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锐杰
互联网的兴起,带来的不仅是生活上的便利,也在悄然之间改变了不少职场人的工作状态,钉钉等一系列办公软件的出现、QQ 群及微信群等开始兼具工作性质……一连串的技术变革,在加速工作交流速度、提升职工工作效率之余,也带来了一系列烦恼:网络的便捷延长了职工的上班时间,无须面对面,任务可以通过网络布置,这无疑使得上下班的边界愈发模糊。正是基于此,“下班自由”成了上班族追求的又一项“自由”。
你拥有“下班自由”吗?最近,一则关于“下班后要不要谈工作”的话题在网络上引发了广泛讨论,在讨论中,不少网友提出了“下班自由”这一概念。“下班自由”指的是下班就可以下班,不受工作打扰。对于网友们来说,说下班就下班未免显得太过于“任性”,他们的初衷是希望能够将工作与生活分开,在休息的时候不要穿插过多的工作,能够“一身轻松”地休息。
为此,有相关媒体也进行了题为“你实现下班自由了吗?”的调查,在参与调查的网友中,有25%左右的网友选择了“实现了”,有28%的网友选择了“偶尔实现”,而得票最多的选项则是一个颇有无奈及戏谑的选项:“啥是下班?”,选择的网友达到了13000 余人。
“自由?不存在的!”“我实现不了下班。”在网友的众多回复中,类似的自嘲回复得到了最多的点赞,也有一些网友在调查中分享了自己关于下班的故事。网友“一叶知休”留言表示,自己是一名老师,以前虽然下班后有一些备课任务,但是这也是可以自由安排的,现在微信家长群在工作中越来越普及,下班后联系家长,及时告知学生在学校的表现等也成了他的工作,“虽然效率是高了,但同时节奏也快了不少,下班的不少时间都被占用。而且家长遇到一些情况也会一个微信发过来,进一步压缩了休息的时间。”
曾经,“下班自由”考验的是同事之间的相处模式、每个人的工作节奏,在不断的摩擦碰撞中,上下班的界限尚属清晰,一些无法完成的工作内容则依靠加班完成。如今,网络的兴起拉近了彼此之间的距离,也拉近了上司与下属之间的关系,一时间,上下班的界限愈发模糊,而一些加班任务也可以通过微信等平台快速发布、快速响应。值得注意的是,这些任务职工是否有权拒绝呢?
那么,工作与生活究竟是否应该分开呢?不同的职工对于这个问题的答案有着明显的不同。
在某民营企业负责网络宣传的小刘,平日的工作除了业务性的工作外,最重要的任务就是通过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手段宣传自己的企业。由于信息发布的时候多要在早晨、晚上等“观众”较多的时候,周末更是不例外。因此,加班对于小刘来说是一个完全无法避免的情况。“像我这个工作,虽然是要坐班的,但是如果遇到周末更新推送的时候,领导有修改要求,虽然是可以在家办公,但是其实哪里也去不了,只能蹲在家里加班了。”当然,让小刘稍感欣慰的是,考虑到小刘的工作情况,公司也给予了他一些调休。
而与小刘明显不同的是,“90 后”女孩范小晔却有着不同的想法,“工作是工作,生活是生活,平时已经一天8 个多小时上班了,下班以后的时间自然是应该由我自由支配。”因此,在下班后小范给自己立了一个规矩:下班后不工作。“我宁愿稍微加一会班,也会尽量把手头上的事情做完,如果实在做不完的也不要带回家。”当然,小范也不是一味追求个性,她告诉记者,如果是一些十分紧急的工作,她也会牺牲休息时间加班,“当然我也会和领导协调调休等,提前做好安排,把工作和生活之间的互相影响降到最低。”
虽然理想是美好的,但是现实却是颇为无奈的,面对着繁重的“业余”加班任务,不少职工选择了“妥协”,但也有不少职工认为事在人为,工作与生活的协调更多也要依靠自身的力量。
工作5 年的赵元在某银行工作,由于许多业务工作只能在银行完成,工作之初加班是“家常便饭”,经过一段时间的工作后,他慢慢摸索出了减少加班,实现“下班自由”的秘诀:提高效率。“虽然我有的工作是一定要用银行电脑完成的,但是有一些工作却可以提前完成,比如联系客户、核对信息等。”不仅如此,赵元还在工作中不断总结,梳理了一些工作的流程和经验,以提高自己的工作效率。“通过合理安排时间,我确实节省了大量的时间,最近半年来下班也越来越规律了。”“还是要立足自己的工作,如果自己的工作能够做好,合理的拒绝不仅无害,反而利大于弊。”目前已经成为公司业务骨干的金鑫则认为,工作的职责固然重要,但是作为职工也要适当学会拒绝。“刚工作那阵子我比较拼,所以升职也比较快,很快成了公司的骨干。但是接下来几年的体检身体接连出现各种问题,我认为是给我的一个信号。”学会“拒绝”后,金鑫发现虽然短期内看似延长了“工期”,但是从长远看却提升了效率。“多了休息时间后工作的效率更高了,而且适当拒绝一些工作也让我有更多精力去攻克一些更难的课题。”
除了工作,职工还是有自己的生活的,因此,理论上职工是有权拒绝公司在下班时间发布的工作指令。对于职工来说,一味地做“工作狂”固然不可取,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过分压榨职工的劳动价值同样需要反思。当然,如果用人单位真有紧急情况,职工大可发扬一些牺牲精神,有的时候,“吃亏”也是职工成长道路上的必经之路。
对此,相关劳动法专家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在标准工时制度下,员工下班时间处理工作事务是否属于加班需要分情况讨论。如今,很多用人单位都实行加班审批制度,只有经过公司审批的延时工作才属于加班。未经公司审批,员工自行下班后留下来工作一般不属于加班。但是,有种情况虽然未经审批也应当视作为加班。比如,公司在员工下班后布置工作,且明确要求员工在明天上班之前完成。这种要求,显然是要求员工利用下班时间来完成工作,这种情况属于加班。当然,专家也表示,有一些诸如涉及公共利益的职位,其下班时间不能由职工单方面草率决定,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也要考虑职工的合法权益,尽量不要安排加班,如果必须安排加班,得根据法律规定安排相应调休或支付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