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飞
政府扶持资金,又称政府补贴资金,是我国政府使用财政手段通过政府与企事业、院所等单位的共同投资,促进特定领域研发投入、加速产业化成型、带动相关产业快速发展,进而实现国家层面上的宏观经济目标等。
按照有关规定,获得财政项目补助首先要申报项目获批,且项目实施中要按实报销、专款专用。然而云南一家省级农业、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却在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频繁造假,骗取1500万元的财政补助用于偿还外债。2019年5月13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黄茂忠、杨德黎诈骗刑事判决,揭开了这一骗局的内幕。
2013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下发国农办〔2013〕92号文,决定从2013年起推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发展试点项目,立项扶持一批带动能力强、与农民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重点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分两类,即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试点项目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
2013年6月,云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安排云南省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试点项目2个,项目立项条件为与农业合作组织或农民有合同协作式或股份合作式大规模生产基地等,申报条件为企业总资产报酬率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2011、2012年连续盈利,资产负债率低于70%、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倍;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低于所扶持的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等。
涉案企业云南某坚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坚果公司”)是从事集澳洲坚果科研、种植、收购、加工、销售为一体的省级农业、林业重点龙头企业,但近年来该企业经营管理不善,2010年以来连年亏损。对照上述申报条件,坚果公司只能作壁上观。
为了满足形式上的条件,坚果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全民指示法人代表、总经理黄茂忠召集公司管理人员好好商量,想方设法满足申报国家扶持现代农业开发项目的条件。得到李全民的“口谕”后,黄茂忠立即召集公司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开会,要求对照项目申报的条件和公司实际情况,由办公室组织申报材料,公司财务部经理杨德黎将财务资料提供给办公室。
按照公司高层的安排,项目的申报材料由公司办公室主任宗辉负责起草,财务部门需要“按要求”提供财务报表和需要的财务资料。黄茂忠事后供述称,上报材料中有关公司经营的财务数据是不真实的,公司2011年和2012年都是亏损的,自有资金达不到申报条件。由于项目有农民持股会的要求,公司为了满足这个条件,就做了一个以六个种植基地管理农户持股的方案。
申报项目要求公司必须连续盈利两年以上,由于公司此前两年均亏损,杨德黎就对调财务数据中的收入、费用、利润、其他支出、未分配利润等数据进行调整,确保数据达到申报要求。为此,公司聘请腾冲志信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1、2012年两个年度进行财务审计。公司财务部门将真实的电子账提供给会计师事务所,真实的审计报告出具后,杨德黎向会计师事务所索要审计报告电子档,然后按照申报要求在电子档上修改数据,重点将收入和利润人为抬高,打印出虚假的审计报告并提交财政部门审核。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杨德黎提供给宗辉用于申报项目的,杨德黎事后供述称该份审计报告的内容不客观,也有虚假的地方。审计报告中部分材料上的“会计师事务所已审报告专用章”条章盖印不是该会计师事务所盖的,他们实际盖公章的部分没有财务数据的内容。当时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给公司的是完整的审计报告。杨德黎修改财务数据后,就把中间涉及财务数据内容的部分用其修改后的内容予以替换。“会计师事务所已审报告专用章”是其在腾冲县城路边找人刻的。
起诉书指控,2014年5月至12月期间,黄茂忠、杨德黎等人采取编造合同、虚开发票、虚列支出、少付多报等手段,分五笔从盈江县财政局报销领取财政扶持资金人民币1500万元。检察机关的这一指控充分说明,坚果公司不仅申报作假,实施项目也是敷衍了事,欺上瞒下。
项目要求当年2014年9月前实施完成,以迎接年底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验收。由于实施的时间紧,刚好又碰上了雨季,黄茂忠遂开会落实各部门责任,分别对种植基地坡改梯、土壤改良、喷灌设施、种苗发放、种植技术培训进行了具体分工。
杨德黎供述的少做多报的情况,主要是在土壤改良和坡改梯和培训费上。经查,这些项目总结算仅为130万元左右。但财务部门向财政局报销时,却是按照项目设计的670万元报销的。
项目种植技术培训的工作由种植部副经理赵爽负责,其证实, 2014年,公司共组织了3到4次培训,共产生培训费用2万多元,但至今未报销。其称公司记账凭证中培训24期、3600人次这个数据不真实,是财务部编造出来的,从参加培训人员的签名和手印来看有造假嫌疑,有些笔迹相同,花42万培训也是假的。
坚果公司种植部经理许诤证实,公司申报项目过程中自己负责600亩苗圃改造工程,項目中的土壤改良的部分,发生的滤泥清运费和买土的费用是真实的。根据当时工程结算的依据及工费统计,总计发生的开支是120余万元。但到财政部门报账的验收单上写的却是780余万元,存在虚增情况。
盈江县新城乡芒环社村民小组农民周元法证实称:“2014年11月至12月,我为坚果公司芒胆苗圃拉过土,按方数结算,坚果公司共向我支付费用120余万元。后来,杨德黎把打印好的记录了工程量及工程款的单据拿给我,让我照着单子去开发票,这样陆续开了500余万元的票。”
按照上级文件要求,项目安排的财政资金,用于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治理生态项目建设、种养基地建设改造不低于30%;用于龙头企业固定资产购建不超过40%;30%左右可用于支持与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
按照文件要求,1500万元财政补贴项目需要账面反映自筹资金使用投入这个要求。于是坚果公司在收到盈江县财政局预付的900万元财政补贴后,先后于2014年六七月间分六次取出现金,并分别存入与所取金额等量的现金。
在收到上述项目财政补贴资金后,坚果公司并未主要用于项目建设,而是于2014年5至7月,分四次支付1000万元给有关客户,用于归还借款。
另查明,云南坚果公司已向法院退赃人民币1500万元。云南省财政厅出具谅解书对二被告人提出谅解。杨德黎向法院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0元。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茂忠作为坚果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被告人杨德黎作为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在明知坚果公司不符合2013年云南省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试点项目申报条件的情况下,为让坚果公司非法获取该项目的财政扶持资金,在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全民(在逃)的策划和指使下,黄茂忠组织、安排公司人员编造虚假申报资料;杨德黎根据虚假财务资料,篡改和伪造了公司2011年度和201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并在项目获得批准后,二被告人又采用编造合同、虚开发票、虚列支出、少付多报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资金,骗取数额特别巨大,二被告人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2019年5月13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该案判决结果:一、被告人黄茂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杨德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退缴的人民币1500万元赃款返还云南省财政厅。
(除黄茂忠、杨德黎外,其余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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