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侃
摘要:当代信息科技的不断发展,自媒体在新闻传播领域内已成为不可忽视的力量。在丰富信息传播途径的同时,自媒体的井喷式发展也带来了相当多的问题。从最近热度较高的自媒體炒作文章“一个出身寒门的状元之死”可见一斑,炮制假信息吸引流量,带来巨大的社会焦虑和恐慌。虚假信息的广泛传播产生的负面影响无法估量。由此,本文就我国当前自媒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在法律方面对其加以监督规制进行探讨。
关键词:自媒体 法律监督 对策
互联网信息传播技术的迅速发展,使得自媒体这一新的媒介传播有了膨胀式发展的沃土。自媒体颠覆了传统的信息交流方式,个人从信息接受者摇身一变成为信息传播者的一份子。人人可将身边事发布至信息传播平台,在信息传播平台上,个人可以是传播者,也可以是接受者。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个人当然可以在自媒体上发表信息,充分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但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言论自由也不是自由言论。
一、自媒体的概念和特点
(一)自媒体的概念
最早的自媒体即博客,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产生于美国,博客被人们广泛应用始于一名记者运用博客对“克林顿的性丑闻事件”进行报导,随后人们通过博客疯狂转载、分享、获取“911”事件的相关信息[1]。因为博客对传统信息传播方式的改变,美国传媒界曾经对博客进行过大量的研究,但当时自媒体的概念还没有提出。现今的的微博平台作为自媒体平台的一种,也是受到博客影响发展起来的。经过几十年的发展,自媒体的变相形式逐渐增多,到现在自媒体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博客、微博、微信、抖音、Vlog、百度贴吧、论坛、BBS等网络社区、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We Media)又称“公民媒体”或“个人媒体”,是指私人化、平民化、普泛化的传播者,以现代化、电子化的手段,向不特定的大多数或者特定的单个人传递规范性及非规范性信息的新媒体的总称。
(二)自媒体的特点
相比较传统媒体,自媒体在信息生产、传播模式上进行了革新,传播的速度和广度也是前所未有的。总的来说,自媒体的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平民化。传统的媒体传播环境下,新闻从业者一般是受过职业训练的专业人士,受过一定的专门知识的培训,从属于一定的组织和机构,拥有共同的价值观念和职业操守。对新闻传播活动时从业者所属组织和机构会进行严格把关和监督,只有经过审查,符合新闻真实性、有效性、重要性、符合主流价值的新闻才会被传播。而自媒体的从业者大多是是普罗大众,他们大多没有经过职业培训,甚至没有从业需要的相应的专门知识,他们进行信息传播的目的很多就只是满足个人的表达需求,大多是将自己身边的所见所闻上传发布。自媒体传播的信息不再受新闻三性的严格束缚,个人的价值观也各不相同,也无法做到满足社会基本价值观的要求。
二是自主性。传统的新闻传播主体,大多是隶属一个媒体机构或组织,像是广播电台、报社机构等。他们信息从采集、编辑到发布新闻消息都是是媒介组织的行为,而自媒体的信息制作、编辑和传播的个体,可能仅仅只是一个个人,有wifi的地方就有信息的传播,科技发展让信息传播从业者的要求降低,个人在自媒体从业者中占据相当一部分比例。他们不属于任何组织,发布新闻只是因为自己的原因,自发性极强。即使个人从属于某媒介组织,但也有自己名义在个人社交网络上发布信息表达意见的行为,这无法代表组织,也并不具有任何组织行为的特征,更多的是其自主性的表现。
三是交互性。人们在自媒体平台是基于社交互动产生联系的。像微信好友形成的社交网络、微博关注的对象、微博的粉丝信息传播沿着人际网络的互动,出现个人即是信息接受者也是信息传播者的可能。四是内容的多样化。传统媒介因其发展的年岁长,其自身有一定的筛选机制,自身能够对信息进行一定范围的筛选。新闻从业者要选择符合新闻时效性、真实性、准确性以及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能够引导社会正确价值观的新闻。自媒体环境下,新闻传播主体大多是非专业人士,主要是为了满足个人表达诉求,价值观多元化,内容既可以是发布者个人的内心表达、人生体味,也可是对社会热点事件问题的看法,或是联系人推荐的各类信息,质量不一,甚至更多的是未经加工的原生态新闻产品。
