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共享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面临政府和平台企业之间数据共享机制不完善、应急处置机制不完善、平台算法监管难、法律法规和统计监测体系建设明显滞后等诸多亟需解决的问题;当前需要从建立试错容错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多个方面,为共享经济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关键词:共享经济共享单车共享汽车
近年来经济发展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我国已成为全球共享经济创新发展的主阵地和示范区[1]。但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共享经济领域也出现了诸多新问题,尤其是2018年以来,部分共享单车和共享汽车企业押金难退、企业经营困难等情况引发舆论和社会公众广泛关注。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坚持包容审慎监管,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促进平台经济、共享经济健康成长。”为进一步发挥共享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对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的重要作用,当前亟需从多个方面入手,进一步完善发展环境,创新监管模式,引导和促进共享经济健康发展。
一、共享经济已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新动能
近年来,我国共享经济呈现快速发展态势,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平台企业就业规模和参与人数持续扩大,基于共享平台发展起来的新型服务和新型制造占比稳步提高,有力地推动着我国经济转型发展和人们消费方式的转变。
(一)共享经济继续保持高速增长
国家信息中心研究报告显示[2],2018年我国共享经济交易规模29420亿元,同比增长416%,依然保持高速增长态势。从场结构上看,生产能力共享出现加速发展态势,其市场规模在共享经济总体中的比重较上年提高了8个百分点,规模增速是生活服务和交通出行领域的4倍多。生活服务和交通出行领域共享经济发展速度明显放缓。其中,交通出行领域增速从去年的57%大幅下降到23%。
(二)共享经济平台就业规模持续扩大
2018年共享经济平台企业的员工数从2017年的556万增长到2018年的598万,同比增长约75%。共享经济参与者人数约76亿人,其中服务提供者人数约7500万[2]。这一庞大服务提供者群体中,绝大多数是兼职人员。共享经济不仅成为人们自主择业的重要选择,也为社会特定群体提供了就业渠道。滴滴平台的网约车司机中有67%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员,120%是退役军人,超过21%的司机是家里唯一的就业人员;有270万骑手在美团外卖获得收入,其中77%来自农村;有67万骑手来自贫困县,新就业形态为全国百万家庭带去了较为稳定收入来源。
(三)共享经济成为服务业转型新动能
在出行、住宿、餐饮、医疗等领域,基于共享平台发展起来的新兴服務从无到有,在相关服务行业中的比重稳步提高。网约出租车客运量占出租车总客运量的比重从95%提高到363%;共享住宿收入占住宿业客房收入的比重从23%提高到61%。共享模式创造的新供给和新需求以及带来的更好的用户体验,带动相关服务行业更快增长。2015-2018年出行、住宿、餐饮等领域的共享活动对行业增长的拉动作用分别为16、21和16个百分点。共享经济的快速普及以及带来的个性化体验,也带动了全社会消费理念和消费方式的转变。2015-2018年,网约车用户在网民中的普及率由263%提高到432%;在线外卖用户普及率由165%提高到454%;共享住宿用户普及率由15%提高到99%;共享医疗用户普及率由111%提高到199%[2]。
(四)制造业产能共享成为新的发展亮点
2018年我国制造业产能共享市场规模约8236亿元,较上年增长975%,成为新的发展亮点。截至2018年9月底,制造业重点行业骨干企业“双创”平台普及率超75%,众创型产能共享成为大型骨干企业创新发展的重要方向。截至2018年7月,中央企业建成各类互联网“双创”平台121个,为超过200万中小微企业提供创新创业服务。服务型产能共享日益成为生产性服务新模式,中介型产能共享开启“无工厂”制造模式。
二、共享经济健康成长面临五大挑战
面对共享经济蓬勃发展态势,我国适应新业态发展的制度建设和体制机制创新取得一些进展。与此同时,共享经济发展也面临治理创新滞后、发展条件支撑不够、与现有利益格局冲突等诸多挑战。
(一)用旧理念旧政策管理新业态新模式的问题突出
共享经济在我国乃至全球的发展刚刚起步,公众和政府部门对发展共享经济的重要意义及其发展规律的认识尚不充分。在实践中,仍存在地方政府习惯用旧理念旧政策来管理新业态新模式。有些监管措施不够包容,不是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不是从市场实际情况出发,不是从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出发,而是从部门和集团利益出发,有些保护了旧业态,扼杀了企业创新和市场活力,导致新动能发展受阻。有些监管措施不够审慎,缺乏对行业发展的准确把握和判断。
在我国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大背景下,共享经济领域仍存在管的太死甚至是变相增加审批和资质限制等现象,有些制度措施不仅没有让企业和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甚至是增加了企业负担,也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权力寻租现象。
(二)政府和平台企业之间数据共享机制不完善
从企业发展的角度看,平台企业内部治理极大的依赖于用户身份、信用等政府公共数据的支撑,但目前这些关键信息的开放程度很低,平台企业获取数据的渠道少、成本高,信用信息缺乏严重影响以信任为前提的共享经济的发展。政府部门在日常行政活动中还采集和储存了大量不涉及个人与国家安全的公共数据,这些数据由于开放程度低而处于“沉睡”状态,既不利于共享经济企业的业务创新,也严重影响着数据资源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从政府角度看,政府部门要对共享平台进行精细化、智能化管理,必须获取平台用户与资源分布、供需状况、交易行为等数据;尤其是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平台掌握的大量反映参与者状况、与用户安全有关的数据,如果不能与政府部门有效共享,势必会造成政府与用户的隔离,从而将极大地制约政府的服务效率、协同管理水平和应急响应能力。
