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少军
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前,日本以上海与东北作为投资重点地区,是中外学界很早就注意研究的问题,但对那时长江流域多地企业与地方政府对日借款的现象,除汉冶萍公司等借款外,还有语焉不详、所述不尽准确之憾。①笔者拟据新见日本档案史料,对这种不足做些弥补,并祈大方指教。
在拙文所涉时段内,长江流域多地对日借款为主的是企业借款,相关情况(特别是汉冶萍公司及其前身企业、江西全省铁路总公司的借款等)在某些史料汇编中有所反映②,但也有些遗漏甚至舛误,兹为补正,详见表1所示。
关于一战前长江流域企业对日借款情况,汪敬虞主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2辑下册第1063页的“辛亥革命前后中国厂矿所借日债统计”多有涉及,但其中有些内容,与目前所见中日相关史料颇有出入,除表1注释中指出的以外,还有下列须作辨析之处。
一是武昌竟成电灯厂在1910年后对东亚兴业会社借款之说。实则该公司成立于1926年5月,其前身为武昌电灯公司。⑮武昌电灯公司在1917年春对东亚兴业株式会社提出借款,双方于该年6月25日订立了借款23万两的合同。⑯
二是南昌开明电灯厂1910年向日本高田商会借款10万两之说。实则该公司在一战前不曾向高田商会借款,而是与之有债务纠纷:该公司经亚大洋行向高田商会购买电灯机械及材料,但未能按时支付该洋行要价,高田商会接过亚大洋行债权,直接向该公司讨债,遭其抵制。高田商会一再请日本领事等施压,在1914年3月迫使该公司同意付鹰洋8万元,到1917年10月还清。⑰
三是安徽铜官山煤铁厂1912年前向三井物产会社借款20万日元之说。三井在1908年企图染指该矿经营,但遭到抵制而未达目的。⑱1912年6月,安徽都督孙毓筠向三井借款20万日元,言明以铜官山铁矿石售价还款⑲,故此项借款非铜官山铁矿所为。
四是上海南市电灯厂1913年向旭公司借款30万两之说。查旭公司1913年12月的《事务报告》,言及当时日本人所办“上海内地电灯会社”向该公司借款,此外未提当地其他电灯公司借款之事。⑳
上述旭公司的报告,言及长江流域多地对日借款情况,有一定参考价值,但我国学界还不大了解,故在此略作一些介绍。
旭公司,又称朝日商会、旭商会,1912年3月在东京设立,随后在上海、汉口、南京、北京、长沙等地设分支机构,在一战爆发前,它曾涉足长江流域多地企业对日借款交涉。在制造加工业方面,于1913年1月对杭州通益公纱厂借款;3月与粤商应昌公司商谈贷款以充武昌纺纱、织布、缫丝、制麻四厂恢复生产所需资金,旋遭抵制而止;此外,还与造币、面粉、制油、制革、炼铁、水泥、碾米、造纸、炼矿、缫丝、织绒、织布、酱油酿造、印刷等企业商谈过贷款。在电信业方面,原西门子电气公司买办管趾卿,获准承办南京与苏州的电话局,在浦口和南京、苏州之间架设长途电话线,而旭公司则在1913年10月与之商定提供资金;同时,与杭州电话公司商谈贷款15万日元;1913年底,又与武汉夏电话公司商谈贷款事宜。在铁路方面,1913年春,因安庆至正阳关铁路兴建,旭公司促东亚兴业株式会社贷20万日元作为勘测费;同时,浙江铁路公司为铺设宁波与杭州之间铁路,提出借款70万日元,旭公司迅速回应,然因涉及英国利益而未成;镇江至宁国铁路兴建方,也与旭公司商谈借款问题,但被二次革命打断;9月,浙江铁路公司为兴建常山至玉山铁路,向旭公司借款170万日元,无果而终;10月,江苏仪泰铁路公司为铺设仪征至泰州的铁路,向旭公司提出借款;此外,南昌至萍乡铁路、粤汉铁路湖南段兴建方,也
曾向旭公司提出借款。在房地产方面,“以土地房屋为抵押提出借款的不少,通常的条件是九五或九六折扣、年息9厘、期限1年到5年左右,借方有叶景葵、虞洽卿、席子佩、王一亭、顾馨一等有相当资产名望之人”。在城建方面,南京下关恢复工程,也与旭公司有过借款商议。㉑
表1 一战前长江流域部分企业对日借款情况 (按时序)
综计本节所述,似可得出两个判断:第一,在一战前,长江流域从上海到苏、浙、皖、赣、鄂、湘多地,确有各种工矿、交通、电信、市政、房地产企业对日借款,或做此尝试。其中,以汉冶萍公司(包括其前身)借款为时最长、次数最多、数额最大,次为南浔铁路有限公司及其前身的借款。论企业对日借款的广泛性和数额之大,长江流域当时在中国各区域中无疑占据首位。第二,一战前日本对长江流域企业的贷款方很集中,大致由横滨正金银行、兴业银行、台湾银行、大仓与三井、三菱,以及东亚兴业株式会社、旭公司这样的特殊企业来充当。
从甲午战争后到一战爆发前,中国经历了清廷衰落、进而国家政权更迭的重大政治变迁,地方权力不断增强。在此背景之下,长江流域多地政府(实力派)对日借款广泛发生。其基本情况,可由表2见之。
表2所列表明:从八国联军战争之后,长江流域多地政府(实力派)对日借款逐渐增多:江西官府因教案赔款而最早尝试举借日债〔54〕;随后是安徽聂缉椝与湖北张之洞、江苏端方、湖南官府相继为之,而为主的是湖北和江苏;武昌起义爆发后,江苏、上海的政权对日借款最频繁、所借数额也最多;同时,安徽实力派也有对日借款之举,四川官府开始尝试对日巨额借款。
表2 一战前长江流域多地政府 (实力派)对日借款情况 (按时序)㉒
湖北善后局横滨正金银行1908年7月28日洋例银50万两5年,头1年只还息,从第 2年起按期偿还本息年息8厘汉口筹饷烟酒糖税局烟叶捐、糖捐、酒捐借款充作该年湖北新军秋操费用㉜湖北善后局横滨正金银行1909年7月下旬 100万两5年,头1年只还息,以后按期偿还本息年息7厘 汉阳新征竹木厘,每年收入20万两借款用于汉口旧城墙新路附近土地填埋工程,正金银行拒绝贷款,事寝㉝湖北官钱局横滨正金银行1909年12月洋例银80万两 2年头年年息7厘,以后每年加1厘系认购湖北地方公债㉞湖南署布政使1910年6月中旬向横滨正金银行提出120万两 3年 年息7厘左右1年湖南米捐 40万两及 1年盐课约30万两。为1910年长沙事件善后处置借款,未成㉟湖北布政使横滨正金银行 1910年12月200万两 10年,按年偿还本息年息6.5厘湖北烟酒糖厘每年30余万两为缓和汉口市面借款,未成㊱湖南官钱局横滨正金银行1911年1月10日汉口洋例银50万两1年 年息8厘湖南公债票计库平银50万两,湖南官矿总处盖章作保㊲湖北度支公所横滨正金银行1911年3月上旬 200万两10年,头1年只还息,以后按期偿还本息年息6.5厘 无抵押 为偿还湖北善后局旧债借款,未成㊳南京留守府及沪军都督府三井物产会社1912年5月13日规平银35万两 无期限 年息8厘 中国银行作保 借款用作南京、上海军政费㊴安徽都督孙毓筠三井物产会社 1912年6月 20万日元 1年 年息5厘 铜官山铁矿石 借款用作行政费㊵江苏都督程德全江苏都督程德全1912年7月以前向横滨正金银行提出1912年7月向横滨正金银行提出30万两 1年以南京盐票30万两、地价为 30万两的通海实业公司土地为抵押,江苏银行作保借款用作军费,未成30万两 2年 南通大生纱厂股票50万两借款用作军费,未成㊶ ㊷湖北都督府1912年8月20日请日本驻汉口总领事松村贞雄居间斡旋汉口银300万两九八折扣15年,头5年只还息,以后按期偿还本息年息6厘 湖北省内销场税(月入约10万两)借方表示借款用于湖北官钱局基金,日本政府在当时事态下拒绝借款㊸江苏银行 台湾银行 1912年9月中旬 20万元 2-3个月 年息9厘 江苏都督作保借款用于中秋节发军饷,是否成立不明㊹安徽省造币厂1912年10月向东亚兴业株式会社提出50万两 5年借方提出年息6厘安徽省造币厂以安徽省造币厂收益偿还本息,该厂聘用贷方推荐的技师1人常驻厂内,未成㊺江北护军使刘之洁台湾银行(旭公司牵线)1913年1月18日鹰洋10万元(以日元交款)3个月 月息8毫 民国军需公债20万元旭公司代表福间甲松任护军使名誉财政顾问,借款期间江北护军购置军器必须经由旭公司㊻
