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秋菊
婚姻政策是指“国家对婚姻所持的基本态度,所奉行的基本方针和原则”[1]p181。它既包括婚姻法、婚姻条例等法律法规,也包括在国家政权建设过程中,党和政府实行的所有与婚姻相关的路线、方针、法令、口号、司法解释以及领导人的指示、信件、文章。中央苏区婚姻政策具有鲜明的特征,既为当时废除封建婚姻制度、肃清婚姻陋俗奠定政策基础,也为后来中国共产党制定新婚姻政策提供蓝本。目前学术界较多关注中央苏区婚姻政策对妇女解放、革命动员和中央苏区社会建设等方面的作用,较少关注中央苏区婚姻政策本身①。本文尝试从历史背景、具体内容和基本特点三个方面分析中央苏区婚姻政策的演变过程,以期较完整地揭示中央苏区婚姻政策的变迁。
中央苏区时期,各级苏维埃政权颁布了一系列婚姻政策。这些婚姻政策是在马克思主义婚恋观和毛泽东等人早期论述的指引下,中国共产党人根据中央苏区民众婚姻实际以及革命斗争需要制定和推行的。
首先,马克思主义婚恋观和毛泽东等人的早期论述是中央苏区婚姻政策的理论渊源。婚姻自由、男女平等是中国共产党婚姻政策的基本原则。马克思恩格斯早就对这两大原则进行了较明确的论述。在婚姻自由方面,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婚姻自由只有在无产阶级领导下才能真正实现。他们提出,结婚自由“只有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从而把今日对选择配偶还有巨大影响的一切附加的经济考虑消除以后,才能普遍实现。到那时,除了相互的爱慕以外,就再也不会有别的动机了”[2]p80。虽然马克思恩格斯侧重阐述结婚自由的前提条件是消除选择配偶的经济因素,但也表达了结婚必须以男女双方感情为基础的理念。马克思明确指出,“婚姻关系能否维持是由双方的意愿来决定的”[3]p360。并指出,“现代一夫一妻制家庭:它必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就像它过去那样。它是社会制度的产物……我们可以推想:它还能更加改善,直到达到两性间的平等为止”[4]p45-46。这说明,在人类婚姻关系中,一夫多妻制终将被一夫一妻制所取代,最终实现男女平等。
中央苏区司法机关旧址陈列的土地法、劳动法和婚姻法
闽浙赣省德兴县祝家荣乡苏维埃政府颁发的结婚登记证
受新文化和五四运动影响,陈独秀、李大钊、毛泽东在早期论述中都表达了追求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主张。在婚姻自由方面,陈独秀抨击了父母包办婚姻的陋俗,他在《恶俗篇》中写道:“原来人类婚嫁的缘由,乃因男女相悦,不忍相离,所以男女结婚;不由二人心服情愿,要由旁人替他作主,强逼成婚,这不是大大的不合情理吗?你看中国人结婚的规矩,哪一个不是父兄作主,有一个是男女相悦、心服情愿的吗?”[5]p49毛泽东忠告青年男女:“你们自己的婚姻,应由你们自己去办。父母代办政策,应该绝对否认。”[6]p418在男女平等方面,李大钊指出,要改变男子专制的状况,就“要合妇人全体的力量,去打破那男子专断的社会制度”[7]p146。毛泽东则认为,若要实现男女平等,女子当自立。他指出:“盖我国因数千年不正当的礼教习俗,女子在任何方面,都无位置。从政治、法律、教育,以至职业、交际、娱乐、名分,一概和男子分开做两样,退处于社会的暗陬。于不得幸福之外,还领受着许多不人道的虐待。”[8]p421
其次,改造传统婚姻习俗和开展革命动员是中央苏区婚姻政策的现实需求。与中国其他地区一样,中央苏区民众深受封建婚姻制度和传统婚俗迫害。这时期,“男子虽已脱离了农奴地位,女子却依然是男子的农奴和半农奴”[8]p240。土地革命前,中央苏区“妇女流行缠足,买卖婚姻、收养童养媳,妇女没有任何权利和自由,处于社会的最低层”[9]p232。因此,父母包办、一夫多妻、童养媳、早婚、买卖婚姻、打骂和虐待妇女等现象较为普遍。根据毛泽东调查,在兴国“地主富农不但人人有老婆,一人几个老婆的也有”[10]p222。面对如此境遇,妇女们即便是为封建婚姻制度和旧婚俗殉葬,也没有与之抗争的意识。可见,废除封建婚姻制度和旧婚俗,对民众婚姻尤其是妇女解放影响巨大。即使在土地革命斗争开展以后,农妇中的婚姻问题、童养媳问题仍是普遍的严重的问题”[11]p31。甚至还有妇女“帮助家婆压迫童养媳的事情,如叶坪有两三个童养媳,不愿在十五六岁时,同她老公结婚,更不愿受家婆的压迫和打骂向政府报告,当着政府机关的人去调查时,他们的邻居都以‘女大当嫁、家婆对她挺好来搪塞”[12]。
此外,在中央苏区,无论是开展土地革命还是进行乡村建设,都离不开民众的支持。在封建社会,囿于男主外、女主内的思想,妇女基本上被束缚在家中。据曾担任少共指阳区委妇女部部长、少共吉安县委妇女部部长的王泉媛回忆,“那时的妇女深受旧礼教束缚,信守三从四德,嫁鸡随鸡,嫁狗随狗;打死不出屋门,饿死不出灶门”[12]p270。同时,妇女们不仅自己不能在土地革命和乡村建设中发挥作用,有的甚至还不让丈夫出来工作。“瑞金第九区政府秘书的老婆,不许老公参加苏维埃工作,服毒自尽。”[13]因此,无论是推进移风易俗工作,还是开展革命动员,都要求改革封建婚姻制度,改造旧婚俗。要想达到这一目的,首当其冲的就是要求各级苏维埃政府制定新的婚姻政策,为中央苏区各级机关改造传统旧婚俗提供制度保障。
