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泽 赵亚娣 邵晓菲 张骞 贺志雪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設在中国共产党的带领下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尤其是在人民收入分配这一关键的民生问题上结合中国社会主义特点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收入分配制度。但随着国家发展形势的深刻变化,新时期我国在收入分配领域也显露出了许多问题,包括收入分配格局有待完善,城乡收入差距依然较大,收入分配不公现象依旧明显等等。文章正是基于这样的时代背景,对我国的收入分配改革研究进行回顾与总结,指出当前收入分配中的突出问题并加以分析,提出解决观点,为以后的改革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收入分配;分配格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革
doi:lO.16083/j.cnki.1671-1580.2019.07.031
中图分类号:F0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580(2019)07-0131-05
一、引言
1978年中国社会主义改革开放拉开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幕,40年来人民收入分配制度发生了由单一分配制度到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制度共同发展到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社会主义创新实践的深远变化,中国人民在党中央领导下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收入分配道路。但在享受成就喜悦的背后我们也深知改革的步伐不能停止,按照国际上一般的发展规律,当前的中国已经进入了经济增长的下行区,人口结构的快速转换和老龄化的扩大,常态化的大规模劳动力流动这些变化都将影响中国未来的经济发展趋向,同时现在的中国恰好处在库兹涅茨“倒U型”曲线的上升区间,因为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生产要素的个体差异造成的收入差距无法从根本上避免。同时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也指出,“要继续坚持按劳分配基本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进一步促进收入分配的公平、合理”,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猛,现在已经跃居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相关数据,如图l所示国家历年恩格尔系数与基尼系数,从中不难看出目前我国的基尼系数仍处在0.46左右,属于世界上收入差距较大的国家,总体恩格尔系数在0.3左右。通过图2的数据对比我们可以看出农村居民恩格尔系数历年来比城镇居民恩格尔系数都要高,农村与城镇之间的发展不均衡尤为突出。
当前收入分配问题的背后正是收入分配机制体制不健全的影响,合理的收入分配体制机制不仅有利于完善我国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且有利于社会长期稳定繁荣的发展。现在国内的部分学者也对我国的收入分配制度进行了一些较为深入的研究,但大多存在忽略客观实际的“口号式”研究,对市场的实际发展状况涉及较少。文章从收入分配制度的基础研究即初次分配与再分配改革人手,阐述新时期下初次分配与再分配对我国经济发展的正向引导力,找出当下收入分配中的主要问题并分析其产生的基本原因,根据现在国内发展的实际状况提出合理有效的改革路径。
二、新时期收入分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不合理
在收入分配的整个过程中,因为分配所处阶段和环节的差异,我们将收入分配分为初次分配与再分配两大板块。而对国民收入分配基本格局起重要影响的是初次分配,如果初次分配的内容与形式确定了,那么国民收入分配的格局也就基本确定了,想要通过再次分配来影响基本分配格局就很难实现了。因此,做好初次分配内容的合理规划,是完善整个收入分配体制机制的核心工作。当前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定义是政府、企业、居民三方在初次分配过程中的占比情况,而造成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不合理的原因大致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1.政府、企业和居民在初次分配中没有形成合理的分配调节机制
我们一般定义初次分配是生产领域中进行人民收入与生产要素直接联系的分配,但近几年来居民收入在国内总收入的占比逐年下降并且造成了“民穷国富”的尴尬局面。总的来说,根据国际上一般经济发展的基本经验,在人均收入达到1500美元后政府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占比应当逐渐下降。但由于我国政府在社会中的特殊地位,我国国民收入分配中政府的参与占比不但不减,反而进一步提高。2008-2012年我国的国家财政性收入增速为19.5%、11.7%、21.3%、25%、12.9%,可以看出在2011年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竞高达25%,虽然此后通过政策的调节有所缓和,可高占比的状态却一直存在,2017年的增长速度依然保持在7.4%,这在很大程度上挤占了企业、居民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参与空间,对居民收入的稳定增长起到了克制作用,如图3所示。
