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添威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博物馆条例》是博物馆人的基本法,它是博物馆人工作的基本方向1。树立法治思维,依法办馆是博物馆未来的新常态。在博物馆的运营中,经常遇到缔约合同的问题。在文物修复方面,现行市场和政策允许并欢迎具备资质的文物商业修复公司参与到博物馆的文物修复工作,因此,博物馆合同书的制定对于文物修复尤为重要,关系到博物馆的法治建设,具有深远意义。
自2010年初至2019年5月,全国共有文物保护与修复项目招标公告1354条,中标公告1383条,包含公开招标、邀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因数据搜集汇总困难,以上数据来源于千里马招标网)。全国文物修复相关项目数量多,招标金额高,但目前在文物修复合同书的制定中,国家文物局和各地市文物局目前尚无相应范本和模板。且设立法律专门岗位的博物馆并不多,博物馆合同的起草、签订者往往没有接受过法律方面的教育或培训,甚至往往对相关法律并不熟悉。一些合同制度的规范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因其“麻烦”而被一些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忽视2。
自2014年8月1日起国家文物局公布《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文物博发〔2014〕25号)开始施行,其中第五条要求,可移动文物修复应由取得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的单位承担。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证书存在主管部门的年检和定期检查的要求,因此供应商资质证书在项目实施期间也须确保一直处于有效期内。在省级或市级层面,亦有一些文物修复类似规范性文件出台也须遵照执行。如《河南省文物局关于加强可移动文物修复工作的通知》等。
在长期的实践中,博物馆对合同的管理往往只注重合同的起草和签订环节,忽视了签订前对合同主体的签约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的调查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控制与监管。等到发生纠纷后,才知道对方不具备签约资格3。因此,在明确供应商资质后,亦可在招标中对供应商的项目经验和技术能力做出要求,如:金属类或铜器类供应商须确保其在获得《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证书》后有两个金属类或铜器类项目完成验收的项目工作经验,并提供相应图文介绍和验收报告(不少于2000字)。
作为合同书,须确定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实施地点、组成合同的文件、项目的实施期限、金额和验收标准。在文物修复项目中,项目实施地点要么在招标方自己的住所,要么在供应商指定的修复场所,项目实施地点的确立有助于在后续给付标的物时明确合同履行地,也有助于如后续发生纠纷时,主管单位管辖范围的确立。
在合同签订时,组成合同书的文件,双方除了合同书本身的签订外,还有可能包括其他协议和附件。须将组成合同书的文件在合同中列明,包括(1)采购文件及答疑、更正公告和说明;(2)中标或成交公告;(3)投标文件;(4)乙方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书面承诺函;(5)本合同的附件部分;(6)双方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
同时,双方围绕签订的文件动辄几十页上百页,有些文件在谈判的过程中,供应商也会根据现场报价的情况做出一些修正和补充。所以,组成合同文件的部分存在着适用顺序的先后关系,其基本原则是(1)各附件规定有抵触,但本合同有规定的,以本合同为准;(2)各附件规定有抵触,但本合同没有规定的,以补充协议为准;(3)招标文件及其合同中未明确的条款以招标文件或公告为准。
项目的服务内容是招标方对供应商提出的具体内容,是合同书的核心组成部分。这里以某博物馆青铜器修复项目合同为例:
甲方委托乙方完成以下工作内容:
1、按照国家文物局的批复文件(文物博函**号)和江苏省文物局文件(苏文物博**号)的要求,同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行业标准《可移动文物病害评估技术规程金属类文物》(WW/T0058—2014),并结合**博物馆编制的《馆藏青铜器保护修复方案》设计的保护修复技术路线、实施步骤和目标,完成馆藏29件(套)青铜器的保护修复工作。具体如下:
(1)去除青铜器表面遮盖纹饰及影响历史和艺术价值体现的土垢及硬结锈蚀物,去除有害锈,使器物表面清洁,纹饰清晰,修复部分颜色与文物原件颜色基本一致。
