瓮晓璐
摘 要:美国前参联会主席鲍威尔将军曾说过:“法律方面的考虑对各级的决策都有影响。事实证明,在决策过程中,战争法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纵观二战以来,美国在每一次对外使用武力之前都努力去找到战争法依据,以求获得动武的法律保障,从国际社会中找到支持。因此也就有了人道主义、政府邀请、国际条约等等对外动武的借口。由此可见,战争法是国际关系中调整战争的一种重要手段手段,如何有效运用战争法,值得探究。
关键词:战争法;运用
“战争是政治的特殊手段的继续”,战争不仅以军事胜利为目的,还是为了扫除政治发展的障碍,实现政治目的。在国际社会息息相关、密切交往的今天,战争不去考虑国际政治的因素已是不可能的,战争法为争取国际舆论,获得国际支持提供了途径。战争法作为国际法的一个分支,既是国际政治斗争的产物,又是国际政治斗争的武器。运用好战争法可以使当事国展开全方位的国际政治斗争,求得政治上的主动和优势,从而很好的配合了军事上的斗争,共同实现战争的目的。美国对外战争是运用战争法呢?
一、思想上高度重视,编制上予以倾斜
美国历来非常重视战争法的作用。为了便于对法律的操作,在编制上,美国国防部设法律总顾问,向部长及其他高级官员提供包括战争法问题的咨询;在各军种设立军法总监等,各军的参谋机构中设军法参谋等,此外,在战时还有熟悉国际法的军事法官和地方律师向各级指挥部提供有关战争法以及其他法律问题的建议。在战争中,对于打击目标是否合法都要由法律顾问进行审查,由指挥系统中的各级领导负责。在实战中,对于某些具有特殊意义的目标,仍保留由高层政治当局批准的权力。
二、注重战争法与军事配合,争取战争最佳效果
朝鲜战争中,美国借苏联缺席的机会获得联合国的授权,从而使侵朝名正言顺,并为其提供了国际舆论的支持。海湾战争,美国通过媒体抨击伊拉克的侵略行径、揭露伊方的违反战争法的行为,并宣扬美方对战争法的尊重;在科索沃战争中,美国大力鼓吹南联盟政府违反人道的行为,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在战争进行后,美国又一再宣称要将南联盟总统米诺舍维奇及其他政府官员送上联合国前南法庭对他们所犯的战争罪行进行审判,给对方制造国际舆论的压力。通过这些宣传,美国获得了国际社会的支持,使对方在国际环境中陷入被动。
三、敢于开创先例,充分利用漏洞
国际习惯是国际法也包括战争法的主要渊源之一,《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提到: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要作为国际习惯就有两个要素:实践和法律确念。习惯法的产生首先要有通例的发生,经过国际社会的重复行为形成“法律确念”最后被普遍接受为国际法律。
美国在实践中常常开创一些先例,如依“反国际恐怖主义”或“国际罪行”而打击别国,这在国际关系中是一种创造,比如美国对利比亚和阿富汗的轰炸,这种行为与联合国宪章是不符的。美美国的军事技术领先于世界各国,先进的武器往往都是由美国首先开发出来的,而战争法相对的稳定性和滞后性使得无法对某些武器加以及时的具体规定,从而让美国在战争法上占领了制高点。
在繁杂的国际社会中,没有一个核心的权力机构,利益多元化,国际环境缺乏可预测性,使作为国际法一部分的战争法更加不可能缜密无瑕。美国特别善于利用战争法漏洞。比如说人道主义干涉,这在传统国际法上就一直存在争议,支持者与反对者各执一辞。《宪章》所规定的“自卫”,这是作为使用武力的例外,宪章规定“自卫”必须是在受到“武装攻击”时方能行使用,然而什么是“武装攻击”,宪章都没有作出规定,这是限制使用武力的一大缺陷。在众多干涉中,美国都称其是“自卫”。再比如,“军事目标”,战争法对其有一定的界定,但在实战运用中难以把握,什么是“明显军事利益”,这在实战中就需要得到充分证明,众所周知,美国的侦察等军事技术是最先进的,那他的证明力也是最具“权威”的。在“军事必要原则”指导下,只要美国认为是军事目标当然就可以打击了。
四、灵活适用法律依据
按地域划分,法律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国际法中又包含了地区性条约和一般性条约。都是依法办事,但选择哪一种法,在国际社会中却比较灵活。对美国而言,如果国内法对其有利,美国就不提国际法,如果地区性条约更能便于其行事,美国就拒绝使用一般性条约,美国是根据其本身的需要来自由选择法律的。
“条约必须遵守”,成员在加入了某一国际条约之后必然要受其约束,在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上,有一项原则是肯定的,即国家不能以国内法为理由来作为违反或规避国家自己的国际义务的根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7条明文规定,“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國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对于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有些国家直接将条约的内容纳入国内法从而成为国内法的组成部分,有的国家通过单独立法或决议说明国际法在国内的效力问题。如何解决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如何履行国家的国际义务,各国的态度是不一样的。有些国家认为国际条约优于国内法,甚至优于宪法,如荷兰;大多数的国家承认国际法的效力,但同时在国内法又对其进行了限制。然而,按照美国法院的判例,任何条约都不能背离美国宪法。美国对外使用武力是总统依据宪法授权或者是直接根据国会制定的联邦法律所采取的行动。另外,在地区性条约与一般性条约的关系上,一般性条约是有许多国家参加的多边条约,是“接近普遍性”的条约,其所规定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为国际社会一般所赞成”而成为具有普遍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即对缔约国以外的非缔约国也有拘束力。但在实践中,美国在依据地区性条约行动时往往忘记了宪章一般原则的规定。美国在格林纳达、在尼加拉瓜、科索沃等地区的军事行动都可以看到对宪章的违反。
五、应时应情而变
二战以来,从朝鲜战争、越南战争到海湾战争和科索沃战争这几次影响较大的战争(从规模、持续时间、参战兵种、战争损伤等比较)来看,在朝鲜、越南战争与海湾和科索沃战争,美国对战争法的实施是不一样的。在朝鲜和越南战争中,美国进行了不加区分的进攻,毁灭性的轰炸了城市和村庄,残杀平民,使用了大量的生物(细菌)和化学武器。在海湾战争中,美国比较严格的遵守了战争法,与伊拉克违反战争法的作战行为形成鲜明的对比。相反的是,在八年之后的科索沃战争中,又见到了美国在朝鲜和越南战争中的痕迹,不仅全面打击了南斯拉夫的经济命脉,而且还引发出了一些新的问题,比如对新闻机构及外国使馆的轰炸,对贫铀弹的使用等。二战后,从美国使用武力的整个发展过程来看,在总体趋势上,美国还是沿着从不守法到守法的方向发展,但基于战场的复杂因素及政治利益等影响下,使美国在实战中对战争法的运用出现了不断变化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