鬼畜视频著作权问题分析

2019-09-10 07:22佟鑫李丽
河南科技 2019年15期
关键词:著作权人制作者著作权法

佟鑫 李丽

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Z世代”(Generation Z,指在1990至2009年出生的人)已逐渐成为社会的主力军,他们喜欢树立个人观点,表达自己独特的创意,而他们的喜好也正在影响着社会的发展。

传统媒体以单一的“单向”方式提供主题有限的内容,已无法满足他们的需求,他们更愿意去创作、去表达自己的观点,自剪拼类短视频则是当下“Z世代”最喜欢的、表达个人观点的载体。而鬼畜视频就是自剪拼视频中极具代表性的一类,在中国年轻人聚集的文化社区哔哩哔哩(bilibili)网站(以下简称B站)上,鬼畜区的投稿量已超过十七万。

鬼畜视频的含义及特点

鬼畜视频的含义

鬼畜视频最早来源于日本弹幕视频网站NICONICO动画,原本的名字应译为音MAD,是一种专业向的音乐调教,对背景音乐、视频素材及制作都有着非常严苛的要求。在中国,鬼畜视频由最早出现的音MAD《最终鬼畜妹フランドール·S》中的:“鬼畜”略称而得名,于是音MAD在中国就被称作了鬼畜,这是一种狭义上的理解。

起初,鬼畜视频主要通过B站在中国进行传播。B站以UGV(User Generated Video)为核心,即用户自制的原创视频,该平台的用户大多既是“生产者”又是“消费者”。随着B站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用户接触到了鬼畜视频,因为中国网民不了解音MAD的本质,所以误认为鬼畜视频就是用碎片化的视频素材剪辑成快速重复的画面,再配上节奏感极强音乐拼剪而成的抽搐类的、重复单一动作的视频。因此,更多娱乐向的鬼畜视频出现在大众的视野中,鬼畜视频的制作量和播放量大幅提升,鬼畜视频的含义也得到一定的延伸。

鬼畜视频的特点

B站在2014年9月建立鬼畜区,并把鬼畜视频分为三类,这种分类也被大众所接受:一是鬼畜调教,意为使用素材在音频、画面上做一定处理,达到与BGM一定的同步感;二是音MAD,意为使用素材音频进行一定的二次创作来达到还原原曲的非商业性质稿件;三是人力VOCALOID,意为将人物或者角色的无伴奏素材进行人工调音,使其就像VOCALOID一样唱歌的技术。

虽然鬼畜视频类型多样,让人眼花缭乱,但结合B站鬼畜区投稿作品的相关标准,不难看出,鬼畜视频有以下三大特点:一是有音素材的调教,意味着鬼畜视频是需经剪辑加工过的作品,一般素材未做过二次创作不是鬼畜视频;二是有一定的节奏感,纯抽搐抽动的循环作品不属于鬼畜视频;三是必须用到BGM,仅仅只是剪辑台词的娱乐作品也不能算得上是鬼畜视频。

鬼畜视频与其制作素材间的著作权冲突

鬼畜视频与视频素材的著作权冲突

鬼畜视频中用到的视频素材均非原创,而是裁剪自已存在的视频。加之鬼畜视频的制作者大多是缺乏视频制作行业从业经验的用户,这就使得鬼畜视频侵犯其所使用视频素材著作权的现象时有发生。本文中探究的原视频素材仅指影视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若原视频素材为新闻报道中的视频,则不存在侵权问题。

其一,鬼畜视频与原视频素材著作人身权的冲突。著作人身权是视频制作者的资格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发表权又可称“公表权”或“公开权”,是指向社会大众披露作品的权利,发表权的行使只能有一次,鬼畜视频素材均取自已公开发表的影视作品,而这些作品因已公开发表,其发表权已用尽。因而鬼畜作品与原影视作品的发表权不发生冲突。

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作者有在其作品及其复制件上署名的权利。“由于作品是作者创造性脑力劳动的结晶,作者的名字既体现了作者对作品的责任,又是作者人格、思想品德、知识、智慧、技能以及特殊素质的外在体现和时间及空间中的延伸1。”笔者通过调查发现,B站大多数鬼畜视频均未得到授权,并且未标明所使用视频素材的出处,但鬼畜视频在公开发表时一般都会署制作者的名字,这就与原视频素材制作者署名权相抵触。

