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信息化、网络化、全球化的时代,网络空间这一新兴的人类活动领域逐渐进入人们视野。在网络空间治理大论战中,网络主权由边缘逐渐走到舞台中心。网络主权作为国家主权在网络世界的延伸、作为国家主权最新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得到各方的承认和尊重。并且,网络主权作为网络空间治理之基石,必将在建设公平、正义、开放、包容、共享的全球网络治理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
关键词:互联网;网络主权;网络空间治理
一、网络主权的衍生:一个虚构的产物?
(一)关于网络主权争议的不同声音
无可否认21世纪是互联网的时代,互联網的飞速发展使得人类社会出现了一个超时空、虚拟化的领域---网络空间。伴随网络空间的出现,国际与国内层面的网络空间治理成为普遍关注的焦点。然而对于这样一个物理属性与社会属性杂糅没有明确国家边界的信息空间、观念空间,社会主体与行为主体可否纳入主权的内部性之中,国家主权可否存在于网络空间却存在着诸多看法。
一方面,网络无政府主义的支持者认为:“网络空间是独立存在的、与现实社会不同的形态运行的一个虚拟空间。因而,立足于该特殊空间之上的虚拟社会主体的行为不需要如现实社会中一样受到束缚。网络空间的运行管理应交由活动于其中的网络行为体自治,国家主权在这一领域没有存在的必要。另一方面,支持网络主权论的声音认为,网络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的一种自然延伸。网络虽无国界,但是网络基础设施、网民、网络运营服务提供者等诸多实体都是有国籍属性的,理所当然受到所在国的管辖,而不应是法外之地,所以网络主权的提法是非常有必要的。
对于网络主权是否有必要存在,发达国家倾向于否认网络主权,否认网络空间的国家属性,以图通过强大的技术实力控制全球网络从而谋求本国利益最大化;发展中国家则主张网络主权的存在,力图确保对本国网络空间享有的主权。总之无论是否支持网络主权,现实中我们看到网络主权观念早已深深融入国际社会之中,并为各国所普遍采纳付诸实践。
(二)网络主权:一个必要且合理的存在
互联网的出现开辟了人类活动的新空间,自然也拓展了国家治理的新领域。但是这块新疆域并非法外之地,它同样需要讲究法治,同样需要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等等诸多利益。
正如我们所知自1648年以来,主权原则构成支撑、维护与保障国际体系正常运行的最重要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人类社会经历的各种实践最终证明,建立以尊重主权为最大公约数的游戏规则,才能有效保障国际体系的和平与安全。现代国际关系只有以主权为基础,各国才能独立自主地开展对外交往,合作,共同参与国际治理,共享世界发展成果。国家的主权在国际合作中虽会出现合作与让步,但主权本身并不会被淡化,更不能被取消。因此,尽管网络空间本身具有非中心化、开放性、虚拟化和无边界性诸多特点为国家主权在其中的运用带来不小挑战。但是我们应该看到互联网本身是不可能完全摆脱主权的控制实现自身的自治。在网络时代下,国家主权不但不会消亡,反而会为自身找到一个新的施展空间。
总之,国家主权作为时代的产物需要不断回应时代发展提出的新需求而不断嬗变。从最初的意指政治范畴,到拓展至经济和文化领域,再至延伸到网络空间。国家主权不断发展变化丰富自身的内涵,网络主权可以说是国家主权在新时代下的最新演进,并非虚构的拟制存在,其出现是合理的符合客观的社会发展规律。
二、网络主权概念的建构与其内容的一般性界定
(一)网络主权概念的建构
网络主权概念的确立并非自互联网诞生起即出现,由于互联网技术固有的去中心化、跨国性等特点,在其发展历程中明显表现出去主权化的现象,这一趋势直到近年来网络空间中国家与主权概念的回归才有所抑制。
2003年与2005年,信息社会世界峰会先后通过《日内瓦原则宣言》、《信息社会突尼斯日程》两份文件都有出现“网络主权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真实而客观的实践”类似表述。2010年6月24日第六次联合国大会发布文件,表明“国家主权和源自主权的国际规范和原则适用于信息通讯技术活动,以及国家在其领土内对信息通讯技术设施的管辖权。” 2015年习近平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作开幕式演讲时提出,推进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要坚持尊重网络主权,尊重各国自主选择网络发展道路、不搞网络霸权,不干涉他国内政,不从事,纵容或支持危害他国国家安全的网络活动。
通过对以上时间表梳理,可以看出网络主权作为一个重要的枢纽型概念和逻辑连接点,得到了广泛的接受。从正面讲,网络主权的确立意味着国家能对网络空间实施一定程度的控制,以及他国对其网络主权的认可。从反面讲,如果没有网络主权,各国就无以选择本国互联网发展道路、确立本国互联网管理模式,制定本国互联网公共政策,使互联网真正造福人类、助力和平、保护权益。正是基于这种重要性作用,国际社会中尽管依旧存在质疑的声音,但无可否认网络主权仍是各国协作进行网络空间治理的最大公约数。
(二)关于网络主权内容的一般性界定
