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玮莉
摘要:行为保全制度时我国《民事诉讼法》新修订版本中的新增制度,行为保全制度的制定让行为保全在法学界有了明确的界定,有助于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在新修订版本的《民事诉讼法》中发现,行为保全制度的条文规定还存在一定不足,特别是对许多民事诉讼案件的具体实施时,没有明确的执行标准,这也让行为保全制度缺乏明确的适用条件。本文就是对民事诉讼法中行为保全制度做出的分析,指出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一些完善制度的相应策略,以供参考。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行为保全制度;策略
引言:民事诉讼法是我国司法机构处理民事诉讼案件、明确民事诉讼关系时需要参考的重要依据,是执行司法程序时重要的制度保障,参照民事诉讼法看展司法工作,可以有效的保证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而达到依法治国的目的。行为保全制度的制定,可以进一步确保民事诉讼判决的公平、公开、公正,这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持社会稳定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行为保全制度与财产保全制度有着较强的关联性,两者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比较难以区分,因此在进行司法活动时,司法人员往往存在执行难度较大的问题。
一、行为保全制度与财产保全制度的区别
(一)行为保全制度的含义
当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申请人可以对被申请人是否按照判决结果的内容来执行提出申请诉讼,诉讼完成后,司法机构可以要求被申请人完成申请人的诉讼要求,这个司法行为就需要参考行为保全制度来完成。行为保全制度的应用,可以保证民事诉讼判决结果的实际执行效果,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行为保全制度的制定,可以让民事诉讼案件在判决结果下发前当事人及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是保证司法判决结果的重要执行条件。同时,为了避免诉讼申请人及诉讼利益相关人员的利益不被损害,就需要一系列的法律保护措施加以维护,这样才能避免诉讼申请人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当民事诉讼案件判决结果下发后,如果被申请人缺乏良好的执行效果,就可以通过行为保全制度来维护申请人的自身权益。
(二)行为保全制度与财产保全制度的区别
财产保全制度多应用于以经济手段来维护被申请人的财产,保证民事诉讼审判结果下发前,被申请人利益不会受到损害。而行为保全制度主要是维护民事诉讼审判结果的顺利执行,同时确保申请人在执行的过程中不会继续受到被申请人带来的利益侵害,避免利益的进一步损失,可以说行为保全制度更加注重维护当事人的相关利益。从适用对象来看,两个制度的使用对象是有所区别的,财产保全制度主要适用于被申请人的个人资产,而行为保全制度主要针对的是被申请人的个人行为,主要是保证被申请人顺利执行诉讼审判结果的最终效果。
二、民事诉讼法中行为保全制度的适用问题
(一)行为保全制度的适用条件不够清楚
申请人在提出行为保全请求时,必须根据行为保全程序来完成审查,申请人提出的行为保全请求必须符合相应的申请资格。在司法机构进行行为保全程序前,需要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及相关案件执行行为保全程序的必要性进行审核,确保行为保全制度执行的正当性,在审核时,需要满足相应的适用条件才可以真正执行。这样才能确保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并且减少司法机构提供司法担保的潜在风险。我国的行为保全制度建立初期,还存在适用条件不够明确,定性不够详细的问题,这严重影响了行为保全程序的执行难度。
(二)行为保全的管辖范围不够清楚
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时,司法机构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及执行财产保全程序的必要性进行严格审核后,需要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所在地及被申请人的居住地来明确管辖权,具备管辖权的法院进行下一步的执行工作。将管辖权下发到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当地法院,可以确保财产保全程序的执行效果,也能更好的去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当制定行为保全制度后,在目前民事诉讼法中没有将行为保全制度与财产保全制度区分清楚,缺少相应的明确规定,这一问题主要体现在行为保全申请人提出行为保全程序申请后,管辖权依然沿用财产保全制度的下发模式,仍然是被申请行为所在地的法院才具备管辖权力,这不利于维护申请人的相关利益。
三、细化行为保全程序审核阶段的标准
(一)对民事诉讼案件进行预估
当申请人提出行为保全程序的申请时,司法机构首先应该对相关案件进行预估,首先需要判断申请人在案件中胜诉的可能性,只有申请人在案件中具备较大的胜诉可能,才能启用行为保全程序。主要原因是行为保全程序的启用,必须建立在一定实体审理判决的基础之上,这样才能防止行为保全程序可能对被申请人带来的利益损害,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如果申请人缺少有力的胜诉证据,司法人员对案件的预判存在困难时,不应该启用行为保全程序。反之当申请人具备有力的证据,胜诉可能性较大时,才具备申请权力,进而可以进行行为保全程序的后续审查,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权力的滥用。
(二)明确是否会产生难以弥补的经济损失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行为保全制度只是描述了当事人相关损害的内容,没有具体将相关损害列举出来,这也让行为保全的目标不够明确,不能准确的界定申请人个人利益的保全范围,就会造成行为保护的执行范围过大,进而失去公平性。因此,在启用行为保全程序前,应该对申请人的相关利益损害加以明确,确定被申请人的行为会给申请人带来难以弥补的经济损失。当被申请人行为不能被及时终止,就会对申请人产生相关利益损害,并且难以弥补时,就具备了行为保全程序启用的紧迫性,此时申请人提出的行为保全申请就具备了必要性,进而具备了完整的启用行为保全程序的基础条件。
以目前流行的網络小说为例,网络小说的作者也具有相应的网络著作权,但是当出现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时,对拥有著作权的当事人自身利益带来的损害是含义估量的。同时,网络对信息资源的传播能力较强,并且对当事人产生的侵权行为是具备持续性的,这种相关利益的损害是难以估量并难以弥补的。因此,对于这种情况,是具备行为保全制度执行条件的,必须及时的通过行为保全程序来对其侵权行为进行干预,进而最大可能的为申请人止损。
(三)明确行为保全范围
行为保全程序的申请范围取决与申请人的意愿,但是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内容圈定行为保全程序的保全范围是否合理,还需要进一步探讨。首先行为保全的保全范围应该符合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标准,其次还要评估保全程序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与对申请人带来的损害相对等。因此,在确定行为保全范围时,需要从保全给被申请人带来的损失与不执行保全程序给申请人带来的损失当中做出权衡,需要结合申请人在案件中的胜诉几率等因素,进行合理的分析。
结束语:综上所述,行为保全制度可以有效的维护诉讼申请人的合法利益,但是在启用行为保全程序前,还需要对诉讼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和保全范围进行严格审核,这样才能让行为保全制度建立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司法部门也应该针对现有问题对现行的行为保全制度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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