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近期发布通知,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对大米税目税率进行调整。其中,大米税目改按粒型划分为“长粒米”和“其他”,共涉及14个税目。本次税目调整是根据国内大米行业标准变化情况而进行的,目的是更好地适应贸易发展的需要。
税目调整后,大米最惠国税率、关税配额税率和普通税率不受影响。依据世界贸易组织、世界海关组织有关规则和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上述通知还明确了有关国家进口货物适用的协定税率。自东盟进口的稻谷、整粒米、碎米、大米细粉、大米粗粉粗粒适用的协定税率分別为50%、50%、5%、40%、5%。
上述税目税率调整顺应了科学技术发展趋势,符合多边规则和双边协定规定,有利于我国继续履行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有利于维护我与东盟国家间的正常贸易秩序,继续实施好我与东盟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