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北洋政府时期农会组织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从1912年3月北洋政府建立,到1913年2月全国农会联合会会议,召开之前的起步阶段;二是从1913年2月农林部召开全国农会联合会会议,到1921年8月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型农会组织出现之前的高涨阶段;三是从1921年8月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型农会组织出现到1928年12月北洋军阀政府覆灭的消退阶段。北洋政府时期农会组织的主要活动表现于:开展农情调查研究,提请农事改良议案;开办农事试验场所;推广农业科学技术;开垦荒地、植树造林;倡导农村商业文明;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受理调解民事纠纷等。该时期的农会组织在“图农事之改良、发达”、推动中国由传统农业向近代农业转型过程中发挥了不可忽视的历史作用。
[关键词]北洋政府;农会组织;农业改良
[中图分类号]K2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3541(2019)01-0075-10
农会作为超越宗族关系、旨在农业改良的法人社会团体,在推动中国由传统农业向近代农业转型过程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历史作用。但是,近年来学界大凡注重于清朝末年,以及国民革命时期农会的研究,而对于北洋政府时期的农会研究则尚感欠缺”。故本文试图弥补这一缺憾,对北洋政府时期农会的发展过程、组织结构、主要活动以及历史作用等做一初步探讨,以共鸣于同仁对该专题研究的深入和系统化。
一、北洋政府时期农会组织的发展过程
清末民初,面对农业生产的衰微加上西方农学新知东渐的催生,“以天下为己任”的有识之士深刻认识到单纯学习外国的“船坚炮利”,难以救亡图存,务须发展我国的工业、农业、科学技术和教育事业等方为自强富国之路,而“万事之源皆出于土”,“农务为富国根本”[1(.2))。正是在这种以农立国呼声的高涨中,1907年7月,时任直隶总督的袁世凯批饬成立了中国近代第一个农会组织一直隶农务总会, 申明“农会之设,其要旨务在固结团体,研究实业,以期进步日增”[2]。直隶农务总会为清末农会之兴起到了前驱先行、创榛劈莽的作用。1912年,袁世凯在其执政北洋政府后,即于当年9月24日,由农林部颁布了《农会暂行规程》三十六条、《农会规程施行细则》九条等法规。翌年2月,又公布了《全国农会联合会章程》等。明确其“农会以图农事之改良、发达为主旨”3。这些法规文件的颁布,无疑为农会组织的广泛建立和蓬勃发展提供了法律文本和制度保障。
纵观北洋政府时期农会组织的发展过程,大致分可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起步阶段(1912年3月至1913年2月),即从1912年3月袁世凯开始北洋军阀政府统治到1913年2月全国农会联合会会议召开之前
1.清末农会的承袭。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的建立,标志着中国两千多年封建社会君主专制制度的结束。但是,统治阶层的改朝换代并没有对乡村社会和基层民众产生太大的触动。作为肇始于清末旨在农业改良的农会组织,依然较为完整地保留了下来。从仅仅存在三个月的孙中山的资产阶级南京临时政府,到由北洋军阀首领袁世凯开始的北洋政府,均沿袭承续了清朝末年的各级农会组织,无非是在中央一级,原来归清政府农工商部P管理的全国农务联合会,在民国建立后被易名为全国农会联合会,仅有一字之差,并改由中华民国农林部@管理,而在省及其以下各级农会,基本上承袭延续下来。
1912年5月,农林部成立之后,尤为重视“整顿地方农会以谋农业机关之完备”[4)(p.273),其采取的主要措施为:一是健全各级农会组织。1912年5月27日,农林部发布命令,规定在农会章程未订定以前,仍以清末《奏定农会简明章程二十条》(1907年10月31日)为指导性文件,且下令宣示各省:所有各级农会均“应发之委任状钤记等件,统俟章程规定后一律颁给”51。《农会暂行规程》颁布后,其与晚清政府所发布的农会章程,在团体功能性质、组织形态、人员构成等规定上均无大差异。规程强调:“农会为振兴农业最要机关,若不急速设立,何以谋农业之进步。本部设立伊始曾经通电各省速即筹办在案,惟是各省农会有创设多年者,有继续办理者,规程既多纷歧,办法亦难一律,以致各省农会无所适从,殊失提倡农业之本意,且本部拟订农会法令, 不日提交参议院议,决公布尚需时日,兹特定农会暂行规程三十六条,农会规程施行细则九条,收支预算表及调查规程五条,随文寄去,为此,通令各省实业司、劝业道转饬农会暂照此项规程办理,庶免纷歧而归一律,仰即知照。此令。”[6二是处理各地农会问题。其中包括:(1)处理各地扰乱农会事件以及农会内部的争执。以处理山西农会案为例,1912年10月,当“山西农务总会会员苑有梅等暗行选举,朦胧报部”;田汝弼、张孔怀等扰乱农会等事件发生以后,农林部即责令山西劝业道“迅即查明事实真相,并报部核办”7。(2)处理各地农会章程中不合理的规定。譬如,农林部兹复广东都督妥订农会章程时说道:“其中有不宜于农会者不少,如第三十一条农会代农民伸诉冤抑,是直以公益团体侵害检察官之權者,是此种条文,尚须斟酌。现在本部关于农会法令颁布后,再行遵照妥定会章,呈核相应咨复贵都督查照转知该司饬遵可也。”[8]处理冒牌农会组织。如在批复安徽太平府万春好农业公会呈时严厉指出:“该公会系联合各公司组成类于总公司性质,办法全与农务总分会不同,未可援引部电所开,率请仿照办理”[9]。
2.农会组织的广泛建立。北洋政府农林部在继1912年9月24日颁布《农会暂行规程》36六条、《农会规程施行细则》9条和《农会调查规则》5条之后不久,又于1923年5月19日公布了《修正农会规程》42条暨《修正农会规程施行细则》15条等,这一系列农会规程的颁布,进一步在法律制度上推动了农会组织的广泛发展。据不完全统计,到1913年,全国已设立省级农会22个,县级农会228个。在一些农业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还成立了乡级农会,如江苏省在民初成立了乡级农会103个, 福建省乡级农会达125个[0](p.42)