修改权是指作者依法所享有的自己或授权他人修改其创作的作品的权利。鬼畜视频仅使用原影视作品中的部分画面元素,并结合鬼畜视频制作者的独创性元素形成新的、完整的作品,并不是对原作作品的修改,也不会产生类似于修改的效果,所以不存在与原作修改权发生冲突的可能。

保护作品完整权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对作品进行实质性修改,更不得故意改变或用作伪的手段改动原作品。尽管大多数鬼畜视频仅仅是对剧中人物进行调侃,但根据笔者的调查,有60.31%的受访者认为鬼畜视频有恶搞、歪曲、丑化经典文艺作品的可能,同时有38.16%的人在未看原视频素材的影视作品时,会误信鬼畜视频中的人物和情节。这表明鬼畜视频的制作者在不能很好地把控调侃限度时,鬼畜视频侵犯原影视作品的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现象也时常出现。

由上文的陈述可知,鬼畜视频与原视频素材著作人身权的冲突主要出现在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其二,鬼畜视频与视频素材著作财产权的冲突。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财产权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等13项权利。著作财产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对作品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鬼畜视频仅提取原影视作品的部分元素,且进行了一定的创意改编,所以并不会侵犯到原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全部财产权。

鬼畜视频与原影视作品著作财产权的冲突在改编权上有所体现,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中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鬼畜视频与原影视作品之间往往存在可被识别的差异,且区别明显,能够达到《著作權法》要求的独创性,属于经原影视作品改编得到的新作品,鬼畜视频的制作者可单独享有著作权。但鬼畜视频的著作权人在行使著作权时往往未经原影视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因此侵犯了原影视作品的改编权。

鬼畜视频与原影视作品的汇编权之间也具有一定的冲突关系。汇编权,是指将自己或他人的作品、作品的片断进行选择或者编排,进而形成新作品的权利。鬼畜视频正是将一个影视作品中的许多片段,或不同作品中的多个片段组合起来的结果,属于汇编作品。与改编权相似,因未取得原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鬼畜视频侵犯了原影视作品的汇编权。

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在保护期限上是有差别的。著作财产权有保护期限的限制,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一旦原作著作财产权超出了保护期限,鬼畜视频就不会再受到此方面的限制。

鬼畜视频与音频素材的著作权冲突

BGM是鬼畜视频的“灵魂”所在,没有背景音乐的视频就不可能被称作鬼畜视频。鬼畜视频在使用背景音乐时,往往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快速重复歌曲中的某几句歌词,更改了原音乐的曲调;另一种是不更改原音乐的曲,仅改编歌词。

而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包括文字作品、音乐、戏剧、舞蹈等作品。是以,鬼畜视频所用的原音乐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鬼畜视频的制作者使用原音乐的曲或词的情况,不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12种合理使用的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所以,在未取得原音乐著作权人授权许可的前提下任意更改原音乐的曲或词的行为会侵犯到原音乐著作权人的改编权。

鬼畜视频与邻接权的冲突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作品传播者权,其中明确规定了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对于视频材料拼接行为。这种行为本身属于一种技术,无褒贬之分。但是,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题相反、品味差异较大的视频进行拼接,就可能完全改变整个画面的风格,使原本正面的形象面目全非,甚至不堪入目2。例如,B站鬼畜区常用的视频素材:老版《三国演义》中诸葛亮(唐国强饰)对王朗(董骥饰)进行辱骂的片段。鬼畜区对该段素材一般采取更改台词的的方式进行鬼畜。但声音、台词带给观众的听觉感受是其他感官无法替代的,对声音、台词的任意改变就可能使该表演形象失去某些特质,影响其表现力。这种对于形象的歪曲,会彻底改变形象的原貌,同时也是对表演者智力劳动成果的不尊重和践踏,侵犯了表演者的保护其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1。

