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秋霞
【摘要】根据组织社会学新制度主义理论,将制度视角下的企业责任区分为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认知责任。三者的具体范畴具有时空变幻性;在时空固定时,三者又可能存在一定的隐形交叉性;三者之间的联系具有路径依赖性和嵌入性。三者与技术环境视角下的企业经济责任之间既对立又统一,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调和。在此基础之上,构建基于外部环境的企业责任分类框架,并进一步从广义和狭义的角度,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和范畴进行界定。
【关键词】企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新制度主义理论;合法性;企业经济责任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19)13-0152-6
一、引言
在利益相关者理论产生之前,因未能像新古典经济学所倡导的股东财富最大化理论那样擁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严密的推导逻辑,社会责任理论遭到强烈的批评;在利益相关者理论产生之后,其便被投入了社会责任理论的“怀抱”,成为社会责任理论最有力的武器。尽管社会责任理论通过借鉴利益相关者理论及其所赖以存在的社会契约理论明晰了社会责任的对象,但在社会责任概念和范畴的界定上还存在许多分歧。
归纳而言,学术界主要有四种观点:一是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自愿性责任)[1],即将企业社会责任等同于企业责任;二是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同属于企业的责任[2];三是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包括法律上的社会责任和道德上的社会责任,且与经济责任同属于企业的责任[3];四是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同属于企业的责任,且社会责任与其他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灰色区域[4]。这四类观点的分歧和引发的疑虑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企业的责任到底包括哪些?二是企业社会责任的范畴包括哪些?社会责任与经济责任、法律责任等是否属于同一层次的责任?肖捷、钟新[5]也认为时至今日,企业社会责任并没有形成概念的统一。
概念上的非统一性将会影响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中的一致性和传承性。鉴于此,本文试图根据组织社会学的新制度主义理论,从企业所在的技术环境和制度环境出发,构建一个企业责任框架模型,尽可能地既能容纳又能展现出上述观点的差异性,并在此基础之上界定企业社会责任的范畴。
二、组织社会学的新制度主义理论对企业外部制度要素的区分
组织社会学的新制度主义理论认为,企业的行为会受到外部制度环境的影响,企业是一种制度化的组织。制度的关键要素被不同的社会理论家先后分别确定为规制性(Regulative)、规范性(Normtive)和文化一认知性(Culturl—cognitive)要素。Scott[6]认为这些制度要素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强化,因此可以通过构建一个综合的具有弹性的框架模型,来容纳这些制度要素并将其展现出来。他进一步提出,尽管这种极具包容性的框架模型有其长处和优势,但也可能会掩盖和模糊各种重大差异,因为这种界定把三种既有些不同又需要区分的概念结合在一起。因此,他通过突出强调这三种构成要素之间在遵守基础、秩序基础、扩散机制、逻辑类型、系列指标、情感反应以及合法性基础等维度上存在的差异,来推进制度理论的发展。具体差异[7]如下表所示。制度的三大基础要素不同维度差异比较表
Scott[6]认为,强制性规则是规制性要素的秩序基础,其既制约行动者的行为,又对行动者及其行为具有使能作用。当行动者违背规则的时候,会感到害怕、恐惧或内疚,相反,则会感到轻松、清白并拥护这种制度。约束性期待是规范性要素的秩序基础,其对行为者的行为既会施加一种限制,又赋予了社会行为某种力量,同时对社会行为具有使能作用。当行动者违背规范的时候会感到羞耻,相反,则感到光荣和骄傲;构建式的图式(是指社会构建的一种共同的情景界定、参照框架,或被认可的角色模版或结构模版)是文化一认知性要素的秩序基础,会对行为者产生一定的影响。其所引起的情感包括确定或惶惑等积极或消极的情感。Meyer、Rowan[8]等亦强调指出:各种信念体系与文化框架会对个体与组织产生很大的制约,并使之接纳。