(二)高涨阶段(1913年2月至1921年7月),即从1913年2月农林部召开全国农会联合会会议,到1921年8月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型农会组织的出现之前
1.全国农会联合会会议的召开。1912年11月7日, 农林部公布了《农林部召集全国农会联合会通告》和《全国农会联合会章程》。在通告中,首先阐明了创设全国农会联合会的重要性。指出:有史以来“农政不修,农学不讲,出作人息,听民自为,至于今而生齿日繁,地利未启,水旱游至,年谷不登。”“有鉴于此,特创设全国农会联合会”。通告还对会议举行的地点、日期,以及参会方式等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初次举行于京师,嗣后轮流举行于各省。屡更会地,迭为主宾。”“斯会之创始虽以今岁春间二月内为期,至于逐年之推行必以夏令农事最盛时为准。盖当炎帝司令之候,正是南薰观稼之时,各省与会诸代表道途所经,舟车所莅,芃苗遍野,举目有实颖实栗之观,禾黍盈畦,倾耳听满篝满车之祝,进野老而询耒耜,过田家而话桑麻,于以辨土地之肥硗,究物产之得失。较之会场陈列品之观感,又当另扩一分见识,另增一分学问矣。故斯会之陆续举行不可拘一定之地点,而必有一定之期间”[1]P.11-12)。在《全国农会联合会章程》中,进一步明确了会议“以谋全国农业改良发达、令各省农界代表周知全国农业情形、交换各地农业知识”的基本宗旨。规定参加会议的代表资格为:“全国农会联合会会员由各省农会各举代表二人充之”。另有作为特别会员代表,即“甲、由农林总长延请者;乙、由各省实业司或劝业道,由该署职员中选派者各一人;丙、由实业团体每省各互选一人;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阿拉善之各该盟长,及各该处办事长官选派者各一人。“1p.-8)
1913年2月1日,全国农务联合会会议在北京隆重召开。各省代表先后到会者共89人,另有部派会员16人,特请代表10人[1.37-39)。农林总长陈振先首先致大会开幕词。陈振先的讲话主要内容有四个方面:其一,表示对于这次会议寄予厚望:“兹互相讨论谋中国农业前途之发达,与各国并驾齐驱,翳惟诸位代表。是赖诸位代表之于农业皆富有学识、经验。此次联袂偕临,必能为中国农业放一异彩。本总长窥有厚望焉”;其二,指出这次会议具有特殊性质,即“第一,此次会议一在研究进行,一在实地观察,使理论与实际二者有互相辅助之益;第二,农会联合会循环开会,系流动的,而非固定的”;其三,要求每一与会者研究农业“须有世界的眼光。各国农业发达之情形、各种农产物需要之大势,亦不能不留心考查”;其四,对以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方式等提出了希望和要求。“希望自今日始每年择地点开联合会一次,并办理农产物赛会,以促农业进步"[11](pp.43-45)
来自福建而被公举为正会长的叶可櫟在演说词中,着眼世界范围进一步阐述了农会组织的重要性,指出“迩年以来各国农会章程迭次改良,渐臻完备。机关虽小,收效甚宏。比来欧美之农民,经济界、知识界、生计界,蒸蒸日上,发展于全地球者,农会辅助之力居多……民國成立,首重实业,农林工商区为二部,足见政府注重农事之一端”。他表示:“鄙人忝为外省农会代表之一分子,自应与诸君熟商大计,尽情献替,以尽一分子之义务。”[1](p.51)来自江西而被公举为副会长的黄召棠在演说辞中,亦认为“此次开会必能得美满之效果,为全国农民增进实利”,表示自己“愿与诸君商榷数事”,即“议决施行农政之手续不可持一隅之见也”,“设立农政机关经费宜求节省也”,“农民之权利力宜保障也”[1rp.53.-54)
会议期间,来自全国各地的直隶代表贾树模、山东代表于滨奇、山西代表米如玉、河南代表凌清洁、江苏农会代表王泽南等32位代表先后发言,分别介绍了本省的农业情形。同时,按照会议原定议程,会议期间还安排了三次前往天坛、动物园、颐和园实地考察和参观。这次会议共计提交议案49件,经会议代表讨论通过提案44件,其中关于行政者方面的议案26件,协助农民者方面的议案6件,调查研究者方面的议案3件,报告者方面的议案2件,农业教育者方面的议案7件1]Pp.57-61)
全国农务联合会会议于3月4日落下帷幕。这次大会的召开,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国农会团体的盛大集会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首先,它使国人对农会组织在谋全国农业改良发达中的作用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同时加强了农林部与各地农会之间的沟通与联系;其次,它有力地促进了各省之间农业情形的相互了解,以及农业知识的广泛交流;再次,这次会议所通过的各种议案为国家农业政策的制定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最后, 会议所倡导的各种会议创新模式,诸如易地循环开会、主办省与客省分别备列及携带该处农产物之精华“用资印证”、开会与实地参观相结合等,无不让人感到耳目一新,对于今天仍不乏借鉴意义。
2.各地农会组织的蓬勃发展。全国农会联合会会议的召开,进一步促进了各地农会组织的蓬勃发展。以东北地区为例,各地遵照农林部颁发的规定要求,或将原有部分县的农会进行改组,在人员构成上与晚清时期无甚变动;或将原来没有设立的部分县建立起来农会组织。如1916年吉林省己设有县农会19处[2](.11)。到1917年,全省己设立农会的县份有敦化、延吉、伊通等23个,1919年该省县级农会则达到28个[B](p.410)。另如,在云南省,截至1920年年底,该省有前滇中道属的昆明、富民、昆阳、宜良、玉溪、马龙、禄丰、易门、路南、罗次、会泽、彝良、呈贡、罗平、河西、通海、阿迷等县;普洱道属的思茅、新平、元江、镇沅等县;腾越道属的牟定、龙陵、姚安、盐丰、保山、维西、弥渡、大理、景谷等县;附乡农会的罗次、思茅、镇沅等县,全省共计4个道属30余县设立了农会组织141(0.125)。
(三)消退阶段(1921年8月至1928年12月),即从1921年8月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型农会组织出现,到1928年12月北洋军阀政府覆灭