安徽省繁昌县三山镇锦卫洲地主徐棠等湖北湖南纸币整理委员高松如旭公司 1913年2月10日1913年2月中旬请横滨正金银行取缔役小田切万寿之助斡旋上海规元 1万两200万两1年 年息1分5厘小田切提出期限为10年,头 3年只还息,以后按期偿还本息年息8厘锦卫洲周围43华里土地 43566.54237亩湖北善后局所收盐厘每年40万两,并以大冶矿山担保借款用于该洲修筑堤坝㊼未成㊽湖南都督谭延闿1913年6月中旬与旭公司代表商定《湖南省矿业振兴兼财界整理借款草合同》1000 万日元九三折扣20年,头 5年只还息,以后按期偿还本息年息6厘湖南官有、民有收归官有各矿矿物(不含水口山铅矿石),湖南官矿局所办江华锡矿、平江金矿及属该矿之房产机器与营业权利,以湖南财政司岁入盐款附加税为第二担保由旭公司向湖南省政府荐用高等矿师,担任调查及开矿事宜,借款偿清前,旭公司包销水口山铅矿以外的湖南所有官矿开采矿物,湖南省政府如再借外债,旭公司有优先权。因遭各方反对而未成㊾江苏民政长韩国钧1913年 11月分别向横滨正金银行、台湾银行要求借款300万日元九七五折扣借方要求以 6年为期,头 2年只还息年息8厘芜湖米厘、江苏每年40万两税金、下关土地70亩借方称借款用于下关街市建设,未成㊿四川省民政长陈廷杰1913年 10月至1914年1月与日本驻重庆领事交涉1000 万两九五折扣借方要求20年,头 5年只还息,以后按期偿还本息借方要求年息5厘。年收约 100万两的四川省内肉税与油税拟用借款振兴实业、整理军票,未成〔51〕湖北造币厂1914年2月向横滨正金银行提出300万两 湖北官钱局在汉阳与汉口的地皮 未成〔52〕安徽省财政厅及中华银行三井物产会社 1914年8月 20万元 15个月 买米押款 借款用作安徽省政赛〔53〕
先从企业方面来说。
作为对日借款大户的汉冶萍公司,其前身汉阳铁厂、大冶铁矿开办不久就深陷债务,公司成立后又一步步被日本贷款箝制;在收回利权运动推动下开始修筑的南浔铁路,举步维艰而最终靠举借日债来维持。对其相关历程及内外原因,学界多有论析,恕不赘述。这里要指出的是,当时还有一些企业,市场需求本很可观,但经营也有巨大困难,不得已而举借日债。湖北的大冶水泥厂、汉口既济水电有限公司、扬子机器厂的经历,都是典型例子。
大冶水泥厂于1910年正式投产,曾被视为“鄂省最著成效之实业”,但其“真正商股仅二十余万”,到武昌起义爆发,在其资金中占大头的,分别是用股票押借的吉林公款和日本三菱公司的借款。〔55〕1912年后,该厂因受局势动荡的影响而停工,无力偿还三菱公司债款到期本息。1913年5月,三菱公司以该厂欠款69万余元和17万余两发起诉讼,并对湖北当局施压,还请当时非法驻扎大冶的日军围住该厂,要求以该厂所有资产还债。〔56〕湖北当局“以该厂为湖北希有之实业”,曾想收归官办。〔57〕然而,日方声称要么由三菱公司来经营,要么如数还款,“财政竭蹶”的湖北当局只能表示“非鄂政府能力所及”,而将该厂发封。〔58〕当时,湖北省议会明确主张:“由鄂政府筹款二百余万”,偿清债务,以维持湖北一大利源。〔59〕汉口商界维持会也力言“该厂出货精良,为中外称许,只以市面艰难,致为债务逼迫”,强烈要求当局“设法维持”。〔60〕但这些都只是空口议论,对解燃眉之急并无实济。在此情况下,湖北当局“特电南洋各岛华商会及上海华侨公会,招致华侨接办”。〔61〕虽也有华侨响应,但日方逼债急如星火,不免远水不解近渴。其时,对大冶水泥厂也有债权的吉林,都督陈昭常提出“拟由吉省担任代还日款”〔62〕,但陈旋调任广东,加上湖北议会也“颇不愿为吉省所得”〔63〕,又使此议作罢。最终,是靠该厂总理程祖福在很苛刻的条件下向法商在天津所开保商银行借款140万元〔64〕,才得以在1914年4月7日还清三菱公司债款。〔65〕
汉口既济水电有限公司开办于1906年8月,由张之洞赋予专利,发起者宋炜臣等与湖北官府各出资150万元、10万元,另向民间招股150万元,声明“拒绝所有外资”。〔66〕1908年旧历八月开始供电后,报装电灯者众多;到1909年,自来水也开始供应〔67〕,且比电灯有更大的需求,因为“洋商皆不愿经营……将各租界自来水敷设权委托既济承办”。〔68〕然而,到1910年6月,该公司却向日本驻汉口领事馆提出借款100万两。〔69〕日方探究该公司要求借款的由来,说法是:其市场需求虽旺盛,但在资金上有很大困难:一是白银暴跌,英镑与纹银比价从1镑兑6、7两,变为兑8两4、5钱,导致该公司向国外购置设备材料费用超出预算100万元以上;二是公司资金紧缺,创业费与流动资金合计,约负债一百二、三十万元,而目下还必须投入大量资金以增强水电供应能力;三是公司要增股200万元,但实际仅增50万元;四是公司要按年息6%给股东分红,有13万元缺口。〔70〕急于求得资金以扩大生产规模的既济水电有限公司,于1910年10月5日,按年息8厘,向日本东亚兴业株式会社借款120万日元。但是,到1911年,在市场对该公司水电的需求继续有增无减的情况下,其缺乏资金仍无缓解,新募的150万股份也实际注资很少,只得在10月1日又向东亚兴业株式会社借款12.5万日元。经过阳夏战争,该公司所借日债不能偿还,还要恢复和扩大生产,不得已再分头向英商怡大洋行与东亚兴业株式会社借款,结果是在1912年5月1日,以年息9厘为代价,借得日债23万日元。到后来,该公司依然面对着扩大经营的要求,而资金一如既往仍是最大难题,向北洋政府求援无果,不得已又向中法实业银行与日本东亚兴业株式会社告贷。〔71〕而日方在一战爆发前夕,对该公司提出聘用日本人数名、平时监督该公司经营及设施,作为贷款条件,该公司及其他相关方面虽都曾抵制,但因不借新债就不能偿还旧债,还是屈从了日方条件。〔72〕
扬子机器厂由经营汉阳铁厂的李维格发起,开办于1908年,目的是为修铁路提供桥梁、车头材料,也修造船舶。湖广总督瑞澂在1911年旧历二月奏报湖北办理实业情形,将该厂与既济水电有限公司都列为可期发达的民办企业。〔73〕但其招股所得40余万两,用于购地、建厂工料、购置机器之后,所剩无几〔74〕,故于1910年9月向横滨正金银行借款15万两。〔75〕到1912年,局势动荡加上资金紧张,使该厂不能偿还此前借款的利息,而再向该银行借款10万两。〔76〕在那以后,直到1915年、1916年,该厂仍无法解决“困于资金”的问题,继续找横滨正金银行借款,由此成为三菱公司的猎物。〔77〕