“合法性”概念是组织社会学的新制度理论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概念,Suchman[9]将其定义为“一种普遍化理解或假定,即由某个实体所进行的行动,在社会构建的规范、价值、信念和身份系统中,是有价值的、适当的假定”。针对制度的三大基础要素(规制性要素、规范性要素和文化一认知性要素),Scott[6]分别分析了其在合法性基础上的差异:关注规制性要素的理论,强调合法的基础是遵守规则。合法的组织是那些根据相关法律和准法律的要求建立和运行的组织。关注规范性要素的理论,强调合法性的基础是遵守道德。相较于规制性控制,规范性控制更有可能被行为者内化。因此,来自于规范性的合法性是一种“较深层次”的合法性。关注文化一认知性制度要素的理论,则强调合法性的基础是遵守“共同的情景界定、参照框架,或被认可的角色模板或结构模板”。因为这种合法性依赖于对各种理解和认知框架潜意识的接受,因此,来自于文化一认知性的合法性是一种“深层次”的合法性。
三、基于外部制度要素的企业责任分类
1.企业责任类型。企业从诞生之日起就存在于一定的外部制度环境之中,并受到这种外部制度环境的影响或制约。因此,必须从企业制度环境的视角来解读企业承担的各种责任。与制度的三大基础要素相对应,将企业的责任区分为法律责任、道德责任与认知责任(许多文献用慈善责任、自愿责任等来概括此类责任,笔者认为此种责任主要源于企业对一些共同信仰的认知,尽管很多时候此种责任是以慈善的形式表现出来,但其涵盖的范围应该不仅仅只是慈善方面。此外,只有当企业认知水平达到一定的高度时,才会履行此种责任;如果认知水平没有达到一定的高度,并不存在自愿履行与否的说法。因此,本文将其定义为“认知责任”)。具体如图1所示。图1外部制度环境制约下的企业责任
(1)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源于规制性要素的制约。规制性要素主要包括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是建立在强制性的基础之上,具有“硬约束”的特点。当企业违反法律责任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的约定,积极承担法律责任,可以使企业获得基本的合法性,Suchman[9]将之称为一种实用合法性。
(2)道德责任。道德责任源于规范性要素的制
约。规范性要素是社会上对企业应该如何行为的期待,是一种约束性的期待,具有“软约束”的特点。当企业违反道德责任时会受到道德伦理的支配。主动承担道德责任,积极将外部约束性的期待内化到企业的日常行为中,可以使企业获得较高层次的合法性,Suchman[9]将之称为一种道德合法性。
(3)认知责任。认知责任源于文化一认知性要素的影响。文化一认知性要素主要包括共同的信念和行动逻辑,是一种构建式的图式,具有“零约束”的特点。积极承担认知责任,遵守“共同的情景界定、参照框架,或被认可的角色模板或结构模板”,可以使企业获得深层次的合法性,Suchman[9]将之称为一种认知合法性。
2.企业责任范畴的特点。
(1)时空变幻性。尽管根据制度的三大基础要素可以将企业的责任区分为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认知责任,但是这三种责任的具体范畴却随着空间的变化而变化,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转移,即这三种责任的具体范畴具有时空变幻性。
从横向来看,由于不同国家的企业所在的外部制度环境不一样,对企业产生的影响和约束也不一样,因此,有一些责任可能在某个国家属于企业的法律责任,而在另一个国家却属于企业的道德责任;或者一些责任在某个国家属于道德责任,而在另一个国家却属于认知责任。以中美劳动法中对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的规定为例,在我国为职工交纳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属于企业的法律责任,企业必须交纳;而在美国却具有非强制性,雇主以福利形式给员工交纳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再如,美国企业慈善活动往往以慈善基金的形式运作,受到政府与民众的舆论制约,对企业具有软约束;而我国企业的慈善活动尽管也受到舆论的关注,但仅限于对行为者的美誉,不形成对非行为者的约束。正因为如此,美国企业的慈善基金开始致力于解决一些问题产生的根源,而不是偏向于解决问题本身,即“授之以渔”;而我国企业的慈善活动往往限于短期行为,即“授之以鱼”。
从纵向来看,即使是同一企业,由于它所处的外部制度环境总是在不断地变迁,因此一些责任以前可能属于企业的认知责任,随着制度的变迁,变成了企业的道德责任;或者一些道德责任随着制度的变迁变成了企业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例如,在早期的资本主义国家,慈善捐赠属于一种认知责任;但在20世纪初美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使得财富高度集中并因此引发了一定的社会问题,在美国特有的思想文化观念的影响下以及政府和人民的双重压力下,少数垄断财团开始拿出自己的钱财回报社会,以缓解社会压力和改善自身的不佳形象,慈善责任向道德责任演变。再如,2013年2月27日,我國环保部发布了被认为“史上最严环保新政”的《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该公告决定,在“十二五”期间,对特定区域的特定行业和特定项目实施特别排放限值。所谓特别排放限值,即在正常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实行更严格的要求。因此,对于这些受到特别要求的企业而言,在该公告发布之前,正常达标排放属于其法律责任,在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减排则属于道德责任;在该公告发布之后,按该公告的要求,在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减排到排放限制的要求则属于一项法律责任。从法律的起源来看,许多法律规则也是从道德规范发展而来的[4],如果一些道德责任必须被企业内化,则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则。
