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底,小王在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城滨江大道一家足浴会所与小青相识,随后两人时常联系。2018年春节,小王邀请小青到家中做客,小王母亲还给了小青一个300元的红包。
面对小王的疯狂追求,小青觉得小王并不适合自己,婉拒了小王。固执的小王认为小青或许是因为羞涩不愿和自己交往,就时常在小青经过的路上跟踪她,这让小青感到很是害怕不安。
2018年3月,小青恋爱了。4月18日,小青与男朋友小张乘坐2路公交车回县城,途中小王也上了该辆公交车。当车行驶至滨江大道汉江一桥时,小青和小张下车,小王便跟着下车。三人在河堤护栏边相遇,小青与小王发生争执。
小王非常气恼,将二人拦住不让走,并冲上前抓住小张的衣领,让他说清楚和小青是什么关系。小青告诉小王这是她男朋友,小王情急之下用手推了小青的脸,小青便用手中的矿泉水瓶击打小王头部。小张拦住小王,不让其靠近小青,小青趁机又踢了小王一脚。
小王气急败坏,威胁要跳江。小青不甘示弱地说:“你跳嘛,你跳嘛”。小王突然纵身跳下河堤,警察赶到后,找到小王时其已经身亡。经法医现场勘验,小王因溺水窒息死亡。5月1日,石泉县公安局对小青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500元。
2018年5月31日,小王的父母向石泉縣法院起诉,要求小青和小张赔偿其各项损失8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跳河身亡,虽然事发时与小青发生争执,但其生命和安全并未遭到威胁、损害,小青对小王的辱骂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小王的死亡,自杀是小王死亡的主要、直接原因,小王自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事发时小青对小王的辱骂、殴打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具有一定的过错。小张在本案中并无过错责任。
近日,法院最终判决小青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0281.9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这起因男女之情引发的案件最终尘埃落定。
(摘自《华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