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嘉学 苏航 李舒睿
贫困问题在我国长期存在,已经成新时代经济发展中必须解决的问题。精准扶贫政策的提出,为我國解决贫困问题提出了新的思路。本文在理解精准扶贫的基础上,提出精准扶贫与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结合发展的思考,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精准扶贫的理解
精准扶贫,是相对于过去粗放扶贫提出的,是指针对不同的贫困环境、不同的贫困农户的情况,运用科学程序对扶贫对象进行精确识别,从而精确帮扶、精确管理的治贫方式。2013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南湘西考察时,提出:“扶贫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要精准扶贫,切忌喊口号,也不要定好高骛远的目标。”这便是“精准扶贫”的首次提出。
社会主义制度中,经济的发展是要追求公平这一目标,而“公平”二字,不仅是起点公平、形式公平,更是结果公平、实质公平。消除贫困、实现共同富裕,更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最终目标。在经济领域中,对于弱势群体的诠释之一就是贫困化,贫困人口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往往体现出经济状况差、生活质量低、生存能力低的特点。如此看来,精准扶贫工作的推进,既是为了保护、发展个体的利益,更是为了实现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的最大化。在社会主义制度中,经济的发展还离不开一个词,“效率”。传统的粗放型扶贫由于目标不明确,方式单一,价值缺乏系统专项的法律来规范,导致大量的扶贫资金投放错位、抵消,资源受到严重的浪费,而这恰恰违背了效率原则,不利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从粗放扶贫到精准扶贫,“精准”便是强调效率。精准扶贫,既强调了个体贫困者的利益,又把握了经济发展中效率的原则,是一项兼顾民生与经济的政策。
二、精准扶贫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
在2014年2月,我国国务院首次颁布了《社会救助暂行条例》,这标志着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初步形成。为保障特殊困难群体的生活权益,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都旨在通过社会福利这一形式,为我国的老人、残疾人、五保户提供最低的生活保障。总体上看,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与精准扶贫都是我国反贫困制度中的重要政策。那么,实现精准扶贫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的有机结合,便可以达到更好的扶贫效果,助力我国的扶贫发展,为我国的治理现代化提供有力保障。
在社会救助方面,社会救助制度要求对社会主体中受到自然灾害、失去劳动能力以及低收入的公民给予一定的生存保障,这包含了一定的脱贫目标,能够与精准扶贫紧密结合,通过社会救助,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贫困的减少。但是,不管是精准扶贫政策,还是社会救助措施,都是对贫困的一种回应和处置。精准扶贫项目的在于帮助贫困人口摆脱贫困,社会救助措施的目的是对弱势人群的救助,精准扶贫本质是反贫困,社会救助的本质是保障生活。如果将精准扶贫与社会救助相融合,便会助力两种政策的共同推进发展。但在具体实施精准扶贫与社会救助融合时,有以下三点需要注意。首先要保证信息的共享,即建立精准扶贫与社会救助信息共享平台。政府在进行精准扶贫时,要建立精准扶贫数据库,将贫困户的档案卡写入数据库,然后由民政部门对信息进行进一步的核实与分类。对于分类、核实完毕的精准扶贫户,民政部门进行接力,为他们购买服务。这样就首先在信息上完成了社会救助与精准扶贫的融合。其次,为了防止精准扶贫与社会救助的重合与不协调,必须建立精准扶贫与社会救助的联动机制,即将扶贫标准与低保标准统一设定,做到统一标准,统一政策。最后,社会救助不应该是贫困户的救火员,而应该是贫困户的保障员。当政府进行完精准扶贫后,社会救助机制应该马上跟上,为贫困户提供医疗社会救助、灾害社会救助,避免贫困户再次因病致贫或者因灾致贫。综上,只要打破“信息孤岛”,建立统一平台;打破不同标准,建立统一政策;打破混乱顺序,实现先扶贫再救助。精准扶贫政策一定会与社会救助有机结合,以实现更好的帮贫扶贫。
在社会福利方面,精准扶贫问题不仅需要政府的参与,更需要全社会共同的参与。在过去的实践中,如芬兰等福利国家,其福利政策完全依靠政府支持,虽然杜绝了大部分贫困现象的发生,但是却造成了严重的国家财政负担,经济上的危机更是对社会安定造成了影响。我国的精准扶贫,涉及范围广,目标人群众多。单纯依靠政府的力量, 很难实现困难家庭的彻底脱贫, 依靠政策兜底也难以让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家庭获得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因此,精准扶贫政策与社会福利相结合,必然要依靠社会的力量。政府需要合理利用社会力量,鼓励非营利组织、民间社会组织等多种主体参与到社会福利中来,使多种扶贫主体相结合。这样既可以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又可以动员社会力量,使精准扶贫与社会福利相互配合,形成帮贫助贫的良好风气,最终完成精准扶贫的任务。
(作者单位:中国农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