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大学生家教权益的法律保障

2019-09-10 21:50方家鑫
理论与创新 2019年11期
关键词:法律保障

方家鑫

【摘 要】本文以成都市地区家教市场为例,通过对涉及的法律主体和法律关系的分析,建议通过国家立法规范大学生的法律主体地位。基于大学生身份的特殊性,更有效的保护大学生家教老师的劳动权益。

【关键词】大学生家教;成都地区;劳动权益;法律保障

引言

家教市场是一个不断扩大的市场,随着家长对k12教育的需求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家长选择这种一对一面的特殊教育服务模式。由于大学生家教活动主体身份的特殊性,辅导过程的私人性。大学生付出的脑力活动往往得不到《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保护。欺诈、恶意拖欠工资、人身损害等严重损害大学生利益的事件时常发生。①

1成都市大学生家教状况

基于《成都市地区家教情况》对成都市地区四川师范大学,四川大学,电子科技大学三所大学共1000份调查问卷中,在导游、传单派发、家教、销售、其他兼职的五项兼职选择中,选择家教的人数达到百分之78%。受调查中做过家教的占比40%。 由此可见,大多数大学生都乐意选择做家教的方式勤工俭学,但与此相关的法律配套却明显落后。

2大学生家教的法律关系分析

法律关系决定了双方受何种法律调整,权利义务关系的保障如何等重要问题。在此,笔者就大学生家教的法律关系做简要分析。

2.1大学生家教与家教公司的法律关系。

基于《成都市地区家教情况》的调查问卷,成都市地区大学生和家教公司常常采用口头和协议的方式签订合同,其中口头占比70%。这类合同在劳动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属居间合同。

但居间合同对大学生家教的权益保护是明显不够的,因为作为信息提供平台的家教公司往往不会具体考察家教需求方的实质状况,也不会对大学生家教的后续工作情况进行管理。

在家教过程中,还时常大学生家教受恶意骚扰甚至人身伤害等恶性事件。

2.2大学生家教与家长的法律关系。

大学生家教提供的是与家长互相约定合意的一对一或一对多的服务关系。其中家长仅对大学生家教的服务时间做相对管理,对家教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手段均不做管理。基于此,笔者认为大学生家教与家长属劳务关系。

3现今大学生权益保护状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依照本法执行。”

又参照原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 不视为就业, 未建立劳动关系, 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不受劳动法的调整。”而家教是大学生勤工俭学的一个主要途径, 学生家长也并非用人单位, 所以大学生在做家教时并未建立一种劳动关系, 并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之内。②

同时由于大学生家教未取的教师资格证,提供一对一服务属于勤工俭学的范畴。也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有关教师权益的保障。大学生家教的纠纷大多属于民事纠纷范畴,受民事法律的调整。

4大学生家教权益保护的建议

4.1重塑大学生家教与家长的法律关系.

大学生家教服务的本质是一种教育服务,其特点在于无形付出脑力劳动。大学生与家长之间的教育服务关系应当区别于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这种关系的特殊性在于:

(1)教育服务双方不能随意解除教育协议。家长同大学生签订或口头的家教服务协议应当约定明确的时间。如一个月,一学期,一年等固定期限。在此期限中,家长或大学生不能无故随意解除教育协议。

(2)教育服务的有偿性。大学生家教所提供的服务是一种有偿的脑力服务,不应当存在免费的辅导服务。双方也不应当约定无工资的适用期。

4.2探索家教公司雇佣大学生的新型家教运营模式。

由家教中心聘用大学生作为家教老师, 使得大学生与家教中心形成雇用关系, 这样就符合《劳动法》所调控的范围, 更好的受法律保护和制约。大学生可与家教服务中心签订劳务用工协议, 成为中心的员工。这样一方面有利于家教公司对大学生进行统一管理, 制定标准化规则。充分发挥家教中心的品牌效应, 产业化、规范化开发家教市场, 使家教市场走向规模化、科学化、专业化。 另一方面大学生的劳动权益就有了更加切实的保障。这种模式在成都某些家教公司有了尝试, 带来了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③

4.3高校成为大学生家教老师的保障力量。

学校负有管理学生、保障其权益的职责。学校应对在外做家教的学生情况作以调查, 并登记在册, 时刻掌握学生的情况。将家教服务系统化、规范化, 开展经常性的讲座为学生讲解法律知识和自我防范的技巧。一旦发生较大的法律纠纷, 学校可以帮助学生进行維权, 充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5结束语

大学生作为特殊的弱势群体,国家应当加强学生家教等兼职的相应立法。明确大学生家教作为劳动法的主体地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应劳动法的权利保障。

高校作为大学生最直接的管理者,也应当主动承担起大学生相关权益维护的责任。有条件的高校也可以组建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等相关机构,为大学生的法律权益提供有效的保障。

注释

①罗瑜权.家教陷阱残害七名女大学生[J].人民公安, 2005 (23)

②高鹏飞, 倪利勇.高校学生劳动权利的法律保护[J].河北建筑科技学院学报 (社科版) 》.2004 (4) .

③刘海.成都“路边族”大学生家教首次变成“员工制”[N].新华网成都, 7-24.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常凯.WTO劳工标准与劳工权益保障[J].中国社会科学, 2002 (2) .

[2]王利明.合同法研究 (第一卷)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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