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华 陈宏毅
摘 要: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效率的提高对推进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实现经济高质量、高效率的运行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法规,但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提升幅度不大。通过中美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制度与科技成果转化效果的对比分析,指出了我国高校在科技成果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进一步强化政策、制度引导,改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运行机制,从根本上释放高校科研工作者的创新实践和成果转化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美比较
中图分类号:G64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2945(2019)23-0013-04
Abstract: The improvement of the transformation efficiency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promote the transformation and upgrading of China's economy, innovation and development, and to realize the operation of high quality and high efficiency of economy. For this reason, the Chinese government has issued a series of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to promote the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but the implementation effect is not satisfactory, and the conversion rate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has not increased much. Through the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the transformation policy and system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between China and the United States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and the transformation effect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this paper points out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in China, and puts forward the further strengthening of policy and system guidance, so as to improve the operational mechanism of the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and fundamentally facilitate the innovative practice of scientific research workers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and finally puts forward the specific suggestions on the initiative and enthusiasm of the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Keywords: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transformation; comparison between China and the United States
1 概述
與美国相比,目前我国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并不理想,高校科研人员缺乏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提高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对于我国经济建设发展,提升国际竞争力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通过中美高等院校科研成果转化模式的比较分析,深入剖析了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存在的政策、体制与机制存在的问题,在借鉴美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改进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体制,强化政策支持和完善制度建设等建议。
2 中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体制与机制分析
1980年在美国技术经理人协会的推动下,发布了《专利商标法修正案》,该法案是由两名议员一位姓拜(Birch Bayh),一位姓杜(Robert Dole),他们两位共同提出的,所以又称为《拜杜法案(Bayh Dole Act)》。《拜杜法案》的核心思想是允许受联邦政府资金资助而产生科研成果的各大学、非营利机构、小企业、发明人个人,对该科研成果申请专利,拥有该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和商业转化权[1]。在雇佣关系中,机构与个人采取“合同优先”原则。若双方对知识产权归属问题事先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若个人受机构雇用从事发明创造的,则无需约定,科研成果所有权归机构所有。若双方没有签署合同,没有事先约定的,个人利用业余时间及个人资源产生科研成果的,则科研成果所有权归个人所有。个人利用了上班时间及机构的资源产生的科研成果,机构享有非独占实施权,此权利仅供机构自己使用,无权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拜杜法案》看似国家放弃了对科研成果的拥有权,其实法案规定当国家出于国家需要,涉及到国家安全,需要用到这些科技的时候,专利产权拥有者必须无条件的把专利授予国家使用。还发布了《史蒂文森-怀德勒技术创新法》,该法律规定了联邦政府的职责是通过机构设置、平台搭建、绩效考核、奖励制度、分配制度等措施,促进联邦所有的技术发明向非政府机构转移[2]。
