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中国视域下的邪教治理措施

2019-09-03 08:14董利冰
锋绘 2019年6期
关键词:邪教治理措施法治

董利冰

摘 要:邪教是当今世界的毒瘤。治理邪教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任重道远,只出台一条法令、集中整治一段时间,就彻底击垮邪教的愿望是难以实现的,需進一步运用法治,维护和谐大局。在法治中国的大环境下,依法治国、健全法律体系至关重要,坚持法治治理,借鉴国外经验,转换视角、开拓领域、创新方法,达到标本兼治,取得各方效果,做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和谐安稳、人民生活幸福的坚强后盾。

关键词:邪教;法治;治理措施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思想,“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决定》把邪教、暴力恐怖、涉黑犯罪、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一并列为依法严厉打击的对象,要求“绝不允许其形成气候”。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提出“依法严厉打击邪教违法犯罪”的要求。五中全会提出“十三五”期间“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开拓了治理邪教的思路。

1 治理邪教的首要前提与根本保证是始终坚持党的领导

1.1 有机结合“依法行政”和“依法治邪”

用法治治理邪教是中华儿女肩负的时代责任。身处法治中国,治邪系统中的党员领导干部需将思想建设摆在第一位置,正确理解并处理好“讲政治”和“讲法治”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把“依法行政”和“依法治邪”有机结合起来。

1.2 正确认识“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

党内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一部分,不仅是党依法治国、执政的重要准据,亦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保障,其在治邪方面的作用不可小觑。虽然“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在制定主体、调整对象、实施方式等方面有一定差异,二者概念范畴不一样,然而,严格要求身为公民中优秀分子的党员,对中国共产党作为我国执政党而言,有对其他公民向上、向善的示范作用。

2 治理邪教的基本准则与行为规范是始终坚持依法办事

为经受住现实与历史的检验,得运用相关法律规定与法治原理分析判断、综合梳理,由“基本有章可循”全面落实到“遵法守法”的轨道上来,切实明晰法律授予的权力边界、行政的程序、承担的责任等实际问题,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行为习惯,提高依法治邪质量。

2.1 协调宗教信仰自由与治理邪教之张力——在法治的框架中充分并用宗教和法律

2.1.1 保障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通过神圣仪式,使人有种自我超凡脱俗的感受,有助于人们克服对未来的焦虑及对未知的恐惧,强化社会基本规范,等等。引导宗教,发挥其正面传播辐射作用,有利于事半功倍治理邪教。与之相应,宗教信仰自由为人权之要求、各国基本法所保障,依法治邪需在此前提下开展。因相关立法工作较易产生侵犯宗教信仰的嫌疑,故在严惩邪教非法活动与保障人权的矛盾关系中,对法律武器的运用,既要谨慎,也要积极,保证治邪和法治精神相一致。如,在美国,为避免歧视宗教信仰的嫌疑,判例法区分“宗教信仰与宗教实践”。

2.1.2 充分运用法律

充分运用法律是治邪大势所趋。如,俄罗斯国家杜马于1997年通过《有关道德宗教权利和宗教结社》联邦法律,承认俄东正教、伊斯兰教、佛教、犹太教、基督教及其他西方主流宗教,除此之外,未经法律许可的,均为政府依法打击惩治的邪教。又如,在日本,因奥姆真理教的宗教法人属性,1995年10月30日,东京地方法院民事法厅依《宗教法人法》规定,以其从事“与宗教团体性质不符”与“明显损害公共利益”的活动为由等,对其解散;为解决奥姆真理教问题,1999年11月2日,内阁会通过《奥姆对策法案》、《团体限制法案》,加强监控“曾肆意进行大规模谋杀的”团体。在我国,除《刑法》等规制外,2005年8月28日,《治安管理处罚法》实现在治邪方面刑法和行政法的衔接,第27条规定了具体行政处罚措施的情形,把不够刑事犯罪的邪教行为视作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2.1.3 完善《宗教事务条例》

一国国情与宗教本身是不是存在没有办法克服的弊端,决定需不需要对其规范,以及如需规范又该怎样规范的问题。为阻挡邪教入侵,就需宗教准入法制,如,有长期宗教背景的俄罗斯与奥地利对此就持谨慎观察态度,期限长达十年以上;为打击邪教,就需宗教活动管理法制;为取缔邪教,就需宗教强制退出法制。邪教起初大都披着合法社团的外衣出现,这表明宗教并不理所当然具备相应作用。因此,对于社团,不仅需严格准入制度,亦需准入后持续跟踪与监督,以便规制、防止异变、净化宗教环境。我国《宗教事务条例》在这方面有待完善。