上述三家开办于清末的湖北民营企业,当时都是政府扶持的对象,也不缺乏市场需求,开办者在官商两界都可谓有影响的人物,在办厂初期资金需求超过预计也属正常现象,但它们却不约而同地深陷资金枯涸而不能自拔。由此凸显的,是支撑这些企业有效运转的金融体系之极度缺失,除了与所求相差甚远的招股,别无有效的融资途径。就政府支持来说,大冶水泥厂只有股票押借的吉林公款,既济水电有限公司能得到的官款仅有10万两之数,扬子机器厂虽与汉阳铁厂关系密切,但后者早已债务缠身,无望得到官款支持。当时的地方政府对这些企业所受资金之困只能甘言相慰,社会其他方面也无力雪中送炭。这些企业要维持下去,也就顾不了拒绝外资的初衷,而做出向包括日本在内的外国借款的选择了。
再看长江流域多地政府(实力派)的对日借款,其动因要复杂得多。
众所周知,清末十年,对外巨额赔款使各省普遍加重了负担,而各地政府在履行原有职能的同时,还相继举办各种新政,导致开支日增,即使不顾民众巨大愤怒强征各种捐税,所开财源也难解入不敷出的困局。在此状况下,被清廷放松了权力限制的疆吏,越来越将举借外债作为缓解经费匮乏、辅助政务的便法。此外,甲午战争后,日本势力设法笼络张之洞等长江流域疆吏,促使他们及其侧近在考虑借助外资时,愿向日本倾斜,于是对日借款在长江流域地方政府的外债中就颇显突出了。
清末长江流域多地政府对日借款,表面理由与实际目的之间,可能不都一致,但总体上仍可区分,并由此了解借方的各种具体动因。
其一,为对外赔款而借款。1901年江西巡抚李星锐尝试对日借款,就是为此。1904年11月,张之洞为了弥补湖北承担的庚子赔款之金银价差,也向日方提出借款80万两。〔78〕1910年4月,被清廷擢为湖南巡抚的杨文鼎,为筹款赔偿此前长沙抢米风潮中外国教堂、洋行等所受损失,而向横滨正金银行提出借款100万两。〔79〕但这一要求未被日方接受,向大清银行商借亦无着落,到6月中旬,杨再让署湖南布政使谭启瑞向日方提出借款120万两。〔80〕
其二,为应对灾荒而借款。如1907年1月至4月间,两江总督端方为救济江北饥荒,分别与横滨正金银行、三菱公司及上海的中国通商银行等交涉,最终按三菱公司条件借得100万日元。〔81〕
其三,为建设新军而借款。1906年7月,张之洞通过湖北善后局向横滨正金银行借洋例银40万两,表面上说是为修筑汉口道路,实际上用于在武昌新建炮兵营、扩建陆军小学堂。〔82〕而到1908年6、7月,端方为准备南洋新军演习(秋操),须购置被服、军靴、辎重、车辆、工兵用具等军需品,向户部银行、督练处商借银两均未如愿,要江苏官钱局垫付也无钱,只得向横滨正金银行借洋例银100万两。〔83〕同时,湖广总督陈夔龙也为湖北新军演习,向横滨正金银行借洋例银50万两。〔84〕
其四,为官办企业等借款。1907年8月至9月,张之洞在离鄂赴京之前,向日方提出、并最终通过湖北官钱局向横滨正金银行借款洋例银200万两,用于新开机械、造纸、织呢等厂。〔85〕而据当时日本驻汉口领事水野幸吉探查,张实际上还要以借款中的一部分偿清汉阳兵工厂购煤等所欠价款,以另一部分向日本川崎造船所订购炮舰、水雷艇。〔86〕
其五,为纾财政之困而以发行公债借款。湖北官钱局1909年12月发行公债240万两〔87〕,日本横滨正金银行认购了80万两。同时,湖南当局也因“财政上万不得已”,而向省内外发行公债120万两,并“打着公债幌子举借外债”,向横滨正金银行提出以100万两公债票为抵押借款100万两,最终由该银行与德商礼和洋行分别认购了50万两。〔88〕
其六,为处理社会经济事务而借款。如1909年7月下旬,湖北善后局为汉口旧城墙附近土地填埋工程而对日提出借款100万;1910年12月,湖北布政使对日要求借款200万两,以缓解汉口市面银根吃紧。〔89〕
其七,为摆脱所受别国束缚而借款。1905年8月,中国赎回粤汉铁路修筑权,但也为此对英借款110万镑,英方迫使张之洞保证:如为修筑粤汉铁路借外债,“先尽英国银行承办”。〔90〕而论者多以为张之洞借外债兴建该铁路,确系先找英国商筹。但实际上,张之洞在1907年3月成立湖南粤汉铁路公司、要推进修筑工程时,本是想摆脱英国束缚,通过向日本借款以解决资金问题的。这年4月中旬,张之洞将横滨正金银行取缔役小田切万寿之助请到汉口密商,欲以湖北兴业公债名义、请该银行在伦敦发债2000万两(合300万镑)。为免引起与英方的纠葛,张之洞将借款用途说成是开办采矿工厂、建设港口设施、振兴其他工商业。〔91〕但是,英国汇丰银行听到风声后,立即报告驻华公使朱尔典等,英方随即在5月中旬搬出贷款优先权,反对日本插足。〔92〕由此,张之洞只好取消了与日方已谈成的借款方案。〔93〕
武昌起义后至一战爆发,长江流域一些地方政权,较之于清末该地政府,所受财政压力毫无减轻,但获取财源的能力却更低下,因而加大了对外债的依赖。此外还应指出的是:这些政权出于尽量减轻外国压力的考虑而承认其既有权益,包括继承以往当地政府的外债。如在武昌,新政权成立后,日方即来催讨湖北官府尚未偿清的借款,新政权表示认账〔94〕;长沙的新政权,在日方压力下,于1912年5月1日支付了原该地政府的部分欠款〔95〕;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不久,日本领事铃木荣作向孙中山催讨裕宁官钱局借款本息〔96〕,财政司要求延期支付〔97〕,但南京临时政府在新的偿还期之前便告解体,债务又由江宁财政司承担。〔98〕上述政权继承既往外债,对它们原本困窘之极的财政,无异于雪上加霜,而所找出路,基本上也还是借新债还旧债,其所求主要对象,仍然是日本。
一战爆发前,日本较之于欧美列强,经济发展水平不高、资本也不雄厚,但对长江流域多地的贷款,却在列强中显得十分突出。这不仅由于此间长江流域存在着举借外债的多种动因、有日本可以利用的一些条件,而且与当时日本贷款行为的特性,也有很大关联。下面试从三个方面来说明。
从总体而言,一战前日本对长江流域多地的贷款,并非单纯的资本逐利行为,而是以增进日本在华权益为基本目标,由日本国家意志主宰,故从策划到实行,日本政府有关方面充当了行为主体,并且,被日本视为攸关国益的项目,还直接以政府财政经费充作贷款。
1908年7月9日,横滨正金银行头取高桥是清向大藏大臣、外务大臣报告对湖北官府、汉冶萍公司及正在商谈的对两江总督贷款的情况,明言贷款都是“在政府指挥及帝国驻华官宪劝诱下”进行,且都“由政府融通”。〔99〕而当时的大藏省理财局长胜田主计亦称:“对清国长江沿岸的官府矿山等贷出资金,一直是依照政府的大方针,由横滨正金银行等实施贷出……上述贷款与其说是基于该行经营利害,毋宁说是按我国政府所需而为之”。〔100〕这些说法,从日本酝酿对汉冶萍贷款一直到1903年12月大仓喜八郎贷给汉阳铁厂20万两的过程中,可以得到切实印证。1898年12月,日本驻上海代理总领事小田切万寿之助探悉盛宣怀计划为汉冶萍举借外债,便建议本国政府“供给这些资金,将铁厂、大冶铁山的管理权握于我掌中”,说日本由此所得,除了“产生于经营的普通利益之外”,还有“送去我国所产焦炭,运回矿石生铁等之利”,“在该国扶持我国势力之利”,“由我国一手掌握东亚钢铁事业之利”,“使日中两国关系密切之利”。他还对盛宣怀展开“种种劝诱”。〔101〕而日本政府则于1899年3月决定:由横滨正金银行按政府所拟条件,贷给汉阳铁厂200万两。〔102〕当时,盛宣怀还在英国、比利时与日本三方提出的贷款条件中犹豫不定,对舆论也有顾忌,故在1899年4月与日方做的交易,只限于向日本制铁所出售大冶铁矿石,从日本进口汉阳铁厂、招商局等所需煤炭。到1901年4月,日本驻汉口领事濑川浅之进向外务大臣报告:汉阳铁厂拟借款约300万两,条件是15年为期、年息6厘、以大冶铁矿石或萍乡煤矿及其新建铁路为抵押,并希望尽可能从日本得到。濑川浅之进认为日本所购大冶铁矿石尚不能满足需要、萍乡可能还有铁与锑矿石,同时着眼于与德国争夺,“为在湖南、江西两省培植帝国势力奠定基础”,而很希望由日本提供贷款。〔103〕但当时日本政府“贷款300万日元颇为困难”,而令濑川浅之进在与汉阳铁厂交涉中“留下充分余地”。〔104〕1903年12月,汉阳铁厂又向日本驻汉口领事永泷久吉提出借款,后者促使大仓喜八郎应承下来,而外务大臣小村寿太郎则很赞赏他“尽瘁”,并指示他为订立可靠合同而继续“充分尽力”。〔105〕
