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经济视野的网约车风险及其监管

2019-09-10 07:22卓越王玉喜
改革 2019年9期
关键词:风险监管平台经济网约车

卓越 王玉喜

内容提要:新时代新旧动能转换加速,以大数据、云计算和互联网工业技术为支撑的平台经济发展如火如荼。网约车是平台经济的典型表征,它以互联网平台为基础,匹配供需信息与资源,使出行服务更加高效便捷。但这种新的消费服务模式在国内市场的运营机制尚不完善,相应监管办法和监管手段还不完备,市场中存在诸多风险。平台经济理论认为,网约车服务消费过程中的事前信息不对称、事中利益冲突和事后不可验证等问题,可能会使消费者面临信息传递失真、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等风险。强化网约车市场风险监管,应在建立“政府+平臺”二元监管模式的基础上,构建真实信息显示与识别机制、协调交易主体间利益关系、加强服务过程的实时监控,以破解信息传递失真难题、消除道德风险、削弱机会主义倾向。

关键词:平台经济;网约车;风险监管

中图分类号:F5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543(2019)09-0083-10

平台经济通过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和工业互联网技术,使交易信息迅速传播、交易成本大幅降低、交易效率极大提高,不仅拓展了商品服务市场的交易空间,而且起到了促进信息消费、拓宽就业渠道的作用,平台经济已经成为推动国内经济发展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新动能。网约车是平台经济的典型表征,通过对闲置出行供给资源进行集聚再平衡,使供给信息与市场需求相匹配,从而方便群众生活、促进出行服务行业发展,对推动消费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就促进消费而言,国内网约车用户规模已达2.85亿人,网约车已成为大众出行的重要选择方式:就增加就业而言,网约车承运司机中约7%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员,12.0%是退役军人,21%是家庭唯一就业人员:就保护环境而言,网约车共享出行设备与设施,使居民更多选择绿色出行方式,客观上促进了能源节约和污染减少。

2016年发布并施行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界定了网约车行业范畴,制定了相关监管规则。提出了相关准人要求,明确了约车平台的相应责任与义务,确定了其合法地位,从而促进了网约车行业的进一步发展。但由于网约车市场运营机制尚不完善、监管办法和监管手段还不完备,《暂行办法》更多沿用旧的出租车市场监管相关条例,对市场中存在的诸多风险无法予以排除,以致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失事件仍时有发生。因此,分析网约车市场风险并给出一些监管对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平台经济供需两端的“利益均衡”,在交易过程中会由于负向网络外部性产生“矛盾”,致使一方交易主体的效用满足要以另一方的“牺牲”为代价,这也是网约车市场存在风险的关键所在。由此可见,运用平台经济理论分析网约车市场风险及监管对策,亦具有较强的理论意义。

截至目前,学术界对于网约车市场风险及监管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监管,且多以法学和管理学理论为基础进行分析。如,侯登华以法学逻辑对网约车监管进行了探讨,路稳玲、魏淑艳在互联网时代政府治理创新条件下研究了网约车监管问题。运用平台经济理论分析网约车监管的较少,主要是甄艺凯运用双边市场理论对“网约车新政”进行了评析。总体来看,对网约车市场风险进行研究的较少,为了填补这一空白,这里运用平台经济学理论框架对其进行分析,以更好地把握网约车市场相应风险特征,并提出有效的政府监管和平台管理对策。

一、平台经济商业模式、风险来源及监管机制

平台经济是以平台为媒介连接供需双边市场,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经济形式。平台是市场的具化,具体是指在双边市场中连接供求双方,并构建促使交易达成的架构和规则基础的经济组织。平台以企业为市场载体。平台企业的商业策略主要是通过提供方便、廉价的现实或虚拟市场空间,降低供求双方搜寻成本和交易成本等,以从中获取收益。一方面,平台企业依托制造市场、制造观众和协调需求等功能服务获取收益。其中,制造市场是指平台出售“交易机会”的业务类型,制造观众是指平台出售“交易信息”的业务类型,协调需求是指平台出售“交易服务”的业务类型。另一方面,平台企业通过业务模式设定选择费用收取目标。平台企业在不同成长阶段,通过倾向性价格结构设定,开展客户召集、利益平衡、规模化和流动性等服务,向边际效用更低一方收取费用。