2.2 制定《反邪教法》

2.2.1 制定《反邪教法》迫在眉睫

(1)从依法治国的迫切性来看。依法治国,立法先行。我国反邪教立法和政策与国情相符,对宗教组织及其活动,我国法律都规制,具备充分的合理性和正当性,有深厚的现实基础、广泛的国际法基础,但我国《刑法》处罚体系并不完善,仅靠《刑法》第300条对邪教分子定罪量刑,即“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这对邪教的法治治理来说,显然不够。

(2)从治理邪教的现状来看。邪教状况因法律环境与治理效果的迥异而呈现不同。运用严厉法律措施打击邪教的国家,邪教数量有所下降。如,为使治邪在法治轨道上更规范化,法国是世界上首个专门制定治邪法律的国家,2001年5月30日通过《对侵犯人权与基本自由的邪教组织加强预防和惩治法》(也称《阿布比尔卡法》)。又如,为把邪教与其他宗教组织相区别,以色列于2016年2月14日首次通过反邪教法案立法提案,可判处邪教组织头目十年监禁。而美国实行反邪教普通行为主义调整模式,注重运用已有相关立法条款,却不主张反邪教专门立法,以判例法形式建立了一整套只针对宗教活动、不针对宗教组织的管制规则体系,邪教有增无减,被称为“邪教王国”。治理邪教的不同国际现状凸显了制定《反邪教法》的重要性。

2.2.2 增设财产罚、赋予受害人追偿权

在制定《反邪教法》过程中,需提及的是邪教会涉及钱财等利益交易,故对其施加财产罚就需治邪立法工作解决。在我国,《刑法》亦未赋予受害人对相关个人及邪教组织以追偿权,未详细规定针对各成员的分别处罚,各地标准不一。因此,可对其中关涉的民事赔偿制度予以完善,参照国外做法,制定相应法律措施。如,在法国,社会团体、受害者家属可提起诉讼,特别是教主对教徒造成的心理与精神伤害。又如,在日本,为应对严峻的邪教发展状况,1999年11月18日,众议院通过《破产特例措施法案》,用经济手段严惩邪教,12月27日,通过《救济受害者法案》,进一步控制其财政与行动,还有制定《受害人保护法》等,扩大受害者追索权利范围。

3 治理邪教的现实任务与必备条件是始终坚持提升法治素养

为愈发稳妥地推进治邪工作,得坚持执政为民、强调以人为本,讲事实、证据、法律、责任,克服“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等片面认识,摒除只要“管用”即可一试的做法,丢弃明知可能涉及违法的措施,将增进社会和谐当成工作主旋律,强化法治意识与观念,运用法治思维与方式,提升治邪法治素养。

3.1 推广法治文化

当今世界,文化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文化软实力越来越成为争夺发展制高点的关键所在。“法治文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中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近年来,这一概念出现频率较高,目前有各种解读,总的而言,具有共识性的观点认为,法治文化是包含民主、人权、平等、自由、正义、公平等价值在内的人类优秀法律类型的文化,包括法律制度和观念的结构,以及自觉执法、守法、用法等行为方式。

为此,就要杜绝迷信,崇尚科学。加强源头治理,重视宣传教育的引导作用,筑牢治邪思想防线。为避免民众上当受骗,及时保障其知情权,包括网络舆情在内,政府应加大邪教动态信息发布力度,举行专题讲座,透彻讲解典型案例,在强基固本、长远谋划方面下功夫,对民众超前警示,助其充分认识邪教的危害,切实提高其对邪教的识别、抗拒、防范的能力,使其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的观念与正确的人生信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3.2 区别对待邪教成员

法律惩治违法行为。对邪教成员造成的后果,如符合相关规定,即须严肃处理,承担法律责任,如追究其头目的刑事责任。部分信徒虽有客观违法行为,但对其违法性,却无充分认识,有的仅是受惑、被非法之徒利用,自己本身也是受害人,在惩罚这部分人时,要贯彻依法打击极少数、教育挽救绝大多数的原则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提供相应救济,助其摆脱邪教的控制。

