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后,劳动者能反悔吗?

2019-09-10 07:22
中国工人 2019年11期
关键词:潘某协议书年终奖

维权预警

主持人:刘业林

“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劳动者离职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原本以為可以“一别两宽,各生欢喜”,可有些劳动者离职后不久又心生悔意。那么,离职员工悔不当初,还能得到法律支持吗?

[案例回放]

2017年12月初,职工潘某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并与公司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公司向潘某支付了工资、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至2017年12月31日,并支付给潘某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双方约定此后再无瓜葛。2018年6月,潘某听说公司发放了2017年的年终奖,认为自己2017年在公司工作至12月31日,理应享受2017年的年终奖。公司则拿出当初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称双方已就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事宜协商一致,协议履行完毕数月,潘某无权再行向公司主张权利。

[维权贴士]

在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常常会与劳动者签订一份《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就解除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具体而详尽的约定。在协议履行完毕后的一段时间,由于先前的忽视或者不知情,劳动者会有新的发现或诉求,想反悔并推翻之前的解除协议。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能否解除之前的协议,可以从以下3个方面进行判断:

一是协议书的签订是否违反平等自愿原则。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协商,双方经充分协商后签订协议。

二是协议书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劳动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对自己的权利进行处分,也应该对协议书签订的法律后果有充分的预判能力。现实生活中,即使劳动者最终得到的补偿数额,与实际应该得到的数额有一定的出入,在没有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情形下,并不影响协议的法律效力,这点应引起劳动者足够的重视。

三是协议书内容是否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适用这种情形,劳动者需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提供相应证据,司法机关才会予以采信。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是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一经签订或履行,就应当认定有效。依法订立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不能随意反悔。在一方需要.撤销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是无法撤销的。

本案中,仲裁委审理后认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潘某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潘某已在协议中对自己的权利进行了处分,而且该协议已履行完毕数月,其另行要求支付2017年年终奖的请求,与该协议中的约定相违背,故对潘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特别提醒:在与用人单位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时,劳动者应对权利的行使慎重考虑,避免草率行事,在经多方咨询、查阅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再与用人单位协商,否则一旦签约,想要撤销协议或确认协议无效,难度很大。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订立《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时,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议订立后,双方当事人都应及时履行各自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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