解决鬼畜视频著作权相关问题的建议

构建著作权集体管理平台

鬼畜视频是新时代的衍生品,其著作权问题也有别于传统,时代赋予了它新的特征。首先,鬼畜视频利用网络媒体进行传播,传播方式更加便捷,传播速度也更快。其次,鬼畜视频属于UGC产物,制作者较多,若都与制作素材的著作权人进行一一授权,实现难度较大,不利于发扬民众的创新精神,也不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出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景象。但若不进行授权,就会出现侵权行为在网上大肆泛滥的情况,原著作权人较难阻止侵权行为发生。

因此,为鬼畜视频的制作者和制作素材的著作权人构建一个可直接沟通联系的平台是十分有必要的。著作权人将自己同意的、可授权给他人的作品上传至该平台,他人可直接使用或付费后直接使用,无需另外联系著作权人进行授权。这能够极大地减少侵权现象的出现,同时增大制作者的创作热情。

目前,世界上现存的授权模式中,知识共享许可协议(CC协议)是一种较为简便的授权模式。

知识共享组织以知识共享为理念,遵从现有的法律框架,利用互联网的技术手段,通过向公众免费提供一系列独特的许可协议,为创造性成果提供一种更加灵活并且行之有效的保护与使用方法,推动建立一个合理的版权体制,从而推进作品的低成本传播和创造性使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于2004年1月与知识共享组织签署了合作谅解备忘录,成为该组织在中国大陆的合作机构。2006年3月,知识共享中国大陆项目组完成了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本地化工作,正式发布了简体中文版知识共享许可协议2。但其在中国还没有得到广泛、有效地运用。

加强剪拼类短视频发布平台的注意义务

剪拼類短视频发布平台,如B站,为鬼畜视频等提供发布、推送、播放服务,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这些平台应尽到注意义务,对用户上传的视频进行审核,避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尤其是打着合理使用旗号的侵权行为。但目前,大部分平台只在用户上传视频时有一个保证上传视频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协议,并不实质审核上传视频的内容,使注意义务流于形式。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避风港原则”,若在各平台上存在侵权行为,在平台接到侵权通知后对侵权作品予以删除,就可以免责。许多平台在被告侵权时以此来做抗辩理由,也成了侵权行为的“保护伞”。但我国还规定了“红旗原则”,即网络服务者在经民众举报、投诉后明知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侵权却未采取措施的,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显而易见,如果视频发布平台尽到了谨慎小心的注意义务,则其可以享受“避风港原则”,若其注意义务缺失,就会受到“红旗原则”的规制。

增加民众对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了解

通过调查,笔者发现仅有4.85%的在校大学生对国家关于鬼畜类视频的相关法规政策很了解,其他人只是听说过或完全不知道。因而,许多鬼畜视频侵犯其选用制作素材著作权人权利的行为是出于无意。其实我国出台了许多关于鬼畜类视频的规定,也采取了很多举措。

2018年3月16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特急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文件强调:“坚决禁止非法抓取、剪拼改编视频节目的行为。”文件中要求不得制作、传播歪曲、恶搞、丑化经典文艺作品,也不得对经典文艺作品等进行重新剪辑、重新配音、重配字幕、篡改原意。不给存在版权等问题的剪拼改编视听节目提供恣意生存、发展的空间。该规定为认定鬼畜视频属于侵权演绎作品提供了依据。

2018年7月16日,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一同开启“剑网2018”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短视频平台上存在的未经授权复制、表演和通过网络传播他人影视、音乐等作品的侵权行为;大力整治短视频作品上传者打着合理使用的旗号,删减改编他人作品,且上传至网络进行传播的侵权行为;要求平台企业注明作品来源,坚决整治短视频平台以用户上传为由滥用“避风港”规则的侵权行为。

笔者认为,通过加大宣传力度等措施,让民众更加了解国家的法律政策及相关文件,明白制作并上传鬼畜视频的侵权之处,对缓解鬼畜视频侵权问题将有很大帮助。

基金项目:河南科技大学2018年度大学生研究训练计划(SRTP),项目名称:网络视听节目侵犯著作权问题调查研究——以bilibili网站鬼畜区为例(编号2018207)

(作者单位: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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