(2)修复青铜器的残缺、断裂、裂隙及变形病害,恢复青铜器的器型,对变形青铜器进行整形,使其能够满足陈列展览和学术研究:
(3)去除青铜器表面粉状锈;
(4)对所有青铜器实施缓蚀和封护保护处理,延缓或抑制器物的化学或电化学腐蚀。
(5)青铜器修复材料材质仅限于铜、锡基合金、树脂。
(6)每件(套)青铜器建立好文物修复保护档案和文物藏品档案。做好照片、文字记录以及修复过程中的各项记录,此项工作必须按照国家文物局发布的文物保护行业标准执行,详见《馆藏金属文物保护修复记录规范》(GB/T30687-2014)和《文物藏品档案规范》(WW/T0020-2008)。本次文物修复项目完成后验收前,应将文物修复保护档案一套(电子版docx格式和纸质版铜版纸彩色印刷)提交给甲方,并参加验收。
保护修复后,青铜器表面纹饰无损伤,各种化学试剂对器物无明显腐蚀,器物颜色也无明显改变,器型恢复,纹饰清晰,表面清洁,化学或电化学腐蚀得到延缓或抑制,整体处于一个完整、稳定及安全的状态,有利于文物长久保存,能够满足陈列展览和学术研究,尽可能保存和延续文物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
2、乙方负责本次项目往返修复场所和运回**博物馆库房所在地的全部费用。运输方面包括往返运输车辆、运输人员、保险费和押运人员(甲方工作人员)所产生的费用。文物运输规范依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发布的《文物运输包装规范》(GB/T23862-2009)执行。
3、乙方承担该项目在各阶段的进度报告和绩效评价的文字材料及图片材料编写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编写项目进度报告、项目年度绩效目标、绩效目标自评报告、工作小结、综合评价结论、项目成果报告、结项验收申请材料等内容。在项目期间,材料编写方面甲方若提出需求,乙方在项目期间随时响应,提供相应文字图片材料。
在合同书制定过程中,亦要将每件文物的信息表明确提供给供应商,文物信息表应包含文物名称、器物编号、文物数量、文物尺寸、文物重量、残缺状态、文物照片(主视图、俯视图、细节照片)。文物信息表作为附件加入。文物信息表应由招标方制定,从而确保对拟修复文物状态有明确的认知和把握。
在项目服务内容的约定上,要依据现行文博行业系统内的标准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结合批复的项目方案设计的修复技术路线、实施步骤和目标,完成项目修复。对修复过程中的材料和胶粘剂亦要做出要求,尤其是切忌使用“等”这个字眼,“等”字包罗万象,难免会被曲解。同时严格依照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和行业规定,将合同所依据的具体标准罗列在合同中以便后续验收参照,笔者在这里整理了一些青铜器文物修复的相关标准。
表1 青铜器文物修复行业标准及规范一览表(截至2019年)
在实际合同执行的过程中,双方亦有可能发生违约,明确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法产生的法律责任。
因此须对可能产生的违约情况做出约定。可能产生违约情况包括:(1)供应商在项目期间不具备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或被县级及以上相关市场监管、行业主管等部门通报批评处罚;(2)文物遗失、损毁或被盗;(3)因保管不善导致文物灭失或修复不当给文物造成新的、甚至更大的损伤;(4)未按照投标文件所提供的项目人员配备名单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实施项目;(5)供应商在修复期间和修复结束后对未公开发表的资料、图样、照片、数据、成果和成交价格未履行保密义务;(6)出现修复质量低下、修复操作不规范等不利于文物修复的现象;(7)将合同转包、分包、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的;(8)未按照本合同约定逾期完成本项目。
对于违约行为的出现,可以要求明确做出相应赔偿行为,如勒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约定争议解决的方法包括双方协商、上报行业主管部门调解、仲裁、法院诉讼等。
文物修复合同的制定对于博物馆来说是一个新鲜并现实的问题,在市场化的大背景倒逼下,博物馆合同制定水平也要进一步提升。在这里,笔者也希望相关国家文物局及相关省市出台文物修复合同书示范性文本并定期更新,类似住建领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8-0201)、军队领域的《军队工程采购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等,并推行使用,统一标准,减少漏洞和纠纷,从而保证缔约过程省心合法,双方责任明确清晰,缔约结果有效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