日本对长江流域的其他贷款,也有不少是由驻该区域的领事促动的。如对南浔铁路贷款,就是由驻上海总领事小田切万寿之助在1903年最先提出动议。他秉承本国政府要取得福建、江西、浙江铁路修筑权的旨意,设法对江西官府试探,并向上言及兴业银行也有意加入。〔106〕此后,江西成立铁路公司、招股集资、制定铺设铁路规划、展开工程,以及各方围绕铁路的动态等,都被日本驻上海、汉口的领事等随时探查和报告。1907年1月,驻汉口领事水野幸吉报告江西巡抚有向德商借款迹象,日本政府立即表示“该铁路必须由我供给资金”〔107〕,而驻上海总领事永泷久吉则迅速按本国政府所提条件,与代表江西方面的上海大成工商公司交涉,促其订立草合同〔108〕,而实际放款的日本兴业银行,只不过是在他已谈成的合同上签字而已。〔109〕清末湖广、两江官府成为日本在长江流域重要的贷款对象,也与驻这些地方的日本领事大有关系。1904年11月下旬,驻汉口领事永泷久吉听说张之洞可能找德国借款80万两,竭力利用其在张周围的人脉关系,促张转向日本求贷〔110〕,尽管当时日俄正在厮杀,实际上并无放贷的余地。到1906年,张之洞向日本借款,找三井没有如愿,与横滨正金银行汉口支店交涉,又因其所要年息过高而无果,最终是靠日本驻汉口领事水野幸吉,才借到手。原来,水野幸吉想要强化张之洞“平素较之于西方各国更依赖于日本的倾向”,且考虑为横滨正金银行汉口支店获得有利于长远经营的条件、与德国银行竞争,因而促使本国政府令该银行向张之洞贷款40万两洋例银。〔111〕1907年1月,两江总督端方向横滨正金银行借款50万两,该行嫌其愿付年息过低而拒绝,但驻南京副领事船津辰一郎却认为此事可成为日本“将来在此方面陆续展开新事业的端绪”,贷款是“上策”〔112〕;驻上海总领事永泷久吉也为此事与对江西有所图的三菱公司之人商谈,还请外务省“劝诱”岩崎弥太郎,派人与端方就具体条件反复交涉〔113〕,最终促成了三菱公司对端方(名义上是裕宁官钱局)100万日元贷款。〔114〕此外还应指出的是,在有些只涉及一般性利益的贷款项目中,日本领事所起作用也很明显。如1910年东亚兴业株式会社对汉口既济水电有限公司的贷款,就是由日本驻汉口总领事将该公司要求上报政府〔115〕,并不厌其详地为本国资本家提供有关该公司现状、前景之类信息,说明该公司借款因由及贷款的可靠性〔116〕;日本的贷款方也是通过领事牵线,而与该公司商谈的。〔117〕
在贷款问题上,日本在长江流域的领事及其本国当政者,对于最大限度获得收益,绝不是不追求的,且如前文所述,当借方因故不能偿还贷款本息时,讨债者中从未缺少日本领事这样的角色。但是,较之于日本企业(包括像横滨正金银行这样的国策银行),他们所处的地位,又决定了其考量绝不限于贷款本身的直接收益,而与更大范围的所谓国益相联系。像对汉冶萍公司、南浔铁路的贷款,因为事关日本亟需的战略资源、对长江流域扩张的目标,便由日本政府一手操纵,甚至不惜以财政拨款充当所谓贷款。对这个问题,中外学界已多有论述,在此不赘。
日本缺乏作为工业原料的多种矿物资源,所以在甲午战争后相当迅速地加入列强对中国矿物资源的争夺,在一战爆发前,一直将长江流域作为在华攫取矿物资源的主要区域,其对此区域的贷款,也主要与这一目的挂钩。
近代日本在华攫取矿物资源,下手最早、历时最久的对象就是大冶铁矿石,而在一战前日本对长江流域的贷款中,也是以涉及大冶铁矿石的占最大比重。此外须注意的是,有的贷款虽与大冶铁矿并无关系,也被日本加上与之挂钩的条件。如1907年9月横滨正金银行对湖北官钱局贷款洋例银200万两,即规定“以湖北所管之大冶矿山并保……不能由外人擅自开采”。〔118〕至于日本在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利用其急于借款,而以所谓合办汉冶萍公司作为贷款条件,更是人们熟知的史实。
如果说,日本政府与财阀之间,对于向长江流域贷款,因各自地位不同,权衡利益还有些差异的话,那么,在通过贷款来攫取资源这一点上,却有高度的一致性。日本对于汉阳铁厂的第一笔贷款,是由大仓喜八郎提供,其后,萍乡煤矿也成为大仓组通过贷款涉足的对象。而三井物产会社,不仅对日本政府竭力控制大冶铁矿石一贯密切配合,而且介入对长江流域其他铁矿石资源的攫取,1908年试图通过入股取得铜官山铁矿的经营权未能实现,1912年又趁安徽当局急于获得借款,派森恪前往交涉,订立“中日合资合办铜官山矿务公司”草合同,规定由日资经该公司向安徽省都督贷款150万日元,条件是以该矿开采权为抵押,并由日方技师鉴定矿产。这笔交易被南京的实业部与北洋政府财政部斥为非法,三井退而求其次,以用铜官山铁矿石还款为条件,对安徽都督孙毓筠贷款20万日元。〔119〕三菱公司对在华攫取矿物资源也颇有欲望,其在1907年对两江总督端方贷款,原因是“有在江西地方开采铜矿的计划,要见机接近南京总督”。〔120〕
一战前日本在长江流域攫取矿物资源,并不限于铁矿石,其对湖南其他矿物资源,也同样打算通过贷款攫取。1902年9月,日本驻汉口领事山崎桂报告说:湖南“富于各种矿脉”,他曾向该省官府提议,让日本“精通矿山学的专家”“对矿脉矿质进行详密的学术性验查”,虽被拒绝,但还是建议日本政府争取让有关人员成为湖南聘用的矿山技师。〔121〕1906年3月26日,三井派出的森恪到长沙,与湖南中路矿务公司密订合同,规定由三井“派矿师查勘该公司所管全区矿地”,“合力经营”,如资金不足,三井“可代(贷)给”,“不得向别人借贷”,且一切经营须采取三井“新法”。〔122〕1910年6月,湖南官府拟举借外债120万两。日本驻长沙副领事村山正隆趁机“劝告”其“开发矿山、出售矿石”;他所看中的湖南矿物有“水口山铅矿、平江金矿,永州的锡、辰州的朱砂、各地的煤炭与锑等”。〔123〕他向本国政府建议:“对于铅锡锑铜等各种矿山,或许能用大冶借款那样的方法开始商议,有必要让兴业会社等可靠方面设法为之”。〔124〕已为攫取湖南矿物活动很久的三井,在湖南官府确定发行公债120万两后,表示愿“以一手销售湖南所产矿物为条件认购”,并得到对认购优先权的口头约定〔125〕,不料遭到德国礼和洋行对抗,处于下风。而横滨正金银行又按本国政府指令,与湖南官府交涉,以“一手收购”水口山矿物作为贷款条件,并以湖南官矿局全部收入担保。〔126〕1911年1月,该银行对湖南官钱局贷款50万两,而在村山正隆看来,日本由此“在处置湖南矿物等方面占了优势”。〔127〕无独有偶,如表1所示,日本私营会社对湖南最早的贷款,也在这一年对狮子腰等3个矿山放出。
