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晶妹
我国征信最早源于人民银行,1997年,开始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建设。2004年2月,又启动了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同年4月成立银行信贷征信服务中心。2006年1月,全国集中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成并正式运行。2006年11月,经中编办批准,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成立,注册地为上海浦东新区,是人民银行直属的事业法人单位,业务归口征信管理局指导,主要任务是负责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提供个人征信服务、企业征信服务和登记服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有关负责人就征信系统建设相关问题答记者问的回复,截至2019年4月,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已采集9.9亿自然人、2591.8万户企业和其他组织的信息,分别接入机构3564家和3465家,年度查询量分别达到17.6亿次和1.1亿次。实现了信用卡、贷款、信用担保、融资融券等金融领域负债信息的全覆盖,可有效防范信用违约风险跨市场、跨行业、跨地域的转移。
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应用广泛、成效显著,有效降低了信息不对称,提高了社会公众融资的便利性,创造了更多的融资机会,对促进信贷市场健康发展、提高企业与个人的信用意识均发挥了重要作用。
从征信的监管情况看,根据2003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国务院赋予人民银行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职责。2003年11月,人民银行成立了征信管理局,负责承办信贷征信管理工作,是人民银行的内设机构,具有行政监督权。
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228次常务会议通过 《征信业管理条例》,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征信业管理条例》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是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征信业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根据 《征信业管理条例》、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对开展企业征信业务的机构实行备案制。企业征信机构备案工作开始于2014年。根据人民银行副行长陈雨露在2019年3月围绕 “金融改革与发展”答中外记者问资料可以看到,目前市场上已有125家备案的企业征信机构。另从监管官网上可以看到其中有2家中外资的征信机构,分别是华夏邓白氏和益博睿。
中国人民银行对开展个人征信业务的机构实行许可制。2015年1月,央行印发 《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宣布芝麻信用、腾讯征信、深圳前海征信、鹏元征信、中诚信征信、中智诚征信、拉卡拉信用管理、北京华道征信8家首批入围个人征信牌照许可机构。后来,中国互金协会持股36%与8家各持股8%共同筹建百行征信有限公司。2018年2月,人行官网发布了 《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机构许可信息公示表》,百行征信申请设立个人征信机构获得了许可,个人征信牌照有效期为3年,同年3月百行征信在深圳市正式成立。目前,我国个人征信许可机构有2家,分别是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和百行征信。
总体看,我国征信业监管比较严,开展个人征信业务的均为国有机构,没有竞争,开展企业征信的有国有、民营、外资,监管思路与整个征信业的业务发展不在一个轨道上。监管的思路主要是金融信贷征信,而市场上的发展趋势是三大征信。目前,在中国,事实上已经出现金融、公共、商务市场三大征信体系的格局。
第一是金融征信体系。上面所述的中国人民银行已经给予备案的125家企业征信机构和2家个人征信机构都属于金融征信体系,是为金融信贷服务的。
第二是公共征信体系。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指导下成立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 “信用中国”网站,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是信用信息共享交换的总枢纽,其功能与内容主要是信用浏览、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根据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主任周民的介绍,截至2018年6月底, “信用中国”已累计归集各地区、各部门可向社会公开的信用信息1.8亿余条, “红黑名单”信息1559万条,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信息9374万条,重点关注名单789万条,向社会公开累计签署的37项联合惩戒与守信激励备忘录。根据 “信用中国”2017年10月公布的官方数据,该网站日访问量超过500万人次,网民浏览、查询 “信用中国”网站已累计突破9亿次。
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 “信用中国”网站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成果,目前已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在推动城市信用建设、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与公开应用、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信用惠民工程等很多方面均发挥了重要的引领作用,对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和信用秩序起到了非常积极的推动作用。
第三是市场征信体系(商业征信体系)。在市场上,越来越多的商户愿意为有信用的人提供各种各样的产品和服务。他们需要借助市场征信机构,如企查查、天眼查等了解消费者的信用情况,按消费者不同的信用水平提供不同层级的信用服务。商业化市场征信的实质是与商户及用户共同约定信用规则,并在信用服务的生活场景中建立准入、交易服务、记录、奖惩的信用管理流程,是为现代信用服务提供支撑的一般信用信息管理咨询服务,与金融征信、行政征信不是一个性质。
目前,我国征信业最大的问题就是缺乏顶层设计,即征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以及现在、未来应该怎样发展。现在整个征信业的监管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内设机构征信管理局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开展的。从征信管理局的背景与职能来看,其管理征信主要是为金融信贷服务,防范金融交易风险的。所以,对个人征信牌照发放很少,对企业备案时停时整顿,监管一直比较严格,符合金融审慎监管原则。
但是,现在迅速发展的公共征信和商务市场征信机构,其征信产品与服务征信的目的、征信的服务对象等与金融征信完全不同。对这两类机构怎样管理?也要实行较为严格的与金融征信机构一样的审慎监管原则吗?整个征信业都由人民银行内设机构征信管理局来监管吗?
