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偏好分析

2019-09-10 07:22张吉妮
现代营销·理论 2019年5期
关键词:不良资产

张吉妮

摘 要:金融企业是不良资产的源头,其中最主要的是不良贷款,是指借款人不能按期、按量归还本息的贷款。银行不良资产不仅难以给银行带来收益,而且通常会使银行蒙受损失。面对日积月累产生的不良资产,不同的商业银行都会选择最符合自身的处置方式,有着独特的不良资产处置偏好,以实现风险最小化,回收最大化。

关键词:不良资产 处置偏好 对信贷的指导意义

银行是经营货币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一直伴随着风险。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仍以信贷业务为主,信贷业务是银行最重要的利润来源。随着银行的经营发展和信贷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不良资产是商业银行经营过程的必然产物,这始终困扰着商业银行的可持续发展。不良资产能否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和解决,将严重影响商业银行的经营安全。

金融机构面临着日益新增的大量新的不良资产,如何解决金融不良资产已经成为政府和金融机构关注的核心话题。作为经济与金融发展周期的客观产物,不良资产有其形成的内在机理和外部诱因,在经济周期出现波动和衰退时会加速膨胀并表现出极强的破坏力,从而使资源配置更加扭曲,进一步促使经济下行,并引发经济危机甚至社会危机。因此,加强对不良资产处置技术的研究,完善金融机构防范机制和化解金融风险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一、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定义

银行不良资产不仅难以给银行带来收益,而且通常会使银行蒙受损失,或表现为当前发生损失,或表现为预期发生损失。因此,银行不良资产又被称为问题资产。银行不良资产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发放给个人、企业或者机构的贷款没有在既定时间内收回足额本息;二是因债券违约或票据违约,使得银行无法在既定时间内回笼资金;三是在担保贷款中银行持有的担保物的价值有所下降,导致无法足值覆盖或产生较大信用敞口。银行的不良资产并非一成不变,而是有机会转变为优质资产的。以贷款举例,若贷款人因经济困难无法及时交付本息时,该项资产则为不良资产;若贷款人有还款经济能力后,予以还款,则该笔不良资产转为优质资产。金融企业是不良资产的源头,银行的不良资产又被称作不良债权,主要是指银行的不良贷款。

二、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偏好

(一)信托处置模式

信托处置模式是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比较常用、普遍的手段之一。信托作为一种“受人所托,代人理财”的投资和管理财产的制度,具有信托财产独立、所有权与收益权分离、资金募集的便利性和投向的多样性等优势,在不良资产的处置中的应用非常的广泛和灵活。采用信托方式处置银行不良资产,一方面可以实现不良资产所有权从银行转移到信托机构,另一方面也实现了信托机构对不良资产的专业化管理。由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为自身利益而处置不良资产的可能性极低,从而确保了作为委托人的银行的利益。由于信托责任的有限性,大大减轻了受托人的责任,使得信托公司得以摆脱承受因购买不良资产而蒙受巨额损失的压力,从而可以轻装上阵,最大限度的发挥专业管理的优势,提高不良资产处置的效率和效果。

(二)业务外包模式

不良资产业务外包模式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也是商业银行比较倾向的不良资产处置方式。银行自主处置不良资产,会产生高昂的成本,例如,在不良资产催收的过程中,银行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司法程序和评估程序,成本相对较高,而且也会经常出现“胜诉不胜钱”的情况。但是如果选择把不良资产外包给信托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保理公司等,所有的不良资产业务交由外包机构负责,银行仅需要支付双方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代理服务费,成本相对较低。此外,一般第三方外包机构是专门的法律或者信托机构,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处置效果好。很大程度上减少交易成本以及组织支出,从而大大提高了处置效果。

(三)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是上个世纪七十年代以来国际金融领域最重要的金融创新之一,也是我国商业银行比较偏好的不良资产处置方式。自信贷资产证券化启动以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有关部门就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比如《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信贷证券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这些政策的出台为资产证券化奠定了制度框架,对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实行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更真实、准确、完整,把资本市场和银行信贷资产联系起来,扩大了买方市场。优先档证券的投资者主要是低风险偏好的金融机构,包括货币基金、信托和商业银行;次级档证券的投资者不仅包括具有丰富处置经验的资产管理公司,还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高风险承受能力的优质民营企业等,投资主体扩大,不良资产处置市场也不断扩大。资产证券化的方式提高了不良资产处置的效率,优化了银行的资产结构。