共享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亟需在政府部门与平台企业之间建立起有效的数据共享机制。但实践中,由于多头管理、跨部门协同障碍以及对数据安全的担忧,导致政府与平台之间双向的数据共享始终不太畅通,既存在“不知道跟谁对接、怎么对接”的难题,也存在“不愿”“不敢”“不能”对接等问题。
(三)共享经济领域应急处置机制亟待建立
2018年发生的网约车刑事案件留下的教训是多面的,而应急预案体系不健全、应急管理基础薄弱、应急处置效能低下,平台与有关部门的联动机制不健全,缺乏明确的、规范的程序性要求,导致应急事件反应处理不及时等,则是最受公众和监管部门关注的突出问题。
在共享汽车、P2P网贷、共享住宿、在线外卖等其他领域,也可能会出现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突发事件,建立和完善平台与政府部门联动的应急处置机制对于共享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四)平台算法监管成为新难题
平台算法是实现供需信息快速精确匹配以及服务定价的主要技术手段,高效便捷的算法不仅能够满足人们多元化、个性化、动态化的需求,也能大大降低交易成本,提升平台运营效率。但平台算法也带来了诸多问题,越来越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也成为监管所面临的一个新难题。
因平台算法而引发的问题主要是:一是平台定价机制和供需匹配规则不透明,导致人们对大数据“杀熟”的质疑。针对新老用户或不同消费习惯的用户,一些平台提供的同一产品或服务存在较为严重的价格歧视现象,引发广泛争议。二是对内容共享平台而言,算法不仅是一种技术,也涉及价值观和导向。部分平台的算法过度追求流量获取,并存在取悦用戶低级趣味的倾向,导致劣币驱逐良币,致使大量恶劣低俗、甚至是谣言和价值导向严重错乱的内容被大规模定向推送,严重影响社会正能量和核心价值观的传播。
(五)法律法规和统计监测体系建设明显滞后
共享经济具有去中心化、跨区域和跨行业的特征,现有监管制度难以完全适用。有些传统的管理方式和行业许可制度制约了新业态的发展。比如,网约车、远程医疗、在线教育、民宿等共享经济新业态,仍存在诸多政策障碍。有些新兴领域存在制度空白。现行的《反垄断法》对平台经济市场势力的界定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现行的《劳动法》也不适应共享经济中大量出现的灵活就业,缺乏关于劳动者权益和社会保障等条款。统计监测方面,尚缺乏与共享经济相适应的行业分类体系和标准的统计指标体系[3]。
三、促进共享经济健康成长的五点建议
针对共享经济发展遇到的问题,当前亟需从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公共数据开放和加强协同监管等多个方面入手,对症施策,多措并举,不断完善发展环境,推进共享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充分释放共享经济在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方面的潜力。
(一)切实秉持包容审慎监管理念,探索建立鼓励创新的试错容错机制
要充分认识共享经济对释放创新活力、拉动内需增长、激活资源效能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不触及安全底线、不损害公众利益,就本着鼓励创新原则,为其成长留下足够空间。审慎出台监管措施,开展认真研究论证,广泛征求平台企业、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建议,既防止其不良行为,又引导其健康规范发展。支持地方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鼓励共享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探索建立共享经济领域创新改革的容错纠错机制和实施细则。
(二)放宽资源提供者的市场准入条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要树立良法善治的理念,进一步清理制约共享经济创新发展的行政许可等事项,抓紧修订已经明显不适合其发展的法规和制度,研究制定以保障用户安全为底线的市场准入政策。进一步明确平台企业在明确加强平台治理和保障参与用于权益方面的履责范围和追责标准,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通过对平台的算法类规则、消费者权益保护类规则等的审查与监督,加强事中监管;通过加大依法监管执行力度、完善奖惩结合的事后处置制度、完善投诉处理机制等,加强事后监管。适时成立国家级共享经济自律组织,引导和强化行业自律[4]。
(三)建立完善政府与企业间双向数据共享机制和协同治理机制
要大力推进政府数据开放,优先推动信用、身份、司法、与经营许可和资质相关的数据的开放共享,为企业强化平台治理提供支撑。建立和完善平台企业相关数据的定期报送和共享机制,明确数据报送和共享的范围、标准等具体要求,为政府监管提供数据支撑,并充分利用互联网信用数据补充完善现有征信体系[5]。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和网络信息安全监管。
(四)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
需要明确共享经济平台企业在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应急管理基础建设、应急管理人员和客服人员配置和培训等方面的责任和具体要求。建立和完善平台企业与相关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明确突发事件发生时政府和平台企业联动协同的规范的程序性要求,切实提高政府公共安全保障和处置突发性事件的能力。
(五)加快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共享经济统计与监测
需要抓紧研究和加快修订适应共享经济新业态的相关法律法规;研究明确共享经济统计范围和统计口径,创新统计调查和动态监测方法,全面反映共享经济发展状况,不断提高共享经济治理的制度供给水平。
参考文献: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M]人民出版社,2018
[2]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研究中心中国共享经济发展年度报告2019[R],2019
[3]张新红,于凤霞等共享经济100问[M]中央党校出版社,2019
[4]于凤霞共享经济:从政府监管走向协同治理[N]中国经济时报,2018-8-23
[5]于凤霞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促进我国共享经济发展的思考与建议[J]电子政务,2018(8)
(于凤霞,国家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