根据现实需要,中央苏区各级苏维埃政府先后颁布了多项旨在改变封建婚姻制度的新婚姻政策,主要从婚姻原则、婚姻缔结与解除的條件及程序、财产和子女问题、特殊群体的婚姻问题等方面对民众婚姻进行规范。
在婚姻原则方面。有的婚姻政策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例如,《闽西苏维埃政府布告(第7号)——关于婚姻法令之决议》规定:“男女结婚以双方同意为原则,不受任何人干涉;寡妇任其自由结婚,有借端阻止者严办。”[14]p107《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都规定:“确定男女婚姻以自由为原则,废除一切封建的包办强迫和买卖的婚姻制度,禁止童养媳。”[15]p232、235有的虽未明确强调婚姻自由,但是有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的内容。例如,《中共闽西特委第二次扩大会议关于妇女运动决议案》规定:“无论结婚、离婚,必须站在第三者方面,任他们自由离合,切不可加以干涉……取消父母所订婚姻,反对父母包办婚姻;禁止买卖婚姻;男女离婚结婚不准第三者干涉。”[16]p113-114部分婚姻政策规定了“结婚离婚绝对自由”[17]p23。此外,《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还规定了一夫一妻制原则。
在婚姻缔结条件及程序方面。中央苏区婚姻政策对婚龄、彩礼、婚姻登记、禁止结婚类型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在婚龄方面,《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等规定:“结婚的年龄,男子须满二十岁,女子须满十八岁。”[15]p232、235在彩礼或聘礼方面,《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宣言及决议案》规定“取消聘金及礼物”[18]p82,《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则规定“废除聘金、聘礼及嫁妆”[15]p232、235。在婚姻登记方面,《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宣言及决议案》规定“男女结婚须向区乡政府登记”[18]p82,《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规定“男女结婚须同到乡苏维埃或城市苏维埃举行登记,领取结婚证”[15]p232。此外,《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等还规定了禁止结婚的类型。
在离婚条件及程序方面。中央苏区婚姻政策从离婚条件、离婚登记两个方面作出规定。在离婚条件方面,《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关于妇女问题决议案》规定:“妇女或男子有提出离婚者,党及政权机关应根据下列两个原则判决:(1)双方愿意。(2)丈夫有强迫妇女事实者。”[19]p129《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也规定:“确定离婚自由,男女一方坚决要求離婚的,即可离婚。”[15]p235在离婚登记方面,《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男女离婚,须向乡苏维埃或‘市区苏维埃登记。”[15]p236
在财产问题方面。中央苏区婚姻政策对于财产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妇女对财产的拥有权和离婚后夫妻双方财产的分配两个方面。在妇女对财产的拥有权方面,《中共闽西特委第二次扩大会议关于妇女运动问题决议案》规定:“劳动妇女所得的工资要留自己使用;妇女与男子一样分得田地;妇女做工得来的钱自己要留出一部分做零用钱。”[16]p113-114离婚后夫妻双方财产的分配,是中央苏区婚姻政策重要内容之一。《中共闽西特委第二次扩大会议关于妇女运动问题决议案》规定:“妇女离婚所有衣服首饰任其带去,分得田地照土地问题办理;妇女离婚后所耕田地的收获品要交还妇女,不准男家没收;妇女离婚后所置衣服首饰任其带去,不得扣留。”[16]p11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规定:“男女各自得田地,财产,债务,各自处理,在结婚满一年,男女共同经管所增加的财产,男女平分,如有小孩,则按人口平分;男女同居所负的公共债务,归男子负责清偿;离婚后男女均不愿离开其房屋时,男子须将他的一部分房子,赁给女子居住;离婚后,女子如未再行结婚,男子须维持其生活,或代耕种田地,直至再行结婚为止。”[15]p233
