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近年来,大学生创业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各级政府、部门出台支持政策,各个高校也迅速搭建起相应的教育体系。但研究发现,大学生创业成功率并不高,而创业法律素养缺失是导致失败的原因之一。文章从高校创业教育体系和其他社会各界对大学生创业的支持行为入手,解析大学生创业法律素养缺失的原因,为有效提升大学生创业法律素养奠定基础。
关键词:大学生;创业法律素养;缺失;原因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2014年夏季达沃斯论坛上第一次向全国人民发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并且在201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成推动中国经济继续前行的“双引擎”之一。在持续升温的双创大背景下,整个社會对创新创业的期待值越来越高,高校大学生作为社会发展的储备力量,更是被寄予厚望,肩负起创新创业的社会重任。鉴于此,各级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都行动起来,发布文件、落实政策,以确保高校能有效发挥在“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上的作用。各类高校也迅速跟进,宣扬理念、开展竞赛、安排指导、给予补贴。自此,高等教育界掀起一股经久不衰的创新创业热潮。然而,创新创业并非容易之事,特别是创业,需要具备各种能力,调动各种资源,才可能获取成功。调查显示,我国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成功率仅为2%~3%,即使在浙江等创业环境较好的省份,大学生创业成功率也只有5%左右,远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大学生20%的平均创业成功率。对于创业大学生来说,法律素养欠缺是影响其创业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例如:中南大学学生小王,与同学合伙创业,在明知孙女士为承租者的情况下,未经房东同意便租下门面进行装修。装修期间,房东闻讯赶来阻止。小王他们认为自己与孙女士签订了租房协议,利益可以得到保障,殊不知法律规定未经房东同意的转租行为无效,小王等人的创业梦直接被扼杀在摇篮中。案例中,小王连基本的法律风险意识都不具备,就更谈不上处理法律问题的能力了。显然,大学生创新法律素养有待提高,探询导致这一局面的原因是我们首先应迈出的第一步。
一、高校创业法律素养教育存在不足
高校的创业教育还处在起步阶段,尚未形成成熟完整的教育体系。通常,大学生创业教育被理解为,以培养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为基本价值取向的教育形态,旨在培养创造性人才,是素质教育在现代社会的纵深拓展。从这一理解来看,创业教育体系架构分为三个板块,分别是创业意识、创业技巧和创造能力。然而,面对创业的复杂性,以上三大板块尚不足以支撑起创业能力的培养,以下重点探讨高校创业教育体系,分析并确认高校创业教育体系存在的不足,是导致大学生创业法律素养缺失的原因之一。
(一)创新创业培养体系中没有针对培育创业法律素养的子系统
高等教育中,常常将创新创业放在一起讨论,但实际上“创新”和“创业”是既有联系,但又存在区别的两类行为。创新是一种智力活动,指以现有的思维模式指出有别于常规或常人思路的见解为导向,利用现有的知识和物质,在特定的环境中,本着理想化需要为满足社会需求,而改进或创造新的事物、方法、元素、路径、环境,并能获得一定有一效果的行为。创业是一种商业行为,杰夫里·提蒙斯认为,它是一种思考、推理结合运气的行为方式。实施该行为,需要各种知识和能力的支持,其与创新能力培养的需求并不完全一致。创新更强调创造能力的培养,创业则更强调各种能力的协同。创业法律能力则是其中的一类,该能力由创业法律素养来支撑。各高校在培养体系中将创新能力与创业能力的培养纳入同一体系。例如华侨大学的“创新创业教育”体系分为三个层面:一是面向全体学生的带有通识教育性质的创新创业课程;二是针对有创新创业意愿的学生开展实训教育;三是为创业学生提供优质的孵化环境和扶持保障。又如上海交通大学的“创新创业教育”体系也分为三个层面,一是以志趣为导向,创新培养机制;二是以能力为导向,搭建实践平台;三是以研究为导向,服务长远战略。通过对多所高校的“创新创业教育”体系进行研究,发现教育重心普遍落在创新创业意识的培养、学科专业知识的掌握、学科专业实践能力的提升上。整个培养体系中并没有针对创业法律素养培养设置独立的版块。
(二)高校创业法律教育机制缺失
机制一词源于希腊文“mechane”,意指机器的构造和动作原理。教育机制指的就是教育现象各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运行方式,包括教育的层次机制、教育的形式机制和教育的功能机制三种基本类型。(书中是以一种宏观的视野对教育机制进行探讨。文章则是从法律视角入手,对创业法律教育的建构机制进行探讨,与王长乐先生探讨的机制内容有别)。首先从层次机制看,创业法律教育在各高校的宏观层面上鲜有政策支持;以课程、教材、师资为主要内容的中观层面布局也难以看到其针对性;微观层面对创业法律知识的讲授,创业实践法律问题的指导亦未能形成气候。其次从形式机制看,创业法律教育形式机制单一,以课堂讲授教学机制为主,尚不能完全适应创业的实践性。最后从功能机制看(功能机制是指从功能的角度考察教育现象各部分的相互关系及其运行方式),高校的创业法律教育既没有激励机制,又没有制约机制,也没有保障机制。当创业法律教育机制出现问题时,大学生创业法律素养的培养仅是空谈。
(三)高校现有法律教育脱离创业实践的需求