就交易环节而言,平台经济服务消费市场风险主要来自三方面:一是事前信息不对称。在交易达成之前,平台信息聚合、整合更新速度滞后于信息变动的实际情况,且供应商存在隐藏知识动机和逆向选择行为,这会使得平台传递给消费者的交易信息失真。二是事中利益冲突。平台经济对双边市场的边际效用不同,其费用结构设定也存在相应倾向性,当次交易中的消费者与供应商之间存在利益竞争关系,平台事前或事后监管机制对具体交易过程的约束效应较低,这在交易过程中会诱发供应商的道德风险。三是事后不可验证。消费服务的无形性和服务消费的主观性会削弱非正式契约内容及执行的可验证性,降低事后监督制裁机制的约束效应,进而增强供应商的机会主义动机。在实际市场中,事前、事中、事后的三种风险来源并非彼此孤立的,事前信息不对称和事后不可验证都会增大事中道德风险发生的几率,而事中道德风险的发生则是二者产生危害的集中呈现。此外,平台规制对消费服务过程的约束效应较弱,可能会增加交易的不确定性风险。

平台经济的双边市场特性和交叉网络外部性,使得政府监管无法完全兼顾交易各方利益,平台企业在经营交易市场时所天然具备的管理功能使其更像一个维护“公共利益”的监管者。能够较好地弥补政府监管缺失的缺陷。因此,平台经济的监管主要是“政府+平台”的二元监管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平台企业通过制定和执行平台规则对双边客户进行平台单边管理,政府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平台及双边客户交易行为进行政府单边管理,从而将平台经济置于平台和政府的双重监管之下。平台监管主要是通过设置准入条件、担保机制、奖惩办法、声誉评价机制,使用大数据等手段,减少信息不对称、协调双边利益关系、强化事后可验证性等,降低信息传递失真、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行为等发生的可能性。政府监管主要是设定平台运营外部条件及各方权利责任等经济性和社会性规制办法,对平台运营的内部规则进行干预,以规避平台经济市场风险。

二、我国网约车市场消费服务模式、运营机制与流程

网约车是网络平台和出租车两大服务产业相结合的产物,《暂行办法》将其命名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近年来,个性化、多样化消费渐成主流,通过创新供给激活需求的重要性显著上升,约车平台设计了多种备选服务模式,以满足不同消费者的出行偏好。以约车平台提供的服务业务划分,我国网约车市场消费服务模式主要有四种,分别是效率化快车服务、高端化专车服务、共享化拼车服务和专业化出租车服务(见图1)。

对于网约车市场中现有的四种消费服务模式,约车平台采用的运营机制并不相同。为方便阐述,这里以網约车市场供给侧平台交易关系,即网约车承运司机与承运车辆的交易主体“身份”为依据,对网约车市场的具体运营机制进行了划分(见图1、表1)。第一种是B2C模式,承运司机和车辆为平台企业雇用员工和自有车辆,二者与约车平台属于企业内部契约关系,约车平台与消费者属于服务买卖关系,该模式以“约车平台+自有车辆+雇用驾驶员”为运营条件,主要用于快车、专车服务。第二种是O2B2C模式,承运司机和车辆为出租车公司雇用员工和自有车辆,出租车公司与约车平台属于企业间双边契约关系,约车平台与消费者为“委托—代理”关系,出租车公司与消费者为实际交易关系,该模式以“约车平台+出租车公司”为运营条件,只用于出租车服务。第三种是B2B2C模式,承运司机和车辆分别来自劳务派遣和汽车租赁公司,两类公司与约车平台属于三方合作契约关系,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依赖于这种“三方契约”具体内容,该模式以“平台+汽车租赁公司+劳务派遣公司”为运营条件,用于快车和专车服务。第四种是C282C模式,承运司机携私有车辆“加盟”约车平台。类似“外包”合作,与乘客则是“承包承揽关系”,该模式以“约车平台+私家车”为运营条件,常见于快车和拼车服务。