三、不良资产处置偏好对信贷业务的指导意义

第一,从信托处置不良资产的角度出发,适合于用信托方式来处置的不良资产需要具有稳定的、可预见的现金流收入,并以不良资产未来产生的现金流收入作为支撑。信托机构主要会倾向于接手这类不良资产,因此商业银行在进行信贷业务时,要充分考虑到产生不良贷款的情况,尽量保证产生的是具有稳定的、可预见的现金流收入的不良资产。因此银行要加大信用风险防控和化解力度,完善授信管理。严格谨慎进行客户信用评级,细化客户选择标准,从源头上减少不良贷款的产生。同时银行要强化对重点业务及新兴业务的研判和把控,加强关键环节风险管控。特别是要从源头上杜绝不合规的抵(质)押物,谨慎选择抵(质)押标的物,要特别注重抵(质)押物的实际价值和变现能力,规范贷款的抵押程序。防止企业欺诈,造成抵押和质押形同虚设,加大银行的信贷风险。

第二,从业务外包模式角度出发,由于不良资产处置业务外包模式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需要银行和外包机构对相关法律有一定的了解,否则可能出现法律方面的问题,具体包括侵权行为、催收诈骗、代理权的法律问题以及不良资产外包程序不健全导致的纠纷等,一旦出现以上问题,很可能形成诉讼或拖慢不良资产处置进度的局面。因此要规避业务外包的法律风险,并且要为其创造更好的法制环境,确保不良资产处置的顺利进行。首先,待国家完善立法,加强法制建设,法律问题在不良资产业务外包中一直是弱项,对此,我国法律需做出更明确的规定,尤其是代理机构备案制度和公示制度更深入细化;其次,需完善相关程序,在业务外包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备案、授权、确权、催收、清权、登记等步骤规范准确进行,避免出现法律问题。

另外,商业银行应该加强风险管理,增强信用风险管理意识,提升风险精准预警预控能力,对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银行不能片面追求信贷业务的高速发展,而忽视风险监控,需将发展业务与风险管理并重,促进信贷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以减少不良贷款的產生。同时,在产生不良贷款后,通过主动进行业务外包来节约成本,充分发挥外部优势处置不良资产。

第三,从资产证券化的角度出发,由于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在于组建资产池,对于要进行证券化的资产来说,有一个必须符合的条件,即未来具有可预测的稳定的现金流,使得基础资产的现金流与证券的收益兑付相匹配。银行在进行信贷业务之前,应该做好每笔信贷业务的资产确定工作,在借款人的抵押和担保资产的选择上,应该选择回收价值较为确定的相对高质量的资产,一旦借款恶化成不良贷款,银行可以收回较为稳定的回收金额,同时回收时间也比较确定。

此类资产应该符合下列条件:一是由于良好的经济环境和司法环境下会有更加规范和活跃的市场,价值发现机制较充分,资产的价值更容易被市场所认可,变现比较容易。因此,抵押和担保资产最好位于具有相对良好的经济环境和司法环境的区域,或者与银行位于同一区域,便于银行进行监督和管理。二是资产的组成结构。出于对自身资金安全的考虑,银行应该更多的选择不动产,即土地(在我国仅限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可以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如房屋等)等,相对于动产,特别是权利质押的动产,这些不动产的处置相对容易,而且贬值的风险小,回收价值更为确定。此类资产在估值、产品评级和结构设计上难度会相对低一些,若不幸恶化成不良资产,也较为容易进行不良资产证券化,使银行的损失降到最低。

参考文献:

[1] 李佳.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与商业银行变革[J].当代经济研究,2015(03).

[2] 汴玉叶、沈友娣、王文林.新常态下商业银行抵债资产风险管理研究[J].中国集体经济,20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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