摘要:在中国上下五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一直以家庭为本位,而家庭的产生和基础就是婚姻。因此,婚姻制度在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中也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本文拟从整体梳理我国古代的禁婚制度的历史沿革以及主要禁婚制度,如同姓不婚、亲属不婚、良贱不婚等制度进行解读,分析其历史条件、禁婚原因等多方面意义,以期对整体了解古代禁婚制度有所裨益。

关键词:同姓不婚;亲属不婚;良贱不婚

1. 古代禁婚制度之历史沿革

夏商时期,对于婚姻的限制条件法律几无特殊规定,且同姓通婚的现象广为存在。但到了西周时期,出现了与夏商时截然相反地一面,正如王国维在《殷周制度论》中“周人之大异于商者······三曰同姓不婚之制。”所言,这是两时期在婚姻制度上的最大区别。出西周时期人们从长期的婚姻现实中,已经懂得所生后代的健康状况与婚姻双方血缘关系的远近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因此,“同姓不婚”成为西周时期结婚制度中的一大原则即禁止原则,同时也对其后各朝代在禁婚制度上产生深远影响。秦代的禁婚制度主要承袭西周时期,但是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一些相对于“同姓不婚”较为软性的禁止制度。两汉时期在禁婚制度上主要规定了禁止与逃亡人通婚以及禁止“同产相与奸”,即兄弟姐妹不得通婚,并对违反禁婚规定的施以处罚。

魏晋南北朝以《户婚律》作为调整婚姻家庭的专门法律。由于当时门阀制度盛行,对婚姻制度也产生影响,其主要表现为士庶不婚、良贱不婚的禁止。在唐代时期禁婚制度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与完善,进入成熟阶段,其对婚姻制度的限制集中体现在礼的精神上,礼法结合尤其突出。唐朝除了沿袭同姓不婚、良贱不婚、不得与逃亡人通婚之外,又新增了一些主要基于特殊关系或者特殊地域上关系的限制,如中表不婚,即姑舅、两姨姊妹不得为婚;虽非同姓,但有血缘关系的尊卑之间,不得为婚,违者各以奸论。基于礼的要求,唐朝还规定居父母丧期,不得嫁娶,违者处杖、徒刑。

两宋时期对于禁婚制度的内容基本承袭唐朝,但是对于近亲婚的范围又有一定的扩大,准五服之内亲属皆禁止通婚,但是由于奴婢地位的提升,对于良贱不婚又有所放松。元朝时期对于婚姻的禁止性规定基本同于唐宋旧法,即沿袭同姓不婚、良贱不婚、乱伦不婚。但由于元朝时期,民族不平等的因素,色目人、蒙古人并不受禁婚制度的限制。明清时期的禁婚制度并无太大变动,基本沿袭旧制。在清朝时期,由于民族特权以及民族不平等的原因还禁止满汉通婚。

2. 古代主要禁婚制度之剖析

2.1同姓不婚

所谓同姓不婚是指同一姓氏的男女之间禁止结婚,认为同姓即是同祖,存在血缘上的关系。同姓不婚主要是因为三方面的原因:(一)政治原因。同姓不婚制度的一个主要政治原因就是为了加强对其诸侯以及异姓外部族而制定,通过联姻来维系和异姓之间的政治、军事联盟,加强对异姓的统治。统治者认为与异姓通婚可以使边远地方的异族归附于己并与之交好,有利于国家统治的稳定。(二)宗法伦理原因。西周时期采用宗法制,分为大宗、小宗,根据宗法制度进行相应的社会地位的划分,同时西周中礼,形成了严密的尊卑贵贱的等级制度。为了避免同姓通婚而导致等级制度的混乱,以及为了维护宗族利益,从而西周始创了同姓不婚之制。(三)生理原因。婚姻制度的产生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为了子孙后代的延续,而且在我国古代对于没有子嗣可归于大不孝。随着历史长河中结婚实践的不断发展,人们开始对于同姓婚姻可能导致的后代畸形有所认知,因而创制了同姓不婚。

2.2亲属不婚

亲属不婚主要是针对于有亲属关系的人之间禁止结婚的规定,虽然历代对于亲属的范围规定有所不同,但通过纵观禁婚制度的历史发展中,能够显示于多个朝代的亲属不婚之规定主要是中表不婚和外姻尊卑不婚。