(2)隐形交叉性。理论上在时空相对固定时,法律责任、道德责任与认知责任这三者之间的范畴是显性区分的,但在一些因素的制约下,实践中三者之间的范畴可能(强调“可能”,是因为这种交叉性在一些国家可以观察到,是否存在于所有的国家,因为没有调查,所以不敢断言)具有一定的隐形交叉性,如图2所示。
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的隐形交叉主要源于实践中的法律“软约束”。尽管有些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较为完善,但由于在执行的过程中存在着诸多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的地方,因此对一些企业而言,很多法律形式上的“硬约束”变成了实质上的“软约束”,主要依靠企业的道德自律来承担。例如,尽管我国对高污染企业“三废”的排放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监管手段、惩罚力度、管理体制等诸多原因导致一些企业偷偷超标排放且逍遥法外,因此名义上的法律责任变成了实质上的道德责任。
道德责任与认知责任的隐形交叉主要源于信息的非对称性下企业的自我“漂绿”行为导致的道德“零约束”。以LV为例,其推出皮草产品时,遭到一群动物福利主义者的抗议,他们以赤身裸体的方式宣称“我宁愿裸体也不穿皮草”。为此LV采取了一系列的“漂绿”(源于1992年绿色和平发布的《绿色和平“绿洗”指南》)行为,包括:延迟产品上架时间;宣布用耗油最省的轮船运输代替空运;宣布制作工艺完全排除污染性胶水、减少纸板包装;等等。在这种强大的“漂绿”宣传的掩盖下,LV时尚皮草部当年的业绩上升了10%。
四、法律责任、社会责任与认知责任间的联系
法律责任、社会责任和认知责任贯穿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之中,三者是相互联系的,且这种联系由两个看似矛盾的关系组成,即:路径依赖性和嵌入性,如图3所示。
1.路径依赖可能需要责任的累积和递进。积极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业会更好地定位于道德责任,很难想象一个连基本的法律责任都不遵守的企业可以承担好道德责任,而较早地承担道德责任则有助于向认知责任的迈进。以企业对员工的责任为例,只有能按照法律规定保证员工工作环境安全并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薪酬的企业,才可能会更进一步地关爱员工的身心健康,而只有关爱员工身心健康的企业,才可能会进一步关怀需要帮扶的员工家属的身心健康。
2.嵌入性使得若没有后一种责任的履行,前一种责任的履行会变得困难。法律责任以法制为基础,道德责任受到道德的支配,认知责任源于信念。三者的联系体现为:其一,信念是道德的源泉,没有信念的企业,其道德是不可能很高尚的,很难道德自律,即便可以,也很难持久。因此,如果企业有着崇高的信念,就会积极履行认知责任,在信念的引领下,其道德责任的履行效果也会更好。其二,道德是法制的基础,一个没有道德的企业,法律不可能起到真正的作用。但法律只对“君子”管用,对“小人”不管用。因此,如果企业有着良好的道德,就会积极履行道德责任,其法律责任的履行效果也会更好。
五、经济责任与其他三种责任间的关系
1.经济责任与其他三种责任的联系。组织社会学的新制度学派认为,企业面临着两种不同的环境——技术环境和制度环境[10]。因此,企业既是技术环境的产物,也是制度环境的产物。这两种环境对企业的要求是不一样的。技术环境要求企业有效率,按最大化原则组织生产,实现企业利润或股东财富最大化,即通常所说的企业必须承担的经济责任。而制度环境要求企业不断接受和采纳外界公认或赞许的形式、做法或“社会事实”,即承担前述的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认知责任,以获得生存所必需的合法性。
经济责任是企业的基本责任,是企业存在的前提[4]。亚当·斯密[11]认为,作为“经济人”的企业,其基本责任就是通过有效的资源配置来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衡量社会资源配置有效性的一个标准就是效率。如果企业不积极承担经济责任,不服从效率机制的制约,不以最小的投入来获得最大的产出,将会在优胜劣汰的竞争法则中被淘汰。
