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标本兼治 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

2019-08-29 03:01刘伟
紫光阁 2019年8期
关键词:党政领导选人用人

刘伟

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进行了规范和完善,为全面加强和系统推进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提供了制度遵循,对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保证选贤任能、纯洁用人风气

长期以来,我们党高度重视纯洁选人用人风气,高度重视建立健全选人用人工作的监督保障机制。2003年,党中央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0年,中央办公厅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央组织部同步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 《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这些监督制度相互衔接配套,初步构成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体系,使选人用人的重要方面、关键环节都纳入监督范围,都置于监督之下,对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发挥了积极作用。

全国优秀县委书记廖俊波( 左一) 向企业代表介绍地方发展规划( 资料图)。

從近年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实践看,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和从严管理干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强化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全方位扎紧制度笼子,加强选人用人监督,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推动选人用人工作不断规范,选人用人状况和风气明显好转。但是,应该清醒看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面临着新形势新情况新任务。一方面,各地各部门近年来在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实践中,取得了一系列新鲜经验和规律性认识,有必要通过制度的形式予以总结和体现。另一方面,在少数地方和单位,违规用人问题仍时有发生,跑官要官、拉票贿选、买官卖官等不正之风还没有从根本上杜绝。这些都要求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加强制度建设,构建起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从严监督管理体系。《办法》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严明组织纪律,突出政治监督,强化纪律和规矩约束,为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推进选人用人监督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提供了重要依据。

坚持政治监督定位,体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鲜明的政治属性

突出政治标准是我们党选人用人的一贯方针,也是党的优良传统。毛泽东同志指出,政治是主要的,是第一位的,干部要又红又专。邓小平同志提出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强调首先要革命化。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选人用人要突出政治标准,提拔重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和“四个自信”、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

《办法》突出政治标准,树立正确的政治导向,凸显了干部工作的政治定位。比如,强化对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情况的监督检查,明确提出,要重点监督检查是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履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是否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党委(党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以此强化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上的领导和把关作用。比如,加强对落实好干部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明确提出,要重点监督检查是否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是否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选拔任用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通过监督,确保把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选出来、用起来,真正树立正确用人导向。比如,强化对执行党的干部工作政策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对促进担当作为情况的监督检查,强调要加强对遵守组织人事纪律、整治用人不正之风情况的监督检查,使选人用人风气更加清朗。这些都体现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在政治方面的要求。

健全完善制度机制,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

制度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办法》 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要求,继承和吸收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有效做法,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制度,落实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立项督查、“带病提拔”问题倒查等制度,构建了事前有报告、事中有监管、事后有检查、失责有追究的全链条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办法》强调,要强化上级党组织监督检查、完善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健全组织(人事)部门内部监督、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以及健全地方党委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构建起一张全方位、多层次的立体监督网。同时,《办法》 根据新实践、新形势和新任务,提出了一些创新举措。

以任前事项报告为例,《办法》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中需要征求上级意见和向上级报告的两大类12种情形,结合新情况加以整合、调整和完善,共明确为11种需要报告的情形。同时,与时俱进地进行了创新完善。比如,针对当前机构改革干部超职数配备的实际情况,新增了“因机构改革等特殊情况暂时超职数配备干部”需要报告的规定;针对中央关于脱贫攻坚中干部调整的有关政策,新增了国家级贫困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地市在完成脱贫任务前党政正职职级晋升或者岗位变动情况需要作出报告的规定;针对干部选拔任用中高层次人才这一特殊群体,提出“各类高层次人才中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人员、本人已移居国(境)外的人员(含外籍专家),因工作需要在限制性岗位任职”需要报告的规定,从而确保监督更规范、更有力、更切合实际。

强调责任到位,让监督制度铁规生威、铁纪发力

有多大权力就有多大责任。没有责任的落实,监督制度就会失去权威,沦为一句空话。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建立干部选拔任用问责制度,做到谁提名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主持会议讨论决定谁负责。”

《办法》对标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问责条例相关内容,整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相关内容,针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明确了“全面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领导责任”及“相应责任”4类责任主体,对党委(党组)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领导责任,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分别作出明确规定,细化应当追责的具体情形,划出履责“红线”,使责任追究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同时,《办法》坚持实事求是,对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应当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和追究法律责任的,不再重复作出规定,从而避免产生以问责处理代替纪律处分或以纪律处分代替问责的现象。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各级党委(党组)和相关部门按要求用好 《办法》 这一监督制度利器,激浊扬清、兴利除弊,进一步压缩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生存空间和滋生土壤,就会不断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质量,促进选人用人风气持续好转,不断推动形成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和用人生态。

猜你喜欢
党政领导选人用人
习近平选人用人重要论述的科学内涵和时代价值
尺偏难以选准人——把准“用人卡尺”
一图读懂《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
精准科学选人用人
燕昭王的用人智慧
京津冀党政领导纵论雄安新区规划建设
从羊祜将军选人用人说开去
一张图看懂生态环境损害如何追究党政领导干部责任
用人还需讲原则
建立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破解“四唯”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