简而言之,网络主权是一国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的自然延伸和表现。但由于网络空间具体国际行为规则体系尚在形成中,其具体内容尚没有统一的看法。有学者认为其内容应包括:国家对相应基础设施的管辖权,对信息流动的治理权,对网络中编码和技术标准的制定权和采用权,以及面向国内的网络空间人的技术活动,经济活动,社会活动的立法规范权,面向国际的承担国际义务和参与国际合作的独立决定权等。从一般意义上来讲,对于网络主权所包含的内容,不妨借助传统的国家主权中的四种权利属性加以阐述、理解。
一是网络管辖权。它意味着国家对于本国的网络设施、网络信息流动以及网络空间秩序和网络生态等等相关事项加以管理的权力。二是网络独立权。一国确保其网络和对网络的管理独立于他国、不受他国干涉的权利。三是网络自卫权。对于来自国家网络疆界外部的网络攻击和威胁进行防卫从而保护本国网络不受攻击或者免于陷入瘫痪的权利。四是网络平等权。各国之间的网络可以平等地进行互联互通,彼此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这四项基本权利内涵与适用边界尽管存在争议和讨论,但大体说明了网络主权的基本框架内容。
总之,网络主权的具体内容大致可以通过嫁接一般意义上国家主权所包含的内容加以阐述,尽管这种理解方式,将传统国际法理论平移适用于网络空间而得出,有其不成熟的地方,但是在我们尚未找到一种更好的更能反映网络空间特性与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一种网络主权规则之前,这种讨巧的认知,也不失为是一种可欲的阐述范式。
三、网络主权原则:网络空间治理的必然选择
(一)网络主权:在主权国家网络治理的实践中已然成为事实
不管网络空间去主权化的呼声有多高,网络空间的治理事实上并非处于一种无政府的完全自治状态。基于网络安全与国家网络利益的考虑,各国都在积极推进本国的互联网管理和建设。在网络空间规则制定中,美国一方面不断加强对国内的互联网监管治理,另一方面通过发布《网络空间国际战略》积极提出建立网络空间的国际行为准则。欧盟成员国以欧盟为中心逐步加大对其成员国的网络空间资源保护,打击各类网络恐怖主义与网络犯罪活动。日本于2014年颁布《网络安全基本法》加强政府与民间的网络安全领域的合作,提高协同抵御网络威胁的能力。诸如此类的护网行动不断在国家主权或是集体主权的名义下实施,而这无不是对网络主权的实践印证。
(二)坚持网络主权为全球网络空间治理提供合作的可能性
由于网络空间具有虚拟性和跨国界性,使得网络空间的言论和活动具有隐蔽性和无界性。目前全球网络安全形势日趋严峻,网络诈骗、信息盗取、言论暴力、极大的损害了各国的正常国内社会秩序,危害一国的社会安全与政府的行政管理活动。此外网络层面的恐怖主义活动也呈现出扩张与蔓延的态势,这对主权国家的安全形势带来极大隐患。正是在这一大背景下,各国开始认识合作维护网络安全的重要性。尽管各国对网络空间的治理模式各有盘算,但就现实而言,以网络主权为核心支点、以主权国家为基本单位、以联合国为网络空间治理的最佳议事平台模式,最有助于各方摒弃分歧,达成共识,从而为构建一个公正、平等、开放的治理体系提供一种实际的可能。
(三)推進网络主权维护网络正义助力网络治理体系建设
就当前互联网的发展业态而言,广大发展中国家网络技术相对落后,网络基础设施不完善,领网防护能力较弱,往往成为网络攻击的受害者。发达国家信息技术能力强大,把持着绝大多数关键网络资源从而把本国意志,价值观念通过网络强加于别国与其公民,意图干涉乃至压制他国及其公民的自由获取网络空间信息资源的活动,进而谋求自身政治经济文化和军事方面的利益。对网络技术落后的国家而言,赋予其网络主权以主权之盾尽可能抵御外部的不当干涉即是维护其网空利益,也是维护普遍的网络空间公平正义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手段。总之,坚持国家享有网络主权是广泛地调动各国开展全球网络空间治理的基础。网络霸权主义的存在呼吁各国在网络主权的基础上开展合作,为努力构建一个公平正义,包容共享的网络空间治理体系而努力。
四、结语
国家主权是现代国际法的基础和核心。从国际关系的内容来看,国家主权贯穿于整个国际法体系之中,它渗透于国际法的各个领域,而且也存在于国际法的每一层规范层面,可以说对于网络空间这一新领域内,国家主权原则可以并且应该找到其不可缺失的角色。网络主权不单是一国对其网络空间进行管制的最终权力来源,同时也是抵御别国不当干涉的重要利器,更是国际社会开展网络空间治理最为重要的前提。网络主权有着丰富的内涵与外延,在国家实践中也具有鲜活的生命力,在国际社会中也得到普遍首肯。作为网络空间治理的基石,它必将为在构建符合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全球网络空间治理体系中发挥不可忽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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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陈顺杰(1992.12-),男,汉族。河南信阳市人,武汉大学研究生在读,主要研究方向:国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