2.劳动性报酬在人民收入初次分配中参与过少,“重资轻劳”的思想严重阻碍劳动性收入的增长
劳动性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占比是衡量收入分配格局是否合理以及市场经济体制机制是否完善健康的一个重要指标。在当今城乡二元经济体制下社会经济价值的评判机制进一步向资本倾斜,农村过剩的劳动力在城镇市场的经济价值被不断压低特别是对于中低端劳动力来说这一现象尤为严重。2008.2016年我国的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48.76%、47.51%、47.18%、48.75%、47.40%、47.30%49.49%、51.31%,如图4所示中国部分年份劳动报酬GDP占比分布图,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当前的劳动报酬收入占比长期徘徊在50%左右,与世界上的一般发达国家相比还具有相当一段的差距,这表明我国居民相关部门的收入水平还处于世界的较低层次。同时还有部分地方政府为吸引更多的资本投资,忽略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刻意压低劳动报酬,降低最低工资收入,以此招徕更多的投资商。这种“轻视劳动,重视资本”的现象不仅影响了居民收入的合理提高,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打击了劳动者的生产制造积极性。同时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劳动报酬随经济增长而提高的同步协调机制,这就造成相当一部分的社会岗位在长期发展时间内没有得到工资待遇的上调机会,致使名义上的工资增长率远远低于国民人均收入的增长速度。
3.社会高低收入两极分化严重,尚未形成合理的收入分配架构
社会的经济发展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社会阶层的分化,合理的阶层分化可以进一步促进民众的生产积极性,对经济的发展具有正向激励。但是,中国当前的社会收入分配架构仍处在“金字塔型”阶段,其表现是中、低等收入人群占比过大,收入水平差距明显。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中等收入人群的占比为38%左右,这与以中等收入人群占大多数、高等收入与低等收入大体相当的“橄榄型”分配结构还相差一段距离。
(二)收入分配不公平
收入分配不公平在当前社会中的表现尤为明显,这也是制约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我们对现阶段的收入分配不公平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政府行政权力干预收入分配滋生腐败、寻租现象的发生
对于生产领域的初次分配阶段政府在原则上不会直接参与,而是通过税收杠杆或法律法规进行调节和约束,由于中国的市场经济是在政府的主导下建立的,所以政府的行政权力在社会地位中处于首位。当行政权力进入初次分配领域后就会导致权力的资本化,加之缺乏有力的约束规范制度,在某些时候公共权力甚至会取代市场供求在初次分配中的作用,影响生产要素的合理收入。在这种情况下,权力腐败、权钱交易、寻租现象屡禁不止,造成社会的极大收入分配不公平现象。如图5所示,2008-2016年我国贪污受贿的案件数量一直保持在25000件左右,每年的增长率基本稳定,这就在很大程度上说明我国的法律约束体制还有待加强。
2.社会隐性收入仍然大范围存在
社会的隐性收入我们定义为生产要素在市场供求收益以外获得的收入,这部分收入除去因生产要素个体差异所产生的附加收益外,绝大部分属于透明度不高、非正常合法途径获得的收入。这部分收入由于其隐蔽性强和量化标准的不确定性,所以很难在法律层面上进行规范约束,这样就造成了收入分配领域的理性扭曲,扰乱收入分配的正常秩序。
(三)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经历了“平均主义”到急剧差距化的深刻变化。20世纪80年代开始收入差距扩大问题就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国家也意识到过大的收入差距不利于当前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相继出台了多项政策控制差距的扩大态势,虽然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差距有所改善,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进入新时代后,我国的收入差距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收入差距领域不断增多,包括城乡之间的差距,地区之间的差距,行业之间的差距,特别是城乡收入差距是拉高整体差距的核心要素。文章选取2008-2017年的统计数据为例,如图6所示。虽然可以看出整体的居民可支配收入呈上升趋势,但是从2017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来看,城镇居民为36396元,而农村居民为13432元,城镇居民的收入是农村居民收入的2.7倍,城乡收入差距水平没有减少,且有增长趋势。除了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之外,行业间的收入差距也不可忽视。在当前的时代发展背景下,收入增加的天平正逐步向高新技术产业、新兴行业倾斜,这将导致某些产业的收入水平远远高于其他产业,最终影响国家的整体收入差距。
三、收入分配改革的政策建议
收入分配改革在当前经济建设的所处阶段是非常必要的,通过政策上的调控解决收入分配公平与效率的统一问题不仅有利于缩短国民收入差距,均衡城乡发展,优化收入分配基本格局,而且为以后经济的健康发展建立了良好的基础。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收入分配改革的出发点应当紧扣城乡经济发展的主旋律,将公平、合理的理念贯穿改革的全过程,有效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协调政府、企业、居民三方的分配比例,调整产业结构,缩小行业收入差距,着力提升乡村教育水平,增加农民就业竞争力,激发乡村发展的内生动力,缩短城乡发展差距。
