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合伙销售假美容针终被抓

2019-09-03 01:55徐刚勤
检察风云 2019年15期
关键词:侯某程某针剂

选题来源: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案件类型:销售假药罪

张某、程某原在培训机构学习美容、美甲时就认识,二人学成后在本市一居民小区内开设“优碧皮肤医疗中心”,主要业务为美容、美甲。为赚取更多利润,二人在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工合作,由张某通过微信向其上家购买粉毒、绿毒等美容针剂,程某则对外化名程老师,以通过其微信朋友圈发广告等方式予以宣传。被害人侯某看到程某的朋友圈后心动不已,联系程某以人民币8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进口铂金美白针、一套VC及2支瘦脸针。案发前几日,被害人侯某在注射瘦脸针后,发现左右脸颊效果不一样,遂至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报后,与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执法,并从被告人张某、程某店内查获各类代售美容针剂112支,经鉴定,查获美容针剂中有54支属于假药。

据张某、程某交代,两人为提高业绩,便想到了在培训时听人说过的帮助别人注射美容针剂来钱快这个办法,虽然知道违法,但房租、水电、人工费节节升高,二人遂约定由张某负责进货,程某负责宣傳并帮助有需要的客人注射。但没想到,刚给被害人侯某注射一支瘦脸针后就被抓获了。日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张某、程某犯销售假药罪,均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并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药品生产、销售等有关活动。

主讲检察官徐刚勤点评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程某、张某正是利用女孩子天性爱美的特点,在无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虚假宣传、夸大产品效果,将未经我国批准进口的假美容针剂销售给顾客,给顾客造成了巨大伤害。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为假药。同时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张某、程某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美容针剂,触犯了刑法,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徐刚勤,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三部检察官助理,协助检察官办理了一批较为有影响力的案件,其中“应某等五人污染环境案”被最高检评为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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