1980年《拜杜法案》发布之前,美国的科研创新大多数由美国政府出资资助,大量的知识产权归政府所有,大量的专利躺在专利局里面,没有得到转化[3]。美国国家科学基金1980年政府基础科学研究经费拨款达到297.39亿美元,产出了大量的科研成果,但是这些科研成果并没有转化为市场优势和经济优势,没有带来高科技工业的发展。原因之一是根据联邦法律,由联邦政府资助的科研成果,所有权归政府所有。政府和高校的科学家是简单的雇佣关系,大学和科学家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没有动力。受联邦政府拨款资助的科学家拿到资助以后就去搞发明创造,申请完专利就算是项目完成了,然后科学家又去申请下一个项目资助如此循环,结果大量的专利没有转化为产品,造成了大量的浪费[4]。到1980年为止,联邦美国联邦政府的2.8万个专利,用于生产的数量仅占5%。大量科研成果得不到转化。
《拜杜法案》发布后,科技成果的产权得到了明确的界定,科技成果的商业转化也就得到了激励[5]。商业开发权的放开,激发了科学家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6]。商业利益和科学研究相融合,科学家自己开办公司或者被聘请到企业当顾问,帮助企业解决真实的市场需求问题,同时科学家把在企业里面接触到的市场需求带回实验室,科学研究与市场需求相连接,科学和资本相结合,极大地促进了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7]。专利使用权的放开,使科研机构不再盲目的为了科研而科研,科学家被市场化的需求端所牵引,通过工业化推进商业应用,大量的科研成果到了转化。拜杜法案发布后,美国的科研成果转化率在短期内翻了十倍,现在高达80%,我国目前是25%。美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的经济贡献率高达80%,我国科技进步对国家经济的贡献率约为40%[8]。
在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方面,美国最常使用的是階梯分配模式。美国《联邦技术转移法》规定,技术转让费应给予发明者不低于15%的奖励。美国国立科研机构在不违背《联邦技术转移法》的原则上,制定了独立的阶梯分配模式。例如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规定,第一阶段2000美元以内归发明人所有,第二阶段2001-5000美元的15%归发明人所有,第三阶段5000美元以上的部分的25%归发明人所有,其余归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所有。科学的层次化利益分配方式,有利于提高美国科研人员的积极性[9]。当《拜杜法案》与其他法律产生冲突时,《拜杜法案》具有优先适用性,解决了多个法律互相冲突的问题。
美国在科技研发资金投入方面,一直持续的增加联邦政府的研发支出,2017财年比2016财年增长幅度为4.1%,研发经费预算总投入为1520亿美元,居全球研发支出排名第一。2013-2015年,美国联邦政府为支持先进制造业研发和全美制造创新网络建设投资70多亿美元。美国高度重视基础研究、基础设施、教育等领域的投资,在基础研究方面的支出占研发总预算的20%以上。2015年美国在基础研究上的投入是320.79亿美元是中国基础研究投入103.67亿美元的三倍多。
美国为了激励企业研发投入,实施企业研究与实验税收抵免政策,简化抵免程序, 该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延期13次了。
美国实施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注重知识产权在科技创新中的基础性作用。美国政府制定了非常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包括《专利法》《版权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兰哈姆法》等。2011年推出的《美国发明法案》将专利授予真正的发明人,缩短专利的审批周期,提高专利的审查效率,建立专利快速处理通道。在全球的范围内保护美国的知识产权,打击侵权行为,实施知识产权联合执法战略计划[10]。
中国高校科研科技成果所有权归高校所有,高校属于国有事业单位,高校科研成果所用权属于国有资产。高校科技成果是由国家的资金投入、物质投入与科研人员的劳动投入共同产生。科研人员的劳动价值主要通过工资、奖金等劳务报酬形式体现,这主要衡量了科研人员的基础性劳动的价值,不能体现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劳动价值。单纯强调物质投入和必要的劳动力投入,忽视了高校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劳动价值,这导致在高校科技成果产权方面,单纯强调科技成果的国有属性,而忽视了在科研成果创造中,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劳动的归属权认定[11]。
高校科研成果公有制体制下,中央及地方政府出台了大量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多个法律对科研成果转化后对科研人员给予的奖励做了具体规定,甚至给出了最低奖励标准。例如,我国2015年发布的《关于修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中规定,科研成果只有在单位未能适时实施转化的情况下,在科研成果所有权不变更的前提下,科研成果完成人与参与人可以与单位签订协议对科研成果进行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中国2016年《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中规定主要贡献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响应国家号召,各省市也积极出台了相关措施。例如深圳市在《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中规定,成果转化收益的70%以上用于科研人员的奖励。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很多法律法规内容不统一,没有配套措施,缺乏对科研人员的贡献考核实施细则,无法界定科研人员的贡献率,奖酬分配很难公平,操作起来比较难落实,高校在具体执行中无所适从,导致奖励分配落实不到位,无法充分发掘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3 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存在的问题
在美国《拜杜法案》发布之前,除了政府出资,70%的研发费用都来自于25000人以上的大企业,只有大企业才有经费搞研究。例如,大名鼎鼎研发出很多先进科技的贝尔实验室、杜邦研究院、施乐公司的PARC研究院。《拜杜法案》推出之后情况就不一样了,《拜杜法案》规定政府出资的研究成果的所有权归申请专利的高校、非营利机构、小企业、发明者个人,这样一来,专利所用权和商业使用权就从政府手中流入高校、非营利机构、小企业、发明者个人。学校卖了专利独家商业使用权,还有专利的所有权,还可以继续搞研究,这就大大推进了专利的商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