(一)坚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制度,形成合理的分配格局
习总书记在第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中的讲话指出,“要从我国实际出发,现在我国确立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实践证明,这一制度安排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有利于实现效率和公平有机统一”。所以,无论改革的方向如何改变,我们都要坚定不移地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分配制度,并在其基础上发展、创新,始终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服务,形成合理的国民收入分配基本格局,努力实现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为激发市场经济、实现社会公平提供改革动力。
(二)完善初次分配中的公平机制,强调市场供求关系在初次分配中的决定性地位
初次分配在我国收入分配中处于核心地位,它是与生产要素直接联系的分配,是居民劳动价值直接体现的途径。所以,当前我们在追求效率的同时也要兼顾公平的分配机制,首先要淡化政府在初次分配领域中过分的行政干预,将市场的供求关系明确为生产要素价格的制定标准;其次要把握初次分配与再次分配的实际范畴关系,杜绝将初次分配的部分推到再次分配中进行。加强初次分配中的法律约束力,对于刻意压低工资标准、降低劳动报酬等行为进行法律规范,将公平贯穿分配的全过程,包括起点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健全初次分配中的公平保障机制。
(三)扩大中等收入人群,建立“橄榄型”社会架构
中等收入人群的占比是我国经济發展的“稳定器”,对当前社会的结构性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到2035年中等收入人群在社会中的占比将明显提升,到2050年把我国建设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低收入人群约为58%,中等收入人群约为36%,高等收入人群约为6%。扩大中等收入人群,首先我们要意识到当前的中等收入人群组成侧重于城镇居民,所以发展中等收入人群的主要目标应该定位在农村。农村中的高收入者大多已经达到中等收入的基本水平,从长远的中等收入人群扩大态势来看,农村拥有很大的发展潜力。要通过政策性激励、政府扶持等手段,提高农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使其逐步向中等收入人群靠拢,促进“橄榄型”社会经济结构的形成。
(四)加大农村扶贫力度,落实“乡村振兴战略”
中国作为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农村人口众多,贫困情况严重,“三农”问题已经成为桎梏国家经济发展、促进收入分配公平合理的绊脚石。要积极响应国家乡村振兴战略的号召,进一步提高乡村扶贫力度,制定科学的扶贫道路,坚持外部帮扶与内部自兴相统一,坚持政府扶贫与社会扶贫相结合,坚持保障机制与帮扶机制相呼应。推动农村土地产权改革,逐步实现农民土地产权的拥有,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因财产拥有差距而带来的收入差距。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制机制,将保障机制精准化,侧重于农村低收入人群,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解决农村困难家庭的温饱问题。加快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步伐,让农民享有与城市基本一致的生活待遇,增加农村居民的社会认同感和幸福感。
(五)实现教育服务的均衡发展,缩小城乡教育水平差距
良好的教育是形成优质人力资源的前提,但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的教育资源格局保持东部优于西部、城镇优于农村,这种失衡导致现阶段农村的教育水平还处于较低状态。因此提升农村教育水平,我们要立足实际客观需要,对农村建设急需的人才资源进行重点培养,例如拥有过硬实用技术的新型职业农民,政府通过财政补贴与地方职业院校建立技能人才培养关系,对农村过剩的劳动力进行技能培训,使其转变为新农村建设需要的应用人才。这一方面增加了农民的自身技术能力,同时也提高了农民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力。除了重点人才培养外,还需对乡村义务教育阶段、高等教育阶段的教育质量进行提升,优质的大学资源要向农村靠拢,培养一大批高素质的研究人才,为乡村以后的建设提供高端人才。
现在我们正处在实现全面小康的关键时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小康路上一个也不能少”,这充分体现了我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品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当前解决城乡收入差距、收入分配不公平的关键,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我们追求的收入分配公平并不是“杀贫济富”,而是在宏观的层面上保持差距的合理区间,使其产生正向的社会激励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