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对等理论视角下法律语言翻译探究

2019-09-09 01:13陈帆张媛杨雪
赢未来 2019年4期
关键词:功能对等

陈帆 张媛 杨雪

摘要:翻译讲究精确准确,对于法律而言,其最大特点即为言语严谨简洁,故而,对法律文本的翻译更加追求精准,进而体现其专业性和庄重性。本文将以《物权法》为例,探究奈达的功能对等理论在法律翻译过程中的应用。

关键词:法律语言;法律翻译;功能对等

现今,国与国之间的联系愈加紧密,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在法律层面的联系也不断寻求更加深入的交往。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一带一路”战略的建设,我国对外活动日益增加,近些年来,我国法律文献被译为外文的数目不断增加,同时也有很多外来法律文献被引入并译成中文,不可忽视,法律翻译在国内、国际社会中将带来日益重要的作用,可见,法律翻译的重要性愈加明显。法律翻译被称为是沟通世界各国法律文化交流的桥梁,其翻译忠实、通顺和达意与否将对提高中国法律和法律文化的境外影响力产生很大作用,同时也有利于外国借鉴引入国外优秀法律文化。因此,准确翻译法律文本必不可少。

一、法律语言

法律语言是法律从事者在其实践过程中使用的特殊工作语言,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和严密性。法律语言有其独特的习惯用语、句子结构以及整体风格。

法律语言的特点决定了它具有庄重性、准确性、严谨性和逻辑性。法律文体是一种用语正式的问题,法律文本较之其他类型文本更显客观,用语规范、庄重严肃,不含个人情感和主观想法。

法律语言的翻译是一项极具复杂性的工作。首先,它是一项涉及到两种语言的翻译工作,要求译者对两种语言足够的熟悉,能充分了解两种文化,在翻译时能正确使用词汇和句式进行严谨地道地表达。其次,它还涉及到法律体系的知识,需要译者具备一定的法律常识,能在正确理解法律文本的情况下,对法律法规进行翻译解释。

基于此,在法律语言的翻译实践中,译者需要正确把握法律语言的特点,实现法律译本的准确严密。

二、功能对等理论

功能对等理论是尤金奈达提出的,他是西方著名语言学家、翻译家,被世人称为当代翻译理论界的泰斗。他指出,“翻译就是在译语中用最贴切而又最自然的对等语再现源语的信息,首先是意义,其次是文体”(NIDA E A, TABER C R,1982)。

何为“功能对等”?即指在翻译时,不苛求文字表面的简单对应,而是达到在两种语言间的功能上的对等。奈达表示,“翻译是用最恰当、自然和对等的语言从语义到文体再现源语的信息”(郭建中,2000)。

为了更好地再现源语言文化,奈达给出了三个步骤。第一个步骤,译者要最大程度的创造出既符合源语文化又满足原文文本的特点。但通常而言,完美展现原文文化内涵的作品并不存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求译者要最大限度地传达出源语文化。第二个步骤,在意义和文化无法兼顾时,对译文的处理,译者可以舍其原文结构而实现其原文文化和语义。第三个步骤,必要时,译者可以以“重创”的方式减少文化差异的影响,使源语言和目标语言形成在意义上的对等。

翻译的根本标准是“忠实”,奈达的功能对等关注和强调的是源语和目标语是否给与读者大致相同的感受,这种相同指“贴近”、“自然”、“对等”。“贴近”表示要准确再现源语传递的信息,而“自然”则指出不能一味寻求贴近而使译文生硬,带有翻译腔。“对等”就是要在翻译工作中找到两者间的平衡,产出优秀的翻译作品。

三、功能对等理论在法律翻译中的应用

“对等”是奈达功能理论的核心。然而他并没有追求也无法追求绝对的“对等”。意义为重,形式其次。译者在翻译时首要关注的是目标读者对翻译作品的感受程度,若其感受程度与源语读者相同,则可避免翻译中因过于拘泥于源语信息表达方式而犯的翻译错误。奈达的功能对等理论可分为四个方面,即实现在词汇、句法、语篇以及文体上的对等。本文以下将从词汇对等、句法对等、语篇对等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1.词汇对等

法律语言本身具有独特性首先体现在专业词汇、专业术语上。在翻译过程中,译者需要先对特殊名词有一定的了解才能更好地进行翻译工作。尽管于不同的法律语言而言,它们会有一些相同的基本特点,但基于在不同的语言环境、法律文化等因素,词语的抉择和使用因此就会产生很大的差异和独特性。