(一)外姻尊卑不婚。对于外姻结婚并非全部禁止,只是出于人伦礼法辈分的原因而禁止一些尊卑辈分不同者之间禁止结婚。对于外姻尊卑不婚的禁止是不论血亲关系之间有服无服只要尊卑关系不同就一律禁止结婚。外姻尊卑不婚的重要原因之所在就是出于伦理纲常的要求,而我国古代历朝历代重视礼法,因而外姻尊卑通婚之禁止在禁婚制度中也有着极为重要的地位和影响。

(二)中表不婚。中表关系是指姑舅姨家的兄弟姐妹关系。在宋朝以前,中表通婚实为我国古代的一种常见婚姻形式,正如老辈经常所言的亲上加亲一说。但是由于中表通婚是近亲婚配,他们之间存在着极为相近的血缘关系,导致所育后代质量极为不佳,所以自宋时起国家开始注重对中表通婚的禁止。

2.3良贱不婚

我国自古等级制度森严,社会地位划分鲜明,因此在对婚姻制度上的影响就体现于良贱不婚、士庶不婚的禁婚限制上,这些都是基于身份地位的原因而产生的限制。对于良贱不婚我国古代各个朝代几乎都有所规定。

夏商周时期,对于良贱不婚的禁止虽没有像同姓不婚一般进行规定,但是在社会婚姻的实际实践中都是贵族娶贵族,奴隶配奴隶,可见当时依然存在良贱不婚的思想。魏晋南北朝时期,官员品阶实行九品中正制,社会等级区分严格,婚姻上的尊卑等级亦是如此,讲究门当户对,良贱不婚、士庶不婚为法律所明文禁止。唐朝时,对良贱通婚的限制更为严格,且划分的内容也更加丰富,对于违反良贱不婚禁婚之制的人处以刑罚。宋朝时,基本沿袭了唐朝良贱不婚的规定,但是由于当时的社会背景,宋时对良贱不婚的规定又有所放松。元时关于良贱不婚没有严令禁止,遵从当事人意愿。明清时依旧规定良贱不婚,规定上多效仿《唐律》。

3. 古代禁婚制度之理论依据

3.1宗法伦理为依据。

宗法等级观念贯穿于我国古代整个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婚姻关系也尤是如此。例如由于等级观念的影响,在禁婚制度上就规定为良贱不婚、士庶不婚,禁止不同阶级之间通婚。基于人伦道德的原因就规定禁止外姻尊卑通婚、同母异父通婚、中表不婚等。究其各方面原因是受我国古代社会,长幼有序、男尊女卑的社会伦理所影响,对于不符合当时社会伦理和社会发展的因素加以禁止从而防止因辈分混乱,关系错杂而导致社会不稳定的发生,维护宗法等级制度。

3.2礼法结合原则之体现。

礼法结合是我国古代最主要的法律思想原则之一,其影响表现于法律制度的各个方面。禁婚制度之内容更是受其影响,古代社会将礼法渗透结合将婚姻缔结上不符合礼法的内容都加以禁止,从而形成禁婚之制。同时,基于礼法结合之原则,古代社会不仅只是将不符合礼法的婚姻缔结形式加以禁止,对于违反者更是处以刑罚,通过刑罚制度确保禁婚制度的施行。禁婚制度体现了我国礼法结合的法律思想,以礼为基础,制定禁婚之制,确保婚姻家庭的正统,保证和维护正常的人伦阶级关系,从而维护统治者的地位和社會秩序。

4. 总结

纵观整个禁婚制度之发展史,可以清晰的看出其目的在于维护封建等级以及宗法家庭的稳定,其内容制定上也格外重视人情伦理和血缘尊卑关系的影响。古代禁婚制度的发展也为现代化婚姻法提供了一定的基础和依据。

参考文献:

[1]陈顾远.中国婚姻史[M].商务印书馆.1936.

[2]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商务印书馆出版社.1949.

[4]张毅辉.论禁婚亲[J].法学论坛.2003(5):35-37

[5]商小伟. 中国古代禁婚制度研究[D].青岛大学,2016.

作者简介:徐晴晴(1994-),女,汉族,河南焦作人,天津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在读,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