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开元
摘 要:《刑法修正案(九)》第133条第3款,将校车业务严重超员、超速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后,给中小学(幼儿园)的校车安全管理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挑战;以此规定为切入点,初步解析了各相关法律责任主体及其相互之间的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的关系,切实帮助校车安全管理达到规范、稳定的新阶段。
关键词:校车管理;中小学(幼儿园);依法治校;刑事法律
中图分类号:G4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0X(2019)21/24-0081-02
自2012年国务院发布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来,河北省教育行政部门连续出台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北省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服务方案》等规范性文件,并在工作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成效。随着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尤其是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和实施,将刑法133条第3款增补明确为“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以来,河北省校车安全管理,尤其是对中小学(幼儿园)的校车安全管理方面提出了新的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具体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危险驾驶罪正式将“校车管理”纳入刑法调整范畴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133条新增危险驾驶罪罪名以来,收到了刑法充分发挥犯罪预防的功能。但是,由于危险驾驶罪调整的范围过窄,尤其是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校车接送车辆及旅客运输车辆超员、超速的现象较为普遍,又因为校车管理主体责任不清,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违规违法造成了诸多重大交通事故,严重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直接影响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给众多家庭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和影响。故此,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直接增加刑法第133条第3款,其实质是,将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员、超速行为的处罚由原来的行政处罚上升为了刑事处罚,即由原《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严重超员、超速行为的罚款2000元,并可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二、校车安全法律责任主体应明确的法律意识
刑事处罚是手段,目的还是保障中小学、幼儿园儿童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障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运行。故此,校车安全法律主体应明确法律意识如下。
(一)校车所有人和管理人
校车安全涉及危险驾驶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法人。具体而言,可以是承包、合同形式,也可以是学校幼儿园,但万变不离其宗,即: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关键的法律底线是,严禁教唆、强迫机动车驾驶人在校车业务过程中严重超员、超速。因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教唆、强迫行为会导致校车安全事故的发生,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若有如此故意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二)驾驶人的法律意识和行为
首先,驾驶人是校车运行安全的直接掌控人,坚定依法驾驶校车,不受任何人任何单位的教唆、强迫开校车上路,更不能受职业和经济利益的驱动,侥幸违法开校车上路;其次,驾驶资格的取得、使用,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以开校车特殊为名,行触犯刑法之实。
三、校车安全管理各有关责任主体的齐抓共管
校车安全管理的刑事处罚及行政处罚只是手段和途径,目的还是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尤其是中小学生、幼儿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更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必要条件。故此,以下三种校车安全责任主体应切实提升法律意识,加强细化具体管理。
(一)教育行政部门
近年来,河北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做了两方面的工作,并应当继续加强、深化。
一是建章立制,主要依据国务院发布实施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制定了《河北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河北省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服务方案》,并在调研、实践的基础上,逐步修订、完善。
二是加强日常管理规范化。全省教育系统对校车管理工作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签订在《全省学校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中,责任落实到岗、到人;针对冬季易发交通事故的规律专项治理,下发《关于开展打非治违及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等。
(二)中小学校(幼儿园)
作为办学(园)的教育主体,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应当继续加强拓展如下三方面的内容。一是与教育行政部门签订“责任书”; 二是与校车运营者(含驾驶人)签订“合同”; 三是強化校车安全方面的法律宣传和教育。
(三)交通管理、交通安全管理部门
主要涉及交通部门(车辆、驾驶人管理)和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主要是交通警察),应与教育行政部门及中小学校(幼儿园)协同配合无缝对接,有效整治校车超员、超速等违法现象及疲劳驾驶、证件不全、资质不清等违规现象,以确保中小学生及幼儿的生命及财产安全。
综上所述,依法治校大势所趋,中小学(幼儿园)的校车安全管理也必须纳入法治的轨道,随着刑法规制的深入、行政规范的健全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在校车安全管理方面的实践,各责任主体法律意识的增强、行为的规范,校车安全管理必将推向一个规范、稳定的新阶段。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
[2]李伟超.浅议强化校车交通安全管理举措[J].道路交通管理,2014,(12).
[3]罗 杰.校车运营管理之我见[J].人民公交,2018,(2).
[4]刘晓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与校车管理的法律保障[J].教育科学论坛,201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