民国初年,日本加大了攫取湖南资源的力度:在汉口的日军派遣队,探查湖南已开采及获准开采各矿,认为“最可瞩望”。〔128〕而得到日本外务省、农商务省、参谋本部、陆军省支持的旭公司,也从1912年9月起,“以长沙为起点,南至桂阳州、西到凤凰厅,水陆行程6500多华里,用167天调查了一共84座矿山”,认定“有望的约有十余座,以铜矿为最,铁矿、铅矿、锌矿次之”。〔129〕成为旭公司代表的村山正隆,与湖南财政司长、官矿局长等商谈贷款事宜,于1913年5月10日订立《湖南振兴矿业兼整理财界借款草合同》,规定:日方贷款1000万日元,“专为湖南扩充矿业之用”,“以湖南现在官有及将来发现、并由民有收归官有各矿所采之矿物为抵押品”(唯水口山铅矿除外),“以湖南官矿局所办之江华锡矿、平江金矿及该矿附属之房产机器与营业之权利为担保品”;“由旭公司荐用高等矿师来湘,担任调查及开矿事宜”;借款还清前,“所有湖南官办各矿开采矿物,均归旭公司包销(除常宁水口山铅矿在外)”;“旭公司得派代表一人驻湘,对于开矿事宜彼此妥商”,今后湖南如为扩张矿业再举借外债,旭公司有优先权。〔130〕尽管这个草合同激起各方强烈抵制终被推翻,但它也充分暴露出旭公司企图通过所谓贷款,攫取湖南全部官有矿山所产矿物。〔131〕
一战前日本在长江流域的贷款,对其别的扩张手段所起的辅助作用,也是值得注意的。
首先是辅助日本在华金融网络的巩固与扩展。1906年日本首次对湖北官府贷款,一个重要着眼点,就是为横滨正金银行汉口支店(以长江中游地区为经营范围)营造有利条件。〔132〕再从日方对长江流域贷款实际支付来看,币种尽量采用日元,有些合同规定贷付纹银,实际仍支付日元,显然是为扩大日元需求,配合日本的货币体制,保持日元坚挺。另外,旭公司对促进日元在华流通十分看重,见汉口日租界缺乏货币兑换设施而致日元流通不畅,便以其在汉口的分支机构免费办理兑换;同时,还为台湾银行实现日元在长江流域流通的“热望”出力,1913年1月撮合该银行贷给江北护军使10万元,说是贷给鹰洋,但实际支付日元。这年2月,安徽繁昌县三山镇地主为在锦衡洲修堤坝而向台湾银行借款,为数仅1万两,该公司也接洽促成,其意图是让所贷日币进入地方社会,“据后来调查,这些日币一直流通于芜湖、九江之间”。〔133〕
其次是通过贷款使日本势力的触角伸进一些在其看来有望可用的企业。大冶水泥厂初办时,被公认为前景良好,故三菱公司乐于贷款,其数额超出了该厂所招商股及押抵的吉林公款,而在该厂陷于严重困难时,三菱公司便趁机逼债,进而提出“承买”该厂〔134〕,攫为己有之意暴露无余。而在该厂向法商高息借款还债时,三菱公司又声称可按同样条件“贷给同样的金额”〔135〕,显然是攘夺不成,又想通过贷款来继续控制该厂。扬子机器厂在1908年8月开办时,日本驻汉口领事高桥橘太郎就因其从事机器制造和船舶修造,而认为“大有注意的价值”。〔136〕1910年9月,该厂向横滨正金银行提出借款,日本驻汉口代理领事来栖三郎以该厂“经营成效颇好”,而力言“要尽可能使此项借款成立”。〔137〕而东亚兴业株式会社的高木陆郎等,则很希望从横滨正金银行手里夺过此项贷款。〔138〕这成为日本势力控制该厂的开端。到1912年11月,该厂再找日方借款,日本驻汉口总领事芳泽谦吉同样认为是好买卖,为免该厂“从别国方面借”,而请本国政府向横滨正金银行促成。〔139〕后来,在1915年和1916年,日本又分别对该厂贷款,1916年的贷款来自三菱公司,其目标是最终使该厂与之“合办”。〔140〕到1922年,日本海军便安排该厂组装由三菱制造的河用炮舰了。〔141〕
综上,拙文依据新见史料,对一战前长江流域多地对日借款的史实作了一些补充和厘清。由这些史实可见,日本以攫取铁矿石等资源为目标、动力,由国家政权充当行为主体,竭力利用该地区社会政治经济的特定状况,对多地企业、政府(实力派)贷款。在这方面,日本相对于当时经济实力雄厚得多的欧美,实施的势头相差不大;虽也遇到过英国与德国的压力,但日本从未放弃,最终达到了目标。了解这些情况,或可增进我们对甲午战争后长江流域与日本经济关系的认识。一战爆发后,日本因其经济实力剧增及国际环境的变化,包括贷款在内的对华投资,较以往进一步扩大了范围和力度,也产生了更广泛的影响。而在此过程中,日本先前对长江流域多地贷款所显现的特性是否依旧保持,则是一个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注释:
① 相关代表性论著及史料集,有美国学者雷麦(C.F.Remer)著、蒋学楷、赵康节译:《外人在华投资》,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日本东亚研究所:《日本ノ対支投資——第一調查委員会報告——》,東京特急印刷所1942年版;汪敬虞:《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2辑下册,科学出版社1957年版;徐义生:《中国近代外债史统计资料》,科学出版社2016年版;武汉大学经济学系编:《旧中国汉冶萍公司与日本关系史料选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杜恂诚:《日本在旧中国的投资》 (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6年版)、许毅等:《清代外债史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及其他一些论著,对拙文探讨的问题也有提及,这里恕不一一列举。
② 关于汉阳铁厂首次向大仓喜八郎借款,《日本ノ対支投資》记为1902年借款25万日元;武汉大学经济系编《旧中国汉冶萍公司与日本关系史料选辑》,记作1903年12月14日借洋例银20万两,年利7.2厘。而《漢陽鉄政局借款ノ件》 (1903年12月26日)所附借款合同写明:1903年12月24日借汉口洋例银20万两(合日元246153圆84钱),月息6‰。此件由日本外务省外交史料馆藏,《戦前期外務省記録》,1—7—1—3。按,以下所引日文档案,未加特别说明的,藏所与所属类别都与此处相同,不再标出。
③ 《横滨正金银行取缔役山川勇木致外务省政务局长仓知铁吉》 (1910年9月20日),《驻汉口总领事芳泽谦吉致外务大臣内田康哉》 (1912年11月2日),1—7—1—5之16—001。汪敬虞《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2辑下册第1063页所列“辛亥革命前后中国厂矿所借日债统计”(以下略称“辛亥革命前后中国厂矿所借日债统计”)所列汉口扬子机器厂首次借日债的时间、币种不确。
④ 《水電公司借款ノ件ニ関シ報告ノ件》 (1910年10月19日)所附借款合同,《东亚兴业株式会社致外务省政务局长仓知铁吉》 (1910年12月2日),1—7—1—5之9—001。“辛亥革命前后中国厂矿所借日债统计”所列汉口既济水电公司首次借日债的时间、币种均不确。
⑤⑥〔58〕 《中国实业之悲观》所录黎元洪致袁世凯电稿,《申报》1913年5月7日。
