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姓名谁做主?

2019-09-10 07:22侯学宾
杂文月刊(选刊版) 2019年11期
关键词:姓名权姓氏姓名

侯学宾

“行不更名,坐不改姓”“雁过留声,人过留名”“名垂青史”“名声扫地”等,这些谚语和成语中都承载着中国人对姓名的重视,但是人们对姓名的认识也随着时代的变迁发生着变化。

最近,网络上有两则新闻非常引人注意,都关系到个人的姓名问题。一则新闻是清华大学的某位博士生写信给一位同名同姓者,要求对方修改自己的姓名,理由就是同名同姓容易在学术界引起混淆,影响学术前途。这个事情听起来很荒唐,不仅社会舆论纷纷发声,当事人也站出来怼了回去,表明自己的姓名自己做主,绝不会改。

另一则新闻是一位新生婴儿上户口,因为姓氏比较偏僻被拒绝,甚至被工作人员要求改姓,事情一直拖到给区长写信才得到解决。其实解决的方式很简单,但却让人感觉政府随便就让公民改姓,这听起来也很荒唐。尤其在很多人想改姓,但是却不被同意的情况下,更是让人感觉自己的姓氏自己有时还真是做不了主。

两件事儿都在说姓名的决定权到底在谁手里,法律上的姓名权作为一种权利似乎在告诉人们决定权当然在自己手里,但事情并没有想象的那么简单。

姓名本身就包括姓氏和名字,尽管两者合在一起说,但在人们的认识当中还是存在差异,这种差异与整个社会文化的变迁密不可分。姓名问题成为一项权利是很晚的事情。在中国古代,姓名的获得更多是一种被动的接受,可选择的空间非常小。现在人们对于选择姓名的自由度变大了,这也是姓名权存在的社会文化基础。但是法律赋予人们对于姓氏和名字的选择空间还是有所不同,比如对于“赵C”或者“王者荣耀”,人们接受了看起来“奇怪”的名字,而且法律也接受了,赵C诉公安局侵犯姓名权当年被媒体称作“全国通过诉讼捍卫姓名权第一案”。

姓氏选择自由度远远低于名字。在中国古代,姓氏传承主要是根据父系的血缘进行延续,母系姓氏的传承只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比如入赘婚的时候。因此,从父姓是一种义务,是无法选择的,这也是男女不平等的重要体现。即使进入现代,法律允许从母姓也是很晚近的事情,比如在我们国家台湾地区,一直到2008年法律才从“从父姓”改为“从父姓或从母姓”。我国大陆的婚姻法较早地规定了姓氏选择上的两性平等,但依然不允许选择第三方姓氏。

姓氏选择上自由空间也在慢慢变大,这种改变与我国的人口政策有密切关系。独生子女政策让更多的姓氏无法传承,是否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择姓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发布立法解释,规定在父姓和母姓之外可以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但是这种改变依然有限,因为人们的观念和实踐更为超前,在不断挑战着现有的法律规定。

有一对夫妻希望给孩子取一个好听的名字,也希望创造一个全新的姓氏,这就是被列入指导性案例的“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这个判决最后否定这对夫妻进行的姓氏创造,理由就是违反公序良俗。判决认为“姓氏主要来源于客观上的承袭,系先祖所传,承载了对先祖的敬重、对家庭的热爱等,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这种“客观上的承袭”盖过了个人对于姓氏的自由选择,也展现出姓名权作为一项权利受到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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