在四种运营机制中,C2B2C模式在网约车市场中最常见,市场份额占比最大,运营流程也更具代表性,其他三种模式都可在其基础上通过对“供给侧环节”进行调整得到。C2B2C模式运行流程如图2所示。第一步,承运司机在约车平台进行注册加盟,同时将自身与车辆分别挂靠在劳务派遣公司和汽车租赁公司,签订四方契约关系:第二步,约车平台对承运司机信息和车辆信息进行审核;第三步,承运司机向约车平台传达“外包”服务意愿:第四步,消费者委托约车平台发布出行服务需求信息:第五步,约车平台通过大数据分析,匹配供需信息,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就近”派单:第六步,承运司机根据派单信息,选择性接单,接单后联系消费者:第七步,消费者通过约车平台获知接单信息,与承运司机取得联系后约定具体租车服务内容(如始终地点、时间等);第八步,约定达成一致后,进行出行服务与消费:第九步,到达目标地点后,消费者通过第四方支付中介向约车平台支付服务费用:第十步,约车平台与车主(承运司机)分配报酬。

三、网约车市场平台经济特性及研究设计

(一)网约车市场平台经济特性

在网约车市场中,涉及多边市场,但其本质上仍是双边市场,因为平台联系的作用仍是促进供求两端的交易达成。因此,网约车市场属于平台经济的研究范畴。网约车市场的平台经济特性表现在网约车交易主体、平台功能和业务模式三个方面。第一,网约车市场交易主体与平台经济类似,约车平台、承运司机和消费者分别对应平台与供求双方:第二,网约车市场中约车平台能够发挥平台经济所特有的协调需求功能;第三,约车平台采取的商业策略、业务模式等都源自平台经济。总体而言,网约车市场发展周期与平台经济是一致的,即在初期通过免费试用、赠送优惠券等方式吸引消费者使用平台软件,进而增加其承运司机与车辆规模,形成召集双边客户的业务:在成长期和成熟期,通过倾向性价格设定,向消费者免费、向承运司机收费的方式协调双边利益,并持续推进规模化和流动性发展。

在实际运营中。平台既可以是交易的“中介”,又可以是交易的主体。在不同运营机制下,约车平台所发挥的功能不同。其中,C2B2C模式和O2B2C模式中约车平台发挥的是联络交易的中介作用,B2C模式下约车平台是企业身份,B2B2C模式下约车平台则兼而有之。首先,C2B2C模式是私家车“加盟”约车平台开展快车或拼车服务,O2B2C模式是出租车公司与约车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出租车服务,两种模式下约车平台都以收取信息费用和组织交易费用为主:其次,B2C模式是约车平台以“自有车辆”和“雇用驾驶员”开展“自营”专车或快车服务,直接作为供应商参与到市场交易中;最后,B2B2C模式是约车平台、汽车租赁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合作”开展网约车服务,约车平台具有中介与交易主体双重身份,但由于这种模式“三头齐大”、权责难明、不便管理,在网约车市场中很少出现。

相对而言,B2C模式与O2B2C模式都属于广义上“互联网+租车”业务的运营机制,市场主体之间交易关系较为明确,管理机制更加明晰,且承运司机和承运车辆都经过正规的培训和管理,同样条件下消费者面临的服务风险更加可控。在C2B2C模式下,“加盟”承运司机来源更加社会化,非内部的“类劳动者”不具备劳务契约关系,“挂靠”条件下的“四方契约关系”难以对承运司机形成较强约束力,这增加了约车平台的管理难度和政府监管难度,因此,同样条件下消费者面临的服务风险更大。由此可见,C2B2C模式下风险发生机制更具代表性,本文将以此为基础进行分析。

(二)研究设计

消费者通过约车平台发布需求信息,承运司机通过约车平台接单,供需两端的承运司机和消费者是间接联系。消费者与承运司机通过约车平台取得联系、产生交易关系,因而消费者交易对象是约车平台而非承运司机,承运司机的报酬来源是平台而非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三方所承担的经济成本与获得的经济效益如表2所示。

