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政策背景下传承人保护现状研究

2019-09-09 14:38李欢
鸭绿江·下半月 2019年5期
关键词:国家政策传承人非遗

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优秀传统文化的结晶,对于传承弘扬民族文化具有重要作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中的关键环节就是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问题,随着传统村落的衰败,非遗传承人现状不容乐观。本文主要是分析当下传承人的发展现状等内容,从政策方面为更好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提出一定的建议。

关键词:国家政策;非遗;传承人

一、非遗传承人现状分析

截至2018年,文化部共命名了五批3068名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国家级非遗传承人每年可以享受2万元的传习资金补助。总体来看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条件明显改善,社会地位不断提高,非遗的传承活力大幅度提升。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原本依赖于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的非遗面临严峻的挑战,作为非遗重要传承载体的非遗传承人也面临着诸多困境。

1.非遗传承人老龄化严重

当前我国非遗传承人大多年龄在70歲以上,在传承人传承和保护中老龄化是突出问题。在当前已认定的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中60岁以上的人所占比重为55%。60岁以上的传承人占一半以上,老龄化现象严重。

2.非遗传承后继乏人

非遗的传承可以分为个人传承和集体传承。从个人传承来看,已经公布的前三批国家级 “非遗” 项目(含扩展)1530项,与之对应的国家级传承人共1488人,平均一个项目不足一个传承人。就集体传承而言,主要是通过家庭教育和村社教育培养非遗传承人,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青年一代逐渐对非遗丧失兴趣,从而导致非遗传承后继乏人。

3.传承人文化水平普遍偏低

目前大多数非遗传承人生活在农村地区,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文化教育,知识水平较低,还存在相当程度的文盲,西部地区的传承人小学和初中学历占74%。传承人的文化水平较低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和利用。

4.传承人收入普遍偏低

目前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万元。传承人一方面要担负非遗传承的重任,另一方面还要担负家庭的日常支出,但一年几千元到2万元的补助既不能满足老艺人开展传习活动的需要,也不能改善传承人的生活水平,传承人的生活现状堪忧。

二、国家层面非遗传承人保护制度的不足

1.非遗传承人认定制度不完善

当前我国的非遗传承人的认定方式是国家、省、市、县四级身份认定,这种认定方式有助于加强对于非遗传承人的管理。但是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中没有对于不同类别的传承人的数量规定,在认定之中缺乏对于群体性传承人的认定,同时这种分层的认定行为也容易造成传承人之间的身份分离和价值分离。

2.不同类别非遗项目传承人保护条例的缺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将非遗主要分为六个大的类型。但在目前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不同类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传承人保护进行阐述。[1]此外,我国主要是按照四级认定方式对不同类别的非遗项目传承人进行认定,整体的类型划分比较单一,忽视了群体在非遗传承中的作用。

三、非遗传承人政策保护建议

1.细化传承人类别,制定不同的对待政策

各项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特点和传承方式都各有不同,随着社会公众对非遗传承的重视和相关政策的支持,传承人对非遗的钻研、创新都有了更大空间,但是也造成了某些民俗节俗类以及手工技艺代表传承人示范、宣传的压力过大。国家应对传承人进行分类,采取与其传承、生存状态相适应的保护办法。

2.完善传承人的认定制度

政府要进一步完善传承人的认定制度。除了手工技艺、口头文学以及民间知识类的代表性传承人,一些非遗项目的传承是由特定的族群或特定区域的人群所传承的,具有群体性。根植于民间土壤的民俗活动,传承人认定应从个人扩展到群体传承,对人数更多的普通传承人给予一定程度的关注和保护。在中国传统的四级认定基础之上进一步根据传承人类别进行细化和完善,充分重视非遗内涵的丰富性和多样性特点。

3.多层次培养非遗的传承人才

一方面可以探索非遗后继人才培养同高等职业教育相结合的新模式。在职业院校设立非遗相关专业,不断提高对非遗学习者助学、奖学的补助额度。另一方面培养高层次、应用型非遗保护与传承的专门人才,在高等院校之中增设非遗专业的艺术硕士研究生,将师徒制与导师制相结合,共同培养人才。

4.构建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性质的知识产权制度

结合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议政府不断完善非遗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构建符合其性质的知识产权制度。首先,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别,加强对于商业老字号、传统技艺、民间文学著作的知识产权保护。再者,保障传承人享有自己所持有的非遗的文化权利。其次,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在利用工艺技术、图像造型、音乐舞蹈的时候,收取版权费,将钱款以经济资助的形式返还给非遗持有个人或群体。

参考文献:

[1]刘玉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思考[J].文物鉴定与鉴赏,2018(17):130-131.

[2]吕静,薄小钧.“非遗”传承人保护政策的再思考[J].东南文化,2018(06):6-11+127-128.

(李欢,华中师范大学国家文化产业研究中心,湖北武汉,430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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