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明东 阿里木·买提热依木
2月22日,教育部公布2019年工作要点,强调要强化家庭教育,并对目标任务提出要求,指出要明确家长主体责任,发挥学校指导作用,健全家校合作机制,提高家庭教育水平。同时“要点”还提出了工作措施:发挥家长学校、家长委员会、家长会等作用,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密切家校合作;开展家庭教育主题宣传活动,研究制定家长、学校指导手册;启动家庭教育法立法研究与家校共育共治机制实践试点。
从教育部2019年工作要点中,我们至少可以读出两方面的信息。其一,为了更好地促进学生成长,必须重视家庭教育。家庭教育的重要性由教育学者呼吁的后台走到了政府准备出台政策、制定法律的前台,家庭教育立法已经正式提上了教育部的工作日程。其二,从教育部所明确的工作措施来看,教育部已经为家庭教育立法界定了法律的范畴和立法的基本原则。
家庭教育立法的法律范畴
法律范畴是确定一个具体法律部门属性和法律关系的基本依据。不同的法律范畴,其法律内容、作用、活动方式及适用范围不同。家庭教育法当然属于教育法律的范畴,但教育法律属于哪个法律范畴,目前仍有争议。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教育法律就其性质和内容而言,应归属行政法,是行政法这个部门法的一个分支。但也有人主张教育法律不应归入行政法,应另行考虑。还有人主张教育法律应该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教育法律所要调节的社会关系非常复杂,主要涉及下述几个方面:学校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学校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关系、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学校与家庭之间的关系、学校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等。如果家庭教育立法,作为教育法律范畴的一部分,其所要调整的法律关系并非仅仅局限于行政法律范畴,也涉及民法以及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诸多法律范畴。家庭教育法法律范畴的特性决定了我们在制定这部法律时,必须兼顾多方面的利益关系,精准定位各种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是我们讨论该法法律范畴的根本目的。
家庭教育立法的法律原则
在制定家庭教育法的过程中,除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上位法不能发生冲突之外,还应该遵守下列几个立法原则:
第一,遵守教育方针。家庭教育法作为教育法律范畴的一部分,必须同上位法保持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也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些上位法都明确提出了对人才培养的教育方针,作为下位法的家庭教育法自然也必须要遵守并在相关的条款中做出明确的要求。
第二,正确处理与相关法律之间关系。从上述对家庭教育法的法律范畴分析中可以看出,家庭教育法涉及诸多法律部门,这就意味着其在制定过程中要合理吸收这些相关法律的思想、理念和解决方法,既不能与这些已经实施的法律冲突,也要根据家庭教育的实际需要进行创新和超越,发挥多个法律部门集体效力的作用,使得家庭教育法在实施过程中更加顺畅、发挥的法律效力更大。
第三,加强家庭与学校合作。家庭是个人成长过程中的第一所学校,对于学生的未来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良好的家庭教育是一个人形成良好素养的基础,家庭教育做好了,一个人的终生教育就成功了一大半。作为学校教育的重要补充,家庭教育必须要与学校教育紧密配合、相互支持,才能发挥教育的最好效果。那么,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如何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家长与学校及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界定,这就需要在家庭教育法中有详细的规制,共同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
第四,促進家庭和谐。和谐的家庭关系是家庭中每个成员身心健康的基本保证,对于学生,特别是心理还没有完全成熟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儿童来说,和谐的家庭关系尤为重要,我们必须鼓励家庭成员建立民主、平等、公平公正的家庭关系。这样的家庭氛围形成后,会对家庭中每一个成员的价值观、世界观产生积极的作用,这对学校教育来说是非常有意义的,也会对构建和谐社会产生直接的推动作用。
而要构建和谐的家庭关系,就需要在家庭教育法中明确家庭成员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家庭关系不仅指狭义上的父母与子女之间所形成的关系,还包括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更广泛的成员之间所形成的关系。我们呼吁,在制定家庭教育法时,一定要将杜绝家庭暴力纳入。因为家庭暴力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危害极大,一个充满暴力的家庭不能培养出人格健全的人。我们建议在家庭教育法中设专门条款界定“家庭暴力”的内涵和外延,并对家庭暴力提出严厉的法律制裁措施。与此同时,在家庭教育法中,也要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并采取严厉的制裁手段。
第五,防止性别歧视。中国有“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这种观念现在虽然没有那么强烈,但是在不少人的内心中仍然占有一席之地,并且会无意识地通过多种方式表现出来。性别歧视所带来的家庭危害最终必然被转移到社会中去,这种歧视会人为地造成一部分人的受教育权利被剥夺,进而造成他们发展的缺陷。这些被歧视的家庭成员在社会生活中丧失了许多机会,很有可能成为社会发展的不稳定因素。有鉴于此,我们建议在制定家庭教育法时,将防止家庭教育中的性别歧视作为重要的条款加以规制。
我国的家庭教育法目前正处于创制阶段,希望立法部门能够从教育的本质以及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等多方关系的角度,全面规制家庭教育法。同时,我们也可以从西方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中汲取智慧。在加拿大和美国,已经形成较为成熟的法律文本和判例,也有较多的研究成果,这些都可以作为我们制定家庭教育法的参照。
(作者黄明东系武汉大学教育法学研究中心主任,阿里木·买提热依木系新疆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周彩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