其实,早在1916年6月袁世凯死后,农会组织发展就已裹步不前。据史料记载:“从民国元年颁布农会规程三十六条以后,到民国五年,合计虽有省农会十九所,县农会二百二十六所,但市乡农会还只有二百五十六所。而且顶重要的中央农会或是省农会联合会,除民国二年在北京开过一次联合会以外,一直到现在还不曾有什么举动。”[15](p.16)
北洋政府时期的农会组织之所以会逐步消退,一方面是由于民初政局的动乱不堪以及内阁人员的频繁更换,譬如,作为农会组织的最高主管机关,北洋政府时期先后为农林部、农商部和农工部,共计历任总长等内阁人员31人次,任期最短者仅仅几天时间,最长者也不过是2年零2个月,平均每任5个月左右。可见,主管官员如此的频繁更替,必然会使各项政策的连续性和贯彻实施受到严重影响,难以在短暂的任期之内有所什么大的作为[1 , (1.5-110另一方面,由于农会自身是一个以绅商和地主为主体构成、并非真正属于农民自已的组织性质以及“由上而下的,由政府机关所通令成立的”社会团体[17。因此,当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诞生,其所领导的以貧苦农民为主干、以推翻地主政权为宗旨、真正属于农民阶级自己的具有政权性质的新型农会组织出现之后P,其最终走向消退也就成为历史的必然。
二、北洋政府时期农会的组织结构
从1912年9月24日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农林部颁布的《农会暂行规程》36条和《农会规程施行细则》9条、翌年2月公布的《全国农会联合会章程》八章20条,以及后于1923年5月19日农商部公布的《修正农会规程》42条和《修正农会规程施行细则》15条等,我们基本上可以厘清北洋政府时期农会的组织构成。(一)组织系统及其设立
如同清末农会,北洋政府时期的农会依然是组成了一个层层连接的直属组织系统,共计分为四种:(1)全国农会联合会。其原在1910年成立时所制定的章程中曾规定:“本会取联络声气之便利,设总事务所于宁垣(即南京一笔者注) , 分设南北两事务所,南部事务所设于湖北之武昌,北部事务所设于直隶之保定。”181(p.15-16)至1912年9月,农林部颁布的《农会暂行规程》第三十四条中重新规定为:“全国农会联合会则由农林总长临时指定地点。”[91911(2)省农会,即设立于各省城的总会。(3)府县农会,即设立于府、厅、州、县的分会。(4)市乡农会,即设立于乡镇、村落、市集等处的农务分所。
关于各级农会的设立,根据农林部颁布的农会规程规定,市乡农会由该市乡区域内之具有会员资格者组织之,府县农会由该府县各市乡农会举代表组织之,省农会由该省各府县农会举代表组织之,全国农会联合会由各省农会各举代表四人,由农林总长临时召集组织之[19(1.108)。“凡设立农会,除全国联合农会直接呈请农林部核准立案颁给图记外,凡省农会、府县农会、市乡农会,须将农会各代表同意之证明书附于呈请书,一并呈请主管官署核准,转呈农林部备案。既经核准者,市乡、府县农会及省农会分别由该省主管官署颁给图记一方,文日某(市)、(乡)、(府)、(省)农会图记”91]111)。后在1923年5月19日, 农商部公布的《修正农会规程施行细则》中对此修正为:“全国农会联合会并省、县、市乡农会经核准成立后,均由农商部分别刊颁关防、钤记、图记。全国农会联合会、省农会用关防,县农会用钤记,市乡农会用图记。全国农会联合会之关防,于每次开会时刊颁,闭会时缴销”191](.111)。
(二)领导体制和职员编制
在北洋政府时期的省、县、市乡农会领导体制中,根据《农会规程施行细则》规定,均置会长一人、副会长一人。“会长总理全会事务,代表农会。副会长协同会长办理会务,会长有故不能到会时,得代行其职权”。另置有评议员、庶务、会计、书记、调查员等职。“评议员答复会长之咨问,监察会务执行之情况。庶务、会计、书记、调查各员, 承会长之指挥分掌会务”[19](p.10)。全国农会联合会则与省、县、市乡农会领导体制有所不同,其设会长一人,“总理会务”;副会长二人,“辅佐会长总理会务。会长不在会时,代理其职务”。另设有:(1)常任调查员,每省一人或二人,“掌调查该省农务情形”;(2)特任调查员,无定额,“周历各省,调查农务情形”;(3)总干事员,于南北事务所各一人,“常驻该事务所,商承会长、副会长,总司各项事务之执行”;(4)书记干事员、会计干事员、庶务干事员,其员额视事务的繁简而定。均为“商承总干事员,分掌该事务所各项事务”;(5)临时干事员,无定额,“在大会地方,协助常任干事员,布置开会、闭会一切事宜”;(6)国外通信员。于欧洲、美洲、日本留学界各一员,南洋群岛侨商若干员,“掌各该地方通信事宜”[81(.6)。
至于农会的职员人数,农会规程中规定:“除会长、副会长外,应由各会视事务的繁简于会章中定之,但市乡农会至多不得逾八人,县农会不得逾十六人,省农会不得逾二十四人,全国农会联合会不得逾四十人。如发行杂志者,得另置编辑员若干人”[91](.10)
(三)会员资格
在民国初期农会组织中,与清末农会成员构成大体相同,地主、商人、士绅等依然居于主导地位,普通农民数量微乎其微。在1912年9月农林部颁布的《农会暂行规程》第六条中,对农会会员资格规定为:即1.有农业之学识者;2.有农业之经验者;3.有耕地、牧场、原野等土地者;4.经营农业者。“具有以上一资格而品行端正,年逾二十岁者,均得为会员”。“凡热心资助农会经费,赞襄农会事业者, 得为名誉会员”191(p.108)。后在1923年5月19日农商部公布的《修正农会规程施行细则》中,又做了补充规定,即对于虽合上述之资格, 而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亦不得为会员:1.褫夺公权尚未复职者;2.受破产之宣告确定后,尚未撤销者;3.有精神病者[91](.11)。在《全国农会联合会章程草案》中,则规定有个人人会者与团体人会者两类。个人人会者的资格主要为:“于农业确有学识者”;“于农业确有经验者。其团体入会者主要包括各省农务总会及分会,各地方自治公所、农业学堂、农业公司、农事试验场以及‘其他于农务有确实事业之团体’。各团体志愿人会者经会员二人以上之介绍,得各遣代表入会为会员”。另外,“其有精研农学、富有心得,或兴办农业、成绩昭著、而未经人会者,得以会员多数之决议,公请为名誉会员”181](p.5-16)
(四)选举制度与组织纪律