网约车市场中各交易主体的成本及效益表体现了三层内涵,即消费者是“经济人”,追求效用最大化:承运司机也是“经济人”,同样追求效用最大化:约车平台是“理性的”,也是“中性的”。第一,消费者追求的是出行服务效用最大化。消费者要满足的是出行消费,但由于消费服务本身是无形的,消费者效用只能根据服务消费过程中的预期完成度、服务设施和服务态度来进行判断。第二,承运司机追求效用最大化,但同时具有报酬偏好和闲暇偏好。在报酬偏好下,承运司机为获得更多的服务报酬,倾向于降低服务成本或增加服务费用:在闲暇偏好下,承运司机为获得更多闲暇,倾向于减少服务时间。由于二者冲突,承运司机会选择“偷懒”以“增加服务时间中闲暇”的次优目标,从而提高自身效用。第三,约车平台追求长期利润最大化,因此要以中性的角色把握供求双方的“利益均衡”条件。为增加服务与消费供求两端平台用户数量,约车平台需恰当把握消费者和承运司机的“利益均衡”条件,这就要求约车平台以“中性的”立场介入网约车市场交易,并在交易过程中“公正”地按照既定规则传递信息、分配报酬,既不能为增加收入而偏向承运司机,又不能为增强消费者选择偏好而偏向消费者。

此外,在平台经济条件下,具体交易中解约将使消费者遭受损失更大。就消费者而言,服务预约成功后,主动解约要承担违约金,被解约要承担更大的时间和预期调整等机会成本。以消费者效用为研究视角,令其效用为U,所受服务的服务质量为M,出行服务费用为P。其中,服务质量(M)包括运营网约车与约车平台传递的信息的一致程度(M)、承运司机在出行服务过程中的服务质量(M)。出行费用(P)用于支付约车平台服务报酬(Y)和承运司機服务报酬(W),具体分配方法及分配比例由约车平台定价模型决定,属于外生变量。

四、网约车市场的服务消费风险

在网约车市场的四种运营机制中,有“私家车”参与的C2B2C模式更容易发生服务消费风险。一方面,C2B2C模式中承运司机并非约车平台雇用员工,也非其所“挂靠”的劳务派遣公司正式员工,平台和劳务公司对其不具有强约束力:另一方面,承运车辆也非约车平台或其“挂靠”的汽车租赁公司的自有资产,平台和租赁公司对其不具有实际管理权。在此条件下,“四方契约关系”会由于“契约”松散而大幅削弱监管效率。因此,本文主要分析消费者在“私家车”提供的网约车服务中的风险问题。

(一)事前:信息不对称与信息传递失真

事前信息不对称造成信息传递失真,主要是指约车平台信息更新滞后、承运司机隐藏知识行为和逆向选择可能会造成平台对消费者的信息传递失真。第一,平台信息更新滞后。在网约车市场中,消费者与承运司机之间的出行服务交易是通过约车平台取得的间接联系,平台对消费者发布的承运司机与车辆信息是基于注册系统而产生的,注册信息的更新可能滞后于司机、车辆实际运营状况的变动,这会导致信息传递失真。第二,承运司机的隐藏知识行为。网约车市场进入门槛较低、审核机制较松,部分承运司机在注册运营时存在隐藏知识的动机和行为,通过选择性信息填报误导平台和消费者,致使消费者通过平台获取的信息失真。第三,承运司机的逆向选择行为。在网约车服务市场中,约车平台对承运司机和车辆实行注册审核管理,但受限于审核技术、设备、频率和处置模式,部分承运司机或车主存在投机倾向和逆向选择行为,进而造成注册与运营信息不一致问题。

信息不对称导致信息传递失真,会降低消费者效用水平。一方面,信息不对称会降低消费者享受到的服务质量。约车平台信息更新滞后,消费者获取的承运司机、车辆信息与实际情况有差异,会使消费者的实际效用与预期效用之间存在“缺口”:承运司机的隐藏知识和逆向选择行为,不仅会降低信息真实性,而且会降低其服务质量,由此导致消费者效用水平降低。另一方面,信息不对称会使消费者为低质量的服务付出高费用。网约车服务消费不存在讨价还价的可能,而网约车服务定价模型存在漏洞,其服务费用只与出行路程、服务时间相关,与信息一致程度无关,这就导致消费者支付的费用与享受到的服务不匹配。这里以服务质量、服务费用为横、纵坐标轴构建二维象限进行分析。信息传递失真使服务质量由M下降到M,服务费用为P不变,则消费者效用由A向B移动,效用曲线向左移动,使消费者效用降低(见图3)。

