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部资源税法表决通过

2019-09-10 07:22周铸
资源导刊 2019年9期
关键词:资源税征管税法

周铸

8月26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京闭幕。会议以164票赞成、1票反对、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资源税法。新的资源税法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将同时废止。

在26日上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财政部税政司一级巡视员徐国乔表示,按照落实税收法定的要求,资源税立法保持了现行的税制方向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的原则,对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改革的要求做了适当的调整,将资源税暂行条例上升到了现在的资源税法。

徐国乔表示,新的资源税法与原条例相比体现了三方面的变化。

一是统一了税目。原条例中,国家层面列举了30多种主要的资源品种税目,其余没有列举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新税法将目前所有的应征税的资源品种都一一列明,共计164个税目,涵盖了目前所有已发现的矿种。

二是调整了具体税率确定的权限。按照现行规定,资源税按照不同的资源品目分别施行固定税率和浮动税率,浮动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新税法明确,继续采用固定税率和幅度税率两类税率,对施行浮动税率的应税资源,其具体的适用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确定。

三是规范了减免税政策。现行的资源税减免政策,既有长期性政策、也有阶段性政策。对现行长期施行且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新税法做出了明确规定,包括对在开采原油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的自用资源、在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等免征资源税,对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20%资源税,对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深水油气田减征30%资源税,对稠油、高凝油减征40%资源税,对衰竭期矿山减征30%资源税等。

此外,新稅法还明确,为了更好的适应实际需要,便于相机调控,税法授权国务院对有利于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免资源税,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对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以及因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税法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减免资源税的具体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司长卜祥来在发布会上表示,资源税法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地方税体系的重要举措,是绿色税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相比资源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法吸收了近年来税收征管与服务上的有效做法,践行了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体现了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简并了征收期限,有利于减轻办税负担。原条例规定的纳税期限是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具体期限还要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核定,与大多数税种的申报期限不统一、不衔接。新税法规定由纳税人选择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并将申报期限由10日内改为15日内,与其他税种保持一致,这将明显降低纳税人的申报频次,切实减轻办税负担。

二是规范了税目税率,有利于简化纳税申报。新税法以正列举的方式统一规范了税目,分类确定了税率,为简化纳税申报提供了制度基础。税务部门将据此优化纳税申报表,提高征管信息化水平,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申报服务。

三是强化了部门协同,有利于维护纳税人权益。资源税征管工作专业性、技术性强,特别是对减免税情形的认定,需要有关部门的配合协助。例如,税法规定对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授权各省对低品位矿减免资源税,落实该政策的前提条件就是衰竭期矿山和低品位矿的认定。新税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良好的部门协作,有利于减少征纳争议,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卜祥来表示,下一步,税务部门将全力以赴做好新税法实施有关准备工作,包括制定配套征管办法、优化表证单书和征管信息系统,做好税法宣传解读、纳税辅导和业务培训等事项,确保资源税法明年9月1日顺利实施。(摘自《中国矿业报》2019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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