民国初期各级农会均实行民主选举制度。会员均有议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19](1.108)。省、县、市乡农会职员,由各会会员用记名投票方法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由全体会员过半数出席,以得票过半数者为当选,如无当选者,以得票最多者二人决选,得票较多者当选;评议员、调查员、庶务员、会计员、书记员均以得票多数者为当选。省、县、市乡农会职员, 均以二年为一任期,但再被选者得连任。任期届满时,提前一个月进行开会改选。在改选一个月前,将会员名册呈报主管官署。“每届选举、选举人及被选举人,以册报所列之会员为限”19](p.16)。全国农会联合会的会长、副会长,则“由全体会员于大会时,分次互选定之”;调查员、总干事员,“于大会时公推之”,其余各职员“由会长、副会长商会担任”。无论是公推,还是互选各职员,“均以一年为一任, 惟选举者得连任”[81(p.1)。
同时,在农商部1923年5月公布的《修正农会规程施行细则》第十九条中,对省、县、市乡农会或职员不能履行职责、违背法令或农会规程或会章等行为还做出了解职等处分的规定,即凡职员有下列各款事项之一者,“得解其职”:1.因不得已事故,经开会议决准其退职者;2.遇有褫夺公权尚未复职者;3.受破产之宣告确定后,尚未撤销者;4.有精神病者;5.故意旷其职务经开会一令其退职者。第三十条中还规定,农会或职员如有违背法令或农会规程或会章之行为时,主管官署得以下列各项分别处分之:1.取消其议决之事件;2.解除其职员之职务;3.停止该会之事业;4.解散该会,另行组织。“职员受主管官署之处分而解职者,五年内不得复举为职员”[19](P.16-1
三、北洋政府时期农会的主要活动
在农林部颁布的《农会暂行规程》第二十至二十四条中,对于农会的主要任务曾进行了明确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有五项:1.每年应将该会事务及该会区域内农业状况,编成农事报告书,分别呈送主管官署;2.农会于农事上之改良进行事宜,得建议于主管官署。荒歉之岁,农会须调查荒歉状况,共筹救济方法,呈报于主管官署;3.省农会须设立农产陈列所,搜集各种农产物品,以供参观;4.府县农会须于该区域内,每月派人巡行讲演农事改良之技术;5.农会应设冬期学校或补习学校,于冬期农闲时,召集附近农民教授农学大意[9(1.10)
从史料记载来看,北洋政府时期各地农会富有成效性的活动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第一,开展农情调查研究,提请农事改良议案。其农情调查研究的内容较为广泛,如在吉林省通化县农会会长徐德春于1922年4月5日呈交的《通化县农会县属农业情形暨农家状况调查报告书》中,其农事调查内容分为土地性质、农业之情形、农业之状况、农业之出产、农民之态度、农业之影响、农业之改良等七个方面之多[91(p.327-328)。又如,1923年全国农务总会会员邓奉先向农商总长李根源呈交的《关于提倡农业以立国民经济之基础条陈》中,深刻指出我国多年来“农学不讲,农政失修,凡从事农业者,悉依习惯,罔知改……民生所以日蹙,国计所以日困也”。故提议“(甲)关于振兴农业政策有四”:一是“设农业劳动者之保护法”;二是“改良关税政策”;三是“提倡产业组合”;四是“提倡农业保险”。“(乙)关于促进农业之机关有五”:一是“筹设磷酸肥料制造场”;二是“宜筹设农具制造所”;三是“宜筹设开垦局”;四是“宜筹设茶叶制造场”;五是“各县宜设劝农员”。农林总长李根源对其条陈批示道:“学有专长,故能筹划切实,非空言泛论者可比。”[19](m33-34)同时,各地农会积极向主管官署建议农业改良进行事宜。例如,在1924年8、9月间农商部召开的全国实业代表会议上,山东省农会在提交的《山东省农会关于利用退还庚款以发展农业提议案》中,提出了利用庚款以办垦殖事业、各省区农业银行以及实行奖励各种特用农业等建议;甘肃省农会在提交的《甘肃省农会关于发展农业提议案》中,提出了奖励农民、保护农民、补助农民等建议;广西省农会代表苏诚、湖南省农会代表朱继承、四川省农会代表廖鄜云、直隶省农会代表周祜、陕西省农会代表党荣庆、河南省农会代表籍树勋等在联名提交的《苏诚等关于各省地方筹设林务机关及苗圃提议案》中,提出了在各省设立独立制的林务监督施业机关、划分林务管理区、明确规定造林育苗任务和职责、加强林业的防火灾盗伐等保护工作、做好产苗造林情况的监察及呈报工作等建议1(9190p.31-356)。
第二,开办农事试验场所。1915年8月22日,农商部同时颁布了《棉业试验场暂行规则》《林业试验场暂行规则》和《种畜试验场暂行规则》等法规条例。随后,各地农事试验场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以东北三省为例,其省级农业试验场委实在农会建立之前即己开办,农会设立之后依然独立存在,但与农会关系甚为密切。而尚未设立农业试验场的州县,农会组建之后则纷纷由其负责开办。例如,兴京府农务分会在成立之时即“设立了农业试验场”20(.22)。开原在1914年取消自治会时,将一块原属于自治会公产适合种植洋槐的土地划拨给农会作种植洋槐之用。于是由农会会长提出,全会公议表决,在该地设立农业试验场。“适奉省令饬设森林苗圃,时该会为便利计,请准督宪将苗圃附设于农事试验场,由亩捐项下拨给开办费七百五十元,经常费二千零六十四元。”“筹备既定,遂于五年四月一号开办。由丁会长兼理场长,并聘奉天农林学校完全科毕业学员孙永祥充技术员。场内暂分科,日农艺,日园艺,日蚕桑,日果树,曰森林苗圃21(.83)。也有些原已開办的农业试验场,因经费问题独立难支,故由农会接办。如安东县在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即已开办农业试验分场,1912年安东县农会成立之后,当地政府即以经费不足为名,将原农业试验场人员一律裁撒,下令由农会接收办理21(p.9-720)。新民县原来也曾有农业试验场,农会成立时就以试验场房屋作为会所。1912年农会改组并接办了该农业试验场[23](p.196)
