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权利保障探讨

2019-09-10 23:26:04王玉华
广告大观 2019年8期
关键词:保障律师权利

摘要:在中国当前,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不断推进,但作为民主和法治进程标志的律师权利还没有完全得到保障,不仅如此,连最基本的人身安全也缺少相应的保护措施。律师不是公职人员,作为法律人群中的弱者,律师权利如何得到保障是中国司法改革和民主法治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只有解决了这些问题,律师这一群体才能为中国法治进程做出更多贡献。

关键词:律师;权利;保障

1 律师权利的概念及涵义

律师是拥有法律知识,肩负维护正义责任的公民。因此,律师权利实际上也是一种公民权,是公民权利中的重要部分。狭义的律师权利指的是律师的执业权利,具体来说是指法律赋予、通过当事人的委托或者通过法院指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所具有的权利。从广义上来讲,律师的权利不仅包括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权利,还包括了律师在社会生活中扮演其他角色所享有的权利。如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律师要求参加国家政治生活表达自己政治愿望的权利、捍卫法律的尊严等等。律师权利包括以下几方面的涵义:

1.1律师的权利具有法定性。法律明确规定了律师权利的产生、运行、保障、救济等,它是调整一种特殊行业的利益关系。其中包括执业的自由、职业资格的获得。

1.2律师权利具有可诉性。当律师在职业过程中受到个人、团体或国家机关的非法侵害,有权向相关机关提出申诉,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国家有关机关予以保护。“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文本上对权利的确认是应然状态下的权利,并不是发挥作用的,只有与社会现实条件相结合,由特定的法定机关予以保障,产生现实的法律关系、法律后果,才是实然状态下的权利,才是真正的权利。

2 保障律师权利的必要性

国家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律师制度,而律师制度也是社会法治进步的重要标志,而律师作为该制度的主体,权利的保障程度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关系到司法制度能否得到完善和发展。律师权利的保障是民主与法治的必然要求,也是人权保障的基础。法治社会离不开律师。对于法治道路的正确性没有人是质疑的,法治化道路是保障国家兴盛,社会和谐的必由之路。中国只有实行法治才能富强,而要想实现法治就一定要有律师的力量。要使律师有力量就要保障律师的权利。

3 律师权利现状

3.1会见权,阅卷权难落实

3.1.1会见难

整体来说我国大部分案件做的不错,但这并不能代表律师会见权利就得到了保障,在一些案件中依然存在,比如专案案件。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律师想要会见要通过侦查机关的批准,但侦察机关往往找些许理由,阻挠律师的会见,;二是即使同意会见,侦查机关往往会安排专人随同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会见,直接导致犯罪嫌疑有苦难言,不敢向律师说出实情,律师会见成为形式会见,毫无意义。

3.1.2阅卷难

律师在查阅与案件有关的资料时会发现,检察机关将公诉案件移交法院中只提供证据目录,原始证据或复印资料并没有,律师受到检察机关的种种限制。例如:限制律師阅卷的时间、场所,让律师不能正常阅卷;律师要求查阅证据和诉讼文书事实部分时,检察机关进行阻挠;不让律师接触技术鉴定材料,只提供鉴定结论等等。检察机关的种种做法直接影响律师的阅卷权利。

3.2 律师自身权益保护难

一是人身安全受到侵害。一般来说受到两方面的威胁。一方面来自国家公权力机关的侵害,比如非法限制律师的人身自由,没有充足依据就将律师驱逐出法庭、指控律师某项罪名而非法逮捕、讯问等等,律师在办理案件中常常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和必要的尊重,有的公检法工作人员将律师视为被告的同伙,甚至在法庭上剥夺律师的发言权;另一方面来自当事人或对方当事人的威胁和伤害,因为没有满足当事人不合理的要求而被报复、伤害、投诉,被对方当事人殴打、毁容等等。律师面临职业报复的情形比比皆是。

二是律师可能会因其执业行为而被追宄刑事责任,在世界法治发达的国家律师通常享有执业豁免权,其正当的执业行为不受来自公权力机关的追诉。在我国律师被追诉的案子屡见不鲜。

3.3法官队伍存在问题

在部分的法官队伍中存在滥用法官权力的现象。身为法庭上高高在上的法官,他们拥有着别人所渴望而不可及的裁判大权,这种对权利的掌控有时候让他们的价值观有偏向发展的趋势。法官在法庭上对律师权利的限制,对律师观点的无视,以及对律师诉讼请求的无理驳回等等对律师不尊重的现象,让庭上的人们更敏锐地感受到法官的权力威严以及律师的地位低下。法官滥用职权肆意妄为的情况更加剧了律师的地位卑微,律师诉请无门也无处求诉,从而助长了这些法官的不正之风,打压了律师的士气。

4 完善我国律师权利保障制度的措施

4.1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

新颁布的《律师法》在律师会见方面规定过于笼统,需要细化相关规定。只要律师证件齐全,就可以进行会见,对于次数、时间等都不应有限制。相关部门不能通过安排专人“全程陪同”、核实律师真实身份等理由阻碍律师会见。

制定详细的律师阅卷细则,明确责任,并且相关部门应该增加人、财、物的投入,保证律师在阅卷的过程中不至于因硬件设施的不完善导致其阅卷困难,为律师的阅卷权利“保驾护航”。

4.2 建立律师执业权益救济制度

权利建立在救济保障的基础之上,“没有救济便没有权利”。律师属于社会行业,没有过硬的全力保障机制,而法官检察官属于国家公职人员,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坚强后盾。这会使得律师在法律执业过程中处于被动的地位,因此,很有必要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建立一个有效的救济机制。一方面,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职能。我国律师制度的一个发展进步就是律师协会的成立,律师协会为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它是律师管理体制的核心,但是它毕竟只是一个律师实行自治管理的行业组织,没有国家公权力作为后盾,现行体制下要想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必须加强律师协会的职能,使律师协会真正成为保障律师权利的坚实力量。另一方面,建立律师惩戒听证会制度。建立律师执业惩戒听证会制度,不仅有利于保障律师免于受到不合理的执业惩罚,得到更加公正、公平的对待,更是对我国律师权利保障制度的一大改革,有利于完善律师制度,促进法治社会的构建。

4.3 加强司法行政队伍的教育和整顿

加强对司法行政队伍的教育和整顿。对司法行政队伍进行学习教育,提高司法行政队伍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并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摒弃作为国家工作人的优越感,坚定“人民公仆”的信念,平等对待律师,不能把国家公权力强加于律师身上,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认真落实《律师法》、《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等保障律师权利的法律法规,不能让这些规定成为空架子,为律师提供良好的执业环境,切实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

参考文献:

[1] 高浩翔.新形势下如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实现[J].北京:法制博览,2016,2.

[2] 曾凡雷.关于律师执业现状及执业权利保障研宂[J].法制与社会,2015,12.

[3] 刘素君.徐成铭.浅谈我国的律师权利.山西青年,2016,1.

作者简介:王玉华,(1993-),女,汉族,山东聊城人。聊城大学法学院2017级研究生,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

(作者单位:聊城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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