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业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2019-09-10 07:17:06李宗媛
辽宁经济 2019年10期
关键词:个人信息损失机构

李宗媛

〔内容提要〕随着科技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日益频繁的出现在消费者的视野当中,消费者在享受支付宝、微信等新型支付方式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伤害了消费者的权益。第三方支付的主要特征是支付高度虚拟性、专业性、技术性,但风险防范能力却很低,因此消费者处于一个相对不利的地位。消费者知情权受到侵害、大量消费者隐私遭泄露、消费者资金安全存在漏洞等是第三方支付现阶段亟待解决的问题和弊端。相关人员可以从问责未经消费者授权而发生的重大事故负责人方面入手,重视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建立第三方支付消费者保障险与保障金制度等措施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方式个人信息安全消费者法律权益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发展现状

(一)业务量显著增加

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有关第三方支付方式的细则,即《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第一次对非金融机构的现金业务有了明确的条例规定。2010年开始,第三方支付的规模迅速扩张,在经过六年的发展之后,完成了从1万亿元到19万亿元的飞跃。2011年5月,央行给27家主营第三方支付的企业颁发了经营许可证。截至2019年7月,共有237家机构已获支付许可。

(二)业务范围扩张速度快

第三方支付的范围已覆盖到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现阶段,第三方支付将着力于发展新增业务类型,如财务管理、信用担保、转账结算等服务以满足消费者日益增长的需求。随着4G网络的普及5G网络的问世,还有各大品牌相继推出的智能手机、智能电器,给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提供了很好的基础,也使得其日后的发展有了更明确的方向。

二、我国第三方支付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费者权利中最需要引起重视的必定是知情权,一旦知情权受到侵犯必然会导致消费者和第三方之间的不平等,因此信息不对称使得消费者错误估计自身应享有的服务以及应获得的保障,进而导致消费者上当受骗的概率增加,更无法对自身权益受到的侵害进行维护。

(二)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障

在注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过程中,往往有一些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是必填项目,如银行账号等涉及财产的信息。但是,一些少数追求利益的黑心商家将其获得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出售,这主要是由于当前的监管不力和监管无方造成的。此外,尚存的平台漏洞也会使得个人信息无意中被盗取和泄露。

(三)消费者的资金安全保障

账戶安全的问题是第三方机构显著存在的问题。这其中对消费者个人影响最严重的是未授权的支付带来的大量损失,主要由于黑客利用网络漏洞盗取交易信息以及消费者的指令存在偏差。更深一步的是,当第三方机构经营不善出现经济危机甚至破产时,消费者的资金就完全失去了保障。因此,种种风险只能由消费者来承担。

三、完善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一)完善第三方支付信息披露制度

1.完善事前披露制度。《办法》中规定机构应披露服务协议并对其中的格式条款有提醒义务。然而,第三方免责条款以及消费者的责任范围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并且协议中重要内容应该以显眼的标识字体等提醒消费者,让消费者能对自己该享有的权力和应尽的义务有一定的了解。

2.完善变更披露制度。《办法》对格式条款、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只是进行了泛泛的规定,实际效果不是令人十分满意。相关制度的完善空间还很大,如划定必须披露的信息范围;增加披露的途径,电子邮件、电话提醒都是可以考虑的方式,甚至重要的信息还可以书面材料的形式邮寄给消费者;除此之外,消费者的选择权也应得到尊重,如果不变更条款,消费者可无条件地选择终止协议,而不是硬性的要求消费者只能接受。

3.完善定期披露制度。现存的关于风险以及损失赔付的内容非常有限,定期披露只是一年一次,1月31日对上一年度的情况予以公布。相关部门应考虑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以月或者季度为单位披露有关交易的重大信息,通过这种方式提高效率。

(二)完善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1.具体规定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内容。我国法律规定的只是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但实际上第三方支付机构已经涉及到了对信息的加工、更改、公开等等其他区域。因此,应扩大对消费者信息的保护范围,这样才能更有效地保证消费者在平台填写的信息是安全的。

2.明确规定适用的例外。不管何种个人权利,保护都是相对的,不能与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发生冲突。因此,在制定相关立法时必须明确适用的例外情况,必须以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为优先,当发生冲突时个人利益次之甚至予以排除。

(三)构建未授权支付的责任制度

在所有争议中,未授权支付的问题是最饱受争议的,其核心在于应该明确消费者的担责范围,以及在支付过程中由于消费者的过失导致信息被泄露是否予以考虑。

1.责任主体。一般而言,第三方支付机构是责任承担的主体。一旦发生问题,遭受最大损失的必然是消费者,且他们查明问题的渠道方式的能力有限,相对来说第三方机构则有比较多的预防措施以及解决问题的途径。因此,这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推动经营者改进服务以及系统升级,以提高整个交易过程的安全系数。

2.免责情形。凡事存在例外,第三方的免责条款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损失的产生是由于消费者故意或者忽视本该尽到义务而造成的严重后果,第三方支付机构可免于担责,那么只能由消费者自担后果。反之,则应根据具体情况划分消费者与经营者的责任,在给经营者一定提醒的同时也能减轻消费者的负担。

3.举证责任规则。由于机构与消费者的地位不平等,如果再适用“谁主张谁举证”显得有失合理,并且有些信息消费者要获取是有难度的。因此,更合适的是责任倒置,如果机构不能证明其获得消费者的亲自授权,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四)建立第三方支付消费者保障险与保障金制度

1.建立第三方支付消费者保障险制度。为了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免受黑客的盗窃,一方面要提高技术,另一方面第三方还可尝试建立完善的保障险制度。范围应限于不是消费者个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如果是消费者个人造成的,只能由自己负责。但是,保险毕竟无法覆盖消费者所有的损失,应设定最高赔偿额,因此当损失发生之后先由保险机构赔付,如果超过了最高额度,超过部分应该由第三方机构承担。

2.建立第三方支付消费者保障金制度。就目前来看,第三方支付机构尚无法与正规金融机构相比,若机构不幸资不抵债破产,消费者就很可能会无处追偿债务,而第三方支付消费者保障金制度则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在第三方支付机构设立注册之初,应要求设立人缴纳一定数目的偿还保证金,这样能更好地保障机构履行其偿付义务,一旦消费者遭受损失便有处可循。根据央行的保证金相关规定以及机构本身的规模和经济状况,偿还保证金具体金额可以稍作调整。在机构服务存续期间甚至服务终止后合理时间内,偿还保证金都会持续有效,这样可以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促进第三方支付行业的蓬勃发展。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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