⑦ 《漢口既済水電公司ノ新借款ニ関スル件》(1911年10月7日),1—7—1—5之 9—001。
⑧ 《对支借款一覽(個人分 追加第一)》 (1921年9月中旬調查),1—7—1—5之4—001。“辛亥革命前后中国厂矿所借日债统计”所列不尽准确。
⑨ 《閘北水道電燈公司ニ対スル大倉組ノ債権取立方ニ関シ回報ノ件》 (1914年4月10日) 所附借款合同,1—7—1—5之16—001。“辛亥革命前后中国厂矿所借日债统计”将上海闸北水电厂向大仓洋行两次借款合并为一次,白银单位也不确定。
⑩ 《东亚兴业株式会社致外务省政务局长阿部守太郎》 (1912年5月21日) 所附借款合同,1—7—1—5之9—001。“辛亥革命前后中国厂矿所借日债统计”所列汉口既济水电公司第二次借日债的时间、币种均不确。
⑪〔139〕 《驻汉口总领事芳泽谦吉致外务大臣内田康哉》(1912年 11月 2日),1—7—1—5—16—001。
⑫ 《大仓组门野重九郎致外务省政务局长小池张造》(1913年12月11日),1—7—1—5之4—002。“辛亥革命前后中国厂矿所借日债统计”中,南通大生纱厂对大仓组借款数额不确。
⑬ 旭公司《事務報告》 (1913年12月),3—3—2—47。在“辛亥革命前后中国厂矿所借日债统计”中,此项未成借款的货币单位为两,不确。
⑭ 《閘北水道電燈公司ニ対スル大倉組ノ債権取立方ニ関シ回報ノ件》 (1914年4月10日) 所附借款合同,1—7—1—5 之 16—001。
⑮ 《东亚兴业株式会社致外务省田中事务官》(1926年11月19日)所附武昌竟成电灯股份有限公司买下原武昌电灯公司全部财产等的资料,1—7—1—5之16—001。
⑯ 《武昌電灯公司借款ニ関シ報告ノ件》 (1917年6月29日) 及所附借款合同,1—7—1—5之16—001。
⑰ 见《南昌開明電灯公司ノ高田商会ニ対スル債務弁償方ニ関シ交渉一件》所收日本驻汉口总领事、驻九江外务书记生的相关报告,3—3—7—38。
⑱ 《銅官山鉱山問題要領》 (1916年9月调查,日本外务省密件);《銅官山問題経過概要》 (日本农商务省文书,时间不详),1—7—5—2之13—3。
⑲ 《三井物产株式会社代表取缔役、社长三井八郎致外务省政务局长阿部守太郎》 (1913年6月30日),1—7—5—2 之 13—3。
⑳㉑〔129〕〔133〕 见旭公司 《事務報告》 (1913年 12月),3—3—2—47。
㉒ 徐义生《中国近代外债史统计资料》等所述辛亥革命后上海等地革命派对日借款,表中未列。
㉓ 《驻上海代理总领事小田切万寿之助致外务大臣曾祢荒助》 (1901年6月14日),《江西省ニ於ケル外国債ノ件》 (1901年6月15日),1—7—1—5之2。
㉔ 《安徽巡撫対横浜正金銀行借款契約書送付ノ件》(1902年3月26日) 及所附借款合同,1—7—1—5之3。
㉕〔78〕〔110〕 《湖広総督ヨリ借款方申出ノ件》 (1904年12月1日),1—7—1—5之 5。
㉖〔82〕〔111〕 《張総督ガ正金銀行ヨリ借款ノ件》 (1906年7月25日) 及所附借款合同抄件,1—7—1—7。
㉗〔114〕〔120〕 《南京総督及三菱会社間借款成立ニ関スル件報告》 (1907年4月1日),1—7—1—5之10。
㉘ 见《驻汉口代理领事山崎馨致外务大臣林董》(1907年4月30日)、《外务大臣林董致驻华公使林权助》 (1907年5月1日)、《湖北鉄道資金及小田切氏目下交渉中ノ借款問題ニ関スル件》 (1907年5月6日)、《湖北借款ニ関スル件》 (1907年5月27日),1—7—1—7。
㉙ 见《横滨正金银行副头取井上准之助致外务省政务局长阿部守太郎》 (1912年6月5日)所附借款合同抄件,《横滨正金银行头取高桥是清致日本银行总裁松尾臣善》 (1908年7月9日) 所附《清国官府等借款ノ儀ニ付上申》,1—7—1—5之5。
㉚ 《三菱会社ヨリ両江総督ニ貸付金返済及正金銀行ヨリ借替契約成立報告ノ件》 (1908年3月20日) 及所附借款合同抄件,1—7—1—5之10。
㉛ 《両江総督借款ニ関スル件》 (1908年7月13日) 及其所附借款合同抄件,1—7—1—5之10。
㉜ 《横滨正金银行代理头取、取缔役山川勇木致大藏大臣桂太郎、外务大臣小村寿太郎》 (1908年10月26日) 所附借款合同抄件,1—7—1—5之5。
㉝ 《善後局ヨリ百万両借款申込ノ件》 (1909年7月31日),《横滨正金银行代理头取、取缔役山川勇木致大藏次官若槻礼次郎》 (1909年8月9日) 所附同年8月7日该行给驻汉口支店的回电,1—7—1—5之5。
㉞ 《湖北省ニ於ケル内外借款ニ関スル報告ノ件》(1917年10月8日) 所附同月5日《湖北公报》载《湖北省自民国四年七月以后须偿还内外借款一览表》,《横滨正金银行总支配人山川勇木致外务省政务局长阿部守太郎》 (1913年1月7日) 所附《湖北借款公債過期元利金延期ノ件》 (1912年12月27日),1—7—1—5之5。
㉟ 《驻长沙副领事村山正隆致外务大臣小村寿太郎》(1910年6月17日、7月27日),1—7—1—5之13。
㊱ 《湖北借款ニ関スル報告ノ件》 (1910年12月2日),1—7—1—5之5。
㊲《湖南官钱局正金银行借款合同》 (1911年1月10日),财政科学研究所、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民国外债档案史料》第3卷,档案出版社1989年版,第562—563页。《横滨正金银行代理取缔役山川勇木致大藏大臣桂太郎》 (1911年1月17日) 及所附借款合同抄件,“戰前期外務省記録”,1—7—1—5之13。
㊳《横滨正金银行汉口支店负责人致总行总务部》(1911年3月4日) 所附湖北度支公所借款节略译文,1—7—1—5 之 5。
㊴ 《驻上海总领事有吉明致外务大臣内田康哉》(1912年5月13日),1—7—1—5之4—002。《支那各種借款(本ノ部)》,1—7—1—5之12。
㊵ 《三井物产株式会社代表取缔役、社长三井八郎致外务省政务局长阿部守太郎》 (1913年6月30日),1—7—5—2 之 13—3。
㊶㊷ 《江蘇地方ニ於ケル計画中ノ借款》 (1912年7月24日),1—7—1—5之10。
㊸ 《驻汉口总领事松村贞雄致外务大臣内田康哉》(1912年8月20日),《外务大臣内田康哉致驻汉口总领事松村贞雄》 (1912年8月21日),1—7—1—5之5。
㊹ 《台湾银行上海支店致总行电》 (1912年9月19日),《驻南京领事船津辰一郎致外务大臣内田康哉》(1912年9月20日),1—7—1—5之10。
㊺ 《安徽省造幣廠担保借款事》 (1912年10月),《安徽省借款ノ事》 (1912年12月13日),1—7—1—5之3。
㊻ 《江北護軍使借款ニ関スル件》 (1913年2月1日)及所附张福增之借款备忘录,1—7—1—5之10。
㊼ 《驻南京领事船津辰一郎致外务大臣牧野伸显》(1913年2月26日) 及所附借款合同日文本,1—7—1—5 之 4—002。
㊽ 《横滨正金银行头取井上准之助致外务次官松井庆四郎》 (1913年2月19日)所附小田切万寿之助2月18日致总行函,1—7—1—5之5。
