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浚哲 王铧
摘 要:近年来青少年受伤事件频频发生,青少年受伤后对其学习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其中,青少年颌面部外伤在青少年外伤中影响较大。由于青少年在颌面部生理功能及生长发育上与成人有着较大差异,青少年颌面部外伤的诊治具有其鲜明特征。本文从青少年颌面部外伤分类出发,对青少年颌面部外伤治疗方法进行介绍,通过本人研究将对减少青少年颌面部外伤发生和及时治疗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青少年、颌面部外伤、分类、治疗
1.引言
近些年来,国家越来越重视青少年的健康和发展,并重点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学校也把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课内外体育活动作为日常教育工作重要组成部分。体育运动过程中容易发生颌面部外伤,比如跳绳时绊着绳子摔断牙齿,打篮球中被篮球擦伤颌面部等。由于青少年尤其是女生正处于最爱美的年龄阶段,因此青少年颌面部外伤的治疗也越来越被重视。
青少年颌面部外伤后常出现肿胀、出血、牙齿松动/脱落,严重者可发生窒息,危及生命[1]。由于颌面外伤病人自己看不见伤口,常感到紧张、恐惧,给临床急诊医生的及时正确诊治带来影响。本文拟从致伤原因及伤及组织两方面对青少年颌面部外伤分类做详细介绍,并对青少年颌面部外伤的治疗进行概述。
2.青少年颌面部外伤的分类
按致伤原因常将青少年颌面部外伤归类为交通事故伤、生活意外伤、体育运动伤及其他伤害。不同医疗机构对致伤原因的统计分析结果不尽相同,这可能与不同医院日常接诊的外伤类别及不同年龄青少年易发外伤种类不同有关。但我们可以参照据青少年外伤性前牙折断71例临床统计分析[2],分析中提示,前牙外伤折断受伤地最多发生在学校,达到35例(49.3%),其次是在路上和家中发生。
按组织类型可将青少年颌面部外傷分为软组织损伤,牙外伤,骨折等。其中以软组织损伤最为常见,几乎所有的青少年颌面部外伤均伴随不同程度软组织损伤。单纯软组织损伤约占青少年颌面部外伤的50%。牙外伤是软组织损伤的常见并发症。
3.青少年颌面部外伤的治疗
3.1软组织损伤的治疗
对于青少年颌面部软组织损伤,应当争取早期行清创缝合,做到严密止血,清创组织内异物及坏死组织,复位异位组织。清创缝合前应尽量争取伤者及家长或老师配合以便进行足够的局部麻醉[3],对于外伤面积大,出血多,伤及大血管等在局麻下无法完成清创缝合或者因伤者不配合导致无法进行局麻手术的情况,可选择全麻手术。青少年面部软组织比较娇嫩疏松,血运丰富,外力易导致组织撕裂,且创口常深达肌层或骨面,出血明显。应早期清创缝合促进伤口愈合。同时,正因为青少年颌面部软组织血运丰富,抗感染能力强,所以对于受伤72小时内的伤口在进行充分的清创后都可行一期缝合关闭窗口。面部外伤常在伤口愈合后余留瘢痕,影响面容美观。缝合面部伤口应尽量采用细针细线,分层对位缝合以减轻术后瘢痕。
3.2牙外伤的治疗
牙外伤是青少年颌面部外伤的常见并发症,尤其是前牙外伤。牙外伤[4]可表现为牙震荡、牙齿折断、牙脱位。牙震荡属轻微牙外伤,譬如青少年吃饭时前牙突然咬到筷子时即可发生。发生后牙齿常无明显松动,表现为咬物时疼痛无力,拍X线牙片无牙体组织损伤或折裂。对于牙震荡,嘱咐患者近期勿用患牙咀嚼即可,一般无需特殊治疗。牙齿折断在体育运动过程中易发生,如跳绳时绊着绳子摔断牙齿。根据牙齿的折断部位及程度不同分为牙冠折断、牙根折断及牙冠牙根联合折断。对于牙冠折断未暴露牙髓者,可后期行修复治疗恢复美观,对于暴露牙髓者需行牙髓治疗。对于根折牙齿,需视其折断部位决定保留还是拔除牙根。
3.3颌面部骨折的治疗
日常生活中青少年常因运动跌倒而伤及面部突出部位,包括下颌骨,颧骨及额部。其中最易发生骨折的当属应下颌骨颏部受力而导致的颞下颌关节髁突骨折。对于骨折的治疗应当争取早期行骨折复位术[5],包括手法复位,牵引及手术切口复位内固定术。由于青少年生理特殊,骨质柔韧,所以骨折通常表现为“青枝骨折”,骨折断端错位不明显;再加上青愈合能力强,后期骨重塑改建潜力大,所以青少年颌面部骨折通常采取非手术复位加外固定的方法,一方面复位骨折断端,另一方面避免手术二次创伤及术后瘢痕对青少年颌面部发育的影响。
3.结束语
青少年颌面部外伤重在预防,家长应提高警惕,学校应加强安全教育,尽量避免青少年在生活和体育锻炼中发生外伤事件。由于青少睥颌面部外伤的特殊性及复杂性,在诊治过程中也需要医生明确外伤的性质及类型,采取及时而合理的治疗措施。这将对减少青少年颌面部外伤发生和及时治疗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陈健仕.儿童颜面急症外伤的特点及救治[J].广西医学.2006(02).
[2]张芳禧,陆笑,叶志佳.青少年外伤性前牙折断临床分析.
[3]郎中亮,王明刚,钟晓红.抗菌可吸收缝线缝合儿童面部裂伤的美容效果观察[J].中国美容医学.2017(11).
[4]王志鹏龚.前牙外伤的治疗现状[J].北京口腔医学.2004(04).
[5]金明勋.儿童颌面外伤临床分析[J].现代医药卫生.20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