3.3 加强保护未成年人

邪教信徒有相当大一部分无固定工作,受教育层次不高,其中就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特别是家庭成员已有染邪教的,更需行使好有关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与共同生活权,为其营造良好成长环境,对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给予保障。

3.4 设置救助站

邪教屬信仰问题。在古代中国,邪教屡禁不止,这与其单一的刑法规制的法律治理方式有关,“灾情”愈重,刑罚愈酷。至今,在合理借鉴古代做法的同时,单一地靠刑罚无法解决根本,待邪教分子重返社会时,依旧可能继续加入,因此,完善相应的配套设施就显得至关重要。救助站的设置并非为了限制信徒的人身自由,亦非劳教制度的死灰复燃,而是为了规范救助机制,挽救迷失者,循序渐进地消除邪教思想。在司法机关控制邪教分子后,可视情况,定期统一组织学习,进而考察其思想动态。

3.5 关注民生

发展是破解一切难题的“总钥匙”。明显改善人民基本生活状态,增进其切身利益,很大程度上决定改革能否得到认同。而社会弱势群体的存在会冲淡人民生活幸福感,且其较易被邪教诱骗裹挟。用“强势”政策保护弱势群体,真正使其生活有保障、康复有条件、居家有照顾、出行无障碍、精神有尊严,挤压邪教拓展空间,遏制蔓延趋势,根除孳生土壤。

4 治理邪教的核心内容与最终标准是始终坚持法治实效

做任何事情都要讲究一定的实效,理论研究和法治实践也是如此。治理邪教的核心内容与最终标准就是始终坚持法治实效。具体来说,可包括以下部分:

4.1 调查研究是取得治邪斗争的制胜法宝

随着邪教问题日渐凸显,为对其控制、防止蔓延,包括立法部门在内,更该了解基层一线的具体国情,使治邪斗争往纵深方向推进,及早发现新情况、深入剖析新问题、仔细研究新对策,弄清邪教活动内在规律性变化,寻找其共性、个性的特点,做好归纳总结,有效利用社会调查报告,找准各个突破点,充分发动群众,妥善采取应对策略,防患于未然,取得治邪斗争法治实效。如,在法国,根据反邪教部际委员会上所做的邪教考察报告书,《阿布·比尔卡法案》创设特殊罪名,形成了个人犯罪与取缔组织相挂钩的立法例。

4.2 治邪重在综合治理

伴随着新中国成立以来60多年的发展,我国治邪亦现阶段性。以改革开放为界,治邪由建国初期简单的惩治、取缔转为依法打击。“法轮功”出现后,政府又采用综合治理的方式。

(1)开展联合协作。

密切地区间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部门可联合相关宣传单位等构建治邪平台,定期举行会议,发布成果,通报情况,分析形势,做好研判,为提高治邪法治化水平提供理论和实践支撑,成立专门小组,针对具体情况进行专项整治,完善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形成高压态势。如,为调查邪教的宗旨、成员及社会危害,1996年,德国政府成立专门机构;为协调政府各部委行动,1998年12月,法国构建由司法、内政、国民教育、就业、国防等五部门组成的反邪教部际委员会,作为治邪最高领导机构;为警醒国民、严密监视邪教活动,2000年,瑞士日内瓦州和其他7个州联合成立信息中心,以便向大众公示;奥地利建立“关于宗派的信息与记录中心”等。

(2)注重网络治邪。

在历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我国向来重视网络建设。其中,在第二届的开幕式上,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明确指出“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要坚持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邪教有秘密活动的特点,采用地下形式,或利用互联网扩散,这都给执法工作带来了阻力。为切断邪教传播途径,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除传统执法手段外,亦有效采用信息化手段,通过网络侦查,开展安全监管工作,提高治邪能力现代化,完善治邪体系。

(3)增进国际合作。

邪教乃人类公敌。治理邪教非一国任务。尽管不同国家有关宗教的认识不尽相同,但却是有目共睹邪教对人类世界的危害,且有邪教已成跨国界组织,只靠一国之力实难遏制,促进人类社会和平与发展、治邪亦成了一项国际性任务。对于宗教、邪教的态度与立场,我国国际法等有关法律予以阐明、提出相应保留的同时,亦争取和其他国家达成共识,把握话语权、主导权,通过政府和民间双层面进行深入持久、卓有成效的合作,必要时,互相提供法律援助,以解决争端,同时加大情报信息合作力度,交流经验,共同治理邪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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