(二)事中:利益冲突与道德风险

事中利益冲突引发道德风险,主要是指消费者与承运司机在出行服务过程中是潜在效用竞争关系,平台实行的注册审核机制无法对服务过程进行监管,从而诱发承运司机在提供出行服务过程中的道德风险和投机动机。第一,费用冲突引致“路程逆选择”。在“快车”服务中,服务费用与出行路程正相关,承运司机可能会选择偏离导航路线或按照没有及时更新的旧导航路线提供服务,以获取更多服务费用。第二,时间偏好冲突形成“时限逆选择”。在“快车”服务中,服务费用与服务时间正相关,承运司机相对偏好更长的服务时间,因此可能选择更拥挤或交通信号灯更多的道路行驶。第三,服务程度偏好冲突会诱发“投机”行为。在“快车”服务中,承运司机可能通过“作弊”软件提前计算出行服务路程、时间,或故意借口停车等:在“拼车”尤其是城际“拼车”服务中,承运司机可能将客户以更低费用“转卖”给“黑车”赚取差价。

平台供需两端利益冲突引发道德风险,不仅会降低服务质量,而且会增加消费者费用,进而降低消费者效用。一方面,道德风险和投机行为降低了承运司机在出行服务过程中的服务质量,使消费者享受到的服务质量下降。“路程逆选择”使消费者“走冤枉路”,“时限逆选择”使消费者花费更多无效时间,“投机”“转卖”则使消费者被动接受服务质量更差的“黑车”,甚至可能存在安全风险。另一方面,道德风险和投机行为会增加消费者出行费用。“路程逆选择”延长服务路程,“时限逆选择”延长服务时间,“作弊”同时延长服务路程和时间,三种情况都增加了消费者获得服务的成本。从图4可以看到,道德风险使服务质量由M下降到M,服务费用由只上升到只,消费者效用由A向B再向C方向移动,效用曲线两次向左移动,从而导致消费者获得的服务质量下降、费用增加,使消费效用降低。

(三)事后:不可验证性与机会主义

事后不可验证导致机会主义,主要是指由于消费服务的无形性,服务质量无法被有效约定,服务过程也难以被约车平台或第四方维权机构事后还原或有效验证,消费者与承运司机就服务内容达成的契约不具有强约束力,进而助长承运司机的机会主义动机。第一,“约定”不可验证引致隐藏知识和隐藏行动。“接单”之后,承运司机与消费者一般存在口头约定,但约定内容和执行完成程度不能被事后有效验证,增强了承运司机隐藏知识和隐藏行动的机会主义倾向。第二,行为不可验证诱发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在服务消费中相关路线选择、出行速度及时间把握无法有效验证是否最佳,由此诱发承运司机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第三,评价机制和奖惩机制失效与承运司机低服务质量选择。出行服务与消费同时发生,服务效果和服务质量无法有效验证,评价机制和奖惩机制会失效,使得降低服务质量以增加报酬或降低成本成为承运司机的趋利选择。

契约内容与执行的不可验证性,会通过隐藏知识与隐藏行动、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评价与奖惩机制失效等途径,诱发承运司机的机会主义,对服务质量和实际费用产生影响,进而降低消费者效用。由前文分析可知,隐藏知识和隐藏行动会降低服务质量,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既会降低服务质量又会提高服务价格。此外,评价与奖惩机制失效会导致消费者获得更低质量的出行服务,这主要是因为消费者与承运司机之间的交易是非重复的,消费者评价是事后的、主观的,使得低质量服务成为承运司机在这个“纳什均衡”中的“最优解”(见表3)。图5中U、U、U分别表示消费者初始效用、可验证时效用和不可验证时效用。一方面。在同等服务费用下,U上的G更靠近纵轴,表明不可验证时,服务质量更差、消费者效用更低:另一方面,在同等服务质量下,U上的G离横轴更远,表明不可验证时,服务费用更高、消费者效用最低。

五、网约车市场的规范机制设计

平台经济一般采用“政府制定规则、治理平台,平台落实规则、管理交易主体”的监管机制。具体而言,就是由政府制定准入标准和市场准则,平台对其进行具体落实,并对交易主体进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虽然类似“政府+平台”的二元监管模式,但在规定中忽略了“政府管宏观,平台管微观”的基本原则。运用机制设计理论,重新设定有针对性的监管规则,关键是厘清二者界限,使政府监管通过社会契约以法律制度形式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平台监管依靠合同契约设定相应规则约束市场交易行为。在网约车市场运行中。平台企业应强化事前监管和事中监管,以严格审查防止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传递失真,以大数据技术及时发现服务消费过程中的风险并予以救济。政府机关应强化事后监管,发挥强激励与“威慑”作用,通过追究具体行为人责任和平台连带责任,净化网约车的生态环境。