第三,推广农业科学技术。各地农会在推广农业科学技术方面采取的主要形式有编辑农报农书、开展巡回演讲、开办农业学校、设立阅报室、举办农业展览会等。其一,在编辑农报农书方面,如云南省农会先后出版有《农业丛报》(1915年)、《云南省农会报》(1920年)、《农事浅说》(1923年)等多种出版刊物;吉林省农会出版有《吉林省农报》;奉天农务总会亦办有报纸;铁岭县农务会“奉到总会农业白话报纸,除分送四乡宣讲外,并在城内四门及通街张贴,以开通农智,讲究改良。”报上所载“种植各节甚为详细云”[24];辉南县农会在会内设立农事讲演会讲演农业常识,并编写成农事讲演录,分发给农民阅读;新民县农会刊发“农业浅说报”,由会长主笔编辑,每月出版一次[23](p.197)。其二,在开展巡回演讲方面,如东北等地各级农会经常组织农技人员在集市或田间地头演说农业知识,有的农会还专门设有农事讲演会或者有专职的讲演员,奉天农务总会“在省城设立农事演说会, 演说有关农事各种新理,提倡改良。凡农林、畜牧、蚕桑、园蔬、肥料、害虫以及农产制造、农业经济等类,广开农民普通知识"25](p.2524);辽阳县农务分会专门设有讲演员一职;铁岭县农会明确规定:“调查员赴乡得随时讲演农事以及改良大意并捕蝗驱虫之技术”[261(p.698)。其三,在开办农业学校方面,如云南省农会成立后即积极筹设农业补习学校。据有关史料记载,当时该省各级农会参与倡办了不少农业学校和补习所,一部分由农会自己负责办理,一部分由农会向政府提出规划建议而通过有关部门协助办理。譬如,宾川县将“所设之乡村师范,改为初级农业校,校舍校具实习场所,均已筹备就绪, 请派专科教员前往,即可招生上课,教厅据呈,已令省立双塔农校酌派”;开远农校“现已筹备就绪”,“褚守壮为该校校长,令克口前往招生上课”;保山农校“附设于县立中学,校舍实习场所,校具均已准备就绪”;玉溪农校“其校址已选定文庙内,请派员前往办理,教厅以农校不必设在域内,应接近农村,以资实行,令该县另行选择农村中适当地点,再凭核办”;楚雄农校“因经费及人才不敷暂行缓办云”27。同时,云南农会还十分关注农人子弟的教育问题,“农人的子弟,应该送入学校,有了知识和学问,不独可以预防灾害,就是其余的事情,也可随时设法改良了。”[28]其四,在设立阅报室方面,从史料来看虽然记载不多,但见诸报端者亦不乏其有,如奉天农会“附设实业阅报室,置备关于农业新报新书,以供农人查阅研究之用”[[25](p.2524)”。其五,在举办农业展览会方面,北洋政府时期各地农会大都开展了征集当地农产、农技和农机具等,集中于省城参展的活动。如奉天、吉林等省自清末起便每年举办农业博览会,在县一级也有举办。“这些农业展览会一般都是由农会协助举办的1291(.4)。
第五,开垦荒地、植树造林。首先,开垦荒地是增加耕地面积、促进农业和农村发展的重要举措,北洋政府对此予以高度重视。1914年3月3日,由国务总理孙宝琦、内务总长朱启衿、农商总长张謇联名签署了《大总统公布国有荒地承垦条例》,其内容包括总纲、承垦、保证金及竣垦年限、评价金所有权等四章,以及罚则与附则共计29条。其中规定:“本条例所称国有荒地, 指江海、山林新涨及旧废无主未经开垦者而言。”“凡承领国有荒地开垦者,无论其为个人为法人,均认为承垦权者。”[19](pp.510-513)从史料来看,各地农会组织垦荒方面的活动记载不多,但也看到了部分省份的在这方面的行动。如在东北地区,招民垦荒虽然由垦荒局负责办理,但“一般都有农会参与管理”,如“复县农会先后办理开放免价山、沙各荒一万九千多亩”[30](p.195);而穆棱县清末时,土地管理归招垦局, 北洋政府时期则直接由农会管理31](.15)。其次,植树造林是人类维护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北洋政府对此亦给予高度重视。1914年11月8日,北洋政府曾颁布《森林法令》,共计6章32条。其中的第三章奖励部分规定:个人或团体愿承领官荒山地造林者,“得无偿给与之”;“其面积不得超过一百方里”;“每十方里应缴纳20元以上、一百元以下之保证金,其额数由农商部或地方行政长官核定之”;自承领之日起,得免五年以外、三十年以内之租税”;“造林有成绩者,其奖励以教令定.之。””[19](pp.425-427))继《森林法令》颁布后不久,1915年6月30日,北洋政府公布了《森林法施行细则》20条, 该施行细则对森林所有权变更、官荒和山地造林承领书开具等做出具体规定[91](p.428-429);1915年6月30日, 又颁发了《大总统公布造林奖励条例令稿》21条,在根据造林面积多少核给简章等级,以及“按其面积、株数,核给奖金”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91(441-442)。1928年2月29日,大元帅再次颁布《森林条例令》10章75条,其中在第八章“奖励”部分明确规定,凡经营林业合于下列各款之一者,“得分别给予奖励”:1.造林著有成绩者;2.经营特种林业,其林产物有关于国际贸易者;3.养成多数主要林木,足供造船、筑路及其他重要用材者;4.经营苗圃,培养多数苗木供给地方造林之用者;5.发明或推广林产制造之物品者。并且规定:“承领国有荒山造林者,自承领之日起,得免五年以外、二十年以内之租税”[91](P.437-439)。从该政策落实情况来看,各地农会表现亦为不凡,仍以东北地区为例,由于近代以降尤其是中东铁路开通之后,该地区树木采伐情况甚为严重,森林面积急剧缩小,农会组织及有识之士深切意识到保护森林、实行植树造林的必要性。辽宁省复州县农务分会在1911年即筹设了九道河、忠厚堡两处森林会;铁岭农会建立后于1909年(宣统元年)栽种柳树数万株,1910年(宣统二年)又种桑树数万株;岫岩州及凤城县在宣统年间成立农务会后,林务即归农务会管理。为了保护森林,民国岫岩县农务会还在城南山中刻制摩崖石刻,题为《农务会森林碑记》32](n.2);1920年10月23日,吉林省方正县农会会长董廷翰等11人“遵照森林章程,承領民有荒地执照内之地上森林,备具承领书,呈请鉴核”。其资本金额“永衡小洋币二十五万元”,承领地之界址和面积为“领方正县大小罗勒密大沟、草皮沟、花公鸡、涌淇河等处山、荒地执照内之地上森林,面积一百一十方里,东之涌淇河,西至大沟,南至黄泥和子,王才窝铺、陈家亮子等处,北至官道,并附图说。”承领“林区内柞、杨、松、柏、榆、槐等,共约五百万株,大小长短不一”191(0.9-471)