其他三种责任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保障。Scott等[12]认为,“组织如果想要在它们的社会环境中生存下来并兴旺发达,除了需要物资资源和技术信息,还需要其他东西。特别是它们还需要得到社会的认可、接受与信任”。这里的“认可、接受与信任”就是社会学家们所指的合法性。合法性机制(周雪光在《组织社会学十讲》将其界定为“指诱使或迫使组织采纳具有合法性的组织结构和行为的观念理念”)的存在,使得企業行为如果违背了这些责任要求,会引起社会的公愤,进而产生合法性危机并极大地阻碍企业的发展,甚至会导致企业的衰败[10],三鹿事件就是一个极好的例子。
如果无视企业所赖以存在的制度环境以及制度环境下合法性机制的作用,单纯从技术环境的角度来看待企业,强调经济责任的重要性,则只看见了企业作为“经济人”的一面,忽视了企业作为“社会人”的一面,容易陷入主流的新古典经济学的逻辑传统和学术范式之中。主流的新古典经济学的内在逻辑是纯经济性的[13],考虑了法律责任,但对道德责任和认知责任的考虑几乎是零嵌入性的。反之,如果无视企业所赖以存在的技术环境,单纯从制度环境的角度来看待企业,强调企业道德责任和认知责任,将会使得企业的责任承担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2.经济责任与其他三种责任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对立性。技术环境下的经济责任强调效率性,制度环境下的其他三种责任则强调合法性,主张采用那些“广为接受”的组织形式和做法,至于这些形式和做法是否有效,则不在其考虑范围之内。例如,许多大企业积极进行慈善捐赠或开展一些其他社会公益活动,这些活动会损耗企业的财力、精力,其目的与提高效率无关,而是增加企业的合法性,从而提升企业的社会地位和社会认可度,进而为企业经营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再如,从维护生态环境的角度出发,从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的角度考虑,企业应该尽可能地增加环保投入,减少“三废”排放。但是,环保投入的增加,特别是一些末端治理设备的投入,会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降低企业的效率。
3.经济责任与其他三种责任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统一性,都从属于企业责任,并且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实现调和。以生态保护为例,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意识到环境所带来的限制,以及企业和自然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将未来的战略和竞争优势扎根于促进环境可持续的经济活动的能力中,通过实施以追求“二元性”绩效(经济绩效和环境绩效)为目标的生态创新来使经济责任和其他三种责任相融合(笔者认为环境责任中包含了其他三种责任。法律明确规定的有关环境保护的责任,属于法律责任;超出法律责任以外的受道德观念约束的责任,属于道德责任;超乎道德的环境责任,则属于认知责任)。例如A股上市公司华孚色纺积极通过清洁生产来实现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14]。2013年,该公司为各下属工厂持续实施清洁生产方案156项,全年累计投资合计约825万元,年节约费用(或增加收入)合计为1023万元。全年节约主要原料和辅助材料1453吨,节电1022万千瓦时,节汽3245吨,减少废水排放45万吨,减少COD排放265吨。可见,该公司为推动产业升级和区域环境发展做出了切实努力。
综上所述,如果从技术环境的角度考虑,企业的责任可以界定为经济责任;如果从制度环境的角度考虑,企业的责任可以界定为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认知责任,它们之间既对立、又统一,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调和。因此,应该在遵守效率机制和合法性机制的基础上,重新构建企业经济责任目标函数,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创造条件,追求经济责任与其他三种责任之间的调和。如图4所示。
六、企业社会责任范畴的再认定
企业的社会责任到底是什么,它是否等同于企业的责任?笔者认为,如果简单地将企业社会责任等同于企业责任,显然是无法突出社会责任的特性,也不利于企业对社会责任的宣传和承担。在界定社会责任范畴时,可以考虑的思路有两种:第一种是基于经济责任与社会责任的制度背景和目标的异质性,将经济责任区分出来;同时考虑到法律责任、道德责任与认知责任存在的时空差异性、可能存在的隐形交叉性以及相互嵌入性,将这三种责任同时归入社会责任的范畴,这显然是一种广义的社会责任概念。第二种是考虑到法律责任、道德责任与认知责任的层次差异性和路径依赖性,以及Scott[7]对制度三大基础要素遵守基础差异的分析,将道德责任界定为社会责任,这显然是一种狭义的社会责任。这两种思路的区别如图5所示。
