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玉新
【摘 要】“义”与“命”是孔子思想中的重要内容,孔子划分了这两个不同的领域,既承认了人的主动选择性,又承认了客观限制性。揭示了必然与自由的关系,正视现实的人生,肯定了人的道德自由,高扬了人的能动性。
【关键词】“义” “命” 能动性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0407.2019.06.001
在孔子的思想中,“义”与“命”这一对概念虽然不如“礼”与“仁”那样是其思想中最高范畴,但也是其思想中不容忽视的重要内容,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孔子的“义命观”对于现实的人生具有重要的启迪意义。
一、孔子思想中“义”与“命”的含义
孔子思想中的最高范畴是“礼”。孔子以前,大家只是把“礼”作为传统而当作一种事实去肯定,纵然对“礼”解释,也不过是把“礼”的基础归于“天道”或者某一自然秩序。孔子提出“义”观念作为“礼”的基础,摄“礼”归“义”。“礼”依于“义”而成立,“义”是“礼”的实质,“礼”是“义”的表现。所谓“义”,在《论语》中皆指正义、正当或道理。“子曰:……见义不为,无勇也。”(《论语·为政》)“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这两处的“义”指的就是正义、正当。“群居终日,言不及义,好行小慧,难矣哉!”(《论语·卫灵公》)这里的“义”指的是道理。“子曰:君子义以为质,礼以行之,孙以出之,信以成之。君子哉!”意思是说,君子以义为根本,以礼法来实行义,以谦逊的语言表达义,以忠诚的态度完成义,这就是君子。一切礼仪制度,整个生活秩序,都以正义性、正当性或道理为基础,也就是以“义”为基础。“礼”的基础不是习俗传统,不是“天道”,也不是自然,而是“义”。
“义”是正义、正当或者道理,也是理性自觉,是价值标准,属于主观领域。
“命”指“天命”。孔子思想中的“天命”并非人格神所主宰的命运,孔子对原始信仰中的天、神、鬼等观念皆不重视。“季路问事鬼神。子曰:未能事人,焉能事鬼?敢问死,曰:未知生,焉知死?”(《论语·先进》)“樊迟问知,子曰:务民之义,敬鬼神而远之,可谓知矣。”(《论语·雍也》)知识之所以能成立,是因为事物有一定性质和规律为基础,人类社会生活也有一定理序,即有一定限制,人在经验生活中,一切遭遇在此理序面前、限制面前是被决定者,这是事物现象系列中的必然性,这种限制性、必然性就是孔子思想中“命”的含义。
二、孔子对“义”“命”关系的论述
孔子思想中,“命”與“义”相区分,“命”指的是客观性限制,“义”通“宜”,指的是正义性、正当性或道理,表示人的理性自觉、主观选择性,属于价值范畴。“子曰:道之将行也与,命也;道之将废也与,命也;公孙寮其如命何?”《论语·宪问》道之行是命,道之废也是命。在这里,孔子区别了“应然”与“实然”。就“应然”也就是“义”方面讲,“道之行”合乎义,“道之废”不合乎义,但是,道之“应行”是一回事,道之能否行则是另一回事,属于事实问题、“实然”问题,受客观条件所限制,不是人所能决定得了的,也不是反对者所能决定的。“君子之仕也,行其义也;道之不行,已知之矣。”理性自觉是“义”的领域,在此领域中,有是非问题,客观限制是“命”的领域,在此领域中有成败得失问题。二者不可相混。
从理论上来说,人对“命”的态度可以分为这么几类:
第一,以“命”为“义”。这种观点把“命”归于上帝、上天等人格神,以超越的主宰者作为价值的根源,神的意志就是“命”,“命”不可违,故人应努力实现命,实现神的意志。这是宗教信仰的立场和态度。墨子所说的“天志”就是以“天”为价值的根据,以“天”为“义”之所出,以“命”为“义”。这种立场把“义”与“命”相混在一起。