第六,倡导农村商业文明。近代以来,随着西方科学技术知识的不断传入和资本主义文明的西风东渐, 农村商业文明初见端倪,而北洋政府时期农会组织则在这方面起到了较大的推助作用。仍以云南省为例,首先,云南省农会积极倡导在种植养殖中要综合利用、全面发展。例如,在其推广农家养蚕过程中,明确指出综合利用的好处是“第一减省工人,自家可以采桑,可以饲养,第二节省杂费,所用的稻糠谷草自家都有,不必去买。”并且指出:“利用养蚕所产生的废弃物残叶、蚕便等可作为肥料”[33;又如,在提倡種植榕树过程中,指出榕树“不择地之肥瘠,长江以南,气候均属相宜,若能植之以固提防,其有裨益社会保安,及水利前途,必非浅鲜”[34);再如,在疏浚池塘过程中,指出利用疏浚池塘的淤泥修建堤砌,池塘可以养鱼,堤砌上可以种香蕉或瓜菜,又可以用来食用或喂鱼,一举多得。“淤泥甚肥,蕉必繁盛,池中多养草鱼,春夏蕉叶茂时,剪其叶投池中以饲鱼,鱼必肥壮”,“香蕉有蕉果蕉油之利,而池中鱼利尤多,实最完善之法也,若不宜香蕉之地,则种瓜菜亦佳”[35]。其次,云南省农会积极宣传农村协同生产和运营的优势。“第一,资本容易凑足,第二,适合经济原则,第三,势力雄厚容易达到目的”[28]。在种树、养蚕等方面,积极提倡建立同行业合作组织,尝试规模化生产。“蚕业组合,应由各地方一定区域内所有蚕丝同业者,协同组设之,以图矫正营业上之弊害, 并增进其利
6]。“经营种树,合作比单独进行为好,一则种树地面占得很大,合作经营,容易管理。二则种树收效须在十年后,合作经营,不望速效。现在昆明五乡种树, 多是合作方法,成绩颇有客观”[37]。再次,该省农会注重推广农务基金、招股保息、商品贸易等新理念。譬如,“农会应备办理农务之基金”[38];“凡承垦大片荒地需费过多,资本不足之个人或法人,得由垦殖总局查明,贷与其资本总额十分之二至十分之五以补助之,或准予招股保息”[39;“对于本地方用的物品,看本地方可能出产。就不能出产,又看是拿产品同人家换来用的有益呢,还是自己出产有益。为农的人,总要几方面顾到才好”[40]0。正是在省农会的积极倡导之下,该时期云南全省农村的商业文明气息逐渐浓郁,农村经济的生存能力不断提高,
第七,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在这方面具体表现为:1.参与市政建设。如在东北地区,当珠河县建立时,在县城选址上,该县农会会长沙振洛主张将城基迁到鸟珠密河车站,并与旧街西部衔接,以便兴于建市集店铺,其主张即被当局采纳,“循地方人民法团之请求,呈报列宪请改县治。’”41(.195)随后,“农会又与商会一道出动人力与财力,修筑了东面和北面城墙”,1924年还“提议修筑南面和西面城墙,并得到县知事的同意”[42]。又如,1924年开通县“农会会长朱宝珊君俟道路融化之际,将车站大街修垫,两边挖成水沟。所有需款均由各街基主分别摊派,所有监工人员均由农、商两会遴选。”[43]2.参与涉农事务。如东北阿城县在1915年年底开始清丈土地时,县衙署成立了由县知事施世杰担任局长的土地清丈分局,阿城农务分会则负责召集各乡农务会员,“进行清丈演说,以段划分清丈人员,雇用执绳人员”44)(n.49)。又如,开鲁县“政府当局对工商农界的一些政务联系,诸如给驻军筹措军粮、军草,集资办学堂、修监狱、建庙宇;发展酿造业、粮油加工业和组织商户收售皮张、甘草、照瓜子等土特产品,以及贩运牲畜等事宜,都通过商、农两会去办理”[45)(.43)。再如,铁岭县农会根据当地政府安排,专门设有官草会,代办官草事宜,以供军队骑兵马匹草料之需46。3.组建农团等武装组织。近代以来,由于政府的社会控制力逐步下降,各地土匪横行,鉴于此,为保卫地方安全,有些地方的农会出面或与商会合作组织了农团或民团。如1910年8月,奉天“四乡农务分会现因匪患猖獗,扰害地方。月前各屯曾拟按户出于编练乡团,大屯出丁十名,小屯出丁五名,现已办有端倪。故日前各区农务分会派员进省,拟在民政司呈请发给枪支以资保护”[47]。黑龙江省尚志地区鸟珠河设治局成立后,地方士绅立即由农会倡办民团,购买枪械设法自卫[41](p.464)。1922年5月10日,辽宁省黑山县“假农会招集地方绅耋、农、商会长及百十家长等开会议决,应时之急务妥筹办团练,常驻团丁百名,限三日成立,以防匪患而保公安”[483。另据云南省档案资料记载,该省农会在中断之前,以法团的立场,曾与省商会、教育会一起参加过各项公共事务,如“六一四政变,省政府改组,各法团组织各法团联合会,当时社会倾向纷驰,省农会代表农界坚定立场,力持正义,颇有贡献,此皆可记的大端。”[49]4.赈灾救济。《农会暂行规程》中曾明确规定:“荒歉之岁,农会须调查荒歉状况,共筹救济方法,呈报于主管官署。191(111)除了调查农业灾害情况、拟定救济办法报请地方政府赈灾以外,各地农会还直接参与到救济实际活动中去。如20世纪20年代中后期,山东、河北等地灾荒频发,大量难民涌入东北。于是,1928年3月,吉林省抚松县农会便主动与商会、教育会等一道“设立了直鲁难民救济收容所,专门救济进入该县的难民,为其提供食宿、医药等”[50](p.405)。又如,辽宁省辽阳县农会成立之后十余年间,“办理地方赈灾三次”,并“设粥厂放赈粮,以工代赈接济春耕款项,成效显著"”51(p.958)。由上可见,农会组织虽然未在国家的正式权力体系之内,但实际上却承担了一些国家权力对地方社会进行控制的功能。同时,农会又在地方社会与国家政权的对话中充当了地方代言人的角色。
第八,受理调解民事纠纷。在古代中国,士绅阶层在很大程度上谓之乡村社会的领导者与管理者,但自清末农会组织出现以后,传统的民间社会管理格局被逐步打破, 农会成为乡村社会受理调解民事纠纷的重要组织机构。北洋政府时期,农会在受理调解民事纠纷等方面的作用愈加凸显。譬如,吉林省吉林县农会在1928年制定的组织章程中明确规定。农会的任务之一就是调解农民纷争:“本会区域内遇有农民发生争执时,得依主管官署之委托或双方当事人之请求,于调查事实后适宜调解之,但以不涉及司法、行政之范围为限,并须将调解之结果呈报主管官署”52](p20)。白城县“农务会内也设了农事裁判处,农民间纠纷找他们解决。这时外区也都设立了乡农会, 一切民间纠纷事情,都归乡农会就地解决””53](p.39)
四、北洋政府时期农会组织的历史作用
北洋政府时期各地农会为“图农事之改良、发达”而开展的诸项活动, 在推动中国由传统农业向近代农业转型过程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历史作用。