在子女抚养方面。主要规范了夫妻离婚后子女的归属问题。《闽西苏维埃政府布告(第7号)——关于婚姻法令之决议》规定:“夫妇离婚后,子女归夫家养育,但妇女愿负责者例外。”[14]p108《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规定:“离婚前所生子女归男子负责抚养,如男女均愿抚养,则归女子抚养;哺乳期内小儿,归女子抚养;小孩分得田地的,田地随小孩同走;所有归女子抚养的小孩,由男子担负小孩必需的生活费的三分之二,直至十六岁为止;其支付的办法,或支付现金,或代小孩耕种分得的田地。”[15]p232-23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亦有类似规定。此外,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颁布的《婚姻条例》和《婚姻法》中还特别强调了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
在特殊群体的婚姻问题上。中央苏区婚姻政策主要规范了党员婚姻,保护了军婚。《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关于妇女问题决议案》规定:“党员在男女交际上不要有违反农民心理的行为,给群众不好的影响。”[19]p129《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则规定:“红军战士之妻要求离婚,须得其夫同意。但在通信便利的地方,经过两年其夫无信回家者,其妻可向当地政府请求登记离婚,在通信困难的地方,经过四年其夫无信回家者,其妻可向当地政府请求登记离婚。”[15]p235-236
从婚姻政策的内容来看。相对临时中央政府颁布的《婚姻条例》和《婚姻法》,地方苏维埃政府颁布的婚姻政策只涉及婚姻的部分方面,主要集中在婚姻自由、婚姻缔结与解除的条件及程序等方面。值得注意的是,不论是地方苏维埃政府还是临时中央政府,均比较重视婚姻政策的制定与颁布。
中央苏区婚姻政策,是中国共产党改造传统婚姻制度、建立新式婚姻制度的初始阶段。与同时期国民政府婚姻政策相比,中央苏区婚姻政策呈现出以下特点:
第一,中央苏区婚姻政策颁布经历了先地方后中央的历程。国民政府对民众婚姻的规范,体现在1930年12月国民党中央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中,“它是在移植德国民法的基础上创立的,吸收了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民法理论成果”[20]p121。而中央苏区婚姻政策的制定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各地方苏维埃政府或其相关代表机构制定颁布的。据考察,中国共产党对民众婚姻的规范,最早出现在1929年7月25日《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关于妇女问题决议案》中。随后,中央苏区地方苏维埃政权,如闽西、宁都、广昌、兴国等,先后制定、颁布和完善了婚姻政策。第二个阶段,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制定与颁布的。1931年12月1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执行委员会公布实行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1934年又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二者均是借鉴了前一阶段婚姻政策的经验,根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和当时社会实际需要而制定的。
第二,中央苏区婚姻政策旨在废除传统婚姻制度。国民党中央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对婚姻的规范具有明显的封建性,比如“妻以本姓冠以夫姓;以夫之住所为住所”[21]p247等内容尤其凸显了男尊女卑。中央苏区婚姻政策旨在废除封建礼教,从而肃清封建婚姻制度。正如《闽西苏维埃政府布告(第7号)——关于婚姻法令之决议》中所言:“中国男女婚姻,过去几千年来在旧礼教束缚之下,形成了极可耻的买卖婚姻制度……什么三从四德,什么父母主婚,什么女子无才便是德,这些旧礼教都是为的要求束缚妇女……此次闽西工农兵代表会……特决定了新的婚姻法令。望各级政府各地群众站在自由婚姻原则之下,与旧礼教作坚决的奋斗,以解放被束缚被欺压的青年男女群众,而彻底肃清封建的残余制度。”[14]p107《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婚姻条例的决议》更明确规定:“目前男女婚姻,已取得自由的基础,应确立婚姻以自由为原则,而废除一切封建的包办、强迫和买卖的婚姻制度。”[15]p231由此可见,在废除封建婚姻制度方面,《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与中央苏区婚姻政策有着本质区别。毛泽东曾指出:“就拿婚姻制度一件事来说,苏维埃区域和国民党区域,也是两个绝对相反的世界。”[22]p40