二、自媒体行业需要法律监督的原因
(一)虚假信息泛滥
随时随地,只要有网络,只要符合注册要求,个人就可以成为自媒体客户端的用户。技术的发展给个人自由表达自己扩展了渠道,但却没有对言论自由进行很好的保护。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实质上是保障言论自由的手段,只限制言论自由而不给予保障这种做法并不可取[2]。因为利益的驱使,一些自媒体从业者为了高流量、高点击量不惜捏造具有话题性的信息进行发表。或者利用一些社会关注度比较高的话题制造新闻关键词,实际上点进去发现根本是牛头不对马嘴。货真价实的欺骗流量。这种的危害性不及前者,但是无论怎样都是对新闻传播的一种伤害,这与法律对违法信息的监督不够有一定程度的关系。
(二)舆论干预司法
自媒体发展使得大家表达自己的观点可以被多数人看到,而新闻是有价值观的传递的。相比较传统媒体潜移默化的价值观传递,自媒体从业者对个人价值观的输出影响力度更大。近年来,一些关注度较高的司法案件,因为非司法从业者的自媒体观点,社会舆论很容易出现的一边倒现象,比如药家鑫案、于洋案,因为舆论的干预司法工作的压力、难度都是空前的。而自媒体在引爆话题、赚足点击率后就再继续发掘关注下一个话题,对这些案件的处理结果也没有在后面提及。我们毕竟是法治国家,不是搞人治、德治的国家,自媒体的言论自由也不能干预一国的司法,关于这个方面,法律的规制力度存在不足。
(三)低俗信息肆虐
自媒体的从业者重多,发布的信息更是源源不断,每时每刻的各个平台注册人数也是增加。相比传统的媒介组织,自媒体的管理、整治难度是空前的。因为监管人员的缺乏、法律制度的不完善,自媒体已经成为低俗、违法信息的温床。面对自媒体低俗、违法信息的传播,如何治理、如何规范需要法律的健全。
(四)新闻侵权层出不穷
大多数自媒体从业者法律意识淡薄,未经他人许可转载、未经许可发布、传播他人作品、肖像等,侵犯了他人著作权、发布权、表演者权等等。因为其传播速度快,传播源难以找到,自媒体侵权现象一再发生,不论著作权人、表演者维权还是整治行业的需要,都需要法律监管发生作用。
三、自媒体法律监督及对策
现今的自媒体监督主要的缺失方面,主要在于立法保护不完善、违法成本较低、追责制度可行性不强、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管机制、自媒体行业的自律性普遍不高。这些问题几乎是现今世界自媒体发展较快的所有国家的通病,针对这些问题,不同的国家采用了不同的方式加以管控,像美国就完全依靠行业自律,德国注重立法管制,英国则是两者通行。我国因为人口较多,自媒体的数量上远高于这三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在行业乱象上面对的问题的种类、难度上是要高于其他国家的,单纯依靠行业自律欠妥,二者并用才能效果最大化。法律在其中起到的作用非凡,并非是立法方面需要,行業自律的规范也要参照基本法律的规定。
现阶段,我国主要虽颁布了较多涉及自媒体言论的法律法规,但仍没有对自媒体言论自由进行准确定位,并且对自媒体言论自由的限制方式主要继承了规制传统媒体言论自由的限制内容,以列举方式制定禁止性条文,没有具体规定规制言论自由时应遵循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准则。由此,制定自媒体专门的法律规范显得尤为重要,因为这不仅是自媒体从业者的行为标杆,也是自媒体行业规范的参照尺度。所以当前要加快制定出严格规范自媒体违法行为惩罚标准、惩罚方式、监管机制、追责制度的法律规范,对自媒体侵权、自媒体媒体干预司法、自媒体虚假、低俗消息进行规制,以法律严苛的严苛性,让意欲违法者知难而退,让以违法赚取阅读量、点击量的自媒体从业者知道何为可为、何为不可为,让侵权自媒体付出应有代价。
四、结语
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甚至是多面性,自媒体的快速发展丰富和娱乐了人们的生活,但是自媒体行业出现的问题也不容忽视。而法律作为强有力的规制人们行为的规范,也必将在管控、监管自媒体行业发展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何强有力的发挥出法律的功效,需要针对自媒体行业出现的问题对症下药。
参考文献:
[1]夏雪.浅谈我国自媒体的法律监督及对策[J].新闻战线,2018,(06):34-35.
[2]田超.论我国自媒体广告的法律监管[D].华中科技大学,2016.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