其一,促进了农业科技知识的广泛传播。各地农会正是通过前述编辑农报、农书,演讲,创办农业学堂,开办农产陈列所等形式,使农业科技知识在民间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普及。例如,云南省农会在推行科学养蚕过程中,“每年养蚕两次或三次,作为民间的模范,制造蚕种和播種桑秧,供给各县人们的取用。”通过直观示范,给农民提供了一个便于模仿和操作的途径,“让农民更易于接受新技术,培养起科学的新观念”[54]。同时,农会组织在养蚕过程中提倡综合利用、综合发展,指导将残叶、蚕便等作为肥料施田,从而提高经济收益。又如,该省农会积极推广种植榕树以稳固堤防、保障农田。榕树“不择地之肥瘠,长江以南,气候均属相宜,若能植之以固提防,其有裨益社会保安,及水利前途,必非浅鲜。”341再如,该省农会还组织农民利用疏浚池塘的淤泥修建堤切,“池塘可以养鱼,堤助上可以种香蕉或瓜菜,又可以用来食用或喂鱼,一举多得”。“淤泥甚肥,蕉必繁盛,池中多养草鱼,春夏蕉叶茂时,剪其叶投池中以饲鱼,鱼必肥壮”,“香蕉有蕉果蕉油之利,而池中鱼利尤多,实最完善之法也,若不宜香蕉之地,则种瓜菜亦佳。”[35]正是通过这些种植、养殖活动,使该省在这一时期已经初步出现了循环经济、持续发展的影子。另如,在东北地区,“不少农业新品种的引进推广都与农会有密切关系”;“吉林省水稻种植的推广,农会功不可没”;“东北地区本缺乏桑蚕,正是铁岭等地农会的积极引进,东北南部地区也有了大量的桑蚕养殖”2910(.8)。
其二,培养了一大批农业专门人才。仍以云南农会为例,其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教育,培养出了一大批农业人才,为云南农业的近代化播下了火种。如由省农会.组办的省山蚕传习所第一班毕业毕业生共94人,毕业成绩分为三等,其中,最优等22人,优等36人,中等36人55。农会还争取在农业学校中特设蚕科,又在省内外各中等学校中加入蚕桑学科,“使一般受中等教育的人,大概都要懂得蚕桑知识,好准备普及这件大事业。”[S6]
其三, 为国家和各级政府制定农业政策做出了重要贡献。北洋政府时期各地农会所开展的农情调查研究,以及提请农事改良议案这项活动,其影响作用尤为突出,其对于国家与各级政府掌握农业情形和农家状况,制定农业改良方针、政策和措施,提供了重要的参考资料,起到了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和作用。北洋政府时期各项农业、林业、垦荒,以及畜牧业等有关法令, 应该说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农会所提供的农情调查报告和农事改良提案、建立在对“国势民情”的基本了解的基础之上所制定的57]。诸如农林部1912年12月11日公布的《东三省国有森林发放暂行规则》;农商部1914年3月18日颁布的《征集植物病害规则》和《征集植物害虫规则》、1914年7月16日公布的《国有荒地承垦条例施行细则》和《植棉制糖牧羊奖励条例施行细则》、1914年公布的《林艺试验场规程》、1915年8月22日公布的《棉业试验场暂行规则》、《林业试验场暂行规则》以及《种畜试验场暂行规则》、1918年12月6日公布的《森林局暂行章程》、1923年5月12日公布的《农作物病虫害防除规则》;大总统令1914年3月3日《国有荒地承垦条例》、1914年4月11日《植棉制糖牧羊奖励条例》、1914年11月3日《森林法》、1914年11月11日《修正国有荒地承垦条例》、1915年6月30日《造林奖励条例》;等等。
其四,促使农业种植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农会所开展的农事活动有力地促进了近代农业种植结构的变化和农业的商品化进程。据史料统计,北洋政府时期,主要农产品的商品量均有不同程度的增长。如粮食的商品量,1910年为212.1亿斤,1919年增至263.4亿斤。在经济作物中,大豆的商品量增长最快,1910年为3237万担,1919年增至5738.5万担;棉花1910年为490万担,1919年增至790万担。随着这些农产品商品量的不断增长,其商品率也逐年提高。如粮食和棉花在辛亥革命前的商品率分别为16%和33% , 到1919年则分别增长到22%和42%。同时,为了满足经济作物需求的日益增长,其种植面积亦不断扩大,在1914-1919年期间,大多数经济作物所占耕地的百分比都有所增长。其中大豆由8%增长到9% , 油菜籽由15%增长到21%,花生由4%增长到10%,芝麻由4%增长到8% , 棉花则由11%增长到14%[8](p.46)。与经济作物迅速发展相适应,一批进行农产品加工的手工业区也在逐步形成。如在河北省高阳县,1917-1919年最盛时年产布500余万匹;在全国闻名的卷烟区山东、河南、安徽三省的烤烟产量,1916年为2400万磅,1920年增为5400万磅[9](201-202)。在全国著名的榨油区,仅东北哈尔滨附近的油坊就达2000余家[1](.120)
其五,加速了中国农业资本主义的发展进程。辛亥革命后,正是在农会组织的倡导和敦促下,从南京临时政府到北洋军阀政府,均实行了“振兴实业”“垦植荒地”的鼓励政策和措施,促使进行专门化生产的农垦公司大量增加,仅仅十余年间便发展至300多个,主要分布在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山西、吉林、内蒙、察哈尔等省。例如,苏北地区在1914-1920年间成立的农垦公司有40家;广西在1912-1916年间成立的农垦公司有64家;东三省在1913-1920年间创办的农垦公司多达137家,实收资本总额为1580余万元;福建省仅1916年即有农垦公司16家[59](p348-349)。、这些农垦公司,大多在不同程度上采用了资本主义大农业的经营方式,私人集股,合伙投资的居多,“或由公司统一雇工生产;或将土地分划租与包工头组织生产;或将土地租给佃农耕作;或将垦熟的土地出售……其经营种类包括植棉、蚕桑、树艺、茶叶、牧畜、粮食、养蜂等”
上述可见,北洋政府时期的农会组织在推动近代中国农业发展方面的作用委实是明显的。但是,总的来看,这种作用又是有限的。《农会暂行规程》中所规定的任务不少未曾付诸实施,譬如设立农产陈列所、巡行讲演农事改良之技术、设立冬期学校或补习学校等。特别是1913年春全国农会联合会会议所通过并呈交的各种议案,以及要求成立中央农会的建议等,亦大多未被农林部等国家有关部门采纳实施;大会所希望以后每年“择地点开联合会一次”的设想不仅未能成行,且该组织在此会之后便销声匿迹了。故时人吴觉农曾感叹道:“农会本来是农民及农业家的完全的人民团体,是农业行政机关与民间的喉舌,对于农业的发展、农民生活的改造,关系很大。但….现在各省县虽有农会,也是形同虚设。若再不振作精神,及各省县与以经费上充分的补助,农会对于农业决不能发生关系是可以断言的”[61],
[参考文献]
[1]李永芳.近代中国农会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2]苏州市档案馆藏档.农工商部奏直隶保定设立农务总会请予立案并饬令各省仿办折[Z].全宗号乙2-1.案卷号73.页码号28.