事实上,人民银行的监管思路一直没有把非金融征信纳入监管范围,包括市场征信服务机构、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产生发展起来的一些公共征信服务机构。但是在实践中,当这些机构要在工商注册、入驻产业园、租入写字楼开展业务时,往往被要求去人民银行进行行政许可或备案,很多政府管理部门在办理行政事务的时候,也都要求这些企业提供人民银行的征信备案或许可资质。那么这些机构就面临着很困难的境地。一方面,直接的监管机构人民银行不给他们进行备案或许可,另一方面,很多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以及社会组织及市场机构们,都会要求他们要拿到这个备案或许可。这使得很多从事公共征信与商务市场征信的机构无所适从、心态不稳、看不到希望,渐失信心。
首先,放开公共征信与商务市场征信。事实上,我国征信监管部门对征信行业的监管可以称得上是管制,对金融信贷征信监管应该如此,但对一般的为商务市场服务与公共服务的征信机构就没必要了,更没必要由人民银行这个中央银行监管。其实,在很多国家,成立征信公司是不需要找专门的监管机构进行特别的审批的,即使在监管比较严的欧盟,也是按照法律规定,在成立征信公司的时候向国家数据保护机构进行登记即可。
其次,在国家深改组中成立征信管理小组。组织开展征信业顶层设计研究,把征信体系建设纳入国家深改规划与十四五发展规划,使征信监管突破某一个部委、某一个领域的职能限制,站在全国一盘棋的高度,该严格监管的严格监管,该放开的就放开,为新时代的各种各类创新发展的征信机构提供有魄力、有定力的支撑,使征信机构可以放心地为人们的生产、生活提供更多、更好的征信产品与服务,使人们享受到生活的美好。我国征信活动发展至今已有二十年了,至今没有制定与发布过任何规划。应该好好地研究和规划我国征信行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市场结构与布局、人才培养、产品与服务要求、机构监管、人员监管、整个征信系统在国民经济中及国际活动中主要承担的任务等,在重要的方向性问题上,有统一的认识和具体的目标与实施路径,从国家战略高度布局征信业,为我国作为大国、强国崛起与发展保驾护航。在现在的国际形势下,我们更应该有组织、有战略地支持我国征信业快速发展,支持一些征信机构做大做强,为我国一带一路战略和亚投行发展提供征信产品与服务支撑。在世界范围内,在国际战略发展高度上认识征信,掌握世界征信话语权。
第三,加快立法进程。尽快建立与完善统一的征信法律,废止 《征信业管理条例》,在国务院下设 “征信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对三大征信统一管理职能,并对金融、公共、商务市场三大征信实施分类监管。一方面为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提供信用法律支撑,另一方面是为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社会治理提供信用法律支持,更重要的就是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与向社会公开的公共征信服务提供必要的信用法律支撑。
现代社会已进入信息化、数字化时代。信用信息及其征集、传播、报告与应用已经成为人们工作生活中的重要关注点之一。现在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征集与应用已经不限于金融信贷了,征信的产品和服务应用非常广泛,涉及到金融、社交、商务合作、日常消费、监管等很多领域,已经呈现多元化的、层次丰富的场景。
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市场信用服务机构的地位与监管需要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他们开展的征信活动其实并不是为金融信贷服务,为行政管理、为社交、为了生活消费等。如果都要由人民银行按着 《征信业管理条例》要求、按照对金融信贷相关的征信活动的管理办法来管理,监管不分类、一刀切,这不合理,也不现实。以金融审慎原则管一般市场活动,是监管过度,会制约征信发展。
目前,社会各界都迫切需要有一个更高阶的、基础性的、统一的征信法律支撑。政府需要依法归集、共享和向社会公开信用信息,同时需要依法监管;提供征信、信用评价及信用调查与咨询管理等的信用服务机构需要依法经营;企业与个人需要明确法律界限,在依法维护自身信用、保护自身隐私的同时,要依法向社会提供必需共享的信用信息。
法律与监管都需要与时俱进,要符合新时代要求,要顺应社会发展趋势。新的统一的征信法律应适用于整个现代征信服务业,覆盖金融、行政管理与公共服务、商务与市场等全领域,涉及融资、网络、投资、消费等各种场景下的传统征信与大数据征信等全部征信活动。新的 “征信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以放手、开放的态度,站在国际化的高度,带领我国征信业做大做强,为民服务,走向国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