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企业原则上不得收押金

2019-09-10 07:22
文萃报·周五版 2019年20期
关键词:押金专用账户

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日前联合印发了《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运营企业原则上不得收取用户押金,该办法将于6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确有必要收取的,应当为用户提供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和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种存管方式,供用户选择。运营企业需在注册地银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并与银行签订相关协议,按照用戶资金管理要求存管用户资金。押金专用存款账户只能办理原路退还押金、扣除赔偿款、提取计付利息转账业务。运营企业在扣除押金前,要及时告知用户。

(据新华社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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