㊾ 《湖南省財政礦業借款之件》 (1913年6月14日朝日商会致外务次官松井庆四郎)及所附借款草合同日文本,《湖南省礦業振興兼財政整理借款之経過ニ関シ報告之件》 (1913年6月16日),《湖南省ニ於ケル旭商会借款不成立ニ関スル公文訳送ノ件》 (1913年8月25日),1—7—5—2之 18—1—001。
㊿ 《台湾银行上海支店致东京支店电》 (1913年11月13日),《驻南京领事船津辰一郎致外务大臣牧野伸显》 (1913年11月14日、25日),1—7—1—5之10。
〔51〕 《四川省借款ニ関スル件》 (1913年10月21日、11月24日),《四川省借款ニ関シ山座公使ヘ請訓ノ公信写提出ノ件》 (1914年1月10日),1—7—1—5之21。
〔52〕 《横滨正金银行头取井上准之助致外务大臣牧野伸显》 (1914年3月2日)及所附该行驻汉口支店同年2月20日来函,《湖北省ニ於ケル内外借款ニ関スル報告ノ件》 (1917年10月8日) 所附同月5日《湖北公报》所载《湖北省自民国四年七月以后须偿还内外借款一览表》,1—7—1—5之5。
〔53〕 徐义生:《中国近代外债史统计资料》,科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24—125页。
〔54〕 《江西省ニ於ケル外国債ノ件》 (1901年6月15日),1—7—1—5之2。
〔55〕 《三菱公司强占水泥厂》,《申报》1913年2月16日。
〔56〕 《中国实业之悲观》所录黎元洪致袁世凯电稿,《申报》1913年5月7日;《三菱公司强占水泥厂》,《申报》1913年2月16日。
〔57〕 《大冶水泥厂已封闭矣》,《申报》1913年2月21日。
〔59〕〔62〕 《鄂吉两省争办水泥厂》,《申报》1913年6月24日。
〔60〕〔134〕 《大冶水泥厂交涉》,《申报》1913年4月19日。
〔61〕 《华侨请办水泥厂》,《申报》1913年5月13日。
〔63〕 《水泥厂借欵问题之会议》,《申报》1914年2月18日。
〔64〕 《横滨正金银行头取井上准之助致外务次官松井庆次郎》 (1914年1月8日) 所附该行致取缔役小田切万寿之助电《大冶セメント会社借款ノ件》,1—7—1—5之22—2—004。《水泥厂借欵问题之会议》,《申报》1914年2月18日。
〔65〕 《横滨正金银行副头取山川勇木致外务省政务局长小池张造》 (1914年4月8日) 所附汉口支店4月7日来电抄件,1—7—1—5之 22—2—005; 《大冶之水泥》,《申报》1914年5月18日。
〔66〕 《批职商宋炜臣等禀办汉口水电公司》 (光绪三十二年六月初四日),赵德馨主编:《张之洞全集》第7卷,武汉出版社2008年版,第219—220页。《漢口水電会社成立ノ件》 (1906年8月6日),《漢口既済水電公司四十一年度営業状態報告之件》 (1909年3月24日),1—7—1—5 之 9—001。
〔67〕 《漢口既済水電公司四十一年度営業状態報告之件》 (1909年3月24日),1—7—1—5之9—001。
〔68〕 《武汉水电进行之一斑》,《申报》1910年12月28日。
〔69〕 《驻汉口总领事松村贞雄致外务大臣小村寿太郎》(1910年6月 16日),1—7—1—5之9—001。
〔70〕 《漢口水電公司ニ関シ報告ノ件》 (1910年8月3日),1—7—1—5之9—001。
〔71〕 《漢口水電公司ノ借款ニ関スル件》 (1913年11月18日),《漢口水電公司新借款ニ関スル件》 (1914年2月24日),1—7—1—5之9—001。
〔72〕 《驻汉口领事馆高桥新治致外务省政务局长小池张造》 (1914年8月13日),1—7—1—5之9—001。因日方条件苛刻,当时借款未能达成。此后,既济水电公司于1916年4月24日,以年息9厘等为条件,与东亚兴业株式会社订立借款150万日元合同,以新债还旧债;1917年1月15日,又按照年息9厘、聘用4名日本人分别担任该公司工程师、经营顾问、电气顾问、会计员等条件,与该会社订立借款100万日元合同,以还此前所欠之债;直到1920年5月,才最终了断对日本的债务。
〔73〕 《湖广总督瑞澂奏办理农工实业情形折》,《申报》1911年4月9日。
〔74〕 《扬子机器公司函》,《申报》1913年3月31日。《揚子機器有限公司創設ノ件》 (1908年8月7日),B—3—5—5—1之003。
〔75〕〔137〕 《驻汉口代理领事来栖三郎致外务大臣小村寿太郎》 (1910年9月16日),1—7—1—5之16—001。
〔76〕 《驻汉口总领事芳泽谦吉致外务大臣内田康哉》(1912年11月2日),1—7—1—5之16—001。芳泽谦吉认为该厂资产有42万两,建议内田康哉促横滨正金银行再度借款。
〔77〕 关于三菱汉口支店长山本1916年3月6日、7日相继造访外务省政务局的记录,《漢口揚子機器製造公司対横浜正金銀行借款契約ニ関スル件》 (1916年7月9日),1—7—1—5之 16—001。
〔79〕 《横滨正金银行总支配人山川勇木致外务省政务局长仓知铁吉》 (1910年4月23日)。另据日本驻长沙副领事村山正隆同年7月18日致外务大臣小村寿太郎的《湖南省近况報告ノ件》称:“各国损失,预算似有约百万到百十万两,湖南官府为尽其责任而希望速决,欢迎及早开始交涉”。1—7—1—5之13。
〔80〕 《借款申込ニ関スル続報ノ件》 (1910年7月27日驻长沙副领事村山正隆),1—7—1—5之13。
〔81〕 《驻上海总领事永泷久吉致外务大臣林董》(1907年1月20日、4月1日)。1年后还款时,因银价暴跌,较之于借款时的日元与纹银比价,偿还本息要多付10万两。见《驻南京副领事船津辰一郎致外务大臣林董》(1908年3月4日),1—7—1—5之10。
〔83〕 《両江総督借款ニ関スル件》 (1908年6月5日、7月13日),1—7—1—5之10。
〔84〕 《驻汉口总领事高桥橘太郎致外务大臣寺内正毅》(1908年7月29日),1—7—1—5之 16—001。
〔85〕 《大藏省理财局长胜田主计致外务省政务局长山座圆次郎》 (1907年8月30日)所附横滨正金银行与其驻汉口支店之间有关张之洞借款的往复信件、电报,1—7—1—7。
〔86〕 《湖北借款合同寫送附之件》 (1907年9月5日),1—7—1—7。
〔87〕 《湖北公债章程》,《申报》1909年12月12日。
〔88〕 《湖南公債募集ニ関スル件》 (1911年1月14日),1—7—5—2之 18—3—001。
〔89〕 日本驻汉口领事馆1910年11月25日发出的报告《漢口経済界ノ情態》 (日本外務省通商局編《通商彙纂》1911年第6号),叙述了汉口遭到上海“源丰润”银号破产冲击而银根紧缩、商界请求布政使设法救市的情况。
〔90〕 《致广州岑制台》 (光绪三十一年八月初二日),赵德馨主编:《张之洞全集》第11卷,武汉出版社2008年版,第228页。
〔91〕 《湖北鉄道資金及小田切氏目下交渉中ノ借款問題ニ関スル件》 (1907年5月6日),1—7—1—7。
〔92〕 《驻汉口领事水野幸吉致外务大臣林董》 (1907年5月 19日),1—7—1—7。
〔93〕 《驻汉口领事水野幸吉致外务大臣林董》 (1907年5月20日),《驻华公使林权助致外务大臣林董》(1907年 5月21日),1—7—1—7。
