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社会经济与科技的发展,人们的消费观与理财观的变化,催生了各种类型的网络理财软件,但是随之产生的还有一系列的风险。本文将风险分为三部分:信用风险,法律与制度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参与网络理财遇到的第一个风险就是关于信用的,投资者一旦将自己的信息填入网络平台的信息栏,风险就随之产生:而由于法律不健全及监管部门监管力度的薄弱,使得各种网络理财软件的系统安全性参差不齐,而企业信用度也有待考证;当投资者将自己的资金投入理财软件的系统中时,我们就无从得知我们的资金的去向及其用途,资金的风险度也随之增加。
关键词:网络理财软件;信用风险;法律与制度;流动性风险
由于我国金融市场的迅猛的发展,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我国的理财产品呈现出产品、渠道和组合多样化特点,需求市场非常巨大。但同样因产品设计能力的不足、和国外相比起步较晚和认识不足等因素,使得我国理财产品存在诸多问题。
一、信用风险
在金融市场上,企业为了拥有更高的主导权,及获得大量融资,往往进行不透明化操作。这些虚假企业通过私自操纵行情,使得客户盲目投资。而有些企业则利用申报、审核等手段,骗取客户个人信息修改第三方交易方式,或直接盗用客户个人信息进行非法买卖,使得客户被动付款或个人信息被非法使用。如今中国理财软件市场门槛低,一些风险承担能力较小的中小企业由于固定资产和准备金不足,当资金链断流时,破产或跑路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使得客户损失惨重。具体来讲,信用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欺诈
为了多方位地挖掘挣钱渠道以满足自己的需求,网络理财软件公司的五花八门的广告宣传内容刚好完美地契合了人们的要求。
有些民间组织创建的理财软件,为了能吸引更多的参与者,将自己的软件进行包装修饰,但其广告做得越诱人它的真实得益性就可能越低。且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对信息的掌握是不完全对等的,具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利用这些优势肆意夺取本该属于参与者的利益,而處于劣势的参与者只能得到微乎其微的收益。
故在投资者参与网络理财之前,该平台就应该把该软件可能出现的风险与利益大小等信息如实地告知参与者,而不是片面地显示产品的正面收益,让参与者盲目地进入。
(二)个人信息泄露
使用网络理财软件的第一步就是注册账户,填写最基本却又最重要的个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手机号等。据调查,有一部分的民间组织创建的软件,其安全性一触即破,加上现在网络的力量已经强大到令人无法控制的地步,个人信息泄露似乎就在一瞬间。
在经济活动中,公司或企业应该避免投资者的信息被泄露以及被滥用,应避免投资者信息出现在其他不相关的软件上。作为企业,首先要做的是创建一个安全稳定的环境,以确保投资者的利益,其次,再通过合法的方式去盈利。
(三)理财产品违约
理财产品的违约可分为两个部分。
首先,从投资者自身的心理出发,他们从一开始就被高利益、低风险的广告给蒙骗。这种违约来自参与者在参与进网络理财时没有理性地判断其利得,来自软件公司纯粹地宣传高收益忽略高风险。其次,有些网络理财软件不仅没有做到应有的义务,而且利用法律的漏洞,非法融资甚至直接吸纳投资者的本金逃之天天。
这里有一个例子,一位投资者在听信了交通银行一位客户经理的推荐后,购买了“得利宝至尊18号”,在其两年收益可达到50%至100%收益前景的巨大诱惑下,两年之后,却亏损了已经接近20%。银行客户经理首先在为客户推荐理财产品的时候就没有为其做出准确的风险评估,让投资者盲目地进入高风险中去。这里作为软件创建者的银行,缺乏对风险的控制,并且在面对风险的时候,没有积极地去解决,从而导致风险在系统内部的负面影响越来越大。
最后,对于创建者,为提高本理财项目的可信度,增加投资者的青睐度,不仅仅要将该项目的高收益面向投资者,还要将其高风险如实地公之于众。
二、法律与制度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因自身经营行为的不规范或者外部法律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不利法律后果的可能性。因为国家的信息库覆盖范围远远没有那么广泛,且法律文件更改程序的复杂及其出台的时效性低,市场形成法律的效力很难完全赶上环境变化的速度,监管自然也就存在疏漏。法律与制度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监管疏漏
由于网络理财软件是基于网络运营,其主体过于虚拟抽象,与传统的金融业差异很大,因此监管部门难以通过实体去检查和监管,并且市场准人性原则的门槛低,网络理财软件的数量呈现倍数增长,监管部门亦难以监管,则更需为此付出巨大的人力、物力才能保证消费者的权益。
监管部门在今后的网络金融中要发挥其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合理的规章制度下严格把控不良商户进入网络经济中,而对于有独特的创业理念和良好的发展前景的企业,监管部门也应该出台政策,扶持帮助其壮大。
(二)监督机制缺失
互联网监管机制对于网络理财软件的审查仅限于网络申请和审批,相对于传统的:筹建申请、正式申请、审批、登记和公告,创建一家网络理财公司更加便捷、快速,但是,由此可见,监管机制的制度需要完善的方面也更多了,网络理财行业中的风险亦大大增加了:浑水摸鱼的个人企业更多地参与进来,扰乱网络秩序:参与网络理财主体的资金安全性下降……久而久之,提高经济增长便成为无稽之谈,网络金融市场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建设难上加难。
目前的监管机制虽有缺失,但我们应该把网络理财公司经营过程中所涉及的商业业务纳入监管机制的监管范围,把原来松散的网络金融环境变得井井有序从根源上解决现存的一系列网络问题,制定明确的法条和规章制度。
另一方面,就现在关于网络安全的相关法律,并不能合理地保护投资者。也正是由于法律的不健全,使得这些公司或者民间企业更加肆无忌惮地夺取参与者的利益,且无须为此付出大的法律责任。
所以,相关的立法机构必须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工作步伐,更快完善法律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与监管范围;完善对于市场监管的法律,如销售资格、资金安全、信息披露等。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指商业银行虽然有清偿能力,但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应对资产增长或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与商业银行类似,任何网络理财软件都应该具有一定的清偿能力,以补偿客户因投资不善之外的损失。
基于这一问题,从企业和政府的角度来看,首先,从产生流动性风险的企业来说,企业在参与经济运行活动时,要综合企业的经济条件和承受风险的能力,而不是纯粹地寻求利益。其次,对于政府,在风险发生之前,应该加大监管力度,实时监控并及时制止,尽最大可能避免流动性风险:在风险发生之后,应该视情况对遭受损失的企业根据其信誉度实施补助。
四、对平台软件和政府部门的建议及措施
首先,企业要通过合法的,规范的渠道去创建一个安全而可靠的网络理财平台:其次,要提高自己网站的透明度,让投资者愿意把钱投进来;再次,平台需要增强对投资者的正面引导,把收益和风险的关系说清楚:最后,平台应该避免投资者的信息被泄露,确实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参考文献:
[1]方丽.论网络投资理财软件中投资者权利保护[D].天津:天津师范大学,2017.
[2]毛爱萍.我国网络金融理财法律监管制度研究[D].吉林:吉林财经大学,2015.
[3]武翔.余额宝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D].四川:四川省社会科学院,2015.
作者简介:
钟美玲,山西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山西太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