第二,认“命”消“义”。这种观点同样认为“命”不可违,但不承认超越之主宰,不承认神的意志,只把“命”归于事实意义上的必然,归结为客观规律性。人应该了解掌握这种必然性,并且顺应这种必然性、规律性,这是机械主义的立场。在这种立场认为,愿意的话,人跟着规律走,不愿意的话,规律牵着人的鼻子走,只承认客观限制性、客观必然性、规律性,而不承认人的能动性、选择性,即取消了“义”的可能。
第三,离“命”为“义”。这种观点承认有“命”之领域,但是认为人在此领域中无可奈何、无可作为,人应当把握这种“命”的领域,不以此羁绊自己的心灵,在思想中自求超离,在主观精神中达到自由的境界。道家的自然无为说即是这种立场。庄子的“逍遥游”就是这种态度的写照。
第四,“命”不妨“义”。这是孔子的立场,先区分“义”与“命”,同时承认主观能动性与客观限制性,各自划定其领域,将一切客观限制视为前提条件,然后就能动性以树立价值标准,于是人所能主宰之领域(“义”)与不能主宰之领域(“命”)同时朗现。既承认客观限制性,又为人的活动留有一领域。
三、孔子“义命观”的人生启迪意义
第一,孔子的“义命观”敢于面对现实。孔子的“义命观”并不崇拜超越的主宰,把人生的意义和希望寄托在所谓伟大的、遥远的、神秘的人格神身上,而是把人生的价值安置在当世、当下,肯定了真实生活中人生的价值与意义。孔子的“义命观”并不逃避客观限制性,逃避命运,而是敢于在现实面前做出选择,这与道家的离“命”为“义”、逍遥无为、在精神中幻想自由相比,充满着敢于正视惨淡人生的莫大勇气。
第二,孔子的“义命观”肯定了人的道德自由。孔子的“义命观”并不以事实代价值、以自然代自觉。事实与价值、自然与自觉、客观规律性与主管能动性、实然与应然,属于不同的领域,不能混淆。在对象界中,人与其他事物一样是被决定者,所以“命”的限制或“必然性”的限制是不能否认的。然而人的自由能否成立?为揭示自由之领域,孔子提出“义”的观念与“命”的观念对扬。“命”的观念表必然,“义”的观念则表自由。如果只从“命”的一面看人生,则人生一切现象一切遭遇只不过是广袤宇宙现象的一部分,都是在必然系列下被决定的,因此便无所谓是非善恶。再进一步说,人的一切努力在根本上就是没有价值的,因为人的努力不努力,努力的结果,都是在最后意义上被决定了的。如此的人生就成了在必然系列中完成生理过程的一种自然现象。这种人生和动物也就没有什么区别。但若在“命”以外树立“义”的观念,则理想意识、价值自觉、道德自由等观念所运行之领域由此显出,而人才有选择性,人生之意义亦由此而显现。人作为一种物质性的存在,是没有自由的,但人作为自觉活动者是自由自主的,前者是“命”,后者是“义”。人只能在“义”处作主宰,所以人能对是非善恶负责。人不能在“命”处作主宰,所以成败得失是人所不能掌握的。孔子划分“义”与“命”道德心有了存在的领域。
第三,孔子的“义命观”高扬了人的能动性。“君子之仕也,行其义也;道之不行,已知之矣。”《论语·微子》君子出仕,只做应该做的,不管成败得失,尽力完成自己的责任,明知“道不行”,仍要“行其义”。“知其不可为而为之”并不是要否定客观规律性,而是主张人在客观规律性面前并不是无能为力,而是可以有所作为的,况且,知行相须、相辅相成,今天看起来不可为之事,明天可能就成为可能之事,人们都是且行且知的。《易经》说:“天行健,君子当自强不息。”自强不息、奋发有为是孔子“义命观”所蕴涵的内容,也是儒家思想的传统,更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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