第一,在事前监管上,建立真实信息显示与识别机制,破解信息传递失真难题。信息传递失真主要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从源头解决信息传递失真。就要建立“真实显示”和信息甄别机制,保证信息的对称与充分。就政府监管而言,一要设立平台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格要求平台公布、更新运营信息,并“每日确认”信息真实性:二要打破平台限制,整合保险公司、支付平台等信息渠道,建立信息共享系统并使之与信用信息系统相结合,从而保证平台信息的全面、及时、有效:三要设立专门的网约车行业自律组织,建立激励相容与严厉惩戒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就平台监管而言,一要开通平台APP信息查询功能,保证消费者能够及时有效了解到提供服务的承运司机(车辆)信息:二要调整分配方案,将注册信息真实性、注册与运营信息一致性与市场准入、报酬获得相联系,保证承运司机注册信息完备真实:三要净化平台运营生态,设置“无犯罪记录”承运条件,启动人车不符清理计划、每日出车人脸识别等行动,消除承运司机虚假信息注册及转托运营的情况。

第二,协调交易主体间利益关系,消除道德风险。道德风险和投机行为,主要是由于利益冲突和监管失效引起的,通过调整服务费用形成机制、强化消费者有效选择权和加强监管等,能够有效消除承运司机道德风险和投机行为。就政府监管而言,一要合理调节网约车服务费用形成机制:二要对平台进行抽查,对风险发生率超过一定比例的平台和责任人采取“退市”惩戒:三要对运营平台开展不定期或“撒网式”投诉处理调查,避免因平台监管“偷懒”和“内部腐败”影响服务质量和消费者效用。就平台监管而言,一要调整服务费用形成办法,综合考虑路线选择、行车速度、停车次数和服务态度,并由消费者和承运司机共同通过平台APP提供相关数据,形成最终服务费用:二要加强实时信息查询与指导,并消除消费者“有理”解约成本,由平台APP提供多条服务路线及相应价格范围,由消费者自行选择,并给予消费者临时合理解约权:三要持续强化客服体系。及时有效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案例,并给予实时反馈。

第三,加强服务过程的实时监控,削弱机会主义行为倾向。机会主义主要是由于契约内容与执行的不可验证性导致的,通过实时监控提高可验证性,可以降低承运司机的机会主义倾向。就政府监管而言,一要进一步普及、完善交通道路监控设备、路灯照明等基础设施,努力做到城乡道路“无死角”:二要强化网约车运营的标准化和标识化,强制规定所有平台要对其旗下承运车辆进行“平台”“营运条件”“业务类型”和“是否营业中”等统一醒目标识:三要鼓励开发并推广智能联网设备,通过云存储等方式实现车内监控的实时在线监控及录像存储,最终建立包括汇总车辆内部录音、录像和行车记录在内的实时监控信息系统。就平台监管而言,一要要求所有承运车辆必须安装并在服务过程中运行车载录音设备、监控摄影设备:二要在平台APP中开发实时查询、监督、投诉和举报功能,将消费者拉人实时监控环节,实现全方位的实时监控:三要建立专门的实时监管部门,联合自律组织,落实相应信息传递和具体奖惩执行工作。

总体而言,在网约车市场运行中,平台企业在双边市场中收集、提供信息,在事前监管和事中监管环节能够发挥更大作用,平台能够以严格审查防止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传递失真,以大数据技术及时发现服务消费过程中的风险并予以救济。政府监管具有强制性,能在事后监管中发挥较强激励与“威慑”作用,通过追究具体行为人责任和平台连带责任,更好地净化网约车生态环境。此外,在“政府+平台”的二元监管模式下,政府机关应与平台合作,强化服务消费过程中的预警功能、报警功能和脫险功能。对于不确定性风险,除了通过贯彻执行相关管理办法、严格网约车市场承运司机和车辆条件以降低意外事故发生率之外,还应通过事故发生后补偿办法予以应对。事后补偿办法主要是用于弥补消费者损失,可以通过约车平台、承运司机双负责、均投保的“双保险”制度,避免出现承运司机单方负担导致补偿难以落实的情况。

(责任编辑:许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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