〔94〕 《横滨正金银行副头取井上准之助致外务大臣内田康哉》 (1912年6月27日) 所附1912年6月15日该行驻汉口支店来函抄件,1—7—1—5之5。在1912年,湖北政府相关机构与横滨正金银行驻汉口支店办理了延期支付清末湖北对日各项借款到期本息(包括延期加息)的手续。见《横滨正金银行代理头取取缔役山川勇木致外务次官男爵牧野伸显》 (1913年3月7日)所附汉口支店负责人2月18日来函《湖北借款公債延期交涉ノ件》抄件,1—7—1—5 之 5。
〔95〕 《横滨正金银行副头取井上准之助致外务大臣内田康哉》 (1912年6月27日) 所附1912年6月15日该行驻汉口支店来函抄件,1—7—1—5之5。
〔96〕 《正金银行ノ債務保護方ニ関シ孫逸仙ト面談ノ状況報告ノ件》 (1912年2月14日),1—7—1—5—10。
〔97〕 《正金銀行借款承認ニ関スル件》 (1912年2月27日),1—7—1—5—10。
〔98〕 见1912年9月横滨正金银行经由日本银行上呈的同年7月27日江宁财政司与横滨正金银行驻汉口支店负责人小林和介所立《展期借款据》,1—7—1—5—10。
〔99〕 《清国官府等借款ノ儀ニ付上申》 (1908年7月9日),1—7—1—5之5。
〔100〕 《清国官府等借款ニ関スル件》 (1908年7月15日),1—7—1—5之5。
〔101〕 《鉄政局督辦盛宣懐ヨリ銀弐百万ヲ日本ヨリ借入方相談ノ件並ニ意見具申》 (1898年12月18日),1—7—1—3。
〔102〕 《漢陽鉄政局ヘ銀弐百万両貸付ノ件ニ関スル訓示》 (1899年3月13日),1—7—1—3。
〔103〕 《漢陽鉄政局借款ニ関スル件》 (1901年4月12日) 及所附之函,1—7—1—3。
〔104〕 《外务省总务长官内田康哉致驻汉口领事濑川浅之进》 (1901年5月14日),1—7—1—3。
〔105〕 《外务大臣小村寿太郎致驻汉口领事永泷久吉》(1903年12月7日),1—7—1—3。
〔106〕 《九江萍郷間鉄道布設計画ノ件》 (1903年6月5日),F—1—9—2—16之001。
〔107〕 《外务大臣林董致驻上海总领事永泷久吉》、《外务大臣林董致驻汉口领事水野幸吉》 (1907年1月10日),F—1—9—2—16之 001。
〔108〕 《驻上海总领事永泷久吉致外务大臣林董》(1907年1月22日),F—1—9—2—16之001。
〔109〕 《外务大臣林董致驻上海总领事永泷久吉》(1907年1月 23日),F—1—9—2—16之001。
〔112〕 《端総督外債借入レニ関スル件》 (1907年1月),1—7—1—5之10。
〔113〕 《驻上海总领事永泷久吉致外务大臣林董》(1907年1月11日、14日、20日),1—7—1—5之10。
〔115〕 《驻汉口总领事松村贞雄致外务大臣小村寿太郎》(1910年6月 16日),1—7—1—5之9—001。
〔116〕 《外务大臣小村寿太郎致驻汉口总领事松村贞雄》(1910年7月18日),《驻汉口总领事松村贞雄致外务大臣小村寿太郎》 (1910年7月20日、25日),《漢口水電公司ニ関シ報告ノ件》 (1910年8月3日),1—7—1—5 之 9—001。
〔117〕 《东亚兴业株式会社派到汉口的橘三郎致外务省政务局长仓知铁吉》 (1910年9月26日) 称:驻汉口总领事松村贞雄曾发电说由兴业银行或台湾银行承接贷款。1—7—1—5 之 9—001。
〔118〕 《横滨正金银行副头取井上准之助致外务省政务局长阿部守太郎》 (1912年6月5日)所附借款合同抄件,1—7—1—5 之 5。
〔119〕 《銅官山合弁問題ニ関シ報告之件》 (1912年3月27日),《驻南京领事铃木荣作致外务大臣内田康哉》(1912年3月25日),《安徽銅官山ニ関スル件》 (1912年7月25日)及其所附在宁安庆同乡会致都督及省议会书大要,《驻华公使伊集院彦吉致外务大臣牧野伸显》(1912年6月25日),《清国事変ニ関スル続報ノ件》之“三井対安徽省借款”(1912年6月8日),1—7—5—2之 13—3。
〔121〕 《湖南出張ノ機会ヲ利シ同省ヘ本邦教師招聘方及其他ノ件勧誘顛末》 (1902年9月21日)。后来,奉日本政府派遣、受聘湖南省文普通学堂教习的臼井胜三,于1910年8月至9月间,实地勘察了善化、湘潭、衡山、清泉、常宁桂阳、临武、郴州、郴州、耒阳等地的金、锡、铁、铜、铅、锌、煤矿,并向外务省、农商务省上呈了报告。见《河南省ノ農業及湖南省ノ鉱産地質ニ関スル報告書送付ノ件》 (1911年3月24日)及所附臼井胜三《湖南省鉱産地質報告書》。1—7—5—2之18—1—001。
〔122〕 《湖南鉱務総公司ト三井出張員森恪ト探鉱契約ノ件》 (1906年5月24日),1—7—1—5之13。
〔123〕 《湖南近况報告ノ件》 (1910年7月18日),1—7—1—5 之 13。
〔124〕 《驻长沙副领事村山正隆致外务大臣小村寿太郎》(1910年6月17日),1—7—1—5之13。
〔125〕 《驻长沙副领事堺与三吉致外务大臣小村寿太郎》(1910年12月18日),1—7—1—5之13。
〔126〕 《湖南官銭局借入金ニ関スル件》 (1911年1月10日) 1—7—1—5之 13。
〔127〕 《公債ヲ抵当トシテ五十万両借款並ニ公債引受ニ関スル件》 (1911年1月28日驻长沙副领事堺与三吉致外务大臣小村寿太郎),1—7—1—5之13。
〔128〕 《中支那派遣隊普通報第三十三号》 (1914年9月 15日),1—7—5—2之 18—1—001。
〔130〕 《湖南省鉱業振興兼財界整理借款仮契約書案並説明書送付ニ関スル件》 (1913年5月27日) 及所附汉文草合同1—7—5—2之18—1—001。
〔131〕 1918年3月19日,三井物产会社与湖南省长谭延闿及湖南矿务总局订立贷款250万日元的合同,规定期限10年、年息7厘,条件是三井物产会社对该矿所产锌、铅预付价款并一手销售。见《対支借款一覧(地方政府分)》 (1921年5月上旬调查),1—7—1—5之4—001。
〔132〕 横滨正金银行在汉口的分支机构从1906年8月11日开始营业,见《東亜同文会ノ清国内地調查·漢口驻在班》第3卷之《横浜正金銀行漢口出張所開店後営業概況》 (1906年10月11日),1—6—1—31之3—004。
〔135〕 《横滨正金银行头取井上准之助致取缔役小田切万寿之助》 (1914年1月8日),1—7—1—5之22—2—004。
〔136〕 《揚子機器有限公司創設ノ件》 (1908年8月7日),B—3—5—5—1之003。
〔138〕 《立花、高木致驻汉口总领事松村贞雄》 (1910年 9月 21日),1—7—1—5—16—001。
〔140〕 《关于三菱公司汉口支店长山本来访外务省政务局第一课课长小村的记录》 (1916年3月6日),《漢口揚子機器製造公司対横浜正金銀行借款契約ニ関スル件》(1916年7月9日),1—7—1—5—16—001。
〔141〕 《揚子江沿岸ニ於テ砲艦組立ノ件》 (1922年9月6日海军次官井出谦治致外务次官埴原正直),5—1—8—0—8 之 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