例如,《物权法》提及的“物权”二字,一般情况下易被翻译成“property right”,但财产权实际上包含的内容更为广泛,既包括有形财产也有无形财产,显然,物权更强调的是有形财产的权力,因此对物权的翻译应以“real right”更为适宜。此外,诸如“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当事人”“宅基地使用权”“共有”等法律术语均有其指定英语词汇对应表达“the right holder”“the interested party”“the related party”“right to house use sites”“co-ownership”。通常情况下,这些词是一一对应的,不能随意更替取代,也才能保證法律翻译的严谨性和权威性。

2.句法对等

相较于词汇层面的对等,无疑,句法对等比词汇对等更复杂,也有更高的要求。应用中,英语以名词为核心,重形合;汉语多用动词,以动词为核心,重意合。虽然法律语言讲究简洁精练,但法律文本中仍存在大量的结构复杂、修饰层加的现象,这是因为法律要求语言的描述要达到客观、精准、完整、严谨。相应的,英语译文也会出现从句或短语等修饰形式。故而,在翻译过程中,翻译者需掌握两种语言的差异,在对文本充分准确理解的情况下,对源语进行分析整理,方能产出通顺严谨的译本,实现意义传达在句法层面上的功能对等。

例如,“《物权法》第十九条:……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分析:本句主要意思为登记机构应当更正不动产登记簿,条件是在有权力任书面同意或有证据显示有错误时。翻译时,要根据英语的句式和用词习惯进行变换,形成流畅有条理的译文。

译文:“Article 19: ...The registration organ shall revise the registration accordingly, in case the holder recorded in the realty register agrees to revise the registration in written form or there is evidence to prove that the registration is wrong.”

3.语篇对等

语篇是翻译结构的最高层面。语篇长度可长可短,最重要是意义完整,前后连贯。在翻译法律法规语言时,要准确把握英语和中文法律文本的组成形式。大部分英语法律文本由情况、条件、法律主体、法律行为组成。中文法律法规则由三个要素构成:前提、处理和法律后果。语篇层面的对等强调对源语言表意功能上的对等,翻译时要注重译文内在结构严谨性和逻辑性。

在分析语篇时,不能只考虑语言本身,而要关注语言在特定的语境中起到怎样的作用以及体现的意义等。语篇翻译的对等不是静止的,要充分考虑其连接上下文的动态功能。为了有效体现源语法律语言的意旨,进而正确理解某词语在源语中的意思,我们不能单凭词典解释,而要认真审视全文,参透其展现的具体语境。

例如:“《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找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分析:首先要理清词与词之间、句子与句子之间的关系,才能进行翻译。本段主旨是关于是否是住宅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期间届满的问题,在不同的情况下,公民应对期间届满后的续期问题要有不同的方式进行解决。因而,翻译中要灵活应用状语从句对句子进行结构整合,并放于恰当的位置上,才能引出清晰明确的主要内容,使通篇译文逻辑严谨,在表意上实现功能对等。

译文:“Article 149: When the terms of the right to use construction land for dwelling houses expires, it shall be renewed automatically. As regards the terms of the right to use construction land not for dwelling houses, the renewing shall be subject to legal provisions. In case there exists any stipulation on the ownership of houses and other realities on the aforesaid land, such stipulation shall prevail; in the case of no or unclear such stipulation, the ownership shall be determin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in the laws and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四、結语

法律翻译不仅仅是意义上的语言转换、翻译方法、翻译策略等,它还受到来自如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等因素的影响。

用词准确是法律翻译的一个特点,因为法律翻译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其译文的准确程度不仅会影响法律的运用、法律的公正,甚至还会影响到各地方、各国家或全球范围内的交流与协作。这种情况给译者提出了更高的翻译标准,要求译者不仅要有英语翻译知识,而且需要对法律专业有相对的了解。译者能通过自身对这两种知识的认识,在功能对等理论指导下,发挥主体创造性,做出翻译佳作。

奈达提出的功能对等理论之所以适合应用于法律翻译中,是因为它能够实现译文和原文在最大程度上的接近,在准确传达源语的信息的同时,也能够保证目的语的严谨和权威。不可否认,功能对等理论有无可比拟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参考文献:

[1]NIDA E A, TABER C R.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translation[M]. Leiden: E.J.Brill.1982.

[2]郭建中.当代美国翻译理论[M].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00.

[3]巩莉.浅谈功能对等视域下的法律术语翻译[J].法制博览,2019(12):211.

[4]文涛,王慧娟.“功能对等”下的汉英法律翻译[J].科技信息(科学教研),2007(33):504-505.

[5]朱敏冠.功能对等理论在法律英语汉译中的运用[J].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2011(02):65-67.

[6]朱震逸.法律英语的语言特征分析——以我国物权法英文译本为例[J].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6(11):118-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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