第三,中央苏区婚姻政策偏向保护妇女的权益。国民党中央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有很多侵犯婦女权益的内容,尤其在财产方面规定:“由妻之原有财产所生之孳息,其所有权归属于夫;联合财产由夫管理;夫对于妻之原有财产有使用收益之权。”[21]p251此外还规定丈夫对妻子的财产有处分的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妇女的经济独立,更体现了对妇女权益的侵犯。中央苏区婚姻政策则对妇女权益进行了保护,比如规定:不得虐待妇女,妇女离婚可带产,离婚后男子抚养小孩,如果小孩归女子抚养,男子承担抚养小孩费用的2/3,等等。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女子刚从封建压迫之下解放出来,她们的身体,许多受了很大的损害(如缠足),尚未恢复,她们的经济尚未能完全独立,所以现时离婚问题,应偏于保护女子,而把因离婚而起的义务和责任,多交给男子负担”[15]p231。毛泽东在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指出:“因为数千年来婚姻的关系野蛮得无人性,女子所受压迫比男子更甚,所以现时苏维埃的婚姻法令着重于保护女子,把因离婚而起的义务更多的加给了男子去负担。”[22]p1340
第四,中央苏区婚姻政策的实施有政治干预的助力。相对于国民党中央政府对《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中婚姻规范的推行,中央苏区时期各级苏维埃政府推行婚姻政策体现了强有力的政治干预。首先,中央苏区各级苏维埃政权及其相关机构和军队等,都通过山歌、标语、报刊、宣传提纲等方式,利用节日、集会等宣传和解释婚姻法。其次,对婚姻政策的实施效果进行检查,惩治违反婚姻政策者。1932年2月,中央苏区各地苏维埃政府“在‘三八节期间突击检查婚姻法、劳动法的执行情况,各级政府依法惩处了违反婚姻法干涉婚姻自由的个人”[23]p447。《人民委员会训令第六号——关于保护妇女权利与建立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提出,“各级政府应坚决的实行婚姻条例全部,尤其是女子与她丈夫离了婚,田地房屋随着女子自己来处理,要禁止买卖婚姻、强迫婚姻、童养媳、打骂妇女这些压迫妇女的行为。对于各级政府工作人员中如再发生压制妇女和放弃保护妇女权利的错误,应给以无情的打击”[24]p314。可见,中央苏区时期,各级苏维埃政权、相关机构和军队对婚姻政策的宣传、检查贯彻情况和依法惩办违法者,使政府强有力的政治干预成为婚姻政策实施的重要助力。
中央苏区婚姻政策与同时期国民党中央政府的《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中央苏区婚姻政策的制定与颁布既有现实意义也有深远影响。它一方面为废除封建婚姻制度、肃清婚姻陋俗、调整婚姻关系奠定了政策基础,在当时的婚姻制度变革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受到了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年男女的支持与拥护,也为抗战时期、解放战争时期乃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的新婚姻制度提供了蓝本。
注释:
①目前学术界专门针对中央苏区婚姻政策的研究成果主要有:李忠芳,陈航.中国婚姻制度大革命——重温《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论丛,1979(4);沙晓芸,徐斌.论中央苏区两部婚姻法实施的意义[J].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12(3);张屏.浅谈中央苏区婚姻政策的变迁——以1931、1934、1939、1944四次公布的婚姻条例为例[J].黑龙江史志,2015(5);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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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中共龙岩地委党史资料领导小组,龙岩地区行政公署文物管理委员会.闽西革命史文献资料(第2辑)[M].出版社信息不详,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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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邓伟志全集·家庭史卷[M].上海:上海大学出版社,2013.
[24]中共江西省委党史研究室等.中央革命根据地历史资料文库·政权系统(6)[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13.
[基金项目]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项目“中央苏区居民婚姻关系变迁研究”。
责任编辑 / 彭月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