广义概念下社会责任的宣传有利于全面推进企业的合法性,特别是适于一些法律责任“软约束”和道德责任“零约束”的企业。但是,该界定模糊了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认知责任之间的路径依赖性。狭义概念下社会责任的界定,有利于重点突出道德责任,并促使企业积极将外在“软约束”内化到日常的经营活动中,以获得更高层次的合法性。但由于制度环境的空间差异性所导致的责任范畴的空间差异性,各个国家所界定的道德层面的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性。此外,由于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认知责任之间可能存在隐形交叉性,实践中很难清晰界定三者的边界。
因此,基于全面推进企业合法性的考虑,笔者更倾向于广义概念下的社会责任;如果考虑理论自身的发展和深化,社会责任范畴的国际比较和国际趋同,笔者更倾向于狭义概念下的企业社会责任。进一步地,根据各责任层次对企业的约束性和路径依赖性,可以将广义社会责任中的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认知责任进一步区分为低级社会责任、中级社会责任和高级社会责任,如图6所示。
七、结语
本文基于一个新的视角——组织社会学的新制度主义理论,从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对企业责任及企业社会责任概念重新进行了阐述和界定。与相关文献相比,本文突出了环境影响下的企业责任的多维性,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认知责任范畴的时空差异性和隐形交叉性以及三者之间的路径依赖性和相互嵌入性,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认知责任之间的对立、统一和调和性。许多文献经常将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道德责任或者认知责任相提并论,并重点关注它们之间的对立性,但鲜有文献强调这些责任存在的环境差异性以及这些责任之间的统一性和调和性。由于企业责任观的确立会影响企业的价值取向,如果只是厘清各种责任存在的环境差异性,看不到它们之间的统一性和调和性,便会在企业的价值取向上产生争辩。基于外部环境视角下的企业责任分类框架的构建,既容纳又展现出了学者们关于社会责任定义的差异性,为企业社会责任的科学界定奠定了一定的理论基础。
主要参考文献:
[1]陈迅,韩亚琴.企业社会责任分级模型及其应用[J].中国工业经济,2005(9):99~105.
[2] James J.Brummer. Corporate Responsibility andLegitimacy[ M]. London: Green-wood Press, 1991:212~215.
[3]张兆国,刘晓霞,张庆.企业社会责任与财务管理变革[J].会计研究,2009(3):54~59.
[4]崔新建.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辨析[J].社会科学,2007(12):28~ 33.
[5]肖捷,钟新.基于知识图谱的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可视化分析[J].财经理论与实践,2014 (1):108~112.
[6] Scott W. R.. Institutions and Organizations -ldeas,Interests and Indentities [M]. Adanta: Sage, 1995:1一360.
[7] Scott著.姚伟,王黎芳译.《制度与组织——思想观念与物质利益》(第3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55~71.
[8] Meyer J.W., Rowan B.. Institutionalized Organizations: Formal Structure as Myth and Ceremony[J].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1977 (2): 340~363.
[9] Suchman M. C_ Managing Legitimacy: Strategicand Institutional Approaches[J].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 1995(3): 571~610.
[10]周雪光.組织社会学十讲[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73~75.
[11]亚当-斯密著.郭大力,王亚南译.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25 ~27.
[12] Scott W. R., Gerald F.D_ Organizations andOrganizing: Rational, Natural and Open SystemPersoectives [M]. New York: Prentice Hall, 2007:10一452.
[13]李心合.嵌入社会责任与扩展公司财务理论[J].会计研究,2009(1):66 ~73.
[14]华孚色纺.华孚色纺:2013社会责任报告[R/OL].http://www.c fi.net. cn/p2 0140228000064.html,2014-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