[3]农会暂行规程[Z].1912-9-24.北洋:政府公报第149号.1912-09-26.
[4]丁健.民初农商部研究(1912-1916)[D].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2011.
[5]农林部命令[Z].政府公报:命令.1912-05-27.
[6]农林部训令[Z].政府公报:命令.1912-09-26.
[7]农林部批山西农务总会申称田汝弼等扰乱农会情形呈[Z].政府公报:呈批.1912-10-27.
[8]农林部兹复广东都督妥订农会章程[Z].政府公报:公文.1912-06-01.
[9]农林部批安徽太平府万春纤农业公会呈[Z].政府公报:呈批.1912-06-26.
[10]张静如, 刘志强.北洋军阀统治时期中国社会之变迁[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
[11]陶昌善.全国农会联合会第一次纪事[Z].台北: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 1973.
[12]农商部总务厅统计科.中华民国五年第五次农商统计表[Z].吉林大学CADAL数字图书馆.
[13]衣保中.中国东北农业史[M].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93.
[14]云南省图书馆藏:云南现经成立各县农会一览表[Z].云南省农会报:纪事, 1920(1).
[15]吴觉农.中国的农民问题[J].《东方杂志》, 第十九卷, 第十六号.上海:商务印书馆, 1923.
[16]李永芳.清末民国时期农会组织研究[D].成都:四川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2007.
[17]千家驹.中国农村的出路在哪里[J].中国农村, 1935 , (1).
[18]全国农会联合会章程草案[J].东方杂志,第七年第八期上海:商务印书馆, 宣统二二年(1910年)八月二十五日.
[19]中国第二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 农商(-)[Z].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 1991.
[20]沈国冕修, 苏民纂.兴京县志(1926年)[M].台北:成文出版社影印本, 1974.
[21]李毅纂.开原县志(1921年)[M].台北:成文出版社影印本,1974.
[22]王介公修, 于云峰纂.安东县志(1932年)[M].台北:成文出版社影印本, 1974.
[23]王宝善修, 张博惠辑.新民县志(1927)[M].台北:成文出版社影印本, 1974.
[24]农业白话[N].盛京时报, 宣统元年(1910)十一月十九日.
[25]奉天通志:第三卷, 实业志[M].吉林大学CADAL数字图书
[26]黄世芳修, 陈德懿纂.铁岭县志(1932年)[M].台北:成文出.版社影印本,1974.
[27]各地农校筹设情形[N].云南日报, 1935-07-02-(6).
[28]農人应有的觉悟[C]//云南省农会发行:农事浅说, 第一册.1923-09-01.
[29]李应龙.东北农会组织述略(1908一1930年)[D].长春: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09.
[30]程廷恒修,张素纂.复县志略(1921年)[M].台北:成文出版社影印本,1970.
[31]穆棱县志编纂委员会编篡.穆棱县志[M].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1990.
[32]高文学.中国自然灾害史[M].北京:地震出版社,1997.
[33]杨泽生.养蚕的好机会[J].云南省农会:云南省农会报,1920 , (1).
[34]杨品檀.植榕树以固堤防说[J].云南省农会:云南省农会报,1920(1).
[35]池塘堤勒之建筑[J].云南省农会:云南省农会报, 1920(3).
[36]盖侯.蚕业组介说略[J].云南省农会:云南省农会报, 1920
[37]阿泽.推广种树实施的办法[J].云南省农会:云南省农会报,1920(3).
[38]昌龄.农会与农民之联介[J].云南省农会:云南省农会报,1920(2).
[39]云南单行垦殖规程[J].云南省农会:纪事, 1920(2).
[40]段嘉毅.我对于文山洒憂童农上应改良的一点意见[J].云南省农会:农事浅说第三册, 1923-1-1.
[41]孙荃芳修,宋景文纂.珠河县志(1930年)[M].台北:成文出版社影印本, 1974.
[42]修城预闻[N].盛京时报, 1924-03-30.
[43]整顿路政[N].盛京时报, 1923-03-16.
[4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阿城县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阿城文史资料:第4辑[Z].1988.
[45]旧中国开鲁县商务会、农务会及地方名绅[C]//开鲁县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开鲁县文史资料:第3辑.1990.
[46]县公署招集议会[N].盛京时报, 1924-02-01.
[47]农务会请领枪支[N].盛京时报, 1910-08-04.
[48]决议实行办团练[N].盛京时报, 1922-05-17.
[49]云南省档案館藏.云南省农会之沿革[Z].档号1011-017-00056-018.1947-03-14.
[50]张元俊修, 车焕文.抚松县志(1931年)[M].台北:成文出版社影印本, 1974.
[51]裴焕星修, 白永珍纂.辽阳县志(1930年)[M].台北:成文出版社影印本, 1974.
[52]吉林省吉林县农会会章(1929年)[C]//吉林师范古籍研究所:吉林农业经济档卷.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 1990.
[53]政协吉林省白城市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文史资料:第5辑.[Z].1987.
[54]杨泽生.棉业与蚕业[J].云南省农会:农事浅说, 第二册,1923-10-01.
[55]筹设村立的农业补习学校[J].云南省农会报, 1920(2).
[56]云南蚕政改良的我见一民藩[J].云南省农会:农事浅说,第三册, 1923-11-01.
[57]李永芳.清末民初农会组织述论[J].安徽史学, 2007(3).
[58]李侃.中国近代史[M].北京:中华书局, 2003.
[59]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1957.
[60]虞和平.张謇与民国初年的农业现代化[J].扬州大学学报,2003(11).
[61]吴觉农.中国的农民问题[J].东方杂志,192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