一直以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在高等教育中肩负着中法律教育的重任,在大力提倡创业教育的当下,这一情况仍未有改变。通过对各个高校的教学大纲、教学进程表、教学日历进行研究,发现该课程所涉及的法律教育内容与创业教育未能紧密结合。首先,该课程法律教育内容与创业的关联度不高,教材仅第六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涉及法律知识的讲解,其余部分相关性不强。而该章的教学内容又主要是围绕法律体系、法治思维、公民权利义务等展开,与大学生创业紧密关联的合同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等却并未成为主要教学内容。其次,该课程学时不足以进行创业法律知识的系统性讲解,纵观各高校,该课程法律内容的讲授仅为12学时左右。对于复杂的法律体系,12个学时的教学实属杯水车薪,根本无法满足大学生创业法律素养的培育要求。再次,课程实践性不足,在查阅教学大纲时发现,有的高校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没有实践学时,有的高校将三分之一的学时安排为实践,但多数都是撰写读后感、观后感,参与课题调研这样的伪实践形式。目前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基本停留于纸上谈兵,对创业大学生解决真实的法律问题帮助不大。最后,讲授法律知识的老师多为理论课教师,其法律实践经历相对较少,其创业实践经历基本空白,他们的知识体系和实践经验尚不足以应对创业实践的需求。
二、其他社会各界对创业法律素养教育的支持力度不足
大学生创业对于社会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一方面解决部分大学生的就业问题,另一方面为市场输送高质量的商业行为参与者。因此,支持大学生创业不仅仅应在高等教育体系中得到体现,还应在社会各届的关心下得以推动。通过研究发现,社会各界对创业法律素养教育的支持力度不足。
(一)相关配套法律缺位,政策关注度不足
大学生创业初期,规模小、信用低、资金少、经验不足,方方面面都需要帮扶,国家如能在政策给予创业者有力支持,那么创业初期的遭遇的各种问题将得到缓解。从国外经验来看,西方国家主要通过综合立法、专项立法、分散立法、混合立法等专门的法律、法规等来实现大学生创业的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注重政府在创业模式中的主导作用。而我国在针对大学生自主创业方面尚无专门的明确法律,即使在与大学生创业息息相关的事项上也鲜见法律规定,更谈不上法制的系统性。这使得大学生自主创业无法可依,处于弱势地位的他们在创业路上缺少指明灯。因此,开展创业法律教育时,教育内容所涉范围较广,难以集中火力,影响教育效果。此外,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各地方层面,鼓励创业的相关政策几乎未有涉及创业法律教育的内容。
(二)创业帮扶中的法律配套服务缺位
创业道路上有诸多无法估量的法律风险,但受制于资金短缺,大学生们在创业无法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为其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而目前出台的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政策和服务措施中,鲜有对开展创新创业的学生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内容。实际上,创业法律素养的培育是一个系统性、综合性的工程。高校所开展的创业法律教育属于防患于未然型的超前教育。此时,大学生尚未开始创业,对创业法律素养的重要性未能充分认知,学习积极性并不高。但法律配套服务则属于解燃眉之急型的现实教育,创业大学生在遭遇不能解决的法律问题时,接受帮扶。他们在此过程中以问题为导向,学习、积累相关的法律知识。此时,法律素养的重要性在创业实践中得以证实,大学生们必然抱着积极的态度,努力掌握能解决当下实际问题的法律知识。但目前,创业帮扶中法律配套服务缺位,大学生们难以在创业实践中继续提升创业法律素养。
(三)学界对大学生创业法律素养培育的重视度不够
学界针对大学生创业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第一,针对创业教育体系进行研究。这类研究比较宏观,通常围绕着如何搭建创业教育体系、如何实施创业教育展开。第二,针对大学生创业现状进行研究。这类研究以大学生创业者及其创业情况为对象。一方面对大学生创业者的心理、行为等进行统计分析;另一方面对其创业成效进行反馈。第三,针对大学生创业路径进行分析。此类研究为大学生投身创业大潮提供思路,主要指导大学生在创业时合理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借助学识优势,实施创业行为。学界对创业法律教育的研究投入还不够,大学生创业法律素养缺失的问题没能引起各方的充分重视,因此对大学生创业法律素养的培育未能在创业教育体系中占据应有的地位。
三、结语
推动大学生创业,并有效提升创业成功率,不光需要着力培养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创业技巧和创造能力。正如《汤姆森商法教程》开篇所说:“那些踏入商业世界的人会发现他们要服从数不清的法律和政府规定。”创业大学生还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目前,大学生创业法律素养培养未能在高校创业教育体系中得到有效支持,其他社会各界的重视程度、支持力度亦不足。此外,大学生自身原因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创业法律素养的培育。根据麦可思公司于2018年6月11日发布的《2018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2017届大学毕业生半年后自主创业的比例为2.9%,与2016届、2015届基本持平,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比例呈现平稳态势。从创业比例来看,对创业法律素养有需求的大学生并不算多,那些没有意愿创业的大学生,学习积极性有限。因此,针对所有大学生开展普及性创业法律教育难以产生好的效果。创业法律教育应纳入创业教育体系中,按照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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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文章系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成果,课题名称:双创时代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法律素养研究,项目编号:2016-GX-056。
作者简介:李蕾(1980.10- ),女,苗族,重庆人,副教授,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硕士,研究方向:法律教育、新媒体传播。